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anuary 24, 2012

网络改变政治

目前关于美国国会SOPA(阻止网络盗版法案)的新闻应该算是一个热门了,立法成为一个热门在历史上是比较罕见的,尤其是成为全世界的热门。而这与网络技术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所以说,网络改变政治。

但是对于美国而言,这种改变并不是原则性的。早在九十年前,总统威尔森从巴黎回来,带来了他长时间为之奋斗的一项成果:建立国际联盟以保证国际和平,但是他面临国会的否决。根据美国宪法的原则,任何一项联邦法案,一般来说,都必须得到总统和国会的一致同意;但是另一方面,国会议员仅仅是美国公民的代表,因此如果美国公民接受“国际联盟”,那么国会也不得不接受它。为此,威尔森刚回美国便又充满战斗精神的开始全国巡回演讲。九十年前,网络还没有出现,但是威尔森敢于做出这样的决定,我想应该是基于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出现,再往前推几十年,在以马和马车为交通工具的时代,即使斗志强过威尔森的总统,做这样的决定都是不可能的。真的很佩服威尔森总统的毅力,然而他还是精疲力尽,不得不放弃自己的理想。

今天,网络可以把尽可能多的信息带到每个人面前。对于“阻止网络盗版法案”,我记得维基好像曾经有过这样的信息:拿起你的电话,联系你的代表。以前,普通人很少关心美国国会的立法,今天,任何人都可以介入这个过程。当然,立法是一个比较专业的工作,很多人是无法直接介入的,但是,立法权力源于公民授权的观念一定会促使他们的代表进行更加慎重的考虑,如果出于保护智力产品权利的目的却阻碍了中立的,尽可能全面的知识的传播,那么最终举杯庆祝狂欢的将是愚蠢和谬误。

不管这项议案的阶段性结局如何,我愿再一次把我的赞美送给那部伟大的美国宪法,它将洛克的学说变成了明确表达的正义和坚固的国家制度。

Monday, January 23, 2012

关键的奠定美国的三个英国人

根据Edward Samuel Corwin (1878–1963) 的著作The "Higher Law" Background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1965),关键的奠定美国的三个英国人依次是柯克(Sir Edward Coke,1552–1634),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和布莱克斯通(Sir 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 )。
不过我不赞同考文对洛克和布莱克斯通之间的分歧的解释。在我看来,他们之间的区别是存在的,但不是根本分歧。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两人的领域有所不同,洛克的著作是政治哲学,而布莱克斯通的著作主要是司法领域的。第二,布莱克斯通批评洛克的理论“走得太远”,如果指不列颠而言,这种指责是对的,现在回过头来看,在美国建立之前的世界,英国确实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国家,连孟德斯鸠也不得不到英格兰来寻找理想模型。

Monday, January 16, 2012

西方哲学的分类

After the philosophy of Immanuel Kant, German idealism dominated philosophical thought from the early to mid 19th century in Continental Europe and the 19th century philosophical climate turned towards the thought of philosophers like Fichte, Schelling, and Hegel. In the mid to late 19th century in Britain, philosophy was increasingly Hegelian in practice. British idealism, as taught by philosophers like F.H. Bradley and Thomas Hill Green was an extension of the German idealist mode of thought. It is this intellectual climate, that fathers of analytic philosophy, G. E. Moore and Bertrand Russell, rebelled against the British idealist thought and formed analytic philosophy and split philosophy into continental (or German-French) and analytic (or Anglo-American) thought.
[more:http://en.wikipedia.org/wiki/Analytic_Philosophy]

Monday, January 9, 2012

两种法庭的比较 ——关于《一次分离》的影评



这是我看的第一部伊朗影片:《一次分离》(A Separation),根据IMDb的资料,它最早在2011年2月15日的柏林国际电影节上亮相,到2011年12月30日为止,这部成本预算约为80万美元的影片,总票房超过了1300万美元。对我而言,伊朗是一个神秘的国家,伊斯兰在它的国名之中,意味着这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我对它有些许的了解,来源于洛克或者孟德斯鸠的著作,不过这都是几百年前的碎片描述了。

这部影片的故事情节大致是这样的:Nader和Simin本是夫妻,家境中等。Simin努力获得了外国签证,还有四十天就要过期;而Nader因为患有老年痴呆症的父亲,无法扔下他不管而随妻出国,于是到法院离婚。法官问:在这个国家的孩子就没有未来吗?Simin说:在这种环境下成长,作为一个母亲我认为没有。法官问:什么环境?这段对话到此为止,再说下去就犯罪了。Nader和Simin有一个11岁的女儿,离婚之后女儿与父亲生活在一起。Nader为了照顾父亲和完成家务,雇了一个女人Razieh,月薪30万(按这几年的汇率,约相当于30美元)。

Razieh怀有几个月的身孕,而且两家之间路途遥远,但不得不努力争取这份工作,还带着五岁左右的女儿。她的丈夫Hodjat之前失去了一份修鞋的工作,他在那里工作了十年,为此解雇他前前后后往法院跑了一年,毫无收获,而近期则由于借债而东藏西躲。

接着发生了一件意外,Razieh流产了。于是,Hodjat将Nader告到了法庭。下面就是我通过这部影片对伊朗的司法程序,与这几年我对美国司法程序的了解所做的一些比较。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伊朗的法庭只有法官和法警,这里根本没有律师这种职业。而美国法庭,在私人伤害范围内的争议,双方首先会去寻找律师。根据这几年的统计资料,美国的律师超过120万,平均一千人,拥有4个律师。有人会说,律师又不种田,也不织布,要他们干什么,还养这么多?伊朗的司法系统才是最省钱的。这种想法很土鳖,本不值得多说,不过我还是想简单解释一下。美国的律师群体不仅承担着司法体系的运作功能,而且还是政府公职人选的最主要来源,没有这个群体,美国不可能建立一个恰当的政府。法律的运作,有人认为很简单,只要政府搞搞普法就成法治社会了。但是普通人知道那些带陷阱的问题吗?他们知道“当我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就赶到医院来了”,“那你就是承认了”这样的推理有问题吗?一个法治社会,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去学习法律,因为很多人很可能一辈子都不会和诉讼打交道;也不可能要求他们遇到诉讼之后就去学习法律,这是对人的愚弄。因而一个现代社会,一个律师群体,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圣经和古兰经。在美国法庭,圣经有着重要的意义,不过这仅仅是誓言上的,那就是要求法官要公正的主持审判(法官在履行公职之前需要宣誓),证人要说真话。如果你不相信上帝,那就要作一个说真话的保证。有人说,如果有人宣誓了也说假话呢?美国对于公职人员的宣誓和法庭证词都有记录,这是律师们可以随时查阅的,一个人要做到永远不漏破绽是很辛苦的。在这部影片中,我们看到古兰经也担当了这样一种意义。但是,

第三,美国法庭对人的自然情感和公正性的冲突予以了避免。比如,被告的至亲是不可以随便要求出庭作证的,但是这部影片中根本就没有这种考虑,为了所谓的“事实”,法官可以随意叫Nader的女儿出庭作证。而美国司法制度认为,亲人之间的袒护是人之常情,强制灭绝这种人性只会引起内心巨大的冲突,法律要求“大义灭亲”是不正当的。

最后,伊朗的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完全依赖于人们信仰上的不撒谎。如果他们和那些无信仰的撒谎成性的人生活与同一个政府的统治之下,那么不撒谎就会吃亏。而如果法官接受贿赂的话,那么法庭的正义就根本不存在了。而美国的法庭,审判者是12个随机挑选并经必要排除之后的普通公民,在这种制度下,贿赂已经成为了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