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ne 13, 2012

布莱克斯通公式——自由的警告



1,布莱克斯通公式(Blackstone’s Formulation),或曰布莱克斯通比率,出自英格兰法学家布莱克斯通那部伟大的法学著作《英格兰法律解释》,原文表述为在罪行审判中,让十个人有罪的人逃脱惩罚好过让一个无辜的人遭受惩罚(···better that ten guilty persons escape than that one innocent suffer),这个比率本杰明·富兰克林更是把它放大到了1001

2,然而,专制国家则有一个相反的公式。俾斯麦似乎说过十个无辜的人遭受惩罚,好过一个有罪的人逃脱It is better that ten innocent men suffer than one guilty man escape),柬埔寨的波尔布特也说过类似的话,而专制中国更是流行宁可错杀一千,不可使一人漏网

3,正像有人所质疑的:好,对谁而言?今天,常有人念叨称赞孟子的那句话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甚至包括许多自称为民主而奋斗的人,可是这些愚蠢的中国知识分子,根本就没有弄清楚这些基本的概念,国退民进,国进民退国强民弱也是这类神经错乱的说法。

4,而在洛克那里,国家是一个包含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的共同利益体(commonwealth),他甚至建议国家采取这个更为准确的说法;所以,国和民本不应该是对立的关系,只有在专制国家,这两者才是对立的。让十个人有罪的人逃脱惩罚好过让一个无辜的人遭受惩罚,这个,即是对共同利益体而言,亦即对每个公民的权利而言,这两者是等价的。

5,那么,为什么说让十个人有罪的人逃脱惩罚好过让一个无辜的人遭受惩罚?一个犯了罪的人,用中国话来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如果不加以惩罚甚至斩草除根,他还会继续犯罪,出于对那些将要成为受害者的同情,至少应该不放过一个有罪的人吧?

6,这就是专制国家流行的想法,不仅统治者可以利用它来达成自己的目标,被统治的贱民也会普遍的对那些被暴政宣称为罪犯的人避而远之。我认为,专制国家大众的这种愚蠢很多时候也促成了罪犯的继续犯罪,而自由国家宽恕和怜悯的文化氛围则使得罪犯悔改的可能性大大的增加。

7,不过,这不是这个公式的重点。这个公式的重点是,在自由国家,人们不得不经常面对一些两难的选择,这就是其中的一种情况;而专制国家则常常是应该国进民退呢,还是应该民进国退这样愚蠢不堪的问题,因为贱民的理智已经被专制教育严重摧残了,常常摧残到了难以恢复的程度。

8,当罪案发生后,受害者愤怒,他的同情者义愤填膺,惩罚犯罪者成为了整个共同体的目标;让所有的罪行得到相应的惩罚,这种正义的诉求对于共同体而言是确实是非常重要的。然而,人类的法律是通过授权司法机构而得以执行的,对法庭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在遵守什么样的规则之下来寻找嫌疑人,证明和定罪,这些考量面临一种两难的选择。如果没有任何约束,只是为了寻找犯罪的人,那么,权力机构就会侵犯到许多初看起来有犯罪嫌疑的人的权利,若权力机构怀有恶意,后果更加严重,当然,这样更可能揪出那个真正的犯罪者;如果对权力机构(公诉人,法庭等)进行过多的约束,那么,很可能令他们大忙了一阵之后,又让那个嫌疑人从容的走出法庭,有时甚至连嫌疑人都抓捕不到。

9,于是,在这种两难选择中,布莱克斯通说,宁肯让十个嫌疑人大摇大摆的走出法庭,也不要让一个无辜的人遭受惩罚。在我看来,这是因为,一个真的犯了罪的人逃脱了惩罚,通常产生的是侥幸的心理;而一个不受约束的审判过程则通常产生权力的蛮横,然后将其中所开的先例进而视为正当的制度,这是比前者要糟糕得多的,所以,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2第3条虽然只是宣布最近的滥用权力为非法,然而它们更深远的影响是,取消了它们在司法上可以作为先例的意义。当然,这里并不涉及规定什么样的罪行应当施加什么样的惩罚这样的立法问题。

10,他警告我们每个欲享受自由的人,要用十倍的精力去担心和关注权力机构是否侵犯了无辜人的权利,不要因为对那些经验更能接触到的具体的犯罪行为的愤怒而令我们在“权力犯罪”面前瞎了双眼;而且,毫无疑问,对中国这个沦为专制国家几千年爬不出的粪坑,所有被他所伤害的中国人,以及所有真正关心中国的外国人将面临一个前提,即彻底推倒共匪所建立起来的极权制度,首先建立起一部自由的宪法。

Monday, June 11, 2012

对中国教育的反思


1,这不是我第一次回过头来看中国的教育问题。当我再次给自己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首先想到的还是孟德斯鸠对专制教育的论述,不过我没有兴趣去查找原文了,因为自现代极权国家诞生之后,孟德斯鸠的看法就算在最高原则即恐怖原则上仍然适用,然而它的具体细节绝对是他不曾想到的。

2,对于中国的极权教育体系,我只是作为一个曾经的受教育者,所以以下的观点主要是以这一视角来看待的。我想,一个不曾享受这种经历的人,是不可能真正理解这种体系的邪恶的,这种经历使得我的教育终止之后,偶尔回过头来反思的时候,只剩下越来越强烈的反感和厌恶,以致我对教师这种职业没有丝毫的好感。我想,冷静的对它进行一些分析,或许是走出它的阴影的一种方法。

3,在我的学生时代,我曾经是非常优秀的学生,这种情况持续到大学一年级末。中专考试总分740分,得到了720分,高考成绩在一所不入流的大学(当然是从世界范围来说的)中入学成绩最高,而当年还极为担心,在父母的怂恿下参与了千方百计托远房亲戚去确认大学入学之事。

4,我的非常优秀的意思是说,当年在班级甚至年级中一直都是成绩顶尖的学生,因而我当年的活动主要就是参与争抢第一的游戏之中。成绩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分数,因为这种体系提出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目标,所以就有三个方面的成绩,品德也是有分数的,因为智体两方面很好,也很听话,所以不会有品德问题,我依稀记得品德评价的第一条就是“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之类的。

5,在高二之前,我对这种体系是没有任何怀疑的,因而也就没有痛苦的感觉。但是此时,我想将我的视线转移到当年那些差生身上。想象一下:你置身于一个三五十人的班级之中。在课堂上,那些尖子生踊跃回答老师的提问,课堂气氛非常活跃,而你却反应迟钝 老师们总是一遍又一遍的号召大家要向尖子生学习,都弄得你耳膜起茧了,只好变成老油条,不仅如此,你还常常成为反面教材;由于课堂上的沉默寡言,你在课间操的时候悄悄的与玩伴讲点笑话,否则都快成哑巴了,然而那居高临下的学校领导和遍布的学生干部已经盯上你了,做完操后马上当着全校师生被点名批评;···

6,回到家里,从来没有什么奖状,成绩也说不出口,还好,父母也不怎么关心这些事情;且慢,沉默是不可能过关的,老师们会想出一个方法,要求学生将成绩单或试卷交给父母过目并签字,这从来是尖子生的喜报,然而却是你遭审讯的日子,不得不绞尽脑汁去编造各种可以减轻惩罚的谎言。

7,愚蠢的父母,邪恶的学校,在对待未成年的学生上达成了一种高度的合谋,不管是对尖子生还是差生。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在自由国家被假定为是为了将后代培养成一个理性的人,一个自由的人,可是他们却丝毫没有这方面的知识,他们轻易就相信了那套邪恶的教育体系,几乎不需要什么解释,分数成为衡量自己孩子的前途的标准就被父母所接受。而学校则毫无顾忌的将各种谎言和各种邪说通过教材对未成年的学生进行反复的灌输,而那些所谓的差生,其实就是这种灌输的失败,然而在那种邪恶的体系中,它的狂妄根本不会承认自身的问题,而归咎于这些差生的朽木不可雕也

8,在这种罪恶的灌输当中,很多共产党化的“思想品德,政治,哲学”课程的老师会一本正经的“照本宣科”,并且会一本正经的严格对待所谓的“考试”;而有些老师(比如我在大学碰到几位)则会在上课的时候扯些闲谈,让所有人轻松打发时间,考试的时候也让大家轻松通过,皆大欢喜,这种人至少没有前一种人恶心,虽然他们都不会在我的记忆中留下任何值得感动的回忆。心理学在中国成为了如何对社会特定人群和个体进行控制的学问,而在美国,我知道心理学有一个很重要的功能,那就是在法庭上为杀人者进行免于惩罚的辩护,被告确实杀了人,如果能证明他犯有经常性精神错乱,那么被告应该去精神病医院而不是上电椅;如果能证明他是短暂性精神错乱,即一个正常的人在那样一种原因的刺激下很可能在杀人的短暂过程中分不清对错,那么便不会施加任何惩罚,有两部精彩的影片《谋杀案分析》和《杀戮时刻》其真实的案例便是采取这种辩护策略获得成功的,而刺杀里根总统的人也是通过这种辩护策略获得释放的。

9,“数理化课程”常常被吹嘘为“真学问”,然而我不知道这些当年把我绕晕的学问在什么地方派上了用场。也许有人会说,它可以训练人的推理能力,可是有几个人知道“三段论”,又有几个人知道在三段论的推理中包含着的诸多的问题?法治就是这样一个三段论的问题,大前提:法律规定什么样的罪行应当判以何种相应的惩罚;小前提:某人犯有这种罪行;结论:应当对他施加这种惩罚。这里的问题至少包括:大前提是否正当,小前提如何证明,有哪些免于惩罚的情形?

10,这种欲占尽你一切时间,欲支配你一切行为,欲耗尽你整个一生的极权国家,直到你脱离这个邪恶的教育体系之后,仍然不会放过每个人,所以,国家要导演大量的节日庆典,要广泛安排诸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活动。

11,我非常喜欢美国的影片,当然,并非所有的影片都算得上好影片,然而我至少可以挑出五百部好影片。在影片中我常常发现,音乐,社交舞几乎是这些影片的必须元素;这常常让我想起中国学生的课间操。虽然它们都有健身的功效,然而前者是教给学生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交技能,而后者以及大学生军训,军队阅兵则更多的是展现独裁意志的仪式。

12,在自由国家,基础教育被认为是为理智和身体都尚处于发育和完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是假定通过这样的教育之后,孩子们能够具备成为一个自由和理性的人所必需的一些基本条件。然而在中国,教育系统却成了共产党制造有文化的愚民的流水线,在这条流水线上,那些被它判为不合格品的学生固然成了受害者,然而合格品也是不自知的受害者。直到某一天,这些当中的某些受害者继续参与到那个邪恶的教育体系中去;而当年那些优秀学生某天发现以前的差生成了“大款”,他们也很少会去质疑教育制度本身,可见这种毁人不倦的体系是多么的成功,因为它真的批量的造就了愚蠢的下一代,不管他们有没有文化。

Saturday, June 9, 2012

统治权力主要是一种裁判权——美国政府和中国政府的比较



1统治权力主要是一种裁判权,对于这个结论我想是无须过多证明的,洛克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能便是行使裁判权,解决一个国家内部的权利争议,当争议双方都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对的,正当的时候,若没有一种公正的裁判权,双方将发生战争。

2,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之后,也认为美国有中央政府(central government,却没有法国所流行的中央行政(central administration)。我认为,美国的中央政府就是一种其权力行使严格被限定在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框架中的联邦政府,而它主要行使的是裁判权,亦即司法权 力。

3Government翻译为政府,其实还是很不确切的,政府常常被认为是有形的住所,中国古代叫衙门。然而,在美国即使华盛顿特区被炸为焦土,也不会损害到美国的宪法,因而central government也不会受到多大的影响。

4,而托克维尔自己所属的国家法国则有一个糟糕的传统,就是未能很好的建构一种遵守三权分立和联邦制原则的政府,这种情况导致central administration的普遍存在,简单的说就是模糊的三权分立,以及常常违反上级政府只能行使那些明确授予它的那些权力这样一种原则。然而中国的专制对他们而言还是很陌生的,他们多少还是有些自由的传统的。

5,我用这张图来表示美国政府的框架。首先,三级政府的权力都是经它所统治的公民的授权而产生的,这种授权是直接授权,意即只经过一次授权,联邦参议员曾经是间接授权的,但后来被修正;联邦总统至今还使用选举团制度,不过我不认为这是间接授权,因为当公民在选举选举人时,最终的结果已经基本确定。比较特殊的是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授权。我不认为这是一种不恰当的做法;不过对州这一级政府来说,我认为最恰当的是公民直接授权,然而任期应当相对议员和州长的任期要长得多。

6,既然总统是作为执行权力的首脑,那么他行使的主要则是联邦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力,其中对外的是外交权力,对内的则是担当公诉人,对罪行进行起诉;至于私诉案件,即私人之间的争议,则与公诉人无关。

7,最高法院在行驶最高裁判权的时候,有一个管辖权的划分,即只有那些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管辖的事务,联邦地区法庭才有资格进行初审,只有那些明确授予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审理的案件,最高法院才能直接审理;而对于这之外的案件,最高法院只有对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有最终裁判权。

8,澳大利亚人Richard McGregor对中国政府画过一张框架图,我想画一张简单的,不过这似乎没有必要了。在对美国政府进行描述之后,对中国政府的描述我想不需要太多的文字即可说明。

9,在授权的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专横的宣称它的权力是公民授予的;确实,在西方古代君主制国家中,要回答这个问题只能诉诸上帝,然而在坚称无神论的共产党这里,则只能伪装成现代西方的被统治者的同意,只是,这种同意是不管你同不同意,都是同意。

10,在得到这种可以做任何事情的权力之后,共产党便通过它们的各级组织部任命和控制各级政府官员;这些走狗无须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只需忠于它们的上级,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在这里遭到随意的破坏。这种统治秩序导致“奴才”(minion)普遍的存在,而这种现象在美国根本不存在,因为各级政府官员都是通过公民选举的,他们的职责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上级对下级没有职位任免权。这种糟糕的情况在俄罗斯的文学作品中也很常见,本来这些情况与中国人是没有关系的,然而最近一个世纪俄罗斯变成了一个庞大的邪恶帝国,而它对中国的深远影响正是拜那些内心被魔鬼所支配的中国文人大量翻译俄罗斯的书籍所赐。

Thursday, June 7, 2012

被证明无罪之前有罪(Guilty Until Proven Innocent)


1,如果对美国的法律有所了解,应该不会对“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这个原则陌生,它说的是,当某人遭受有罪指控时,在控方给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犯有它所声称的罪行之前,他是无罪的。

2,不过我现在想说的是“guilty until proven innocent”这样一种原则,我认为这样一种原则适用于每一个公民对一个国家的统治权力的审查,这个原则的意思是说,在政府机构给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权力为正当之前,它是有罪的。

3,所以,首先,任何统治权力或曰政治权力的行使,若没有法律上的授权,均为犯罪行为,这就是洛克所说的篡权。这种法律上的授权,即为被授权的机构具备行使某种权力的必要前提。

4,第二,法律上授权的意思是说,被统治的公民经他们自由公正的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通过制定法律规定由何种权力机构,按照何种程序,履行何种职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均为暴政,公民有权利也有责任反对任何这样的统治行为。

5,第三,为了确保这样制定的法律恰当而公正,有必要对议员的选举,任职期限等等作出必要的规定,这是现代宪法所必须包含的内容;当然,对议员的任何辩论和演说给予不受任何法庭的质询的保证也是必不可少的。在人类历史上有着重要意义的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短短的13条,第8条规定:国会议员的选举应当自由;第9条规定:国会中演讲,辩论或者议事之自由,不应当在国会之外的任何法庭或地方遭受控告和审问。

6,在这种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公民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宾夕法尼亚州宪法权利宣言第7条说得很清楚:任何欲对立法机构或任何其它政府分支的程序进行审查的人应当可以自由的印刷出版,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对此权利进行限制。这其中当然包括新闻报道的权利。而这些,在我看来,与其说是权利,倒不如说是对权力是否正当的见证,缺乏这种见证,公民的权利未能行使倒是小问题,而统治权力缺乏正当性的证明才是大问题。

7,我非常喜欢美国的法庭影片,美国的法庭有一个特征,那就是公开。这与其说是公正的权力不怕公开,倒不如说是公正需要公开的见证。在早期的这类影片中,比如《青年林肯》,有西部迁徙的历史背景,粗俗的小镇居民拥挤在简陋的法庭上,在法庭上偶尔打瞌睡的法官,好斗的双方辩护律师,在我看来这是一幅多么美妙的场景。几十年后的二十年代,无线广播刚刚诞生不久,便开始进入法庭进行报道,《“猴子”审判》便展现了这样一幅场景,田纳西州的一个小镇的法庭,除了那些置身现场的人,法庭的声音开始通过广播向外传播。美国今天的法庭片,一定不会少了法庭内外那些新闻职业人员的活跃的人影,他们给大众带来了比以往更为丰富的司法程序的信息。当然,法庭本身的案件记录也是必不可少的公共档案。

8,一个国家,如果它的政府说,这个国家很和谐,和谐到任何争议都不会产生。那么我想说的是,在这样的国家政府是没有必要存在的,因为政府主要和根本的职能就是公正的裁决争议。

9,一个国家,如果它的政府说,这个国家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我们没有任何问题的记录和见证。我想说的是,一个没有任何问题记录和见证的政府一定是一个犯罪的政府,因为只有那些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记录和见证才能证明你的无罪。

10,在一个国家中,政府的管理相对不足,致使一些申诉得不到处理,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惩罚,这固然是一种糟糕的情形;然而,若容许一个有严重犯罪倾向的政府存在,这种糟糕不仅得不到改善,反而会产生比个体犯罪更为严重的系统化和制度化的犯罪,这种犯罪才是一切犯罪中最严重的。中国就是这样一个最糟糕的国家。

Tuesday, June 5, 2012

从自由主义退回到洛克的政府理论


1,中文中的“主义”一词的使用非常混乱,当然英文中的“-ism”也不会好多少,在这个维基词典页面(http://en.wiktionary.org/wiki/-ism),“-ism”有七种解释。在英文维基的自由主义(http://en.wikipedia.org/wiki/Liberalism)或古典自由主义(http://en.wikipedia.org/wiki/Classical_liberalism)的序列中,约翰·洛克被认为是奠基者,是自由主义之父 然而,洛克却没有将自己的政府理论称为自由主义,他的说法是:关于政府的产生,政治权力的来源,以及设计和确知谁拥有这种权力的方式的另一套说法,一套不同于菲尔墨的《国王的自然权力》的说法。

2,虽然有人会说,因为政府常常趋于暴政,所以使用自由主义来强调个人的自由可以予以平衡;然而历史也常常提供相反的例子,在两千多年处于专制的淫威之下的中国,最近半个世纪之前的中国的知识分子(如果那个时候还可以算知识分子的话)所谓的自由主义却普遍的指向无政府状态。

3,然而洛克的政府理论,根本就没有给无政府思想以任何的余地。在没有统治权力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拥有依据自然法审判和处置他人的权力或曰权利,然而每个人的判断标准都不一样,因而会引起极大的混乱,这种状态是不堪忍受的,因而必然会渴望一种统治权力的诞生。而任何无政府主义都会将人们的注意力引离对真正问题——即正当统治权力的建立——的关心,实际上是在暴政的不知不觉的建立中充当着共谋者的角色。

4,所以我建议从自由主义退回到洛克的政府理论。毫无疑问,个人的正当自由意即权利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应当忘记;然而同样毫无疑问的是,若不是在正当的统治权力之下,个人的正当自由根本得不到任何保障。在政府框架得到恰当建立的国家之中,强调个人自由不是不恰当的做法;然而,在所有专制已经得到建立的国家之中,强调个人自由常常有意无意的误导人偏离对政府框架问题的深究。

5,我想,洛克也深知在政府框架未得到恰当建立的时候强调个人自由的危险,他说:“在没有法律的地方不可能有自由;即使是在他的“自然状态”中,也是存在自然法的,换言之,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存在一种“无法”的状态。

6,美国人的祖先也深知这一点。那些国父们,州父们,他们之所以被称为国父或州父,主要是因为他们为国家或州制定了宪法。随着独立宣言的诞生,各州相继诞生了自己的宪法,维吉尼亚州宪法甚至早于独立宣言,这些州宪法都是在回答同一个问题,即州政府的框架应当如何设计;即使是在这一系列宪法诞生之前,几乎各州也都有自己的宪法性文件。

7,既然一个政府严格对应于一个国家,政府理论与国家理论就是完全对应的;我原本想称之为“洛克的国家主义”,其意思无非是说“洛克的国家理论”,然而英文中的国家主义(statism or nationalism)已经变得非常有争议性,所以我放弃了。

8,退回到洛克的政府理论,很多所谓的自由主义者便不再显得那么诱人了;洛克这一路的自由主义者必须回答政府的正当权力的架构问题,众多的自由主义者因为无视或者不涉及这个问题,便不能称之为自由主义者,至少不能称之为洛克这一路的自由主义者。在我的非常有限的阅读中,英国的布莱克斯通,法国的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无疑是美国独立战争前后半个世纪杰出的自由主义者。

9,在翻译洛克的《论世俗政府》的最后一章“论政府的解体”之前,我都由于某种惯性而猜测它的意思是“在哪些情况下,政府应当解体,即被推翻”,然而这不是洛克想说的,他并不反对革命,然而无论革命或改革,始终指向恢复政府的恰当功能,而美国的独立宣言也一样,始终指向的是“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其权力的形式,在他们看来应当最有可能实现他们的安全保障和幸福。”

10,诚然,无论是洛克那个时代的英国,还是美国独立战争那个时代的英国,统治权力虽说有暴政倾向,毕竟未建成更加糟糕的专制秩序,要知道,美国独立之前的各殖民地宪章都是以英王的名义颁布的。对于像中国这样糟糕的专制国家,如何建立恰当的政府,我想这会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政治难题,没有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