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ugust 22, 2014

科学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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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理解科学,也为了理解宗教,我们必须先来审视一下我们的认知过程。
试举一例:这条狗早晨从那栋房子前穿过。
如果这是我亲眼所见,那么这过去的场景很可能在我回忆的时候仍然历历在目。同样对于一个与我一同目击的人来说,他也同样可以回忆这样的场景。但是,向一个未亲历的人传递这种信息,这里首先涉及到两个类别概念,一个是狗,一个是房子,很可能,我所说的狗和房子,在他的想象中完全是另一幅摸样。当然,因为信息交流的继续,或者借助影音记录,可以缩小理解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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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举一个例子:太阳每天东升西落。
人们通常不会怀疑这句话,但它仍然值得深究。首先,如果它是指已然的事实,那么观察几天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么未观察的那些日子呢?第二,如果它包括了对未来的预测,那么这种预测的根据何在?这里引出了归纳推理的问题。归纳推理的问题据说是休谟提出来的,意思是即使你的一般性结论归纳了一万条同样的事实,然而这个结论仍然不能说是完全可靠的。这种怀疑确实是对的,然而这种思路是否定性而不是肯定性的,或者说是破坏性而不是建设性的,唯一百分百肯定的就是根本不存在百分百肯定的结论。对于归纳的问题,波普尔给出了一种解释,他认为科学或曰知识根本就不是使用归纳获得,而是使用假设和批判。对此,我的思路是这样的:归纳推理确实是逻辑上的不完全证明,然而确实又是科学的基本方法,我们根本无需去找大量的同类的事实,通常也不会这样做,当我们从过去的经验中发现太阳每天都重复东升西落这样一个过程,我们直接归纳出一个一般化的假设,当然这个假设是可以批判的,在这个假设遭到有效的批判之前(即波普尔所说的证错),我们暂且承认和使用它。假设加批判,这就是科学的方法,不断的假设,不断的批判,这就是科学发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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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们现在也已经知道,对于太阳每天都东升西落这个假设,并非适应于地球上的任何一个角落,有些地区有极昼极夜现象,于是假设的太阳系模型应该差不多能够说明所有的问题了。但是,除开这些地区,对于人们通常的生活经验而言,太阳每天都东升西落无须质疑。
那么,做出这些一般性的假设有什么意义呢?这里引出了演绎推理,这种假设可以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换句话说,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就是这样得来的一般性假设。有时候,演绎推理可以对大前提进行证错,以进行否定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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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演绎是认知世界获取知识的最基本的逻辑方法,而科学就是类别化系统化的知识。关于伽利略(1564-1642)有一个故事。以前有一种论断说物体的下落速度与它的重量有关,重的物体落得快轻的落得慢。这个结论有没有经验支持呢?显然是有的。但伽利略的思考很有趣,他想,如果这种论断成立,那么10公斤的物体就落得比1公斤的物体快,但如果将它们捆绑起来,应该比10公斤的物体还要快;然而,因为轻的物体要拖重的后腿,速度比10公斤的物体要慢。这样,两种推断结果就产生了矛盾,所以这种论断就是错的,通过实验伽利略认为物体下落速度与物体重量无关。
所有的科学,大体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前者研究的对象是排除了人的社会关系的,而后者则包括人的社会关系。法则(law),在两种科学中都应用,然而却有很大的不同,自然科学中的法则,通常不会考虑有违背的情况,比如前述的例子。那么,比如你观察到一片纸与一粒石子下落的过程,该如何解释呢?那就是影响他们下落的速度不是重量的差别而是别的原因,当然现在大家都知道是空气浮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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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与社会科学相比较而言,自然科学反而是比较简单容易建立的一套系统理论,虽然它所研究的对象不会说话,然而也不会撒谎,不用考虑有违背法则的情况,所以有时甚至通过一个实例就可获得某种假设的结论;而最大的区别是,自然科学没有正邪之争,一颗石子从高楼坠下,一个人跳楼,在自然科学看来没有太大的区别。
今天的社会科学发展已久,经济学政治学法律学是主要的社会科学类别,都有三百来年的历史了,如果从古希腊古罗马的源头算起,则超过了两千年。经济学讲财产交易,政治学讲权力转换,法律学讲统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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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关注利用某种机理造枪,但它本身并不关心如何使用这些武器,社会科学将武器的使用分为正当和不正当,那么这种概念从何而来呢?通常的解释是人类的道德感在起作用,道德科学(Science of morality)即是研究这种问题的科学分支。美国人Michael Shermer(1954- )有一本著作叫《善恶科学》(The Science of Good and Evil),而善恶正是宗教一直所关注的问题。
让我举一个例子来说明道德观念。比如,两个人之间发生了战争,一方被另一方杀死。这时候,有人不假思索就说:战争是恶。这是一个道德假设。不过我要质疑:因为在这种假设之下,各打五十大板是懒惰的人最容易下的道德判断,那么如果甲方拿武器来威胁乙方的生命,乙方将甲方杀死是正当的吗?又或者,甲方并不威胁乙方的生命,而只是以暴力相威胁,要求乙方服从甲方所规定的某种秩序,比如丧失自由,监视,软禁等等,乙方杀死甲方有没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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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核心就是正义,以致在西方的观念中,法律与正义完全等价,但是我们知道,如果按照科学的思路和逻辑,正义就只能是一种假设,又因为社会领域区别于自然领域的特性,社会领域违背法则的反例不仅仅限于逻辑上的想象,而是作为事实存在的,换言之,正义非正义都是存在的,那为何取正义而舍非正义呢?而且就二者的比例来说,按照德沃金的《法律帝国》,法律或者说正义的领域是由小到大不断扩张的,当非正义强盛的时候,又或者在某个区域内非正义居于统治地位,正义如何能够成为人们的道德选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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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道德的来源来说,基督教的解释是:首先,人的制造者神在造人的时候便将道德律刻在了人心上,所以即便一个没有道德感的人,通过他人的解释也是能够理解的;能够认识和理解道德表明这种道德一直存在,只是有时候道德感麻木或沉睡而已。第二,道德律不是一种选择,你可以选择符合道德,也可以选择违背道德,它是一种命令,违背道德律必受惩罚。第三,在神造人的这条流水线上,按照道德的标准,最后产生的全是不合格品,不过对此一直存在各种各样的误解,尤其是在缺乏敬神的中国文化中,正直一直被自认为是遵守道德律的,所以自义之人在指责他人时总是带着某种莫名其妙的道德优越感,然而,基督来到世上将这一切挑明说,神奖惩的方式虽然是正直的人进天国,不正直的人下地狱,但正不正直并不是能不能做到遵守道德律(按照道德律一切人都做不到永不违背),而是相不相信基督,能不能按照基督的教导去生活。
当然,道德的来源还有很多别的解释,比如有人认为通过教育可以产生道德,比如土匪国的五讲四美三热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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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科学与宗教的最大区别:道德科学以黄金法则这一假设作为它的基础和最高原则,即:一个人希望别人怎样对待自己,他也应该如此的对待别人(One should treat others as one would like others to treat oneself),然后演绎出其它的原则。而宗教道德则被认为是上级对下级的命令,创造者是被造者的上级,遵守命令是下级的责任,这命令就是弃恶从善。
正义是法律的最高原则,选择正义在宗教道德这里是一种规定。那么什么是正义呢?正义就是行善得奖赏,作恶受惩罚。这被许多思想家认为是社会制度的第一优点,对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但是我们都知道:以我们的经验,行善的未必得奖赏,作恶的未必受惩罚。所以任何宗教或类宗教的东西,都必然要想象一个包含但超越了这个可见的世界的更大世界,在那个更大的世界中,正义是完全实现了的,否则无法满足我们的这种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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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赋予了法律正义的善的属性,为了满足这一点,需要做到公正的立法和公正的司法。让我们来审视一下司法如何做到公正。
司法程序追究的是既成犯罪事实,对过去的事实而言,最可靠的莫过于整个过程为某人所目击,然后他的证词“tell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nothing but the truth”,这事实就能够被确认,但是假如他撒谎呢?又或者证人虽无意撒谎,然而因为记忆或语言描述的原因,误传了这种事实,所以很显然,仅仅通过书面证词,误判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法庭现场的交叉询问是最为可取的一项制度设计。当然,今天的摄像录音技术给予了信息交流更为可靠的手段。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整个犯罪过程无法为人所见证或摄像录音,这样对事实的回顾便只能是片段式的,为了谨慎,英美法系规定了一种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原则。为什么需要谨慎?为什么宁肯放过十个罪人,也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有一种解释非常有说服力,那就是即使让罪人走出法庭,然而在上帝的世界中正义一定是存在的,他在法庭上未被定罪受罚,他必在别处受罚;但是,如果冤枉了一个无辜的人,审判者沾了无辜者的血,审判者必要受罚。
影响审判公正的因素还有:法官和陪审员不当的情绪干扰,利益纠葛,或者别的什么原因,总之这都是经验可以告诉人们的,对此产生了法官回避和陪审员排除的一些规则。
最后,为什么判例法模式要远远优于其他模式?在一个具体的审判案件中,很可能诞生一种新的辩护理由,这种理由经过适当的一般化,在后续的案件中被应用,它可能被推翻也可能得到进一步的修正,总而言之这就是一般科学的发展过程,而法学通常也被认为是一门经验科学。言而总之,判例法模式才真正符合科学的精神,它不是封闭的,是逐步发展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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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正义的法律才是法律只是宗教的结果,即使法律体系中有非正义的成分,然而剔除的应该是非正义的部分,而不是剔除其中的正义,或者将非正义伪装涂抹成正义。抛开宗教的影响,或者更为全面的观察,正如孟德斯鸠所论述的,法律除了正义的法律,还有专制 的邪恶的法律。推而广之,所有的社会科学在所有的问题上必将产生两种极端的解释,一种是善的解释,一种是恶的解释。支持邪恶理论的例子不仅存在于现实之中,而且有着比正义理论更强劲的驱动力,好比把社群视为羊群,羊群就能为人所任意屠宰售卖,如果把社群视为狼群,你要欺负它,就要冒被咬死的危险,谁不希望做羊群的统治者呢?或者正如福音书所表明的,跟从基督通常是受苦受讥笑,跟从撒旦却有财富金钱的诱惑,有多少人会选择那个看不见的天国的奖赏而放弃这看得见的世界的诱惑?若道德不是一种规定,在威逼利诱面前屈从威胁选择利益又有何不可?黄金法则要求人们换位思考,但是若不是你整个的人生被完全的颠覆,你根本不可能站在弱者的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你以为你的强势地位是永远的,如果不是,不择手段也要维持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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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没有灵魂,但是社会科学有,宗教赋予社会科学一种离恶向善的精神,若没有这种宗教因素,社会科学必是趋恶的理论。除此之外,科学与宗教其实也有许多共通之处。上帝的存在其实是一种归纳假设,虽然有人不同意这种看法,然而正如归纳法证明在科学中的应用一样,对上帝的证明仍然是以有限的经验去证明一种无限智慧的存在。其次,假设与质疑是基本的科学思路,这同样适用于信仰,没有质疑过的基督徒,很难说就是一个好基督徒,比如C. S. 刘易斯(1898-1963),一个好的基督徒应该是虽然质疑但仍然相信上帝的存在。
无论如何,这世界若没有一种驱逐邪恶的声音在我们内心产生共鸣,那么我们就根本不会将善恶区别开来;如果这种声音不是一种命令,那么等待我们的就绝不会是光明美好的明天,而是黑暗和深渊。

Monday, February 10, 2014

政府为什么没有扫黄的权利?

中国的新年刚过,推特就传出土共国央视对广东东莞扫黄的大新闻,于是,虽然在土共严密的网络监视之下,反对和嘲笑央视的言论还是层出不穷,舆论终于不那么好引导了。但是,土共对舆论的控制和引导并非完全无用,这也是土共国的网络控制与网络建设同步却至今仍未放弃而是不断加强的动力,它扰乱了人们的是非观念和判断是非的标准,在这一点上土共的努力获得了丰硕的果实;而正是这一点促使我不得不写点文字与那些我的同类——人,或者外延上更小一点的“中国人”——能够有某种程度的交流,愿神的光明能够进入这黑暗的土共国,愿我们罪恶的内心从此悔改,追逐光明胜过甘愿受黑暗的威逼利诱。

东莞在九十年代——或许八十年代就开始了——大量引进外资,大建工业区,大建厂房,经过短短的几年或许上十年的时间,东莞就成为了颇具规模的制造业基地,其中外资投资者以台湾和香港人为主。大量工业区的建立如同强劲的真空机,把内地无所事事的农民抽向东莞以及整个珠三角地区。在2000年左右,内地人跑到东莞还是很容易进厂找份工作的,虽然工资也没有多少,这是大量工人所能切身感受到的。另一方面,所谓的宾馆酒店业——即高档卖淫业——那个时候其实也同步蓬勃发展起来了,厚街镇的卖淫业最为兴旺,只是这不是普通产线工人所能够感受到的。恰好2002年我有过这样一次经历,当时我在一台资企业工作,办公室不超过十个人。有一次老板打电话叫我送钱去某某宾馆,结果一进门就大开眼界,几十个年轻女孩身穿性感的服装列队问候“欢迎观临”,而我其实不过是一个跑腿的,在这种氛围中极为不适,送完钱就赶紧逃离。最近我意料之外发现了一个台湾网站,人们在上面探讨东南亚嫖妓的经验,泰国的Battaya,菲律宾的Angeles,还有中国,虽然我没有确证他们说的是东莞,然而对台湾人来说,广东的东莞就如同泰国的Battaya或者菲律宾的Angeles,只是东莞多了个严打的概念,这是没有过中国生活经验的人比较难以理解的。

其实这里央视和很多人所谈论的东莞卖淫业还只是其中的高档卖淫业,它们以宾馆酒店为基地,以警察为保护,以台湾香港人为主要顾客,价格几百上千。另外还有大量的街头卖淫者,以当地的出租屋为基地,以黑帮为保护,主要以底层人为顾客,几十上百,与前者是有不小的差距的。这里有一个看似不可思议的悖论,这是土共国的特色,那就是以正义者的姿态扫黄的警察在平时反而是收取了大量保护费的保护者——在某种意义上说保护者也许并不恰当,因为卖淫组织者在进贡保护费之后,获得的只是不受警察的骚扰,如同人们养了狮子,只有不停的填饱它的肚子才能免受它的伤害。那么,此次东莞扫黄事件,难道是这些卖淫组织者未进贡的原因?通常的情况,如果只受地方警察权力的控制,受到骚扰的或许只是那些未进贡或进攻不满意的宾馆酒店;但如果有更高级的权力的干预,地方警察所能做的便是事先通报叫大家收敛一下,在这种情况下,称警察为“保护者”也并非空穴来风。

说了这么多事件的背景,现在开始回到本文的主题:政府为什么没有扫黄的权利?

男人嫖妓女人卖淫确实是一种罪恶,这是圣经反复提及的。然而耶稣对众人说:你们中间如果有无罪之人,他便可以用石头砸她(约翰福音:87)。众人听到这话,便一个接一个的散去了。在中国文化中浸泡的人,知道卖淫是错的,却少有人像那时围观的犹太人一样能够意识到自己并非无罪之人。也许有人会问:照你这么说,只有无罪的人才有权利审判有罪的人,那么圣经也表明“所有的人都是罪人”,那么岂不是任何世俗权力的建立都丧失了根据?确实,所有的人都是罪人,即便年幼的婴孩,在面临罪恶的掌权者撒旦的威逼利诱之下也难免跌倒,那么,我们至少可以推论说,任何世俗的权力——意即人所拥有的或通过授权所获得的——因为人的罪性,而被大大的缩减了,这其中就包括审判妓女的权力,已经被耶稣基督剥夺了。我们每个人,不管我们在夫妻关系中如何的忠诚对方,在淫乱的罪之外,我们或多或少的犯有与之相当甚至更大的罪恶,这也是生活在无神论政权之下极端痛苦的原因,因为这样高高在上自诩为全善全能的政权如果要对任何个人进行指责,那么无疑它是无比伟大光荣正确的。即使还有极少数敬畏上帝的人,确实可以在人前称之为“无可指责”,然而,这不能成为我们要建立起这样一种权力——由掌权者来惩罚嫖妓卖淫行为——的理由。

虽然如此,在卖淫案件中,也并非绝对禁止政府权力的干预。居高临下的政府权力除了行使必要的审判罪行施以惩罚之外,还有另一种职能,那就是阻止强迫和施暴行为,任何个人置于这种情境之中都可以正当的行使这种权利,为自己或帮助他人,因而通过政治授权权力也可以行使这种权利。在英国法律的传统中,强奸,即使其中的受害者是妓女,在她叫停的那一刻也表示权力可以正当的介入,这就是为什么在这种法律的统治之下,女人反抗性的尖叫可以成功阻止进一步的侵犯行为,或者虽然不能阻止,但可以成为法律惩罚进一步的侵犯行为的根据,若没有这种法律,女人的尖叫在强悍的男人面前就没有什么意义。另外,惩罚卖淫组织者也并不恰当,正如土共国所发生的那样,这通常成为警察索取高额贿赂的理由,然而确实有一种情形是政府权力可以正当干预的,那就是阻止卖淫组织者对妓女的强迫性卖淫。

在由无神论所支撑的土共国,实际的情况远比浮上表面的偶发事件要糟糕得多。在那里,没有真正的法律,有的只是伪造的法律,这是系统性的罪恶,它甚至迫使生活在这种体系之中的人不得不漠视神所刻在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的律法,而不再有正义和是非之分,更为重要的是,它的教育体系制造了这样一种观念,在这个观念体系中没有神的位置,我们认为只要在善的借口(当我们还是孩子的时候,真的以为那是善,成年之后逐渐学会伪装成善)之下,掌权者便可肆意而行。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的坐标系中,无政府状态充满着个人的罪恶,而乌托邦则充满着政府权力的罪恶,现代国家的法律,其主要约束的目标已经越来越趋向于政府本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