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ugust 19, 2012

从加尔文到洛克 ——两种统治秩序理论的基本形成

虽然早期诞生于美国的进步主义(Progressivism)并不是那么的令人反感,然而共产极权在中国的成功却极大的利用了“进步”的名义。人类的历史真的是一部不断进步的历史吗,还是一部归向于某种秩序的历史?毫无疑问,答案是后者。那么,这是怎样一种秩序呢?
从马丁·路德的抗议罗马教廷开始,经过加尔文,到约翰·洛克,短短的两百年,标志着世界对这种秩序的认识基本完成;我并非否定人类其它各种各样的努力,然而我认为若不是得益于这些极少数杰出的思想家的努力,人类只能在混乱中徘徊更长的时间。
抗议宗改革的两个奠基者,一个是马丁·路德,他对塑造北欧的基督信仰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个是约翰·加尔文,他对塑造英国和北美的基督信仰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加尔文的主要著作《论基督信仰》(The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显然他的重点在于建造教会,不过他并非对政府(世俗统治)视而不见,在整本巨著的最后一章,他论述了这个问题。洛克是一个超越特定教派的基督徒,他完美继承了英格兰的理性传统,他主要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基督徒各派相互宽容的世俗国家。
加尔文说,“人要受两重的统治”,一种与永生有关的人的灵魂内心要受基督的国度统治,一种是人的行为要受世俗的国度统治。洛克显然是同意这一点的。但是,洛克后来阐述的“政教分离”原则并未为加尔文所认识,加尔文认为“将创建正确信仰的任务交给人类的政府”并没有什么不恰当,而洛克则是明确反对这一点的,他说,“管理者的整个管辖权仅仅涉及这些世俗挂念,并且所有的世俗权力,权利和统治权,被限制在关心促进这些事情上;它不能也不应当用任何方式侵入灵魂拯救的领域”(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加尔文反对无政府的主张,严厉斥责他们“在这些话中不仅暴露了他们的无知,而且也暴露了他们魔鬼般的傲慢”。洛克当然也不会赞成无政府主张,但是他是从另一个角度来来看待这个问题的,他说,“虽然在自然状态中他拥有这样一种权利,然而享用这种权利并不确定,常常受到他人的侵犯:既然所有人都是像他一样的国王,每个人都与他平等,而大部分人并不是平等和正义的遵守者,因而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用就非常不安全,非常没有保障。这使得他愿意脱离这种境况,这种境况虽然自由却充满了恐惧和连续不断的危险:所以并非毫无道理,他寻求并愿意与已经联合起来的或有意联合的其他人组成社会,以相互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我都统称为财产”(The 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
其实整个基督教,都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如何面对摩西法律。这个问题也是天主教面临的,早在加尔文之前几百年,天主教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便将摩西法律区分为道德法,仪式法和审判法,加尔文认同这种区分,他认为道德法,简单的讲就是“敬神爱人”,这是永恒不变的,适应于所有时代所有人,然而具体的敬拜仪式规定和审判法却是可以改变的,因而“宣称,在摩西所颁布的神的律法遭到废除,而采取其它新的法律的地方,便是侮辱了摩西的法律,是最荒唐的”。洛克同样接受了这一点,他的解释是,“因为无论什么实在法并不能强制任何人,而只能强制针对它所颁布的人。‘听着,以色列人,’这便足以限制摩西法律的强制性仅仅针对那个族群”(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对于统治者,加尔文说,“一个真正名副其实的管理者——即一国之父,(如诗人所说)公民的牧者,和平的守护者,正义的主持人,无辜的辩护者,谁若不赞成这样的权力,无疑应当视为疯子。”对于这种正当的权力,洛克肯定的说,做好事的权力多多益善。
而对于滥用权力的人呢?加尔文对基督徒的忍耐度要求是大大高于洛克的。他说,“如果我们注意到神的话语,它会引导我们再进一步,叫我们不仅要服从那些诚实和忠诚的履行对我们的职责的君王的权力,而且要服从所有的君王,不管他们如何行使权力”,“如果我们时常记住这个事实,即使是最邪恶的君王被创造一切王权的神的命令所定,我们将不会抱有反叛的思想”,“简言之,如果我们因为正直的缘故遭到不敬神和亵渎神的君王的迫害,让我们首先回顾我们自己的错误,主无疑是通过这样的灾难来惩罚我们的错误。以这种方式,谦卑将克制我们的急躁”,“虽然,神会报复放肆的统治,但我们不要因此而认为这种报复便交给了我们,给予我们的命令只有服从和忍耐。我这里说的只是对私人而言。因为当民众的管理者被任命来抑制君王的暴政的时候,我远不是要禁止这种正式的阻止君王不当的放肆,当君王施行暴政和侮辱谦卑的民众时,如果他们与君王同谋,我反而肯定他们的伪装是无法摆脱恶劣背叛的指控的,因为他们欺骗性的出卖了民众的自由,而他们知道根据神的法令,他们本是这种自由的守护人”,“但是在我们对统治者的命令抱有应有的服从中,我们必须有一个例外,不仅如此,必须特别的注意不要与对神的服从相冲突”。
但是我们注意到,对于这个问题,加尔文论证的根据是以旧约为基础的,而旧约是上帝亲自带领以色列人的历史,它适合于所有的人吗?甚至可以说,它适合今天的犹太人吗?洛克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如果我们把旧约视为一段特殊的历史,上帝的命令在那个时代特别的针对以色列人;而新约则特别的针对基督教会的建立,那么基督之后的世俗政府所要遵循的原则则只能凭借上帝赋予我们的理性去发现了。换句话说,上帝在旧约时代亲自带领以色列人,以色列人仍堕落得与外邦人没有太大的区别,“没有一个正直的人,一个也没有”(罗马书:310),于是,藉着基督的到来,上帝开启了一种与旧约不同的拯救方式。
我想,这就是洛克所努力思考的问题;而洛克所诉诸的便是natural lawnatural law通常被译为“自然法”,但是最近我发现这种翻译是极不恰当的,而我一时还没有找到恰当的译法。natural law,简单的说就是,上帝所创造的这一切事物,各有各的约束法则,植物是这样;动物也是这样,也许人其实并不太关心它们的法律;人也是这样;人结成各种各样的组织,也有相应的约束法则;政府也是这样,约束政府也有相应的法则;···洛克的The 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便是阐明这个问题的,当然相关的问题也一并加以考虑了。
那么,对于滥用权力的行为,即所谓的暴政,洛克是如何来思考这个问题的呢?这差不多要从这篇论著的开头看起了。加尔文说,“那些不公正和专横残暴的统治的人也是被祂兴起来惩罚众人的邪恶的”,如果旧约中所有的例子都可以找到这是神的意志的证据,那么基督之后的时代则找不到这样的证据了,于是洛克提出了一种“政治权力的来源,以及设计和确知谁拥有这种权力的方式”的理论。洛克认为,政治权力来源于每个加入这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的权力,而这种权力是上帝平等授予每个人的,在没有建立这种共同体的地方,人人权力平等,只需服从于他们的创造者。政治共同体获得这种权力之后,“共同体的全部权力自然的属于多数,他们可以使用这种权力不时来为共同体制定法律,并指定官员来执行这些法律;这样的政府形式就是完全的民主制:或者,将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挑选出来的人,以及他们的继承人;这就是贵族制:或者将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一个人,这就是君主制”(The 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所有的国家,在建立政府形式的同时,都拥有了指定由谁来分享公共权力的规则和授权给他们的确定方法。无论是谁来行使任何分支的权力,若通过共同体的法律已经规定的方式之外的方式,便没有权利要求服从”(同上),这样的掌权者便是篡权者,而“任何人使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他所统治下的那些人的利益,而只是为了他自己的私人的与众不同的利益。当统治者,不管以怎样的名义,不是使法律而是他的意志成为规则;他的命令和行为不是为了保护他的臣民的财产,而是为了满足他自己的野心,报复之心和贪婪之心,或任何其它乱七八糟的冲动。这就是暴政”(同上)。
洛克明确主张反抗暴政的权利,不过加尔文“克制急躁”的考虑也是非常必要的。问题在于,暴政是否为个别而非系统的行为,如果是个别的行为,在其所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中如何获得矫正?如果“这些非法的权力行使的任何一种情况波及到了多数的公民;或者,如果这种损害和压迫仅仅涉及某些人,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中,先例表明,结果似乎会威胁到所有人;于是促使他们在内心相信,他们的法律,以及与之相连的他们的财产,自由和生命受到了威胁,甚至可能涉及到了他们的信仰;那么,如何去阻止他们去抵抗侵犯他们的非法的强制力,我就不知道了。我承认,无论什么政府,当统治者们将它带到这样一种被它的臣民普遍怀疑的关头,确实是一种困境;这是他们将自己所能推到的最危险的状态了,他们置身其中也没有什么好怜悯的,因为这本来是那么容易避免;如果一个统治者真正是为了他的臣民的利益,为了保护他们和他们的法律,是不可能不让他们看到和感觉到这一点的,如同一个家庭的父亲,不可能不让他的孩子们看到他的慈爱和关照”(同上)。
早期由英格兰光荣革命所带来的“革命”的意思,本来是恢复一种正常的秩序,在加尔文那里,这叫恢复上帝所规定的秩序,在洛克这里,叫乘客“发现他总是偏离航线,如何让他不想方设法的自救”。
加尔文偏重于教会的建造,洛克偏重于世俗政府的建造,这都是神所创立的制度。感谢上帝,在1500年之后的那两百年,在信仰气氛浓厚的基督教世界,这两种制度的基本框架都被明确表达出来了。

Monday, August 13, 2012

加尔文论世俗政府(4)


22,臣民对他们的统治者的第一个责任是,对他们的职位抱有最尊重的观点,将它视为神所派来的裁判权力,由于这个原因接受和尊重他们为神的使者。因为你会发现有些人表现得非常服从管理者,不愿没有管理者来服从,因为他们知道这对公共利益是适宜的,然而这些人对管理者抱有的看法是,他们是一种必要的罪恶。但是彼得对我们有更多的要求,他说,“尊重君王”(彼得前书:217);所罗门也说,“你要敬畏主和君王”(箴言:2421)。因为“尊重”一词,前者包含一种诚挚和坦率的尊重,而后者将君王和神连在一起,表明君王被授予了一种神圣的尊严。我们也有保罗值得注意的禁令,“服从君王不仅因为他的震怒,也是因为良心的缘故”(罗马书:135)。他用这话想说明:臣民服从君王和统治者,并非只受恐惧的影响(正如那些服从武装的敌人,他们看到只要反抗报复就会实施),而是因为他们获得的服从将提交给上帝本身,因他们的权力来源于上帝。我并不是说似乎尊严的面具便能够掩藏愚蠢,懦弱,残酷,或邪恶的行为,如此邪恶便能获得美德的赞扬;而是说,职位本身值得荣誉和尊重,并且那些统治者,因为他们的职位的关系,应当受到我们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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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第二个结论是,我们必须预备向他们证明我们的服从,无论是遵从法令,付税,担当与共同防卫有关的公职,或是执行其它的命令。保罗说,“让每个人都服从于更高的权力。”“所以,凡对抗权力的便是对抗神的命令”(罗马书:1312)。在写给提多的书中,他说,“你要提醒众人,叫他们服从统治者,服从管理者,预备每一件善事”(提多书:31)。彼得也说,“因为主的缘故,你们要服从一切人的法令:无论是最高的国王,还是被神所派来罚恶扬善的统治者”(彼得前书:21314)。此外,为了证明他们并不是假装而是诚挚的服从,保罗补充说,他们要为统治他们的人向神祈求安全和兴旺。他说,“所以我劝你,首先,要为所有人恳求,祷告,代祷,致谢;为君王,为所有掌权的人:以使我们可以虔敬正直的过着平静的生活”(提摩太前书:212)。愿人不要自欺,因为我们对抗了管理者便是对抗了神。因为,虽然不带武器的管理者似乎可以被藐视而不受惩罚,然而上帝有武器,明显会报复这种藐视。在这种服从之下,我也包括了私人对公务应有的克制,不干预公共事务,不轻率的侵占管理者的职权,不企图做任何公共性质的事情。如果在一项公共法令上确实需要某些纠正,愿他们不要喧闹混乱的行事,或者在他们不应当动手的地方动手,而是将这些事情留给管理者来斟酌,他们是唯一能够处理这些事情的人。我的意思是说,若没有得到命令就让他们不敢做。因为当管理者下达了命令,他们才能因此而得到公共权力的授权。因为如同,根据通常的说法,君王的顾问是他的耳目,所以,这样说也许不会不恰当:接受君王的命令而担当管理事务的人是他的手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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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迄今所描述的是一个真正名副其实的管理者——即一国之父,(如诗人所说)公民的牧者,和平的守护者,正义的主持人,无辜的辩护者,谁若不赞成这样的权力,无疑应当视为疯子。另外,因为几乎所有的时代我们都可以看到有些君王,并不关心他们本应关心的职责,慵懒奢侈的生活;有些君王,只关心他们自己的利益,受贿出卖玷污所有的权利,审判和法律;有些君王,抢劫穷人的钱财,然后疯狂的大肆挥霍;还有一些君王,完全就是抢劫犯,掠夺他人住所,强奸他人之妻,屠杀无辜之人;许多人无法相信,这样的人也是君王,他们的命令,只要合法也应当服从。因为当在这种不配的行为当中,在如此的邪恶之中,不仅与管理者的责任而且与人的责任相异,他们丝毫看不到上帝的形象,而这本来在管理者身上应当显而易见的,当他们丝毫看不到神的使者——他被神指定来扬善惩恶——的痕迹,他们无法相信这就是圣经交给我们的统治者。毫无疑问,人类的自然情感总是怀着憎恨谴责暴君多过怀着敬爱之心尊崇公正的君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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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我们注意到神的话语,它会引导我们再进一步,叫我们不仅要服从那些诚实和忠诚的履行对我们的职责的君王的权力,而且要服从所有的君王,不管他们如何行使权力。因为虽然主宣布一个维护我们安全的统治者是祂仁慈的最高恩赐,并向统治者们规定了他们恰当的职责范围,但祂同时宣布,不管他们是什么类型,他们的权力都是出于神的。确实,那些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统治,是祂仁慈的样本,然而那些不公正和专横残暴的统治的人也是被祂兴起来惩罚众人的邪恶的。所有这一切都拥有神所授予的合法权力的神圣尊严。对这层意思我要补充一些明白清晰的经文(Job 34:30; Hos. 13:11; Isa. 3:4, 10:5.)。我们无需费力证明一个不敬神的君王是上帝震怒的一个标志,因为我认为没有人会否定这一点:这样的君王胜过抢劫你财产的强盗,玷污你床的淫夫,企图谋杀你的行刺者,而所有这些灾难都被圣经列为上帝的诅咒。但是让我们坚持进一步证明一种不太容易被人类所接受的观点,即:即使一个品质最坏,最不配所有荣誉的人,如果被授予了公共权力,接受了主以祂的话语交给祂正义和审判的使者的尊贵的神权,因而,只要是在公共服从的范围内,他应当受到同最好的君王一样的荣誉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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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请读者仔细的注意到在圣经中经常提到的神的远见——不是没有理由的,以及分配王国和树立祂喜欢的君王的特别行为。在丹尼尔书中,“祂改变时代:祂废王,立王”(丹尼尔书:221)。又说,“好叫世人知道,至高者统治着世上的王国,并将它交给祂愿意交给的人”(丹尼尔书:417)。这类观点在整本圣经中都有,尤其是在先知书中大量存在。狂扫耶路撒冷的尼布甲尼撒是什么样的国王,大家都知道。他是一个主动侵略和毁灭其它国家的人。然而在以西结书中,主宣布说作为他毁灭别国的酬劳,祂将埃及的土地赐给他(以西结书:2919)。丹尼尔也对他说,“王啊,你是诸王之王:因为天国的神已经赐给你王国,权力,力量和荣誉。凡世人所住之地,地上的兽,空中的鸟祂都已交付你手,叫你做这一切的统治者”(丹尼尔书:23738)。又对他的儿子伯沙撒说,“至高的神曾赐予你父尼布甲尼撒王国,权力,荣誉和尊严:并为这王权,祂叫众人,众国都在他面前颤抖和恐惧”(丹尼尔书:51819)。当我们听到这王被上帝所立,请我们同时想起那些尊重和敬畏君王的神的命令,我们应当没有疑问,我们应视最邪恶的暴君拥有了尊贵的王位。当撒母耳向以色列人宣布他们将遭受他们的君王的痛苦时,他说,“统治你们的王必这样行:他将带走你们的儿子,派他们为他驾车,做他的马夫;有些人奔走在车前。派他作千夫长,五十夫长;为他耕种土地,收割庄稼,制造战备和车上的部件。又带走你们的女儿为他制造香料,作饭烤饼。又侵占你们的土地,葡萄园和橄榄园,甚至是最好的,分给他的仆从。又取走你们的粮食和葡萄园的产出的十分之一,给他的官员和仆从。又带走你们的男仆和女仆,最健壮的青年人,和你们的驴,为他做工。你们的羊群他也要取十分之一:你们也要作他的仆人”(撒母耳记上:811-17)。毫无疑问,这些事情君王不能合法的做,法律令人赞叹的给了他们各种各样的限制;但是对于众人它却被称为“正义”,因为他们必须服从,不能合法的反抗:撒母耳似乎说过,君王沉迷于暴政到那样的程度,你们也没有权利去限制。你们所能做的唯一事情便是接受和服从他们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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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最引人注目和值得记住的段落在耶利米书中。虽然这段话相当长,我却不是不愿意来引用它,因为它最清楚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主说,我用大能和伸出来的膀臂,创造大地和地上的人和兽。我看谁合适,就把这一切交给他。现在我将所有这些土地都交给我的仆人巴比伦国王尼布甲尼撒之手:野外的兽我也交给他供他使用。众国当服务于他,他的儿子,和他儿子的儿子,直到他本国遭报的日期来到:那时,许多国家和君王要使他服务于他们。不愿服务于这巴比伦国王尼布甲尼撒的,不愿把巴比伦国王的轭套在他们自己脖子上的,这样的国家我要用刀剑,饥荒和瘟疫惩罚,直到我藉巴比伦国王的手将他们毁灭。”(耶利米书:275-8)。所以“把你们的脖子放在巴比伦国王的轭下,服务于他和他的臣民,生活下去。”(耶利米书:2712)。我们看到主愿意要求对这位恐怖和残暴的独裁者多大的服从,仅仅因为他控制了这个王国。换言之,神的命令将他置于了王位之上,承认他拥有王权的尊荣,是不能合法侵犯的。如果我们时常记住这个事实,即使是最邪恶的君王被创造一切王权的神的命令所定,我们将不会抱有反叛的思想,认为,应当根据他应得的对待他,既然他对我们不像一个国王,我们也无需对他像良好的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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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命令是特别的给予以色列人的”,这种反对是没用的。因为我们必须注意到主给予这条命令的基础——“我已将这王国交给尼布甲尼撒;所以服务于他并活下去。”我们不要怀疑,王国无论交给了谁,我们便须服务于他。无论上帝在什么时候升起任何人享有王权的尊荣,祂都宣布祂愿意让他来统治。对于这个意思在圣经中我们可以找到一般性的宣告。所罗门说——“因为地上多叛乱,君王就常更换”(箴言:282)。约伯说——“祂松开君王的镣铐,又捆住他们的腰”(约伯记:1218)。承认这一点,我们便只能服务于王并活下去。在耶利米书中还有一条命令,主这样命令祂的民众——“无论我让你们被掳到哪里,你们都要为那城寻求和平,为它向主祷告:因为维护那城的和平,你们才能得和平”(耶利米书:297)。此时的以色列人,所有的财产都被抢去,被赶出他们的家园,被迫流浪,被掷入悲惨的奴役境地,被神命令要为胜利者的兴旺祷告,不像我们在其它地方被要求为我们的迫害者祷告,而是愿他的王国维持安全和宁静,这样他们可以在他的统治下生活兴旺。同样,那已被神立为君王的大卫,抹了祂的圣油,虽被扫罗没有理由不正当的攻击,仍然相信他的生命是神圣的,因为主已授予他王权的尊荣。“主禁止我对我的主人祂的受膏者做这事,或伸手害他,因为他是主的受膏者。”“我爱惜你;说,我不会伸手害我的主人;因为他是主的受膏者”(撒母耳记上:24610)。又说,——“谁能够伸手害主的受膏者而无罪呢?”“因为主在,祂将击打他,或他将死亡,或他参战毁灭。主禁止我伸手害祂的受膏者”(撒母耳记上:2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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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统治者的品性如何,我们都应当怀有最大的尊重和虔诚。我常重复这一点,以使,我们可以学会不要去考虑他们个人,而是相信由于神的意志他们扮演了一种祂赋予了不可侵犯的尊荣的角色,这就够了。但是你会说,统治者对被他们统治的人也应当有相应的责任。这是我已经承认的。但是你由此得出结论说,服从只能回报给正当的统治者,你这样推理就荒唐了。丈夫对妻子有相应的责任,父母对孩子有相应的责任。如果丈夫和父母忽略了他们的责任;如果父母对孩子过于严厉,超过了必要的尺度,而原本圣经命令他们不要激怒孩子;如果丈夫带着最大的傲慢羞辱对待妻子,而原本圣经命令他们爱惜柔弱的妻子;难道孩子对他们的父母,妻子对丈夫的责任就少了吗?对刚愎和不尽责任的,他们也应当服从。不仅如此,既然所有人的责任并不是去追究对方的责任,而是服从于他自己的责任,在居于他人权力之下的人尤其应当如此。因此,如果我们遭到一个野蛮人的残酷折磨,如果我们遭到一个贪婪奢侈之人的掠夺,如果我们被慵懒之人疏忽,简言之,如果我们因为正直的缘故遭到不敬神和亵渎神的君王的迫害,让我们首先回顾我们自己的错误,主无疑是通过这样的灾难来惩罚我们的错误。以这种方式,谦卑将克制我们的急躁。并让我们反思矫正这样的罪恶并不是我们该干的,我们所能做的就是恳求上帝的帮助,一切君王的心和王国的变迁都掌管在神的手中。“上帝站在众掌权者之中;祂审判众神”(诗篇:821)。那些世上的君王和审判者,若不亲吻祂的受膏者,若制定不公正的法律在审判中压迫穷人,对谦卑的人施暴,将寡妇当作掳物,抢劫丧父的孩子,在神的面前将土崩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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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善意,力量和远见在此得到了令人惊奇的展示。有时祂从祂的仆人中兴起明显的报复者,命令他们惩罚被诅咒的暴政,在祂的民众遭到不公正的压迫之时拯救他们脱离灾难;有时,祂又为此目的使用那些有别的想法和目的的人的暴怒。于是,祂通过摩西拯救祂的以色列民众脱离埃及法老的暴政;通过Othniel,脱离叙利亚国王Chusa的暴行;通过其他的君王和士师,脱离其它的奴役。于是,祂用埃及人驯服提尔城的骄傲;用亚述人驯服埃及人的傲慢;用迦勒底人驯服亚述人的残暴;用米提亚人和波斯人驯服巴比伦的信心,——赛勒斯(波斯国王)之前征服了米提亚人,当犹大和以色列的君王受了祂无数的恩典却不知感恩,顽固不敬神,祂征服和惩罚他们,——有时用亚述人,有时用巴比伦人。当然,所有这些事情并非以同样的方式。前一类的拯救者既然受上帝合法的呼招前来执行那样的行为,当他们拿起武器反抗君王的时候,便完全没有侵犯那些掌权君王的尊荣,而是被天国武装,一种较大的权力抑制一种较小的权力,正如君王可以合法的惩罚他们自己的总督。后一类,虽然他们被神所使用,在祂看来不错,在并不知晓的情况下做了祂的工作,不过在他们的心中只有邪恶。

31
,但是,不管人们如何看待他们自己的行为(前者确信他们在做正确的事,后者出于不同的感情,我们已经说过),当神击碎傲慢君王的血腥权杖,推翻他们不可忍受的统治的时候,主同样藉着他们来做祂的工作。愿君王倾听并有所惧怕;但同时愿我们保持最大的谨慎不要蔑视和侵犯统治者神圣和尊贵的权力,一种上帝通过确凿无疑的法律所认可的权力,虽然被授予的人最不配得,并且,只要他们继续掌权,便受到他们的邪恶的玷污。虽然,神会报复放肆的统治,但我们不要因此而认为这种报复便交给了我们,给予我们的命令只有服从和忍耐。我这里说的只是对私人而言。因为当民众的管理者被任命来抑制君王的暴政的时候,我远不是要禁止这种正式的阻止君王的不当行为,当君王施行暴政和侮辱谦卑的民众时,如果他们与君王同谋,我反而肯定他们的伪装是无法摆脱恶劣背叛的指控的,因为他们欺骗性的出卖了民众的自由,而他们知道根据神的法令,他们本是这种自由的守护人。

32
,但是在我们对统治者的命令抱有应有的服从中,我们必须有一个例外,不仅如此,必须特别的注意不要与对神的服从相冲突,一切君王的意愿应当服从祂的意志,一切君王的命令必须顺从祂的法律,一切君王的权杖必须在祂的尊荣面前俯首。若为了讨人喜悦,却冒犯了神——正因为神的缘故才服从人——这真是多么荒唐的事!所以,神才是众王之王。当祂一开圣口,只有祂的话当听,取代一切高于一切。我们服从于统治我们的人,但只在主里服从他们。如果他们命令反对祂的事情,我们便当置若罔闻,也无需顾及他们作为管理者的尊严——这并不损害从属于上帝特别和真正最高的权力的尊严。在这种意义上,当丹尼尔拒绝服从君王的不敬神的命令时,他否认在任何方面冒犯了他(丹尼尔书:622),因为君王已经超越了他的界限,不仅伤害到了人,而且,向神吹响了反叛的号角,实际上是废除了他自己的权力。另一方面,以色列人因为太顺从君王不敬神的法令而遭到谴责。因为,当耶罗波安制造金牛犊的时候,他们离开了神的殿,归向他,叛向了一种新的迷信(列王记上:1228)。他们的后代在他们君王的法令面前也拜向同样的偶像。因为这个缘故他们遭到了先知严厉的谴责(何西阿书511)。当君王谄媚的近臣否认这种拒绝的合法性的时候,他们远不能以谦逊为借口粉饰自己,欺骗头脑简单的人,似乎神在任命人统治人之后就放弃了祂自己的权利,又似乎当世俗的权力服从于它的创造者——在祂面前即使是天使长也要如恳求者般颤栗——的时候就被贬损了。我知道因为这种坚定臣民将面临极大的危险,因为当君王遭到藐视的时候将会极其的愤怒。正如所罗门所说,“君王的盛怒如同死亡的信使”(箴言:1614)。但是既然彼得,一个天国的使者,已经发布了这条法令,“我们应当服从的是神而不是人”(使徒行传:529),我们就要安慰自己说,当我们宁愿忍受一切而不是离弃虔诚的时候,我们便交出了主所要求的服从。并且为了使我们的勇气不会消失,保罗以另外的考虑来激励我们(哥林多前书:723),他说,我们是基督以重价赎回来的,以使我们不要奴性的服从于人败坏的意愿,更不要称颂他们的不虔诚。

Tuesday, August 7, 2012

加尔文论世俗政府(3)

14,在国家当中,重要性仅次于管理者的就是法律,它是统治最强大的力量,或如西塞罗引用柏拉图的话“灵魂”,没有这个灵魂,管理者的职位便不能存在;正如另一方面,法律没有管理者便没有活力。因此,没有比这更准确的说法了:法律是不说话的管理者,管理者是有生命的法律。虽然我已经说过要对基督的国家据以统治的法律进行说明,然而却没有理由期待我来长篇讨论什么是最好的法律。这个主题的范围非常的宽,不是我在此想说的。我只是顺便简短的讲讲,什么样的法律在神的眼里为虔诚,而对人的管理也是正当的。如果我没意识到世人在这一点上犯了许多危险的错误,我宁愿对此沉默不提。因为有些人否定任何的忽略摩西律法而由普通法所统治的国家得到了正确的建立。这些观点是多么的危险和混乱,我让别人去考察:我只要表明他们的愚蠢和错误就够了。我们必须注意神的整个律法——由摩西所颁布的——众所周知的区分为道德法,仪式法和审判法,并且我们必须注意各个部分,以理解它们在多大的程度上适用或不适用于我们。同时,我们也不必被那种认为审判法和仪式法与道德有关联的想法所影响。因为采取这种分法的古人,虽然他们不是没有意识到后两类与道德有关,却没有用“道德”来称呼它们,因为它们可能被改变和废除却不影响道德。他们将这个称谓特别的给了第一类,没有这种法律,真正的敬神的生活和恒定的行为规则便不能存在。

15,道德法,包含两条,其中一条是命令我们以纯净的信仰和虔诚敬拜神,另一条是诚挚的爱人,这是为所有国家所有时代的人所规定的真正永恒的正直的规则,他们应当规划他们的人生符合上帝的意志。因为祂永恒和不可改变的意志是我们都要敬拜祂和彼此相爱。犹太人的仪式法是神所乐意行使的教导,可以说是,在那个族群的孩童时期,直到时候满足(基督到来;加拉太书44),祂向这个世界完全彰显祂的智慧,并真实展示过去先知所预言的事情。审判法,作为一种国家制度给出,表达了某些公平和正义的形式,据此人们可以平静无罪的生活在一起。如同仪式法的应用确实符合虔诚的原则,因为它在敬拜和信仰上帝之中保守了犹太教会,然而还是与虔诚本身有所区别一样,审判的形式看似保持上帝永恒的法律所规定的慈爱的最好方式,仍然与爱的诫律本身有所区别。所以,如同仪式法可能遭到废除却完全不妨碍虔诚一样,当这些审判的方式被废除的时候,慈爱的责任和诫律仍然能够保留下来。但是如果确实可以任由各国自由制定它所认为有益的法律,仍然应该常常根据慈爱的规则对其予以考察,以便,它们虽然在形式上各不相同,却必须遵守相同的原则。那些原始和野蛮的法律,举例来说,奖励偷窃,允许滥交以及其它更恶心更荒唐的事情,我不认为可以算为法律,因为它们不仅为正义也为人性的世俗生活所憎恶。

16,如果我们注意到——像我们应当的那样——与所有法律相关联的两件事情——即法律的制定和制定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合理性(Equity),如同它的自然性,不可能所有事情都相同,所以所有的法律应当根据事情的性质来制定。正如宪法会部分的依赖于它所处的环境,无法阻止它的多样性,只要它们都同样的以合理作为它们的目标。如同我们称之为道德法的神的法律,很明显只是自然法和上帝刻在人类思想上的良心的证明,我们现在所谈论的这种合理性也是在它自己身上被规定的。由此,合理性本身就是所有法律的目标,规则和趋向。不管在哪里,法律的制定遵循这个规则,朝向这个目标,保持这个趋势,我们便没有理由不赞成,不管它们可能与犹太法律或彼此多么的不同。神的法律禁止偷窃。在犹太的世俗政府中规定为偷窃犯的惩罚可以在出埃及记第22章中看到。别的国家中非常古老的法律以偷窃财产的两倍来惩罚偷窃犯,而后来的法律则区分为明显和不明显的偷窃。还有的法律以流放或烙印进行惩罚,而另一些法律却处死。在犹太人中,作伪证的惩罚是“他想通过伪证施加于他的兄弟的,便施加于他”(申命记:1919)。在某些国家,作伪证的惩罚是剥夺公民权,在另一些国家则是绞刑,还有一些国家是钉死在十字架上。所有的法律都同样的对谋杀处以死刑,只是处死的方式不一样。在某些国家,通奸的惩罚更严厉,在另一些国家更温和。然而我们看到在这些多样性中它们却趋于同样的目的。因为它们都是被人宣布用于反对那些被神永恒的法律所谴责的罪行——即谋杀,偷窃,通奸和作伪证;虽然它们在惩罚的方式上不尽相同。这种一致既是不必要,也是不适宜的。可能有这样一个国家,如果谋杀没有遭遇可怕的惩罚,将立即变成抢劫和杀人的受害区。可能有一个时代,惩罚的严厉性应当增加。如果一个国家正陷于混乱的境地,那些产生混乱的原因必须通过新的法令予以矫正。在战争时期,在战乱中如果人们不被一种不平常的惩罚所震慑,文明将不复存在。在饥荒瘟疫时期,如果没有使用更严厉的惩罚,所有的事情将变得更糟。某个国家可能更倾向于某种罪恶,如果没有得到最严厉的制止的话。这种多样性,值得称赞的为了适应不同的情形仍然保持了对神法的遵守,讨厌它的,是多么的恶毒和仇恨公共利益。宣称,在摩西所颁布的神的律法遭到废除,而采取其它新的法律的地方,便是侮辱了摩西的法律,是最荒唐的。当更多的采用新的法律并不是偏爱它们,绝对不是,而是注意到时间和地点,以及人群的不同,也不能说那些从来不是为我们制定的法律被废除了。主并没有通过摩西之手向所有国家颁布这些法律,并且任何地方都要强制施行的;而是特别的关心,支持和守护犹太国家,祂特别乐意做它的立法者,作为一个明智的立法者,祂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特别的关注它。

17,最后剩下一个问题,基督徒的社会从法律,审判程序和管理者得到什么效用。与此相联的另一个问题是——对私人而言,管理者到底有什么不同,应当在多大的程度上服从他们?对很多人而言,似乎基督徒中的官职是多余的,因为,既然禁止他们报复和上法庭,他们便不能虔诚的恳求他的帮助。但是相反,保罗清楚的宣布管理者是神派向我们的有益的使者(罗马书:134),我们由此知道他是上帝所规定的,靠着他的帮助和权力的保护反对恶人的不诚实和不公正,我们可以平静和安全的生活。但是除非我们使用他的帮助,否则他便是白白的指派给我们,所以很清楚恳求得到这种帮助不能说是错的。实际上,在此我要应付两类人。因为有很多人好诉讼,他们无法安静,除非与人争斗。他们带着极端仇恨的痛苦和疯狂的报复渴望提起诉讼,即便毁了对方也难以平息。同时,他们可能为了在旁人看来只做合法的事,他们使用这种审判程序的托词作为他们变态行为的一种辩护。但是如果兄弟之间诉讼是合法的,也不意味着仇恨兄弟,带着急切的伤害之心顽固的追击兄弟是合法的。

18,愿这样的人可以理解若他们正当的使用审判程序它便是合法的;对起诉者和辩护者来说,正当的做法是:对后者来说,他应当在指定的日子出庭,不怀仇恨的痛苦,尽力辩护,但只是想正当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起诉者来说,当他的生命或财产受到不应有的攻击,寻求管理者的保护,陈述他的控诉,要求得到公正的处理;同时,远离伤害或报复的想法——远离仇恨的痛苦——远离争吵愤怒,他宁肯在一定程度上放弃报复和容忍,也不对对方怀有敌意。相反,当内心充满恶意,被嫉妒所败坏,愤怒燃烧,报复心切,或总而言之,如此被纷争的狂热所点燃时,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便抛弃了慈爱,整个的诉求,即使有最正当的理由,则必是不敬神的。因为所有基督徒中应当有一个原则:任何诉求,不管多么合理,若起诉者对对手不能像他们友善的商讨一件有争议的事情一样,便不能正确的对待。有人可能在此会插话说,审判中那样的克制是非常难得一见的,要有一个例子都是一个神迹。我承认在这败坏的时代,要碰到一个诚实的起诉者是非常罕见的;但是,起诉本身,不被邪恶所玷污,仍然是好的和洁净的。当我们听到管理者的帮助是神所赐的神圣礼物,我们应当更加注意当心因我们的错误而玷污它。

19,愿那些明确的谴责所有审判程序的人知道,他们是在否认上帝神圣的法令和对洁净之人便洁净的神的礼物,除非他们也将指控保罗有罪,因为他反击他的指控者的毁谤,暴露他们的诡计和邪恶,并且在法庭上宣布自己作为一个罗马公民的权利,如有必要,他将从总督上诉到凯撒。这丝毫不违背约束所有基督徒克制报复的禁令,这种情绪我们远远的驱离在所有基督的法庭之外。因为不管是私人性质的诉讼,他怀着淳朴之心,仅仅采取正当的方式,将他的起诉理由呈给作为公共保护人的法官,不带任何以恶报恶的想法(即报复情绪);还是性质更严重的针对严重违法的诉讼,需要的不是一个走进法庭,因某些个人的伤害被某种报复或愤恨的情绪所裹挟的指控者,而是一个其唯一的目标是阻止某些坏人伤害共同利益的企图。如果你排除了报复之心,你就完全没有违反那条禁止基督徒纵容报复的诫律。但是(有人会说)不仅禁止他们渴望报复,而且要求他们等待神来亲自报复,因神承诺祂将做被压迫和被折磨之人的复仇者。但是(有人会说)那些呼请管理者对他们自己或他人给予帮助的人,乃是先于天国审判的报复而行动。完全没有,因为我们应当考虑管理者的报复并不是出于个人,而是出于神,这正如保罗所说,祂通过人的中介为着我们的利益行使了报复。

20,我们也没有违背基督的话,祂禁止我们对抗罪恶,并说,“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有人要起诉你,想拿你的上衣,所有外衣都给他”(马太福音:53940)。主愿祂的追随者厌恶报复这类的事情,宁愿伤害加倍也不要渴望报复。我们并不是要劝阻他们放弃这种耐心。因为真正的基督徒就是生来经受侮辱和伤害与遭受被神所抛弃的人的不公正,欺诈和嘲笑的一类人,不仅如此,还要忍受所有这些罪恶;换言之,他们心平气和,遭受了一种罪行,还要准备遭受下一个,在他们的一生中,除了承受永恒的十字架并未有别的报酬。同时,他们还要善待那些伤害他们的人,为诅咒他们的人祷告,努力“以善胜恶”(这是他们唯一的胜利)(罗马书:122021)。受到这样的影响之后,他们将不会寻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如同法利赛人教导他们的门徒要渴望报复那样),而是(如同基督教导我们的那样),在他们的身体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恶意的抢夺之后,却准备主动赦免和原谅敌人。当然,这种理性和克制并不阻止他们带着对敌的友善之心使用管理者的帮助来保护他们的财产,或者,阻止他们为了公共利益呼请对恶人和有害之人——这些人无法改变,除了处死——的惩罚。所有这些诫律都被奥古斯丁忠实的解释过,公正和虔诚的人忍受那些他期待变善的人的恶行,这样他便可以增加善人的数量,而不是通过效仿对方的恶行而将自己变成了恶人。此外,这更多的是关于内心的预备,而不是公开的行为,以使,在我们的内心隐秘处仍可保留耐心和善意,也可以公开的做些对我们对其有良好愿望的人有益的事情。

21,通常的反对意见是,诉讼普遍为保罗所谴责(哥林多前书:66),这是错误的。他的话应该可以很容易的理解,哥林多教会热衷于诉讼到了这样一个程度,以致,基督的福音和他们所宣称的整个信仰都受到了不敬神之人的毁谤和刻薄指责。保罗谴责他们,首先是因为他们无节制的纷争使不信者毁谤福音;第二,因为他们同为弟兄却如此互相争斗。因为他们如此不肯承受他人的伤害,贪婪的觊觎彼此的财产,并且主动的彼此激怒和伤害。所以,他抨击诉讼的疯狂,并不是绝对反对所有的争议。他宣布他们不肯承受财产的损失,而是努力甚至争夺财产,这完全是一种恶行或软弱;换言之,看到他们如此易受每种损失的影响,在任何场合,不管多么微不足道,都要跑去争论和提起诉讼,他说,通过这些事情他们表明自己太易于发怒,没有预备忍耐之心。基督徒应当总是愿意放弃他的部分权利而不是走向法庭,因为好诉讼他们便很少能够不带混乱的思想,心中充满了对弟兄的仇恨。但是,当一个人看到他的财产——这财产对他非常重要——受损,他便能够,不丧失任何慈爱的去捍卫,如果他这样做,他完全没有违反保罗的话。简而言之,正如我们一开始所说,每个人最好的顾问是慈爱。我们不带慈爱的参与任何诉讼,超越了慈爱进行所有的争议,都毫无疑问是不正当和不敬神的。

Saturday, August 4, 2012

加尔文论世俗政府(2)


8,诚然,私人来讨论在他们所定居之地究竟采取哪种政府形式最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这些思考对于决定任何公共事务没有任何的影响。此外,这个问题本身即便仔细考虑也是讲不清楚的,因为这种讨论依赖于具体的条件。如果你无视不同的条件而对不同的国家进行比较,并不容易决定哪一统治模式在效用上拥有优势,如果它们面对的条件相同的话。君主制有滑向暴政的危险。贵族制变为寡头制的危险不比它小,而在大众统治(民主制)的地方,却有变为混乱的最强烈趋势。就哲学家所论述的这三种统治形式本身而言,在我看来,我很难否认,纯粹的贵族制或贵族制与民主制的混合形式确实远比其它的形式优越,不仅因为这种形式本身,而且因为国王如此统治很少发生在关于正当和正确的问题上根本没有异议的情况,或者因为拥有如此多的敏锐和审慎总是能够正确的看待问题。所以,因为人的罪恶或缺陷,多人统治要更安全更可忍受些,他们可以彼此帮助,教导和劝诫,如果任何人做得太过分的话,其他人作为审查者和监督者可以抑制他的过分。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当上帝在以色列人的大众统治边上建立贵族制,并使他们作为最好的形式受其统治,直到祂向大卫展示一副弥赛亚的形象,神本身的权力也肯定了这一点。我也愿意承认,为了统治的持久,自由得到适度和恰当的建立,这样的统治形式将是最幸运的了,所以我相信能够生活在那种统治之下的人一定会非常幸福,并且,当他们不断的努力的工作来保护和维持它,我认为他们都是在尽他们的责任。不仅如此,即使管理者也应当尽力阻止这种自由——他们被任命为自由的保护人——受到损害和侵犯。如果他们对此漠不关心或疏忽大意,对于他们的职责和他们所生活的土地(我想将countrystate,nation,commonwealth进行区分,后者译成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前者译成乡土,家乡之类),他们就成了敷衍了事的背叛者。但是,若神给他们指定了一种统治形式,他们应当急切的寻求改变吗?这种愿望不仅愚蠢和多余,而且非常有害。如果你的视野不局限于一个国家,而是环顾世界,或者至少看看彼此相距甚远的地区,那么你会发现若没有好的理由神的意志是不会安排不同的国家受不同的政府形式统治的。因为仅仅因为温度的不相同,在不同的地区类似不相同的统治形式便是最好的。当然,这些话对于那些相信神的意志就是足够的理由的人来说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如果祂乐意任命国王来统治王国,参议院或城市管理者来统治自由国家,不管祂为我们所定居的地方规定什么样的形式,我们的责任是服从。

9,神的话语所描述的管理者的职责,它的性质,以及它所包含的事情,我在此顺带说明一下。这涉及到了两块法版,如果圣经没有教导,我们可以从世俗理论家那里学点东西;因为没有人不是从信仰和敬拜神开始谈论管理者的职责,法律的制定,以及公共的利益的。没有人不承认除非虔诚首先得到关注,否则没有国家能够成功的得到建立,无视神的权利只考虑人的法律都是荒唐的。既然在哲学家看来信仰占据了首先的位置,并且这也得到了各国的普遍同意,如果基督的君王和管理者反而不关心这事,那么他们也许应该对他们的冷漠感到羞耻。我已经说明这职务是神所特别指定给他们的,并且他们理应尽力坚持和捍卫神的荣耀,他们作为祂的代理人,靠祂的帮助他们得以统治。因此,在圣经中,当国家腐败或被推翻的时候,虔诚的君王会因为恢复了对神的敬拜,或者关注纯正且安全的信仰的兴旺而受到赞扬。另一方面,在神的历史中,“在以色列人中没有王,所以每个人都随其意愿而行”(士师记:2125),神在罪恶之中降下无政府的混乱。这便谴责了那些忽略对神的关心,仅仅专注于管理人的正义的人的愚蠢;似乎上帝指定了统治者以祂的名义去裁决世上的争议,却忘记了更重要的事情,按照祂的律法来敬拜祂。制造混乱的人常接受这样的观点,他们急切的发明各种各样的不受惩罚的新观念,为摆脱那些为虔诚受到冒犯辩护的人而洋洋得意。对于第二块法版,耶利米对统治者说,“耶和华如此说:你们执行审判和正义,拯救那被压迫的脱离压迫者的手;不可犯罪,不可对陌生人,丧父的和丧夫的施暴行,也不可流无辜人的血”(耶利米书:223)。诗篇也有同样的劝告,“保护贫穷的和丧父的人;给痛苦和需要帮助的人以公正。拯救贫穷和需要帮助的人;帮助他们摆脱恶人之手”(诗篇:8234)。摩西也向代表他的君王宣布,“倾听你们同胞之间的争诉理由,公正的裁决每个人同他的兄弟和陌生人之间的争议。你们审判的时候不可因人而异;事无大小都当倾听:你们不应当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出于神的”(申命记:116,17)。下面的段落我就不再多加评论了,“他不可为自己增添马匹,也不可叫众人回到埃及去;”“他不可多娶妻;也不可为自己取夺大量的金银;”“(当他坐了王位)他应当将这法律复写成书;”“这法律书应当带在身边,一生都要勤读,学会敬畏耶和华他的神;”“内心不可自命高于他的同胞”(申命记:1716-20)。我在这里解释管理者的职责,我的意图主要不是教导管理者,而是告诉其他的人他们之所以为管理者的原因,以及为何种目的他们被神使用。所以,我们说,他们是为神所指定的大众的无辜,谦和,荣誉和安宁的保护人和辩护者,他们唯一需要学习的就是提供公共和平和安全。关于这些事情大卫宣布,当他登上王位的时候他将树立一个榜样。“刚愎的心当远离我:邪恶的人我不愿知道。背后毁谤邻人,不论是谁,我将剪除:眼光高傲,内心傲慢的人我必不会容忍。我的眼将留意地上忠实的人,他们将与我同住:走正路的人,将服务于我”(诗篇:1014-6)。但是作为统治者,除非他们保护好人免于坏人的伤害,对被压迫者给予帮助和保护,否则就做不到这一点,他们被授予了权力以抑制明显的作恶者和犯罪者,因这些人的错误行为公共安宁受到了扰乱和骚扰。因为我们对梭伦(c.630–c.560 BC)的真知灼见有了足够的经验,他说,“所有公共的事情都依赖于奖赏和惩罚;一旦缺乏,整个国家的统治将动摇瓦解。”因为如果美德不能获得应得的荣誉,许多人心中对公平和正义的热爱就会冷却,如果没有严格的管教和惩罚的实施,恶人的放肆就得不到约束。这两件事情都包含在先知敦促众王和其他的统治者执行“审判和正义”之中(耶利米书:223)。正义就是照看无辜的人,保护他们为他们报复,使他们获得自由:审判就是抵挡恶人的放肆,制止他们的暴行,惩罚他们的过错。

10
,但是这里似乎产生了一个难以理解和令人困惑的问题。如果禁止基督徒杀人,先知在预言主的圣山即教会的时候也说,“他们不应当伤害或破坏”(艾赛亚书:119),那么管理者如何能够同时敬神(虔诚)却又使人流血?但是如果我们理解管理者在施加惩罚的时候,并不是作为个人行为,而是在执行神的审判,我们便能消除所有的疑惑。神的法律禁止杀人;但是,谋杀者却不能不受惩罚,所以立法者就将剑交给了祂的使者,以使他们可以用它来惩罚所有的谋杀者。折磨人和伤害人都不是敬神的行为;但若是奉神的命令,报复那些折磨敬神者的人,则既不是折磨也不是伤害。我希望大家常常记住,这里所做的并非出于人的鲁莽,而是服从于神的权力的。当它作为引导的时候,我们将不会偏离正确的道路,除非神的正义被严格限制,不允许对罪行进行惩罚。但是如果我们不敢制定这样的法律,为何我们应当对惩罚罪人的使者进行指控?保罗说,“他并不是白白的佩剑,因为他是神的使者,一个对作恶者发怒的报复者”(罗马书:134)。所以,如果君王和其他统治者知道没有比他们的服从神更为神所悦纳,如果他们期待增进他们的虔诚与神的正义和正直,那么就让他们但当这种职责吧。这是摩西的感觉,当他意识到自己为神所预定来拯救他的族群的时候,他对埃及人施暴,之后又因为族群的人亵渎神而对他们进行报复,一日之内杀了三千人。这也是大卫的感觉,当他生命将终的时候,他命令他的儿子所罗门处死约押和示每(列王记上:25-9)。因此,在列举国王的美德时,其中之一就是从世上剪除恶人,从上帝之城中驱逐不公正的人。对所罗门的赞扬也是同样的意思,“你热爱正义,憎恨邪恶。”性情温和的摩西为何会变得如此暴躁,以致,沾满了他同胞的血,还要穿梭于帐中再杀人?又为何整个一生都如此和蔼的大卫,临死的时候,竟对他儿子留下那个血腥的遗嘱,不许灰白头发的约押和示每平静的入墓?这两个人,若行仁慈便玷污了他们的手,因他们的严厉反而洁净了,因为他们执行了上帝的报复。所罗门说,“作恶为王所憎恨;因为王位靠正义得以建立”(箴言:1612)。又说,“王坐在审判的位上,以眼目辨出一切邪恶。”(箴言:208)。又说,“智慧的君王辨出恶人,用轮碾压他们”(箴言:2026)。又说,“除去银中的废渣,便能制造精良的器皿。除去王前的恶人,他正义的王位便能坚立”(箴言:2545)。又说,“为恶人辩护的,谴责义人的,这两种人都为神所憎恨”(箴言:1715)。又说,“恶人只是寻求叛乱,所以必有残酷的人来对待他”(箴言:1711)。又说,“若他对恶人说,你是义人;众人将诅咒他,众国将厌弃他”(箴言:2424)。因而,如果拔剑追捕罪人和不敬神的人是真正的正义,那么当恶人在谋杀和杀戮的时候却刀剑入鞘,手不沾血,不但不能赞为善意和正义,反而在犯最不敬神的罪;如果他们常能避免鲁莽和残酷的严厉,被告可以在法庭上得到审判的话。因为我既不赞成毫无理由的严厉,也不认为没有仁慈的法庭可以算为正当,仁慈是众王最好和最忠实的顾问,就像所罗门所宣布的,“王权的支撑”(箴言:2028)。这一点,就像一句老话所说,应当成为君王的首要才能。管理者应当谨防两个极端;他不能以过分的严厉,伤害胜过医治,也不能假装仁慈,纵容对众人的毁灭,陷入最残酷的没有人性之中。在罗马皇帝Nerva的统治之下有一个人说得好,生活在一个君王之下什么都不能做,这确实是一件糟糕的事情,然而生活在一个什么都能做的君王之下,还要糟糕得多。

11
,因为有时君王和国家有必要拿起武器以执行公共报复,其理由便为我们提供了判断在多大的程度上所进行的战争是合法的。因为如果授予他们权力以维持其臣民的安宁,制止制造混乱的人所搅起的骚乱,帮助那些被暴力所压迫的人,谴责罪行,难道除了制止搅乱个人安逸和公共安宁,激起骚乱,实施暴力压迫和野蛮罪行的人的盛怒之外,他们便不能在更多的场合使用这种权力吗?如果他们成为了法律的保护人和维护者,他们必须制止所有这类因其罪行而使法律遭到破坏的企图。不仅如此,如果他们可以正当的惩罚那些伤害少数人的抢劫者,他们难道能允许整个国土遭到抢劫和破坏而不给予惩罚吗?既然,敌对和破坏性的侵入一个他们没有权力的区域,无论是君王还是最下层的人并没有什么区别,这类都应视为抢劫者并受到惩罚。所以,自然的平等和责任要求君王拿起武器不仅为制止私人的罪行,而且在臣民遭到攻击的时候作为保护人去保护他们。这样的行为,在圣经中也有许多段落宣布为合法。(感觉这段写得不好。译注)

12
,但是如果有人反对说,在新约中并没有段落或先例教导对基督徒而言战争是合法的,我的回答是,首先,古代作战的理由,今天仍然存在,并且另一方面,没有根据禁止管理者保护他们所统治的臣民;第二,在使徒的著作中,我们不会去寻求对这一问题的清晰阐述,因为他们的主题并不是组成世俗的国家,而是建立基督的属灵王国;最后,在此顺便指出,我们的救主,通过祂的到来,并未对这方面进行更改。因为(用奥古斯丁的话说)“如果基督的诫律谴责所有的战争,那么当士兵求问得救之路的意见时,就会告诉他们丢弃他们的武器,完全从军事服务中抽身出来。然而圣经却说(路加福音:314),不要敲诈钱财,不要错误的指控人,满足于你的报酬。毫无疑问他并没有禁止那些他命令他们满足于他们的报酬的人服务于军事”。但是所有的管理者在此需特别警醒不要给他们的激情留有出路,即使是在最轻微的程度上。或更确切的说,如果要施行惩罚,他们必不能因愤怒而轻率行事,也不能因仇恨而匆忙行事;他们必须,如奥古斯丁所说,“即使惩罚个人的错误,也当存怜悯之心;”或者如果当他们不得不拿起武器反抗敌人——一个武装的抢劫者——的时候,他们必不能急切的抓住机会,不仅如此,即使机会出现他们也不能利用,除非为强烈的必要性所迫使。因为如果我们要比那些不相信上帝的人做得好,他们期待战争是为了和平,那么我们一定要在诉诸武器之前将所有其它的方式都尝试过了。总而言之,在两种情况中,他们必不能允许自己任由其私人情感所驱使,而只能由对公众的关心所引导。要不然就是滥用他们的权力,这权力交给他们并非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服务于他人的利益。驻兵守卫,联盟以及其它的世俗军事物资的权利都依赖于此种战争权利。驻兵守卫,是指在国中驻扎军队保卫边界;联盟,是指相邻的君王结盟,如果在他们的领地内发生混乱,他们将彼此帮助,联合他们的力量击退共同的敌人;世俗军事物资包括所有用于军事行动的东西。

13
,最后,我想添加以下说明是恰当的:税收是君王的合法收入,他们主要将其用于官职的花费。当然,他们也可以将税收用于其家室的维持,这在某种程度上与他们所行使的权力的尊严是结合在一起的。如此,我们看到大卫,希西家,约西亚,约沙法以及其他敬神的君王,还有约瑟和丹尼尔,在与他们所担任的官职相称的程度上自由的使用公共资金,却没有冒犯虔诚;并且我们在以西结书中读到,一块非常大的领地被指定给了王(以西结书:4821)。确实,在那段经文中,他描绘的是基督属灵的王国,然而他的描绘还是借用了世人中合法的领地。当然,君王必须记住,他们的收入并非那么私人性的财产(保罗对此的证明,罗马书:136),若没有明显的不公正,他们不能乱花;或更确切的说,税收是公民的血,若不节省着用乃是最刺人眼目的没有人性。他们也应到考虑到各种各样的税收只能是支撑公共之必须,没有理由的用征税来骚扰贫穷的人就是专横的贪婪。说这些事情当然不是刺激君王大量奢侈的花钱(毫无疑问当他们已经过分奢侈的时候,没有必要再刺激他们的欲望了),而是因为这是一个最重要的结论:无论他们干什么,他们应当带着一颗洁净的心,有必要教导他们能够合法的走多远,以免他们,因为亵渎的心而招致神的不悦。这种原则对于私人也并非多余,虽然君王的花费会超过通常的边界,他们也不可轻率放肆的予以指责。

Thursday, August 2, 2012

加尔文论世俗政府(1)


1,前面已经说明人要受两重的统治,并且已经对置于灵魂或内心,与永生相关的一种统治加以了充分考虑,接下来我们要说另外一种,它仅仅与世俗的制度和人的行为的外在管理有关。虽然这个主题就其性质来说初看起来与灵魂上的信仰原则——我已经论述过——没有关联,不过如果我们进一步来看,其实我已经恰当的将它们关联起来了,不仅如此,我不得不这样做,尤其是当,一方面,疯狂和野蛮的人在盛怒之下竭力推翻上帝所建立起来的秩序,以及,另一方面,君主的奉承者们过度颂扬他们的权力,甚至都毫无犹豫的将它与上帝的统治相对立。除非我们对这两种极端都加以认识,否则信仰的纯正将不复存在。我们还可以说,在不小的程度上我们应当知道上帝在此是多么仁慈的顾及人类,虔诚的热情可能会更强烈的促使我们来证明我们的感激之情。首先,在论述这个主题之前,有必要注意到我们前面所设定的区别(Book 3 Chap. 19 sec. 16, et supra, Chap. 10),以免,像许多人那样,我们草率的混淆了这两件事情,它们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为有些人,基于听到福音书所承诺的自由,一种承认没有国王没有管理者仅仅仰望基督的自由,便认为只要他们看到在他们之上设置任何权力便不能从他们的自由获得丝毫的益处。因而,他们认为在整个世界改造成一种新的形式——那时没有法庭,没有法律,没有管理者,没有任何这类的干预,如他们所想象的自由——之前,没有什么是安全的。但是,知道对身体和灵魂,现在的短暂人生与将来和永恒的生命加以区别的人,便不难理解基督的灵魂王国和世俗统治是离得很远的两种事情。所以,既然看到在这个世界上寻求基督的王国是犹太人的徒劳,我们应当按照圣经所清晰教导的,知道我们从基督所获得的恩典是属灵的,记得将他应许和提供给我们的自由局限在恰当的范围之内。因为,为什么嘱咐我们“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役的轭套住”(加拉太书:51)的同一位使徒在另一段话中又禁止奴隶们挂念他们的状态呢(哥林多前书:721)?除非灵魂的自由与世俗的奴役完全相容。在这种意义上,下面的话就可以理解了,他说:“不分犹太人或希腊人,为奴的或自由的,男人或女人”(加拉太书:328)。又说:“在此并不分希腊人或犹太人,受割礼的或未受割礼的,野蛮人,锡西厄人,为奴的或自由的:惟有基督是一切,又在一切之中”(歌罗西书:311)。这就表明,基督的王国与你在世人中的境遇没有关系,与你生活在何种法律之下也没有关系,因为它并不由它们所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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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区别还不至于证明我们的如下想法是对的:世俗统治的整个系统败坏,却与基督徒无关。确实,喜欢无拘无束的信仰狂热者,坚持宣称:既然在我们死后依靠基督进入上帝的王国坐在天使中间,那么我们便不值得,也远不配我们的尊严去关心那些与基督徒无关的世俗不洁的事。他们说,没有法庭的法律有什么目的呢?但是基督徒与法庭有什么关系呢?不仅如此,如果杀人是非法的,那么我们与法律和法庭又有什么关系呢?但是正如我们最近所指出的,那种统治与基督属灵和内在的王国是明显不同的,所以我们应当知道它们并不彼此冲突。前者,即使我们现在活在世上,在某种程度上也已经开始了天国的统治,必死的短暂的一生开启了不死不朽的恩典,而对于后者,只要我们活在世上,就必须培养和维持对上帝的敬拜形式,捍卫合理的教义和教会条件,调整我们的行为适合人类社会,养成我们的生活方式符合世俗正义,与人彼此和解,爱护公共和平和安宁。所有这些,如果现在存在于我们之内的神的国将此生终止了,我承认都是多余的。但是如果在我们渴望真正的虔诚之时,上帝仍要我们做世上的朝圣者,并且如果这样的朝圣之旅需要那样的辅助手段,那么取消它们的人就是抢劫了他作为人的属性。至于他们辩称在神的教会中应当有这样的完美,她的引导便足以取代法律,其实他们是愚蠢的把她想象成了一种在人类社会中根本不可能存在的东西。因为恶人的傲慢是如此的咄咄逼人,他们的不公正是如此的顽固,以致,任何法律的严厉都很少能够约束;如果他们看到他们邪恶完全不会受到惩罚,我们又能期待强力很少能够阻止其作恶的人能干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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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将在一个更合适的地方来讨论世俗统治的使用。此时我们只希望大家能够理解,若想终止世俗统治是完全野蛮的想法,它对人的意义并不少于面包和水,阳光和空气,然而它的尊严要更加优越。它的目的不仅仅是像这些东西一样使人能够呼吸,吃喝,保暖(虽然它确实包括所有这些,然而它还能使人们在一起共同生活);我想说,这不是它唯一的目的,它的目的是:偶像崇拜,亵渎上帝的名,毁谤祂的道,以及其它违反信仰的事不会在人群中爆发和扩散;公共的安宁不会搅乱,每个人的财产能得到保障,人们彼此能进行正当的贸易,诚实和得体得以养成;简言之,信仰的公共形式可以在基督徒中存在,人性能够在人中存在。愿人不要惊于我现在将创建正确的信仰的任务交给人类的政府,虽然之前我似乎将它置于了超越人类意志的地方,因为我仍同以前一样,不会允许人们随意制定与信仰和敬拜上帝有关的法律,我赞成导向此目的——即阻止真正的包含在神法之中的信仰被公开的亵渎和玷污时而不受惩罚——的世俗秩序。但是,如果我们将世俗统治的各部分分开论述,这种条理清晰的安排将会帮助读者更好的理解我们是从什么角度来看待整个世俗统治的秩序的。现在分为三个部分:管理者,他是法律的主持者和保卫者;法律,他据此进行统治;公民,他们由法律统治,服从管理者。那么让我们考虑一下,首先,管理者的职能是什么?这种职能是否为上帝所认可的合法呼召?他的责任的性质是什么?他的权力的边界?第二,基督的政府依据何种法律进行调整?最后,作为公民,法律有什么作用?应当如何服从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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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管理者的职能,主不但宣称祂对其认可和乐意,而且通过祂所使用的极其尊荣的称谓强烈的向我们推荐。我们可以举出几个例子(Exod. 22:8, 9; Ps. 82:1, 6; John 10:34, 35; Deut. 1:16, 17; 2 Chron. 19:6, 7; Prov. 8:15)。当那些担当管理者职位的人被称为“众神”的时候,请不要认为那个称谓是无足轻重的。这暗示他们受神之托,他们被授予了神的权柄,并且实际上代表了神,作为神的替代者行使权力。这并不是出自我的意见,而是基督的解释。祂说,“如果圣经称他们为‘众神’,神的道便临到他们”(约翰福音:1035)。这意思若不是说,他们的事务是由神所交付的,在他们的职位上服侍神,并且(如摩西和约沙法王对被任命为每个犹大城市的法官所说)施行审判,不是为人,而是为神,那又是什么意思呢(申命记:116,历代志下:196)?通过所罗门的口“智慧”肯定了同样的意思,“众王藉我统治,诸君藉我制定正义的法律。君王藉我统治,贵族及世上一切的审判者莫不如此”(箴言:81516)。因为这似乎是说,世上的最高权力交给君王和其他的统治者,并不是因为人类的错误决定,而是神的意志,祂的律法在祂看来对于管理人事是不错的,因为祂在场,并管理制定法律和执行司法公正之事。对此保罗也明白的教导说,当他于上帝的恩赐中列举统治的公职时,这些公职根据恩典的大小各不相同,然而应当被基督的仆人为着教会的建造而使用(罗马书:128)。当然,在那个地方,他的意思是指初代教会被任命来担当公共传道的长老议会。这种公职,从使徒行传到哥林多书,他称之为“统治权力”(哥林多前书:1228)。而且,正如我们知道世俗权力有着同样的目的,毫无疑问他也会将每种正当的统治权力推荐给我们。当他正式谈论这个话题的时候,他说得更清楚。因为他说“没有权力不是出于神的:所有的权力都是有神所定的;”统治者是神的使者,“不会对善人行恐怖,而是对恶人行恐怖”(罗马书:1313)。对此我们还可以增加一些圣徒的例子,其中有些人但当了国王,如大卫,约西亚和希西家;有些人担当了统治者,如约瑟和丹尼尔;有些人担当了自由人的世俗管理者,如摩西,约书亚和众士师。他们的职能都是上帝所明确认可的。所以不要怀疑世俗的权力,在上帝看来,不但神圣合法,而且是世人所有位置中最神圣最尊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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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期待引入无政府状态的人,反对说,虽然古代的君王和士师管理着野蛮的人群,然而今天,那种奴役的统治模式已经完全不符合基督用祂的福音所带来的完美了。他们在这些话中不仅暴露了他们的无知,而且也暴露了他们魔鬼般的傲慢,因为这样的完美在他们身上百分之一都看不到。不管他们是谁,驳斥是很容易的。因为大卫说,“所以现在,你们众王要变聪明:你们世间的审判者要受教导;”“以嘴亲子,以免祂发怒”(诗篇:21012),祂并没有命令他们放弃权力回归私人生活,而是将他们被授的权力服从于基督,以使祂统治一切。同样的方式,当艾塞亚预言教会,“众王要做养父,王后要做养母”(艾赛亚书:4923),他也并不是要叫他们放弃他们的权力;他反而给了他们尊贵的“虔诚的敬神者的保护人”称号;因为那预言是指基督的降临。我有意省略了整本圣经中非常多的片段,尤其是在诗篇中,在这些段落中都宣称了所有统治者的正当权力。其中最著名的段落是保罗劝告提摩太说,要在聚会中为众王祷告,并附加了理由,“以使我们可以虔敬正直的过着平静的生活”(提摩太前书:22)。在这些话中,他建议教会的世俗条件担当他们的保护角色。


6
,这种考虑应当一直存在于管理者的头脑之中,因为它适合提供一种强烈的动机以履行职责,并且给予有效的慰藉,抚平他们工作中确实会出现的众多的重大困难。对正直,审慎,谦和,克制,清白要有多大的热心,应当支配那些知道自己被任命为神的正义的使者的人!当他们被告知法庭本是神审判的地方,他们又怎敢容许不公正的发生呢?当他们知道他们的口本是宣扬神的道的工具,他们又怎会冒险宣布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呢?当他们知道他们的手本是用来书写神的律法,要多邪恶的内心他们才会签署邪恶的法令啊?简言之,如果他们记得他们是上帝的使者,这会促使他们全心全力自我审察,在他们自己身上应当可以展示一种神的意志,守护,良善,仁慈和正义的形象。他们也应当时常谨记:如果“怀欺骗之心来做主的工作”的人受诅咒,那么怀欺骗之心来行正义的人将受更重的诅咒。所以,当摩西和约沙法王敦促他们的法官履行职责的时候,他们除了我们已经指出的考虑之外找不到更有力的刺激他们的头脑的话了,——“你们行事应当谨慎:因为你们审判不是为人,而是为主,当你们审判的时候,祂与你们同在。所以,现在你们应当敬畏耶和华;谨慎行事:因为我们的神没有不公正,不因人而异,也不收贿赂”(历代志下:1967;申命记:116;等等)。在另外一段话中说,“上帝站在众掌权者之中;祂审判众神”(诗篇:821;艾赛亚书:314),当他们听到他们是神的使者,有一天他们须为自己所受之托向神交代,他们应当可以受到鼓励以履行职责。这种劝诫应当可以对他们产生重要的影响;因为如果他们犯任何罪恶,不仅被他们恶意折磨的人受到了伤害,而且也侮辱了上帝,他们玷污了祂神圣的法庭。另一方面,当他们反思他们不是在从事一种与神的仆人不相符的世俗工作,而是担当一种最神圣的职务,因为他们是神的使者,他们将从中获得重要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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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不受所有这些经文约束,自以为是的谩骂这种神圣的统治的人,似乎那是一件为信仰和基督徒的虔诚所不容的事情,他们难道不是谴责上帝本身吗?祂的仆人遭到羞辱祂便不能不遭到羞辱。这些人不仅毁谤尊贵,甚至是不叫神来统治他们(撒母耳记上:87)。因为当以色列人拒绝撒母耳的权力的时候,如果神真的这样说了以色列人,那么今天对那些允许他们自己挣脱神所设立的权力的人,祂难道不会训斥他们吗?但是看起来,当我们的主对祂的门徒说,“外邦人有君王做他们的主人;那对他们行使权力的被称为恩人。但你们不应当这样:你们中间最大的,倒要像较小的;做首领的,倒要像服侍的”(路加福音:222526);祂通过这些话却是要禁止基督徒成为君王或统治者。好厉害的解经者!在门徒中间产生了一个争议“谁最大”。为了制止这种虚荣的野心,我们的主告诉他们说,他们的统治并不像世上君王的权力,一个人凌驾于另一个人之上。我想问,在这种比较中有贬损王权的尊贵吗?不仅如此,除了证明王权不是使徒的职责,又证明了什么呢?此外,虽然在管理职位中有不同的形式(指多种统治模式或政府模式),然而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是作为神的命令为我们所接受。因为当保罗说“没有权力不是出于神的”,他包括了一切统治权力,即使是这一切之中最不令人满意的,也得到了最高掌权者(即上帝)的尊重。这如同对所有人(除了那个所有人都要服从其专横意志的独裁者)的公开奴役一样,为古代的英雄和杰出的人物所厌恶。但是圣经为了消除这种错误的判断,明确肯定“众王统治”是出于神的智慧,并给予特别的命令“尊重君王”(彼得前书: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