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国家是人们建立的一个社会,人们建立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获得,保护,以及增进他们自己的世俗利益。
世俗利益我指的是生命,自由,健康与身体的安逸;以及人身之外的财产,诸如金钱,土地,房屋,附属装备等等此类的东西。
世俗管理者的责任是,通过平等法律的公正执行,在一般的意义上来保护所有的公民,以及保护属于每个臣民此生的正当财产。如果有人放肆违反为保护这些财产而建立的公共正义与平等的法律,他的放肆就会因恐惧惩罚而得到阻止,这些惩罚包括剥夺或者减少他的原本可以和应当享有的世俗利益或财产。但是,没有人愿意要去遭受被剥夺财产的惩罚,更不愿意丧失自由或生命,所以,管理者装备的是他所有的臣民的力量和强制力,以惩罚那些侵犯别人权利的人。
管理者的整个管辖权仅仅涉及这些世俗挂念,并且所有的世俗权力,权利和统治权,被限制在关心促进这些事情上;它不能也不应当用任何方式侵入灵魂拯救的范围,下面的考虑我以为足够说明这一点。
首先,因为关心灵魂的事情没有比他人更多的委托给世俗的管理者。我以上帝的名义说,这件事情没有委托给他;因为很显然上帝并未曾给与一个人强迫他人信仰的权力。任何这样的权力也不能经由公民的同意而授与管理者,因为没有人会对拯救自己的灵魂漠不关心而盲目的任由别人来规定哪种信仰他该信奉,不论是国王还是臣民。就算他愿意也没有人能够将自己的信仰听从他人的指示。真正的信仰的生命和动力在于内心和思想完全信服;若内心并不相信信仰就不成其为信仰。无论我们作出什么信仰宣告,无论我们尊从什么样的形式上的敬拜仪式,如果我们在自己的思想上不能完全的确信前者为真,后者为上帝所喜悦,这样的宣告和这样的实践就毫无裨益,确实是拯救我们的重大障碍。因为这样做,不是通过践行信仰而赎免其它的罪过,我要说,如此的敬拜全能的上帝,我们认为不会喜悦祂,反倒会增加其它对神虚伪和蔑视的罪过。
其次,对灵魂的关心不能属于世俗的管理者,因为他的权力仅仅在于外在的强制力;但是真正和拯救的信仰在于内在的思想信服,舍此没有别的可以为上帝所悦纳。这就是理解力的本质,它不会屈于外在的强制力而去相信。剥夺财产,监禁,折磨,所有这类强迫为着改变人们内心的已经形成的对事物的判断都不会有任何效果。
有人声称世俗的管理者可以使用辩论,将异端拉到真理的道上来,促成他们的拯救。我承认这一点;但是这对于管理者和其他的人都是一样的。理性的使用教育,指导,矫正错误,他当然的可以去做任何好人可以做的事情。管理者的职位并没有迫使他放弃人道或者基督信仰;但是一种事情是劝说,另一种事情是命令;一种事情是用辩论来推进,另一种事情是用惩罚。单独的世俗权力是有权利去做;至于另一个,则善意就是足够的权力。每个人都可以告诫,规劝,说服另一个人的错误,通过理性让他回到真理的道中来;但是颁布法律,接受服从,以及用剑强迫的事,仅仅属于管理者。基于上述理由,我断定管理者的权力不能通过他的法律的强制力越界去建立信任何信条,或者敬拜的形式。由于法律没有惩罚就完全没有强制力,而在这样的事情中惩罚绝对是粗鲁野蛮的,因为惩罚对于说服思想是不恰当的。宣称任何信条,遵守任何形式上的敬拜仪式(前面说过),对于灵魂的拯救都没有效果,除非那些宣称和敬拜的人完全的相信前者为真后者为上帝所悦纳。但是惩罚没有能力达致这样的信服。只有真理之光与证据才能改变人们的观点;而真理之光是不可能从肉体的痛苦或者其它外在的惩罚中产生的。
第三,对拯救人们灵魂的关心的事情不能属于管理者;因为,虽然法律的严厉和惩罚的强制力有能力去说服和改变人们的思想,还是完全无助于他们灵魂的拯救。因为倘若只有一个真理,通往天堂的路只有一条,那么,如果他们必须抛弃他们自己的理性之光,只有法庭的信仰规则,反对他们自己的道德心的指示,盲目顺从他们所出生的国家的统治者的意志,以及盲目顺从无知,野心,迷信乘机建立起来的“信仰”,那么还有什么希望让更多的人进入天堂?在信仰上各种各样互相矛盾的观点中,君主们的观点的分化和他们的世俗利益一样,通往天堂的狭窄的路就更窄了;只有一个国家是对的,其他的国家跟随他们君主走向毁灭;这样一来荒谬就很显然了,非常错误的应用神的观念,人们会将他们永生的幸福或痛苦归于他们的出生地。
这些考虑——为着说明同样的结论省略了许多其它的理由——我认为足够可以得出结论:所有世俗政府的权力仅仅与人们的世俗利益有关,被限制在对这个世界的事情的关心上,而与将来的世界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