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September 5, 2011

论宽容(3)


现在让我们考虑教会是什么。教会,我认为是人们自愿组成的社团,基于自愿而将他们自己结合在一起,用他们断定的可以为上帝悦纳并对他们灵魂的拯救有效的方式来公开敬拜上帝。

我说教会是一个自由和自愿的社团。没有人一生下来就是某个教会的成员;否则父母的信仰就会像他们的世俗财产一样通过同样的继承权转继给孩子,每个人就像保有土地一样保有他的信仰,没有什么比这更荒唐了。所以,事情只能这样:没有人自然的就应该属于任何一个特定教会或者教派,而是每个人自愿的加入这样的社团,在其中他相信他已经找到确实为上帝所悦纳的信仰告白和敬拜。拯救的希望,既然是加入那个团契的唯一原因,那么就只能是呆在其中唯一理由。如果后来他发现自己加入的那个社团的教义的错误或者敬拜的不相宜,为什么他不能像当初自由的加入一样自由的退出?一个信仰社团的成员除了依靠对永恒生命的期待之外,没有什么能够使他们联结在一起。所以,教会就是一个信徒们为着那个目的自愿结合的社团。

接下来我们考虑这种教会的权力是什么,以及它服从什么样的法律。

鉴于没有社团,无论多么自由,或者无论因为多么微不足道的理由建立,不管是哲学家们为了交流学问,商人为了贸易,或者闲人为了相互交谈和讨论,如果不通过一些法律调整,并且其成员都同意遵守一定的秩序,我要说,没有教会或者公司,能够最低限度的维持和聚在一起而不是马上解体成为一盘散沙。聚会的地点和时间必须商定;成员加入或者退出的规则必须订立;职位的级别,以及让事情有序的进行,诸如此类的东西,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既然加入教会社团,就像已经说明的那样,是绝对自由和非强制的,那么必然遵从“制定其规则的权利只能属于教会本身”的原则;或者,至少(这是一回事),属于这个教会基于共同的同意已经授权的那些人。

也许有人会反对说:这样的社团不能称为一个真正的教会,除非它拥有一个主教或者长老,统治的权力来源于耶稣最初的门徒,通过连续的继承直到现在。

对此我的回答是:首先,请他们出示那份基督强加于祂的教会那条法律的法令。并且请任何人不要认为我鲁莽,如果真是这样我要求那部法令的措辞必须非常明确和肯定;因为祂曾向我们承诺,无论哪里,有两三个人以祂的名义聚会,祂就在他们中间,(马太福音:1820)这句话的意思正好相反。对于一个真正的教会,那样的聚会是否还需要其它一些必要的东西,恳请你们考虑。我确信,对于灵魂的拯救不再需要什么了,对于我们的目的也足够了。

其次,我恳请注意,即使在教会中非常强调上帝创立(或神创)与连续的继承的一种确定的统治者秩序的那些人当中,也是存在巨大分歧的。现在,他们的分歧使我们有必要仔细考虑,然后自由的选择一种我们认为最好的说法。

最后,我赞同这些人在他们的教会中拥有一个统治者,通过他们认为必要的一系列继承而建立,假如同时我可以自由的加入那个社团,在其中我相信建立的制度对于我的灵魂的拯救都是必要的。以这种方式在各方面保持教会的自由,每个人除了他自己选择的立法者没有强加于他的。

但是,既然人们如此关心真正的教会,在此我想顺便问他们一声,倘若规定加入团契的条件包括圣灵在圣经上以明确的语言所宣布的那些事情,而且只包括这些事情,作为拯救的必要条件,不是更符合基督的教会吗;我想问,较之人们将他们的“发明”和解释强加于另一些人,就像他们拥有上帝的权力一样,通过教会法建立教会,作为基督教信仰宣告的绝对必要条件,这样的事情圣经既没有提到,或至少没有明确的要求,前者不是更符合基督的教会吗? 无论谁为教会团契要求那些东西,而这些并非基督为着生命的永恒而要求,那么,可能他真正想建立是符合他自己观点和利益的教会;但是这样并非根据祂的法律所建立的教会怎么能够被称作基督的教会?我不能理解,这样的教会将那些祂有一天会被祂接受到天国的人排除在它的团契之外。不过在此不是深入讨论真正教会的标志的恰当时候,我只是想提醒那些如此热切的为他们自己社团的法律辩护的人,以及那些不断喧嚣的喊叫,“教会!教会!”,就如以弗所(古希腊重要贸易城市)的银器匠为他们制作的女神戴安娜(古罗马神话中与狩猎,贞洁和月亮有关女神)饰物所做的那样,大概都是基于同样的原则;对此我想说,我希望提醒他们,福音书常常宣告真正的基督的信徒必受迫害;但是基督的教会应当迫害别人,并且用火与剑来强迫他们接受其信仰和教义,我还从未在新约中发现。

信仰社团的目的(如前所述)是对上帝的公共敬拜,并且通过这种敬拜获得永恒的生命。因此,所有的诫律应当为着那个目的,所有的教会法律应当以此目的得到限制。教会既不得处理关于世俗财产的事,也不得在任何场合使用强制力。因为强制力完全属于世俗的管理者,所有外在的财产受其管辖。

但是,有人可能会问,如果教会法必须这样完全丧失强制性的权力,那么它们通过什么手段来建立呢?我的回答是:它们必须通过与那样的事情的性质相适宜的手段,在这样的事情上,表面上的信仰告白和遵守——如果不是出自思想上的确信和认可——是丝毫无用和无益的。使教会成员保持不逾越其责任的手段是鼓励,劝诫与建议。如果通过这些手段犯规者还不能悔改,错误还不能承认,那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如此倔强和顽固的没有给他们的改正留有丝毫的希望的人,只有驱离这个教会了。这是教会权力最后和最大的强制力。除了教会与驱离的成员之间的关系终止外,没有其它的惩罚可以施加了。这样被谴责的个人不再是那教会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