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December 17, 2012

好制度的五个基本原则


虽然,确保一个社会的成员的世俗利益是制度的目的,然而今天即使最邪恶的制度都会这样宣称,如同基督的敌人都会宣称自己是基督徒。但是,请我们谨记阿克顿的警告:权力易于腐败,绝对权力绝对会腐败。Power tends to corrupt;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制度就是用来防止权力腐败的法律体系;当我们来审视制度的优劣时,换言之,当我们来评价权力正当或腐败的程度时,我们可以通过五个基本原则来确定。

原则一:政府与教会分离。
正如加尔文所说,人要受双重的统治;但是,一人不能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力。举例来说,一个牧师不能再同时担任政府公职,在英美法庭上,神职人员不得再担任审判员,因为审判员是临时行使司法权力。当然,我这里所说的意思,并不是说一个人不能在神职人员与官员两种职业之间进行转换。

原则二:政治与商业分离。
虽然很多人混淆这两种权力,因为上级官员可以命令下属,老板也可以吩咐员工,但这两种东西是不同类的;一人不能同时拥有这两种权力。举例来说,微软或苹果的CEO不能再担任议员总统或法官之类,反过来也一样,政府官员不得再从事或操纵商业公司。现代国家,纸币的使用加速了经济活动的运行,但是发行纸币和使用纸币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政治权力的行使,后者是商业买卖,银行业本质上是买卖纸币的商业公司,而货币发行则是政治家的事情。

原则三:多层政府,各层分离。
现代政府框架,通常为两层或三层的复合结构,比如小小的瑞士就是三层联邦制,美国也是由地方,州和联邦政府三层框架构成;一人不能垮层任职。举例来说,州长不能同时在联邦政府兼职,反过来也一样,联邦政府官员不得到州或者地方政府去兼职;当然,更容易发生的情况是后者,专制国家几乎把这种事情视为无可置疑,再正常不过,不这样反倒不正常了。

原则四:立法司法和外交权力分离。
这就是所谓的三权分离原则,自约翰·洛克的政府理论开始,经孟德斯鸠得到更完整和详细的阐释。一个政府的完整的权力,可以分为很多种,甚至包括一些目前无法进行明确定义的权力,但立法司法和外交权力是其中最主要三种权力。三权分离的意思,举例来说,英格兰以前的贵族院(上院)同时兼任最高司法权力,这便有违三权分离的原则,近年来设立了独立的最高法院。

原则五:事实裁定与规则裁定分离。
虽然政府权力主要包括了三种权力,但无疑裁决争议的司法权力是最为重要的一种,而且就政府的本质来说,它是最必不可少的,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深究。在我看来,起源于英格兰的审判团制度无疑是最为合理的司法制度,这里关系到事实裁定与规则裁定相分离的原则。规则的裁定需要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种职能只能交给法官;另一方面,如果法官同时行使事实裁定的职能,他将不得不对这两方面进行区分,这种自我审视是比较麻烦的,所以明智的做法是交给另外一些人。在古代英格兰,审判团法庭的初期,审判团由骑士组成,其选择的范围远不能与今天的普通公民的广泛性所能相比,但符合前述原则;一个混乱的法庭,无非就是对这两种权力不加区分,如果故意混淆它们,那将是最糟糕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