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September 7, 2011

论宽容(4)


这样解决这些事情之后,下面让我们探讨:宽容的责任到底有多大的范围?到底要求每个人宽容什么?

首先,我认为,教会不能因为宽容的责任而容纳那种劝告之后仍然不断顽固的违反教会法律的人。因为,这些法律既然是团契的条件和教会的契约,如果容许这种违规而不加指责,那么教会就会立即因此而解体。虽然如此,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中,要注意——在宣判逐出教会并执行的过程中,不能带有粗鲁的言词和行为而致使被逐出教会的人有任何人身和财产的伤害。因为(如经常提到的)强制力只能属于世俗的管理者,而不能允许任何私人在任何时间使用强制力,除非在反抗不公正的暴行的自卫中使用。驱逐教会没有,也不能剥夺被驱逐的人的任何以前拥有的世俗财产。所有那些事务属于世俗政府并在管理者的保护之下。驱逐教会的整个强制力仅仅包括:宣布教会关于驱逐的决定,从而解除教会与一些成员之间的关系;关系终止之后,教会与其成员对一些事情的分享也随之终止,而任何人所拥有的任何世俗权利则并不因此而终止。因为教会的牧师拒绝分与他面包与酒对于被驱逐的人并没有世俗伤害,在举行圣餐礼时,花费的不是他而是别人的钱。

其次,没有私人有任何权利以任何方式损害另一个人的世俗享乐,因为他属于另一种教会或者信仰。所有的作为一个人或者一个公民而拥有的权利和公民权(franchise),不可侵犯的应保留给他。这些都不是信仰的事情。无论他是基督徒或者非基督徒,都不得对他施加暴行和伤害。不仅如此,我们不能仅仅使用我们自己满足的严格正义的狭窄尺度;还须慈善,宽大与慷慨。这是福音书所吩咐的,这是理性所引导的,这也是我们生来具有的自然身份所要求我们的。如果有谁误入歧途,那是他自己的不幸,并没有伤害到你;因此,你既然料想他在将来的世界会痛苦,也就无须人为的惩罚他的此生。

我所说的在信仰上不同的个人之间的互相宽容,依我的理解不同的教会之间也应如此:任何一个教会对其它的教会都没有任何方式的管辖权;即使当世俗的管理者(如有时发生的那样)加入这个或那个团契,也不例外。因为世俗政府并不能给与教会新的权利,当然教会也不能给与政府新的权利。所以,不管这个管理者加入或离开哪个教会,教会还是和它以前一样——一个自由和自愿的社团。管理者的到来,教会既不需要他的剑的权力,他的离开,教会也不会失去教导和驱逐的权利。对于一个非强制性的社团而言这是一项基本和不可改变的权利——即它有权力驱离任何违反它的制度的规则之成员;但是它不能通过任何新成员的加入而获得对那些没有加入的人的任何管辖权利。所以,不同的教会之间应当遵守和平,平等及友好的原则,私人之间也是如此,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管辖的借口。

举一个例子,事情可以说得更清楚,让我们以两个教会为例——一个是阿米念派(Arminian),一个是加尔文派(Calvinist)——存在于康斯坦丁堡(Constantinople,土耳其港口城市)的两个教派。谁能说因为在教义与仪式上的不同其中一个教派有权利剥夺另一个教派成员的财产和自由(如我们看到的在其它地方发生的那样),而让土耳其人在一旁笑看基督徒对基督徒的不人道的残酷?但是如果其中一个教派有权力病态的对待另一个,那么我要问这种权力属于哪一方,依据什么样的权利?无疑的,人们会说,正统的教会对错误或者非正统的教会拥有这种权力。这样大而似是而非的话,实际上等于什么也没说。因为每个教会都认为自己是正统的;而别人是错误的或非正统的。因为,无论一个教会相信什么,它都认为自己所信为真,并把与之相对的宣称为错。所以,争论的双方在他们的教义的正确性和仪式的纯正性上,双方是平等的;也没有任何一位审判者,不管在康斯坦丁堡还是世界任何其它地方,他的判决能够解决这种争端。这个问题的裁定只能属于所有人的最高审判者,对错误的惩罚也只能属于祂。同时,让那些人考虑他们这样犯罪是多么的可恶,鲁莽和傲慢的虐待他们完全不能理解的另一个主人的仆人,如果不是在他们的错误上增加不公正,那么也是在他们的傲慢上增加不公正。

不仅如此,进一步说:假如能够表明争论的教会有一方是对的,也不能因此而使正统的一方有毁灭另一方的权利。因为教会既没有审判世俗事务的权力,而且火与剑也不是说服人们思想上的错误并告知其真理的恰当工具。尽管如此,我们不妨假设,世俗管理者偏向于帮助其中的一方并把他的剑交到他们手里,(经过他的同意)于是他们可以随意的惩罚他们的反对者。那么谁会说:土耳其的皇帝可以授与一个基督教会惩罚另一个基督教会的权利?一个无信仰者,不能因为信条的原因而拥有惩罚基督徒的权力,那么他就不能授与任何基督徒社团这样的权力,也不能给与他们连他自己都没有的权利。这就是康斯坦丁堡的情况;在任何基督徒的王国,也是同样的道理。世俗权力在任何地方都是如此。较之异教徒,基督徒君主手里的权力也不能授与教会更大的权力;换言之,完全没有这样的权力。

然而,值得注意和令人遗憾的是,那些最粗暴的真理的捍卫者,错误的反对者和宗教派别分立的谴责者,却很少流露让他们狂热的那种对上帝的热情,除非世俗的管理者站在他们一边。但是只要法庭的帮助给与他们更好的结果,他们便立即自我感觉成了强者,然后和平与慈善弃之一边了。否则,他们谨守虔诚。在他们还没有拥有迫害他人的权力并成为主宰的地方,他们渴望公平相处并宣扬宽容。当他们没有世俗权力支撑时,他们能够非常有耐心并冷静的忍受邻里偶像崇拜,迷信,异端的泛滥;对此在其它的情况下信仰的兴趣却使他们极端的忧虑。他们并不主动抨击在法庭上盛行的或者被政府支持的那些错误。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满足于吝惜他们的辩论;然而辩论才是唯一正确的传播真理的方法,有力的辩论和好的理由与文雅的温和和恰当的使用相结合,真理才能获胜。

因此,不管是个人还是教会,不仅如此,即使国家,谁都不能以信仰的借口拥有任何正当的名义而侵犯彼此的世俗权利和世俗财产。对此抱有异议的那些人应该好好想想他们自己,他们会因此给人类埋下多么有害的纷争和战争的种子,激励起何等强烈的的无休无止的仇恨,掠夺和杀戮。只要那种认为世俗的统治权力是上帝的恩赐,信仰应该用强制力来传播的观点盛行,那么在人们之间就不可能建立和维持和平和安全,甚至连通常的友好也不可能。

第三,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对那些以某些教会特征和神职区别于其他人(区别于俗人,如他们乐于对我们的称呼)的人,宽容的责任是什么;不管是主教,神父,长老,牧师,还是其他尊贵的人。我无意在此考察这种权力的来源或者神职人员的尊严。我只想说,无论他们的权力来自何处,既然是教会的权力,就应当限制在教会的范围,而不能以任何方式越入世俗的事务,因为教会本身绝对的应该与国家分离并划清界限。这二者之间的边界是确定不变的。谁若把这两个在来源,目的,事务,以及所有的方面区别明显完全不同的社会混淆起来,谁就等于是把天国与尘世这样非常遥远并相反的事物混为一谈。因此,无论是拥有多么尊贵的教会职位,他也不能以他们之间信仰的不同为借口,而剥夺另一个不属于他的教会和信仰的人的自由或财产。因为对整个教会而言不合法的事情,不能因为任何教会的权利而对这个教会的成员变得合法。

但是这不是事情的全部。仅仅教士自身放弃暴行和掠夺以及所有迫害的方式还是不够的。自称使徒的继承人并接过教导职务的人,也有义务去告诫他的听众有责任和平和善意的对待所有的人,对待错误者也和对待正统者一样;对待那些在信仰和敬拜方式与他们不同的人也和对待在这些方面赞同他们的人一样。并且他还应当勤勉的劝诫所有的人务必慈善,顺服和宽容,不论是个人还是管理者(如果教会中有这样的人的话),努力的致力于化敌为友和缓和那些狂热和无理性的思想对抗,不管是为他自己教派狂热还是被煽动起来的对反对者的狂热。如果每个地方的教堂讲坛都回响着这种和平和宽容教义的声音,我不会去描述在教会和国家会产生怎样幸福和伟大的成果,以免让我看起来对那些人反映太激烈了,而我并非想诋毁他们的尊严,也不想让他们的尊严被别人和他们自己贬低。但是我要说,事情本来应该那样。如果一个人宣称自己是上帝之道的牧师,和平福音的传道者,却教导相反的东西,那么,要么没有理解,要么就是把和平的主对他的呼招,并且将来有一天还要向祂交代的事情抛到脑后了。如果基督徒被告诫要放弃所有方式的报复,即使在屡遭触犯和伤害之后亦要如此,那么,当他们未遭苦难和伤害不是更应该对那些从未伤害过他们的人克制暴行并放弃所有方式的折磨!他们当然的应该谨慎和温和的对待那些人,这些人仅仅关心自己的事情,除了以他们认为的能够被上帝悦纳的方式敬拜并且通过这种敬拜而充满永生拯救的希望之外不再热心其它的事情(不管旁人怎么看他们)。在私人的家庭事务上,在财产管理上,在身体健康的保护上,每个人都可以考虑依自己的方便,用自己最喜欢的方式去做。没有人会抱怨他的邻居在这些事情上的错误管理。没有人会因为另一个人在播种土地或者女儿结婚的事情上犯错而愤怒。没有人会纠正一个在酒店中挥霍他的财产的人。让每个人或拆或建或者花他乐意花的钱,没有人窃窃私议,没有人加以控制;他有他的自由。但是,如果谁不经常去教堂,不遵守习以为常的宗教仪式,或者不领自己的孩子加入这个或那个教会的神圣仪式,马上就会引起一场风波。左邻右舍会充满喧闹之声,每个人都跃跃而欲成为如此大罪的复仇者,并且这些狂热分子很少有耐心去克制他们的暴行和掠夺,直到案件审理,那个可怜的人经正当程序被宣告丧失自由,财产或者生命之后。Oh,我们每个派别的教会雄辩家都会竭尽他们的辩才,试图说明他们能够挫败人们的错误思想!但是请他们放过他人吧。请他们不要用强制的手段去提供别人的理性的需要,这种强制力属于另一种管辖权,成为教士的手段实是一种错误。请他们不要呼求世俗管理者的权力来帮助他们的雄辩或者学识,以免当他们自称只爱真理的时候,他们的无节制的狂热,充满的却只是火与剑,从而暴露他们的野心并表明他们想要的其实是世俗的统治权。因为,很难从感觉上说服人:一个眼不掉泪,思想上满意的把他的弟兄交给执行者去活活烧死,确实是真诚和由衷的要去拯救他的弟兄脱离将来的世界的地狱之火。

最后,让我们来考虑在宽容的事情上管理者的职责,这当然是非常值得考虑的问题。

我们已经证明,对灵魂的关心不属于管理者的事情。不是管理者关心的事,我的意思是(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管理者的事情是由法律规定并由惩罚来强制的。但是一种慈善的关怀,是指教导,劝诫和说服,是不会被任何人拒绝的。所以,这种对每个人灵魂的关怀属于他自己并且留给他自己。但是,如果他对自己的灵魂漠不关心呢?我的回答是:如果他对自己的健康或者他的财产漠不关心呢?这种事情不是比别的事情与管理者的统治更近吗?管理者能够用明确的法律来保证这样的人不该变穷和生病?法律只能尽可能的规定,臣民的财产和健康不因他人的欺骗和暴行遭受损害;它们不能保护这些人免于自身的疏忽和错误管理。不论一个人愿意与否,都不能强迫他富裕或者健康。不仅如此,上帝本身也不会违背人的意志来拯救他们。然而,让我们假设一下:某个君主欲强迫他的臣民积累财富或者保持身体的健康和力量。应当通过法律以让这些臣民只能找罗马的医师吗?并且每个人只应当根据他们的药方而活下去吗?想想,除了梵蒂冈(Vatican),或者基尼瓦(Geneva)药店里的药物,禁止到其他地方去买,会怎么样?或者,为了使臣民富裕,应当通过法律强迫他们成为销售商或者音乐家?或者,每个人都应当开饭店,做铁匠,因为有人通过这些行业富足的供养了他们的家庭并变得富裕?但是,有人可能会这样说:创造财富的途径有上千种,通往天堂的路只有一条。确实,这话说得好,特别是那些为信仰强迫他人走这条或那条路的人辩护的人。因为如果有好几条路通往天国,那么就不会留下那么多的强迫借口了。但是现在,如果我正根据那个引导人到耶路撒冷的神圣地理学劲头十足的开始我的长途跋涉,为什么要被他人虐待和折磨?可能因为:我没有穿高统靴;或者我的头发未按某种样式修剪;或者我未按某种方式受洗;或者在路上我吃了肉或其它很对我胃口的食物;或者我绕开了一段在我看来要导向荆棘或悬崖的歧路;或者在几条通向目的地的路中我选了一条在我看来最近最好走的路;或者我避免与不怎么严肃的人以及过于酸腐的人为伴;或者,最后,因为我跟随了一个穿或未穿白衣,戴或未戴主教头冠的人。其实,如果我们正确考虑的话,我们会发现:这其中的大多数都是无甚意义的事情(如果不带迷信或虚伪,对信仰或灵魂的拯救而言就不会有任何损害)可遵守可不遵守。我说,就是诸如此类的事情在基督徒弟兄之间激起不可和解的敌意,而本来基督徒在信仰的实质内容和真正的基础上都是意见一致的。

但是假如我们承认这些不合他们模式就要遭受惩罚的宗教狂热者的意见:这些不同的条件将导致不同的结果。我们又会得出什么结论呢?这其中只有一条路是通向永生幸福的路:但是在这许多条路之中,哪一条路对还是不能确定的。现在,不论管理者是对国家的关心,还是正确的立法,都不能比每个私人探索和研习他自己的路更确定的发现引向天堂的路。我身体虚弱,因为疾病而情绪低落,这种病(我猜想)只有一种治疗的方法,但是我还不知道。因为只有一种,并且未知,所以应该由管理者来为我规定一种治疗的方法?因为对我而言只有一条路逃离死亡,所以安全的方法就是按管理者的指令去做?所有那些事情,每个人应该真诚的询问他自己,通过沉思,研习,探索,和他自己的努力而获得相关的知识,不能视为某种人的特有权利。君主们在权力上确实生来就高于其他人,但是在自然属性上大家是平等的,权利和统治的技巧都不会必然的带来别的某种知识,与真正的信仰就更没有关系了。因为如果有关系,那怎么解释地球上的君主在宗教事务上会有如此大的分歧?但是如果我们承认君主比他的臣民更可能知道那条永恒生命的道路,或者至少承认在这种不确定的事情上私人最安全最可行的方法就是按照君主的命令行事。你会问:“那意味着什么?”如果他命令你去从商,你能因为担心不会成功而拒绝吗?我的回答是:我会按照君主的命令去从商,因为,如果我在贸易上失败了,他完全有能力用其它的途径弥补我的损失。如果他的宣称是真实的,是想要我兴旺致富的,当我因为失败而破产的时候他会让我再一次站立起来的。但是,在考虑将来的世界的问题上不是这么回事;如果我走错了路,如果因此而毁了自己,是不能通过管理者的权力来弥补这种损失和减轻我的痛苦的,也不能使我得到任何程度的恢复,更不必说完全恢复到良好的状态了。对于天国君主能够给与什么保障呢?

有人可能会说:他们并不认为这种完全可靠的判断——在信仰上所有人应该被要求跟从——在于世俗的管理者,而认为在于教会。教会决定的事情,世俗的管理者命令遵守;他用他的权力保证在信仰的事情上除了教会教导的任何人不得去做或相信别的。所以那些事情的判断在于教会;管理者本人只是服从,并要求其他人服从而已。我的回答是:自教会备受尊重的使徒时期之后,谁没有看到教会的名义经常的被用来向人们的眼里扔尘土?但是,在目前的情形中,这样解释对我们没有帮助。引导到天堂的只有一条狭窄的路,管理者并不比私人了解得更多,因此我不能放心的由他来指导我,对这条路他可能和我一样无知,他当然的不会比我更关心自己的拯救。在那么多的犹太国王中,有多少国王,以色列人盲目的跟从他们而没有堕入偶像崇拜并因此灭亡?然而,你还是要求我鼓起勇气并告诉我现在一切都安全可靠了,因为管理者现在要求服从的不是他自己在信仰上的法令,而是教会的法令。请问:是什么教会的法令?当然是他最认同的了。在这件事情上,似乎他用法律和惩罚强迫我加入这间或那间教会,并不混杂他自己的判断。由他自己来引导我,或者将我交由别的人来引导,这有什么区别呢?这两种方式我都将依赖他的意志,都是由他来决定我的永生的情形。一个在国王的命令下敬拜巴力神(Baal)的古以色列人,会因为有人告诉他国王的命令中没有他自己的意志或者他的臣民的影响,只是被教士们商议认可并由教会长老们宣布的神圣权利而得到更好的条件?所以,如果任何教会的信仰可以变成真实和拯救的信仰,只是因为那个教派的首领,教士和神父们以及那个部落的人竭尽所能的吹捧和颂扬它,那么究竟还有什么信仰能够被认定是错误,虚假和毁灭性的?我怀疑索悉尼派(Socinian)的教义,我也怀疑天主教派(Papist,教皇的信徒)或者路德派(Lutheran)的敬拜方式;对我来说,因为在信仰的问题上除了教会长老们的商议和权力他并没有命令别的,因而在管理者的命令下加入那些教会中的这个或那个会略微安全些吗?

但是,实事求是的说,我们必须承认:大多数教会(如果一个由神职人员组成,制定教规的议会必须这样称呼的话)更易于受法庭的影响而法庭受教会的影响。在正统派和阿里乌斯派(Arian,由亚历山大里亚的基督教牧师阿里乌斯Arius[AD250——336]提出,其争论的焦点是三一理论。阿里乌斯认为耶稣并不是一个完全的神,而是三一中较低的一位)皇帝交替统治下的教会是个什么样子,已经为人所熟知。或者如果那些事情太过久远的话,我们现代英格兰的历史提供了鲜活的例子:在亨利八世,爱德华六世,玛丽,以及伊丽莎白的统治下,牧师们是多么容易而圆滑的改变他们的教规,信条和敬拜的形式,任何事情都根据那些国王和女王的意愿。然而那些国王和女王在宗教信仰的观点上如此的不同,颁布的法令相去甚远,以至于没有人凭他自己的理智(我可以说除了无神论者几乎没有人)能够说:一个诚实和正直的上帝的敬拜者能够以可靠的道德心遵守他们几个的教规。所以结论就是:一个国王不论是宣称以他自己的判断规定他人的信仰,还是宣称以教会的权力和他人的建议,这是一回事。教士们的决定——教士之间的分歧和争论早已为人所熟知——并不会比国王更安全可靠;即令他们完全的一致也不会增加新的世俗权力。然而,还必须注意这样的事实:国王对于那些他不喜好的信仰和敬拜方式,很少理会。

总而言之,完全裁决这种争议,主要考虑的应该是:尽管世俗管理者在信仰上的观点可能可信,他指出的道路也可能确实是真正的福音,然而,如果我不是完全的被他的观点说服,那么我跟从它就不是安全的。无论我走哪条路,只要违背我的道德心的指示,就不可能到达那蒙福的所在。我可以通过我不喜欢的手艺获取财富;我可以通过我不确信的药物治愈一些疾病;但是,我不能通过一种我不相信的信仰和一种我反感的敬拜方式获得拯救。一个不信者接受另一个人宣称的外在形式是没有徒劳的。只有信仰和内心的真实才可能获得上帝的悦纳。如果一个病人服药马上就吐出来,那么很可能有效很被他人认可的药物对他也没有效果;如果你猛灌一个病人药物而他特殊的条件使它转变为毒药,那是不可能治好的。一句话,信仰上无论什么都可以怀疑,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我相信不为真的信仰就不会为真,对我也没有益处。所以,国王们在拯救灵魂的借口下强迫他们的臣民加入他们的教会团契,是没有用的。如果他们相信,他们会自愿加入,如果他们不相信,他们的加入又有何用。最后,无论善意,慈善以及对人们灵魂拯救的关心的借口是何等的伟大,人们不能被强迫得救。所以,他们必须留给他们自己的道德心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