Thursday, September 1, 2011

第十六章 论征服


§175. 虽然,除前面提到的,政府并没有其它的起源,政制也只能以公民的同意为基础;然而野心使世界充满了混乱,以致在人类历史的绝大部分的战争的喧嚣中,很少注意到这种同意:所以,许多人将武力误认为公民的同意,从而也将征服作为政府的一种起源。但是征服离建立任何政府其实很遥远,如同拆毁一座房屋离在此建立一座新的。实际上,常常通过摧毁前面的政府来为新政府的架构铺路;但是,未经公民的同意,永远不能建立一个新的。

§176. 将自己置于与他人交战的状态中,不正当的侵犯了另外一个人的权利的入侵者,绝不能通过这样不正当的战争而对被征服者拥有权利,所有人很容易同意这一点,他们不会认为,抢劫者和海盗对他们武力所制服的人拥有权利,或者人们受非法强制力所获得的承诺的约束。如果一个抢劫者闯入我的屋子,用匕首抵住我的喉咙,叫我答应将我的财产转让给他,这会给与他获得财产的资格吗?这仅仅是一个非正义的征服者用剑逼迫我服从。损害与罪行,不管是配戴王冠的人还是某个卑微的歹徒所为,都是平等的。侵犯者的称谓,以及随从者的数目,除了加重罪行之外,在侵犯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唯一不同的是,大盗惩罚小盗,让他们服从;而大盗却获得桂冠和胜利,因为对于这个世界软弱的正义之手所拥有的惩罚侵犯者的力量而言他们太强大。对闯入我房屋的抢劫者,我有什么办法呢?那就是向法律诉求正义。但是也许正义遭到拒绝,或者我因残疾不能行走,遭抢劫却毫无办法。如果上帝夺去了所有寻求矫正的方式,便只能忍耐。但是我的儿子有能力的时候,仍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他或他的儿子可以重新提起诉讼,直到恢复他的权利。但是被征服者或他们的孩子,在世上没有法庭没有仲裁人可申诉。那么他们可以像耶弗他那样向天国申诉,不断申诉,直到他们恢复他们的祖先生来就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拥有一个多数批准和自由默认的立法权力来统治他们。如果有人反对,认为这会引起无穷无尽的麻烦;那么我的回答是,这不会比正义公开的向诉求于她的人撒谎会引起更多的麻烦。无缘无故打扰邻人的人,受他所申诉的法庭的正义惩罚:如果他向天国申诉,那么他必须确信他这一方有权利;并且这也是一种值得因申诉而带来的麻烦和花费的权利,因为他将在一个不会是欺骗性的法庭上为自己辩护,并确信会根据每个人对他的同胞即其他人类所造成的伤害来惩罚各人:由此很明白,非正义的战争的征服者对被征服者没有要求服从的权利。

§177. 但是假定胜利属于正当的一方,让我们来考虑一下合法战争的征服者,看看他获得了什么权力,以及对谁享有。
首先,很明白,他通过他的征服对那些与他一起征服的人并没有获得什么权力。与他一同战斗的人不能因为征服而有所损失,而至少必须像之前一样作为自由人。最通常的情况是他们基于一定的条件,服务并与他们首领分享战利品以及其它一些由胜利得来的利益;或至少获得被征服的国家所给与的一部分。我希望征服国家的人,不是通过征服而成为奴隶,并仅仅为了表明他们是他们首领胜利的献祭品而戴上桂冠。那些用刀剑建立绝对君主制的人,使他们的英雄即这样的君主国的奠基者们,变成了彻头彻尾的Draw-can-sirGeorge Villiers1628–1687,他一部戏剧中的一个角色,一个恶霸的形象),忘记了他们的军官和士兵曾经在他们获胜的战斗中同他们一同战斗,或帮助征服,或一同占有他们所控制的国家。有些人告诉我们,英格兰的君主制是以诺曼征服为基础建立的,我们的君主们便因此而拥有了绝对统治的资格:如果这是真的,(因为从历史来看,并不是这样)威廉拥有权利对这个岛国发动战争;然而通过征服获得的统治权也不能超过那个时候这个国家的居民撒克森人和布立吞人。那些与他一同来的并帮助他征服的人,以及所有他们的后代,都是自由人,不是被征服的臣民;无论获得什么样的统治权。如果我或其他任何人,作为他们的后裔要求自由,就很难给出相反的证明:很明白,并未在彼此之间进行区别的法律,在他们的自由或特殊权利上便无意有任何差别。

§178. 但是假定——这种情况是很少发生的——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并未结合成一个国家置身于同样的法律和自由之下;让我们看看一个合法的征服者对被征服的人拥有什么样的权力:我要说那只有独断的权力。他对那些因为非正义的战争而被剥夺了生命权的人的生命拥有一种绝对的权力;但是对于那些并未参与战争的人的生命或财产,或者即使实际参加了战争的人的财产,却并不拥有这种权力。

§179. 第二,我要说,征服者只能对那些实际上帮助,协同或同意反对他的非正义力量的人拥有权力:因为人们并未授与他们的统治者去行任何非正义的事情的权力,比如发动非正义的战争,(因为他们自己也没有这样的权力)除非他们实际上鼓励或帮助了非正义的战争,否则不应被指控犯有暴行和非正义的罪行;正如不能因为他们的统治者对他们自己或其他的同胞所施加的暴行或压迫而认为他们有罪一样,因为他们授与统治者的权力,前一种情况并不比后一种多。确实,征服者很少费心去区别这些情况,而是乐意允许战争的混乱将这一切全都清扫干净:但是这改变不了权利的意思;因为征服者对被征服者的生命有支配的权力,仅仅因为后者曾使用力量去进行或维持一种非正义,他只能对那些参与那种非正义力量的人拥有那种权力;其余的人都是无辜的;他对被征服国家的对他没有任何伤害的人没有更多的资格,他不能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就像他对任何其他基于公正的条件与他和平共处没有伤害他的人一样。

§180. 第三,征服者在正义的战争中对被他制服的人所获得权力,完全是独断的权力:他对那些因参与战争而丧失生命权的人的生命拥有一种绝对的权力;但是他并不因此而对他们的财产拥有权利。对此我并不怀疑,不过初看起来似乎是一条陌生的学说,因为世界的实践完全与此相反;因为在说到国家领土的时候,没有比征服获得领土更熟悉的事情了;好像一经征服,便毫无困难的转移了财产权利。但是在我们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强者的实践无论如何普遍,却很少成为权利的规则,那不过是被征服者臣服的一部分,对征服者用刀剑所获得的条款不予反对而已。

§181. 虽然在所有的战争中,强制力和损害是混在一起的,当入侵者对他所宣战的人们使用强制力的时候,很少不损害他们的财产;然而只有强制力的使用才使一个人置身于战争状态:因为无论以强制力开始伤害,还是通过欺骗悄悄地伤害,他拒绝作出赔偿并通过强制力予以维持,(这与一开始就通过强制力进行伤害是一回事)挑动战争的正是对强制力的不正当使用:因为闯进我的屋子,以暴力将我赶出去;或和平的进入之后,以强制力使我呆在屋外,实际上是一回事;假设我们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之中,我们在世上没有共同的审判者,我可以向他申诉,以及我们都服从于他:因为我们现在说的就是这种情况。是对强制力的不正当使用使一个人置身于对另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之中;他因这种罪行而被剥夺了自己的生命权:因为离开理性——理性是人与人之间给定的规则,使用强制力——这是野兽的方式,他便可能被他使用强制力所侵犯的人毁灭,如同任何威胁他生存的凶猛的饥饿的野兽一样。

§182. 但是因为父亲的错误并不是孩子们的过错,不管父亲如何粗野和不正义,孩子们也许是理性与和平的;父亲因为他的错误和暴行,只能剥夺他自己的生命权,他的罪行或毁灭并不能殃及他的孩子。父亲的财产,为了尽可能的保护所有的人类,按照自然的继承应当属于他的孩子们以使他们免于死亡,便应当继续属于他的孩子们:因为假定他们由于年幼,不在场或自行选择而未加入战争,那么他们便没有做过任何可丧失这些财产的事情:征服者也没有任何权利仅凭制服企图通过强制力毁灭他的人就可以剥夺它们;虽然可能他对这些财产拥有某些权利,以弥补他在战争中为捍卫自身的权利所遭受的损失;这在多大的程度上涉及被征服者的财产,我们最终会看到。所以,征服者通过征服拥有对一个人的人身的权利,可以随意毁灭他,却并不因此而对他的财产拥有权利以占有和享用它:因为给与对手一种可剥夺其生命的权利,并可随意作为一种有害的动物而加以毁灭的,正是入侵者已经使用的野蛮的强制力;而给与他对另一个人的财产拥有资格则是他所遭受的损失:因为虽然我可以杀死一个拦路抢劫的盗贼,然而我却不可以夺走他的金钱,然后放他走(这似乎很少见):这变成了我去抢劫。他的强制力,以及他所置身于的战争状态,使他丧失了生命权,却并未因此给与我对他的财产有任何资格。于是,征服所获得的权利,仅仅限于参与战争的那些人的生命,并不延及他们的财产,只是为了补偿所遭受的损失和战争的花费才涉及被征服者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无辜的妻子和孩子的权利也应当得到保留。

§183. 假如征服者这一方拥有所能想象的最大的正义,他仍然没有权利获得超过被征服者所能丧失的财产:他的生命任由胜者处置;他的服务和财产胜者可以占有以作赔偿;但是胜者不能拿走他的妻子和孩子的财产;他们对他享有的财产也有一种权利,也有一份:举例来说,我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国家都彼此处于自然状态中)伤害了另一个人,并拒绝给与赔偿,便形成了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我用强制力保护我的不正当获得,便使我成了入侵者。我被征服了:我的生命,既然已经丧失生命权,便任由征服者处置,但是我的妻子和孩子的生命却不是这样。他们并没有发动战争,也没有协助战争。我不能剥夺他们的生命;他们不是我能剥夺的。我的妻子分享我的一部分财产;我也不能剥夺。我的孩子也是这样,既然由我所生,便拥有权利由我的劳动和财产予以供养。那么情况就是这样:征服者对他所遭受的损失拥有获得赔偿的资格,而孩子们为了他们的生存对他们父亲的财产也有一种资格:而对于妻子的那一份,不管是她自己的劳动或契约给与其拥有的资格,很明白,她的丈夫不能予以剥夺。那么这种情况应当怎么办?我的回答是,基于基本的自然法是尽可能的保护所有的人,结论就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满足双方,即征服者的损失和孩子们的抚养,那么富足有余的人必须降低他完全满足的要求,让位于那些受到死亡威胁的较迫切的权利。

§184. 但是假定被征服者必须罄其所有来赔偿征服者战争的花费和损失;被征服者的孩子们,在他们的父亲的财产全都丧失之后,面临饥饿和死亡;然而在这种情况中,征服者所应得的满足,也很少给与他对所征服的任何国家领土一种权利:因为战争的损失很少能够和世界上任何大片的土地的价值相提并论,如果那里的土地全被占有没有荒地的话。如果我没有夺走征服者的土地——既然被征服,我便不可能这样做;我对他造成的其它损失很少能够抵得上我的土地的价值,假定被同等程度的耕种,大小略等于我曾经侵占过的他的土地。一两年土地产出的破坏(因为很少达到四五年)是通常所能造成的最大损失了:至于夺去的货币及诸如此类的财富和珠宝,并非自然财产,它们具有的不过是幻想的想象的价值:自然并未赋与它们这种价值:根据自然的标准,它们的价值意义并不超过美洲印第安人的货币对于欧洲一个君主,或欧洲的银币以前对于一个美洲人的意义。在土地全被占有没有荒地的情况下,五年的土地产出并不能和被他所强占的永久土地继承权相比:一个人只要抛开货币的想象价值,便不难承认,这种不对等超过5500;虽然,另一方面,在土地超过居民所能占有和使用,任何人都可自由的使用荒地的情况下,半年的土地产出便能超过土地的价值: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征服者反而不太关心占有被征服者的土地了。所以,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君主和政府都彼此处于这种状态中),人们彼此之间的损害,并不能给与征服者驱逐被征服者的后代的权力,从而使他们丧失这些财产——这些财产应当属于他们及他们的后代,一代代继承下去。实际上,征服者倾向于认为他们应当作为主人:而被征服者的状况也无法为他们的权利争辩。但是如果这就是一切,那么这给与的资格也仅仅是赤裸裸的强制力给与强者对弱者的权利:基于这样的理由,谁最强大,谁便拥有权利可以夺取他想要的一切。

§185. 对于那些与他一同战斗的人,对于那些被征服的国家中并未反对他的人,甚至是反对他的人的后代,征服者,即使是在正当的战争中,通过他的征服也没有统治的权利:他们并不臣服于他,如果他们之前的政府解体了,他们可以自由的开始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来统治自己。

§186. 确实,征服者通常用刀剑逼近被征服者的胸口,用强制力迫使他们屈服于他的条件,服从于按他的意愿所建立的政府;但是问题是,他有什么权利这样做?如果说,他们服从是经由他们自己同意的,那么这便承认他们自己的同意是给与征服者统治他们的资格的必要条件。那么剩下的就只有一个问题了,通过强制力所获的承诺,并不基于权利,能否被视为同意,以及它们具有多大的约束力。对此我要说,它们完全没有约束力;因为无论他人通过强制力从我这里获得什么,我仍然保留它的权利,并且他有责任立即归还。强抢我的马匹的人,应当立即归还,并且我仍然拥有夺回的权利。基于同样的理由,强制获得我的承诺,应当立即归还,即解除我履行承诺的责任;或者,我可以自行收回,即选择是否履行:因为自然法只能基于它所规定的规则来确定我所负有的责任,而不能通过违反它的规则来要求我:这样的承诺便是使用强制力从我这里获得的东西。这相当于说,当盗贼用枪指着我的胸口,索取我的钱包,我伸进我的口袋,取出来递给他,自然法因此可以宽恕这种强制力,并转让这种权利。

§187. 由以上可以得出,征服者所建立的政府,通过强制力加于被征服者,由于他对被征服者并没有战争的权利,或者他虽有权利但他们并未参与战争对抗他,那么这样的政府对被征服者没有约束力。

§188. 但是让我们假定,那个共同体的所有人,全是同一个政治实体的成员,可能都参加了那场非正义的战争并被征服,于是他们的生命由征服者来处置。

§189. 我说,这与他们的未成年的孩子没有关系:因为既然父亲对他孩子的生命和自由没有权力,那么他的任何行为都不可能剥夺孩子的自由。所以,无论父亲发生什么事情,孩子都是自由的人,征服者的绝对权力不能超越那些被他所征服的人,并随着他们的死亡而终止:即使他统治他们像奴隶一样,使他们服从于他的绝对的肆意的权力,他对他们的孩子仍然没有统治权利。除了经由他们自己的同意,他对他们没有权力,无论他迫使他们说什么或做什么;只要他迫使他们服从时伴随着强制力,而不是自愿选择,他便没有合法的权力。

§190. 每个人生来就有两种权利:第一,人身自由的权利,对此他人没有权力,而只能由他自己自由处置。第二,在任何他人面前,与他的兄弟共同继承他父亲的财产。

§191. 基于第一种权利,一个人自然的免于服从任何政府,虽然他的出生地在某个政府的管辖之下;但是如果他放弃他所出生的国家的合法政府,那么他也必须放弃依据其法律而属于他的权利,以及他的祖先留给他的财产,如果这是一个基于他们同意而建立的政府的话。

§192. 基于第二种权利,任何国家的居民,作为被征服者的后代并从他们那里获得财产继承权,有一个违背他们的自由同意而强加给他们的政府,仍然对他们祖先的财产保留权利,虽然他们不自由的同意政府,而政府的苛刻条件是强加在那个国家的所有者身上的:因为最初征服者对那个国家的土地并没有占有的资格,所以通过强迫而被迫服从于一个政府的枷锁的人的后代总是拥有权利摆脱它,从而从刀剑强加给他们的篡夺或暴政下获得自由,直到他们的统治者将他们置于他们自愿选择同意的政府框架之下。谁会怀疑古希腊的基督徒,他们在土耳其的统治之下长久的呻吟,作为那个国家过去的所有者的后代,只要有机会就可以正当的扔掉这个枷锁?因为没有一个政府有权利得到那些没有自由的同意它的人们的服从;不能假定他们做出了这种自由的同意,直到将他们置于一种完全的自由状态之中去选择他们的政府和统治者,或者至少直到他们拥有他们自己或他们的代表给与自由同意的恒定的法律,并且直到他们的正当财产得到承认,从而成为他们所有物的所有者,未经他们自己的同意任何人都不能夺走任何部分,没有这些条件,人们处于任何政府之下都不是自由人的状态,而只是战争强制力下的直接的奴隶。

§193. 但是,承认征服者在正当的战争中对被征服者的人身拥有权力的同时,对他们的财产也拥有权利;很明白,他没有这种权利:在继续统治期间,由此也不能得出任何绝对权力;因为这些后代都是自由的人,如果他给与他们财产以定居于他的国家,(没有这一条征服也没有什么意义了)无论他给与什么,只要给与了,便对他给与的东西拥有了财产权。财产权的性质就是,未经他自己的同意,不能拿走。

§194. 他们的人身基于生来就有的权利是自由的,他们的财产权,无论多少,都是他们自己的,由他们自己处置,而不是由征服者来处置;否则就不是财产权了。假设征服者给与一个人1000英亩土地,由他和他的继承人永远享有;给与另一个人1000英亩终身所有,年租金50500镑。难道前者不是对他的1000英亩土地永久享有权利,而后者在他支付既定的租金之后终身对土地享有权利?难道终身的承租人对通过他的劳作在一定的时期内所获得的超过租金的部分——假设是租金的两倍——没有财产权吗?难道任何人能够说,国王或征服者,在他给与之后,可以通过他的征服者的权力夺走前者的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或在后者的有生之年在他支付租金之后可以夺走他的全部或部分的土地?或者他能够随意夺走他们在这些土地上的所得吗?如果他可以,那么世界上所有的自由自愿性的契约都终止和无效了;任何时候只要足够强大无需别的什么就可解除契约:所有掌权的人的给与和承诺都不过是愚弄和串谋:因为我说,我将这个给与你和你的后代世代享有,并以所能想出的最可信和最郑重的财产转移的方式;然而却要被理解为,如果我高兴,明天我仍有权利从你那里取回,难道还有比这个更荒唐的事情吗?

§195. 我现在不想争论君主们是否免受他们国家的法律的约束;但是有一点我确信,即他们应当服从上帝和自然的法律。没有人,没有什么权力能够免于服从这种永恒的法律。就承诺来说,它们的约束力是如此的强大,以致全能的上帝本身都被它们约束。给与,承诺,以及誓言,是约束全能者的契约:无论奉承者对世上的君主们说过什么,所有的君主,以及所有臣属于他们的人,与上帝比起来,不过是桶里的一滴水,或天平上的一粒尘,微不足道,算不了什么!

§196. 征服的情况,简言之就是这样:如果征服者拥有正当的理由,那么对在战争中实际帮助和支持过他的敌人的所有人拥有一种独断的权力,有权利从他们的劳动和财产中获得补偿以弥补他的损失和花费,这样他便没有伤害到任何其他人的权利。对其余的人——如果他们并不赞同战争,或者对俘虏们的孩子,或者对任何一个的财产,他没有权力;从而不能基于征服而对他们拥有合法的统治权,或将这种统治权传给他的后代;如果他对他们的财产有所图谋,他便成了入侵者,从而使自己置身于对他们的战争状态之中;他或他的继承者并不比丹麦人HingarHubba对英国兰,或斯巴达克思(奴隶,角斗士,反叛罗马的领导者)——如果他征服意大利的话——拥有更多的君主权利;一旦上帝给与他们所臣服的人勇气和机会,他们便可以扔掉他们的枷锁。这样的话,不管亚述的国王凭借刀剑对犹大国享有何种资格,上帝帮助希西家摆脱了那个征服帝国的统治。耶和华与希西家同在;无论他到哪里去,都能兴旺:他反叛亚述国王,不再侍奉他(列王纪下:187)。由此可见,摆脱一种基于强制而不是权利而加于任何人身上的权力,尽管背有反叛之名,然而在上帝面前并不是什么罪行,而是祂允许和赞同的,即使靠强制力所获得的承诺和契约在干扰:任何人只要仔细读过亚哈斯和希西家的故事,就可能知道,亚述人征服亚哈斯,废黜了他,并在他还在世的时候立希西家为国王;而依据协议希西家一直忠于亚述国王并向他进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