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ugust 31, 2011

第十五章 综论父权力,政治权力和独断权力


§169. 虽然我前面已分别论及这些权力,然而近来对政府的重大误解,以我的猜测,已经混淆了这些截然不同的权力,所以在此一起考虑也许不是不恰当的。

§170. 那么首先,父权力或亲权力仅仅是父母对他们孩子的权力,为了孩子们的利益而统治他们,直到他们能够使用理性或达到一种有知识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假定他们能够理解用以统治他们自己的自然法或他们国家的自治法律这些规则:我说“能够”的意思是指和其他作为自由人生活于那种法律之下的人一样了解它。上帝置于父母内心的感情和慈爱倾向于他们的孩子,很明显,按祂的意图这并不是一种严厉的肆意的统治,而仅仅是为了帮助,教导和保护他们的后代。但是无论发生什么,正如我已经证明的,任何时候都没有理由认为应当延及他们孩子的生和死,父母在这一点上并不比对其他人的权力更多;当孩子长大成人,父母也没有任何借口继续要求孩子服从于父母的意志,让他们承担任何超过由于受父母的生养教育而终身负有的尊重,感激,帮助和支持父母的责任。这样的话,确实,父权力是一种自然的统治,但是完全不能延伸到政治权力的目的和管辖范围之内。父亲的权力完全不能涉及孩子的财产,它只能由孩子自己来处置。

§171. 第二,政治权力则是每个人将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权力交给社会中的手,授与高于社会的统治者,连同这种明确或默认的信任,即这种权力应当为他们的利益和他们财产的保护而使用:现在这种权力——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在所有社会能够保障他的情况下他分离给社会的——便可使用他认为适当和自然所允许的那些方式以保护他自己的财产;并惩罚他人违反自然法的行为,只要可以最有助于保护他自己和其余的人类。所以,这种权力的目的和衡量标准,当在自然状态中的人手中的时候,是为了保护他的社会中所有的人即全人类,当交到社会管理者的手中时,便不可能有别的目的和衡量标准,而只能是保护这个社会的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此便不能是一种对他们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和肆意的权力,成员的生命和财产应当尽可能的得到保护;而只能是这样一种权力,制定法律并附加这样的惩罚,通过除去那些部分,并仅限于这部分——这部分败坏到威胁社会的健康的程度——以保护整体,若不是这样法律的严厉便是非法的。这种权力仅仅来源于组成共同体的那些成员的契约和彼此的同意。

§172. 第三,独断权力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绝对和肆意的权力,可以随时剥夺他的生命。这种权力,既不是自然所给与的,因为自然并未在他们之间做出这种区别;也不是契约能转让的,因为人对自己的生命并没有这样一种肆意的权力,便不能给与他人对他的生命拥有这样一种权力;而只是入侵者在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的时候生命权利丧失的结果:因为既已离开理性——理性是上帝给与人类作为彼此之间的规则和共同的纽带,人类因此而联合成一个团体和社会;既已抛弃理性所教导的和平之路,转而使用战争的力量,以达到他对他人的不正当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他是没有权利的;因而背叛了人类而成了野兽,使用野兽的暴行作为他的权利规则,便使他自己应被他所伤害的人和加入到行使正义的其余人类予以毁灭,就像毁灭任何其它的野兽或有害的牲畜一样,和他在一起人类既无法形成社会也不安全。这样的话,在并且只有在正当与合法的战争中抓获的俘虏才服从于一种独断的权力,因为这并非源于契约,所以也无法订立契约,而只是战争状态的延续:因为与一个不能为自身作主的人能订立什么样的契约呢?他能履行什么样的条件呢?如果一旦他被允许可以做自身的主人,那么他主人的独断肆意的权力就终止了。作为自己生命的主人,他也有权利设法保护他的生命;所以,只要订立了契约,奴役就终止,一个人只要与他的俘虏议定条件,他便即刻放弃了他的绝对权力,并终止了战争状态。

§173. 自然给与了第一种即父权力给父母,为了他们孩子的未成年期的利益,以弥补他们在如何管理自己的财产上的能力和理解力的缺乏。(必须指出,我这里所指的property,也像其它地方一样,都是指人们所拥有的人身和财产。)自愿性的协议给与了第二种即政治权力给统治者,为了他们的臣民的利益,以保障他们的财产和对财产的使用。权利的丧失给与了第三种独断权力,为了主人自己的利益,他们对那些丧失所有财产的人拥有这种权力。

§174. 谁若考虑一下这几种权力截然不同的起源和边界,以及不同的目的,他就会很明白的看到,父权力远不及管理者的政治权力,而独断权力又超越了政治权力;而绝对统治权,无论交给谁,都远不是一种公民社会的统治权力,它与公民社会的冲突,如同奴隶可以拥有财产。父权力仅存在于未成年的孩子不能管理他自己的财产的情况;在政治权力中,人们可以自行处置他自己的财产;而独断权力则是针对那些完全没有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