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September 28, 2011

Robert Zemeckis(罗伯特·泽米克斯)


Robert Zemeckis(1951- ),美国电影导演。他的早年生活环境是一个普通的美国蓝领家庭,父亲是立陶宛移民,母亲是意大利移民。做一个大导演,即使是做一个普通的导演,在泽米克斯的青少年时期都只能是一个梦想。然而他成功了。

他的早期电影《二手小车》,给我的感觉就是乱糟糟。当然,他的许多早期影片获得了票房上的成功,比如三部《回到未来》。《阿甘正传》也获得成功。不过引起我关注的是他两千年后的三部3D动画片,借助现代计算机技术,讲述了几个经典的故事。

2004年的《北极特快》,根据童话作家Chris Allsburg (1949- ,)的同名小说改编,一个很好的圣诞童话故事。

2007年的《贝奥武夫》,根据古代英格兰的同名史诗改编,讲的是英雄情结的幻灭。当然,这里的英雄贝奥武夫坐不了神的位置,仍然是一个有血有肉的英雄,与那些奸诈的懦夫是有天壤之别的。

2009年的《圣诞颂歌》,根据狄更斯的同名小说改编。这是一个一再被改编的故事,1973年改编的平面动画短片获得了当年的奥斯卡最佳短片奖。泽米克斯的这个版本与这个短片版有很多类似的地方,不过在我看来,泽米克斯利用现在的技术将狄更斯的那个经典故事变成了一部完美的影片,无可挑剔。

Tuesday, September 27, 2011

斯密斯先生上华盛顿(Mr. Smith Goes to Washington)


这部于1939年公映的影片,由Frank Capra (1897 –1991,西西里出生的美国导演)导演,James Stewart和Jean Arthur主演,根据Lewis Foster (1898 –1974)一本未出版的小说改编。Frank Capra有两部影片我很喜欢,另一部是《奇妙人生》(It’s a Wonderful Life),当然他的影片不太好找,我只看过四部。

人们对卡普拉普遍的批评是“单纯”,“太理想化”。但是我想,在自由理念越来越全球化的今天,自由制度是否应该归功于这样的理想主义者呢?Lord Acton(1834 – 1902)说,“在所有的时代,自由真诚的朋友都很少。”人们常说的自由有两种:一种是自由,一种是自由制度。所有人都渴望自由,甚至到了这样一种程度,以致将任何必要的约束都视为自由的障碍;然而我们知道这并不是真正的自由。所以我认为阿克顿说的自由其实是指自由的社会制度。虽然所有人都将自由视为一种好东西,然而只有少数的人对自由制度的建立做出过贡献。卡普拉便是这样一个人。“制度”到底是一个什么东西?是像石头,房屋一样可见的存在吗?在影片《判决》中,Frank说,法院那些雕塑装饰什么的,都只是一种符号一种象征,它们告诉公民:当你们坐在审判者的位置上时,应当公正的审判。那么,影片《斯密斯先生上华盛顿》,也是这样一种符号和象征,它告诉人们:你们立法者,可以拥有像未受污染的儿童那样的心灵。

再者,这部影片聚焦于美国国会立法权力,在我看过这么多部影片之后,依然发现同题材的影片很少,几乎想不起来(除了1972年那部《1776》之外)。电影是这样一种媒体形式,它依赖于商业模式的运作,先有人投资,然后召集各种能人,完成作品之后拿到各地影院去放映,靠观众掏钱买票完成一个循环。所以你不得不考虑它的观赏性;当然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导演希望自己的某些理念通过影片影响观众,那么也是希望观众越多越好。但是,法律从来不是大众的快餐,普通人只有在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时才会去寻求法律。所以,司法过程的法庭片题材,在影片中占的比例其实是很低的。而立法题材就更冷了。而这部影片却获得了成功。

这部影片的大致情节是:年轻的Jefferson Smith(James Stewart扮演)意外担当了某州的国会参议员。美国宪法1913年的修正案规定各州的参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而之前很多州是由州立法机构选举的。不过,像影片所说的这种意外死亡,州没办法立即产生一名议员,所以宪法规定可由州长暂时指定一名,直到按照法定的方式选出新议员为止。不过,影片中这个名额也不是由州长独断,而是由他提名,“公民委员会”同意方可。这样,没有任何政治经验的斯密斯就这样被当地媒体大亨Jim Taylor和公民委员会同意了。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阴谋,Taylor控制州长和议员,拥有报社,可以制造舆论。他悄悄低价买下了某地,在国会“赤字法案”通过之后,就可以卖给州用来修建水坝,从而从中大捞一笔。这就是为什么Taylor接受斯密斯的原因,因为他们认为一个“童子军”的首领知道的很少,不会坏了他们的好事。然而在斯密斯提出修建一个少年户外营地的提案之后,他的秘书(Clarissa)告诉了他那个“赤字法案”。当他想进一步弄个明白的时候,各种各样的指控谣言舆论都来了,连他之前一直非常钦佩甚至崇拜的参议员Joseph Paine也换了一副完全不同的嘴脸。进还是退?Clarissa说:They aren’t all Tayors and Paines in Washington. ...You didn’t just have faith in Paine or any other living man,you have faith in something bigger than that. (华盛顿又不全是泰勒和潘恩。•••你又不是只相信潘恩或任何其他的活人,你相信某种超越了他们的东西) 在秘书的建议下,第二天斯密斯开始了连续24小时的议会发言。而议会之外,童子军的报纸和Taylor的媒体也开始了较量,但是显然Taylor占了上风,而且还制造了50,000份电报的“公众舆论”。影片的最后,斯密斯声音嘶哑,晕倒在地;潘恩欲举枪自杀,被劝阻之后回议会承认了那个阴谋。这确实是一个“理想化的童话”,一个被美国国会图书馆1989年收入“国家影片档案”的童话。

自由的制度,能够给正义的实现带来可能,能够让阴谋诡计化为泡影。而如果人们的灵魂普遍的出卖给魔鬼的话,是不可能建立起自由的制度的。

Sunday, September 25, 2011

判决(The Verdict)


这部1982年公映的法庭片,改编自Barry Reed (1927–2002) 1980年的同名小说。Barry是一个律师,他的这部小说当年很畅销。

这个案件简单的讲就是,一个教会医院在一次手术中,由于医生失职,导致一名病人变成了植物人。案件由Superior Court(这也是一种初审法庭)进行审理。看完全片,我首先有一种感觉,更加意识到“trial by jury”制度的重要意义。法官有偏向,证人可以收买,可是这“十二个普通公民”却难以贿赂,审判团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挑选的,谁也没有办法贿赂“the people”。我的第二个感觉是,社会确实不那么完美。波士顿,一个光辉的名字,独立战争开始的地方;但是,法官不公正,被告财大气粗,受害人的亲人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目光远大”,在挫折中反而责难自己的律师,律师Frank Galvin (Paul Newman扮演)本人,之所以拒绝最初被告给出的出价210,000美元(80年代的这笔钱,按购买力计算现在相当于六七十万)主要原因可能也是因为之前一位医生Gruber提供了非常有利的证词,而自己此时正处于职业倒霉期,凭借这个案件很有可能改变这种处境。

但是形势很快变得对Frank不利。原告律师只有Frank和他的法学院老师两个人,被告律师有一个团队,在Frank身边安插了一个女间谍,对任何原告律师想要出庭的证人的底细都可以了解得清清楚楚,而且还收买了关键证人Gruber医生。不过在庭审期间,最后Frank还是找到了一个关键证人,四年前这次手术的admitting nurse Kaitlin Costello,当年迫于院方解雇的威胁,对入院登记表单进行了修改,不过她在修过之前复印了一份保存。然而再次陷入绝境,法官采纳被告律师的提议,不予承认这份证据,进而删除KC的证词,并指示审判团应该无视这段插曲。按照律师通常的经验,这个案件必败无疑了。但是Frank面对审判团的简短的总结陈词起了很大的作用,审判团不但支持原告,而且还认为应该超过原告所提出的赔偿金额。下面是他的总结陈词,中英文对照如下:

We say, "Please God, tell us what is right, tell us what is true.'' There is no justice, the rich win, the poor are powerless. We become...tired of hearing people lie, and after a time, we become dead. We think of ourselves...as victims, and we become victims, we become--we become weak. We doubt ourselves, we doubt our beliefs, we doubt our institutions, and we doubt the law. But today, you are the law. You are the law, not some book, not the lawyers, not a marble statue, or the trappings of the court. You see, those are just symbols of our desire...to be just. They are--they are, in fact, a prayer, a fervent and a frightened prayer. In my religion...they say, "Act as if ye had faith, faith will be given to you.'' If--if we are to have faith in justice...we need only to believe in ourselves...and act with justice. I believe there is justice in our hearts.
我们说,“主啊,求你告诉我们什么是对的,什么是真的。”这里没有正义,富人获得了胜利,穷人没有什么力量。我们厌倦了人们的谎言,然后变得麻木。•••假设我们自己是受害者,我们变成受害者,我们变得软弱无助。•••我们怀疑我们自己,我们怀疑我们的信念,我们怀疑我们的社会制度,然后我们怀疑法律。但是今天,你们就是法律。你们是法律,而不是某本书籍,律师,某尊大理石雕像,或法庭的各种装饰。你们知道,那些不过是我们期待自己能够做到公正的象征。实际上,它们是一种祈愿,热切而又焦虑的祈愿。在我的信仰看来,它们说,“如果你们相信,它就会赐给你们。”如果我们相信正义,我们只需要相信我们自己,然后公正行事就行了。我相信在我们的内心存在正义。

被告律师Ed Concannon (James Mason扮演)的声音非常耳熟,想了一下,原来主演过影片《洛丽塔》。另外,这个审判团对性别,种族已经没有区别对待了,至于从什么时候开始不分性别和种族的,以后看到再说吧。

Saturday, September 24, 2011

纽伦堡审判(Judgment At Nuremberg)——法官审判法官


纽伦堡位于德国南部巴伐利亚州,是国家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纳粹党)的诞生和年度庆祝地。纽伦堡审判是一起真实的事件。二战后,英美法苏四国组成了一个审判德国主要战犯的军事法庭,地点在德国纽伦堡,法庭审判团由各国各派出一名法官组成,另外再派一名替代法官和一名公诉人。这次审判从1945年10月18开庭,至1946年10月16日执行绞刑,前后差不多一年时间。法庭对德国24个主要战犯及6个战犯组织——以纳粹党为首,再加上党卫军,盖世太保(秘密警察),SD,SA,高级军官——进行如下指控:
1.Participation in a common plan or conspiracy for the accomplishment of a crime against peace
2.Planning, initiating and waging wars of aggression and other crimes against peace
3.War crimes
4.Crimes against humanity
翻译成中文就是:
1,参与一项共同计划或共谋实现反和平的罪行;
2,计划,着手并发动侵略战争,以及其它反和平的罪行;
3,战争罪行;
4,反人类罪行。

这是“纽伦堡审判”的主要部分,之后美国还举行了一些附属性的审判,地点不限于纽伦堡。而这部1961年版的《纽伦堡审判》便是以后面这些审判为历史背景的一次审判,故事发生的时间在1948年,军事法庭审判团由美国三位法官组成,审判的四名被告均为德国战败前的法官,美军公诉人对他们的指控是:在纳粹党统治德国期间犯有反人类罪。这里,首先有一个法律问题,即法庭的合法性。影片中被告不承认它的审判权,法庭视为“无罪”辩护。我想对这个问题多说一点,这也是这部影片很特殊一个地方,它说的不是某个国家的法庭,而是在国际关系中出现的法庭,世界第一个永久性国际罪行审判法庭是根据1998年的罗马条约在2002年成立于荷兰海牙的ICC。那么,在二战之后,基于德国并未与同盟国签订这样的国际条约,同盟国的审判权力可以延及德国参与战争的人吗?如果可以,它又依据何种法律?按照有些人对法律的肤浅理解,这样的法庭对德国战犯没有审判权,按照他们的解释,战败前的德国预谋屠杀所制定的法律似乎倒是合法的。其实,按照英美法体系,一个国家与另外一个国家,就算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也还是存在某种法律的,就像任何两个人之间,就算国家并未诞生或陷于无政府状态,也还是存在某种法律的,这就是“自然法”。确实,有些法律,比如版权法,是规定版权期为五十年还是七十年,由各国立法机构去确定,且必须遵循“不溯既往”的原则。但是,也有一些罪行,即便一些暴政国家的法律视为合法,也是违背自然法的,因而是无效的。按照洛克对国际自然法的解释,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发动了的侵略战争,正义的一方拥有权利剥夺战败国那些参与战争的人的生命,因而其它较低级任意处置的权利都是合法的,包括审判的权利。

这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中间的情节留给读者自己去看。最后我想将法庭的判决译成中文。中英文对照如下:
Simple murders and atrocities do not constitute the gravamen of the charges in this indictment. Rather, the charge is that of conscious participation in a nationwide, government-organized system of cruelty and injustice in violation of every moral and legal principle known to all civilized nations. The tribunal has carefully studied the record and found therein abundant evidence to support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the charges against these defendants.
简单的谋杀和暴行不足以构成本次起诉的指控罪行。更恰当的指控的是:有意识的参与一个残暴和非正义的全国范围的,有组织的政府系统,这个系统与所有文明国家众所所知的每个道德和法律原则相违背。本庭仔细研究了档案记录并从中发现充足的证据支持——超越了合理的怀疑——对这些被告的指控。

Herr Rolfe in his very skillful defence has asserted that there are others who must share the ultimate responsibility for what happened here in Germany. There is truth in this. The real complaining party at the bar in this courtroom is civilization. But the tribunal does say that the men in the dock are responsible for their actions. Men who sat in black robes in judgment on other men. Men who took part in the enactment of laws and decrees the purpose of which was the extermination of human beings. Men who in executive positions actively participated in the enforcement these laws illegal even under German law. The principle of criminal law in every civilized society has this in common: any person who sways another to commit murder, any person who furnishes the lethal weapon for the purpose of the crime, any person who is an accessory to the crime, is guilty.
Herr Rolfe(被告辩护律师),以其非常熟练的辩护宣称:在德国这里所发生的一切,除了被告还有其他人必须为最后的结果承担责任。这是事实。本法庭真正的控诉方是文明。但是本庭所说的是,被告席上的人应当为他们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些人身穿黑袍坐着审判他人。这些人参与制定以灭绝人类为目的的法律和法令。这些担当司法职务的人积极参与强制实施这些法律,即使是以德国法律的名义也是非法的。在每个文明的社会,罪法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则:即怂恿他人谋杀的,为犯罪的目的提供致命性武器的,充当罪行的协从者的,无论任何人,都是有罪的。

Herr Rolfe further asserts that the defendant Janning was an extraordinary jurist and acted in what he thought was the best interest of his country. There is truth in this also. Janning, to be sure is a tragic figure. We believe he loathed the evil he did. But compassion for the present torture of his soul must not beget forgetfulness of the torture and the death of millions by the government of which he was a part. Janning’s record and his fate illuminate the most shattering truth that has emerged from this trial. If he and all of the other defendants had been degraded perverts, if all of the leaders of the Third Reich had been sadistic monsters and maniacs, then these events would have no more moral significance than an earthquake, or any other natural catastrophe. But this trial has shown that under a national crisis ordinary even able and extraordinary men can delude themselves into the commission of crimes so vast and heinous that they beggar the imagination. No one who has sat through the trial can ever forget them. Men sterilized because of political belief, a mockery made of friendship and faith, the murder of children. How easily it can happen. There are those in our own country too, who today speak of the protection of country of survival. A decision must be made in the life of every nation at the very moment when the grasp of the enemy is at its throat. Then it seems that the only way to survive is to use the means of the enemy to rest survival upon what is expedient. To look the other way, the answer to that is: survival as what? A country isn’t a rock, It’s not an extension of one’s self. It’s what it stands for. It’s what it stands for when standing for something is the most difficult.
Herr Rolfe进一步宣称:被告简宁(Janning)是一个杰出的法学家,他所做的在他自己看来都是为了他的国家的最大利益。这也是事实。简宁,确实是一个悲剧人物。我们相信他厌恶他所行的罪恶。但是对他现在灵魂的折磨的同情一定不能变成对成百万人的折磨和死亡的遗忘,而他曾经作为这个政府的一员。简宁的档案记录和他的命运表明了一个通过本次审判所呈现出来的最令人震惊的事实,即如果他和所有其他的被告都成为退化的变态者,如果第三帝国的所有领导人都成为虐待成性的魔鬼和疯子,那么,这些事件将不会比地震或任何其它自然灾难具有更多的道德意义。但是,本次审判已经表明,在国家处于危机关头,普通的甚至是能干和杰出的人也会自我欺骗并参与到如此巨大和可憎的罪恶当中来,即使这些罪恶为他们所无法想像。(影片向我们表明:这些法官声称他们并不知道那些罪行,甚至反问道,如何能够做到谋杀成百万的人?所以,他们认为对他们的指控是一种诬陷。有一个被告说了,杀人根本不是问题,处理尸体才是问题。[译注])参与审判过程的人,没有人会忘记他们。那些因为政治信念而被强制进行绝育手术,对友谊和信任的嘲弄,谋杀孩子。这一切如此轻易的发生。在我们自己的国家,今天也有人在谈论国家生存的保护问题。当敌人正扼住它喉咙的时刻,它才必须果断行事。也只有在此刻,生存的唯一途径才是将敌人作为自身幸存的必要手段。让我们换个角度来看,对此的回答是:国家作为什么而存在?国家又不是一块石头这样的东西。它就是它所坚持的东西,在于最难以坚持的时候它所坚持的那些价值观。

Before the people of the world, let it now be noted that here in our decision, this is what we stand for: justice, truth, and the value of a single human being.
在世界人们面前,让它记录在我们这份判决书中,这便是我们所坚持的:正义,真相和单个人类的价值。

(一篇相关文章:当法官审判法官时

Friday, September 23, 2011

法庭片(courtroom drama)

法庭片也叫审判影片(trial film)。在1989年,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评估了到那个时候为止的最好的12部法庭片,并分别给出评选理由。其中十部为英语片,一部为德语片,一部为法国默片。游览了一下这个清单,至今我看过五部。按字母顺序排列如下:
• 12 Angry Men (1957)
• A Man for All Seasons (1966)
• Anatomy of a Murder (1959)
• Inherit the Wind (1960)
• Judgment at Nuremberg (1961)
• M (1931)(德语片)
• Paths of Glory (1958)
• The Passion of Joan of Arc (1928)(法国默片)
• The Trial (1962)
• The Wrong Man (1957)
• To Kill a Mockingbird (1962)
• The Verdict (1982)
[资料来源:http://en.wikipedia.org/wiki/Trial_movies]

以上这个名单,并不是限于英美法系统,下面这个名单要纯粹一些,其中有五部相同,我看过其中的六部。
美国电影学会(American Film Institute)在2008年公布了一个名单:十种影片类型的前十名(AFI's 10 Top 10),其中法庭片的TOP10如下:
1, To Kill a Mockingbird (1962)
2, 12 Angry Men (1957)
3, Kramer vs. Kramer (1979)
4, The Verdict (1982)
5, A Few Good Men (1992)
6, Witness for the Prosecution (1957)
7, Anatomy of a Murder (1959)
8, In Cold Blood (1967)
9, A Cry in the Dark (1988)
10, Judgment at Nuremberg (1961)
[资料来源:http://en.wikipedia.org/wiki/AFI%27s_10_Top_10 ]

Thursday, September 22, 2011

被错误指控的人(The Wrong Man)


Alfred Hitchcock(1899 - 1980)出生于英国,1956年获得美国籍,拥有英美两个国籍。作为著名的导演,他导演的英国或美国的影片都不少,不过我只看过他导演的八部美国片。Henry Jaynes Fonda(1905 – 1982),是美国著名的电影和舞台演员。在1956年,由希区柯克导演,方达主演了一部影片:《被错误指控的人》(The Wrong Man)。

这部影片的纪实风格,在希区柯克的影片中是少有的,他在影片的开头有一小段话,说“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它的每句话都是真的”。这部影片根据一个真实的案件,先是1953年的《生活杂志》(Life Magazine)登载了一篇Herbert Brean的纪实文章,然后由Maxwell Anderson写成了一本书《克里斯托弗的真实故事》(The True Story of Christopher Emmanuel Balestrero),之后由Maxwell Anderson和Angus MacPhail合作改编成了电影剧本。

故事情节大致是这样的:Manny(方达饰,Christopher的昵称)是一家夜总会乐队的乐师,由于要治妻子的牙病,于是向保险公司借款。然而在保险公司办公室里,两名女性工作人员误将他当作之前一个两次持枪抢劫过办公室的人,于是曼尼受到重罪(袭击及抢劫)指控。起诉方现在有两样证据,一是他的一份书写测试与犯罪者留下的很相似,一是两名女员工“绝对肯定的”指认他就是那个前两次抢劫的人。于是曼尼在保释后向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建议他们证明有一次不在场的证明。当时他们在一家假日旅馆休假,当天下大雨,因而曼尼逐渐清楚的记起那天他与另外三人在玩牌,这样他们可以寻找这三个人证明曼尼并不在案发现场。很不幸的是,其中两人在这之前已经离世,第三人不知去向。这一连串的遭遇使得曼尼的妻子开始绝望,陷入极度的忧郁。接下来,在第一审判开始的时候,获得了法庭“无效审判”;在曼尼等待重审的时候,真正的犯罪者被逮捕;于是曼尼无罪释放。而当保险公司的两名女员工再次指认刚刚被抓的嫌疑人之后,她们对自己错误指控曼尼一事竟没有丝毫的表示。

很明显,这部影片想告诉人们:受到错误指控的人,会给他们的私人生活带来多大的影响;从而告诫人们,当我们授权统治机构的时候应当谨慎。毫无疑问,对于犯罪者,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但是,当我们必须通过权力机构去做的时候,对它们必要的限制是必不可少的。这里有一种两难,如果出于对罪行过度的愤怒,我们可能会伤害无辜者,并且给予权力机构越界的机会;如果对权力机构限制的过多,很可能又让犯罪者逍遥法外。然而无论如何,人们自然倾向于过度的愤怒,所以对于那些真正来思考法治的人来说,限制权力越界才是主要的问题,越界的统治权力就是暴政。个别的犯罪者,如果未被法庭定罪,他再去伤害的人总是可以屈指可数的;而暴政,对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乃至灵魂的毒害是无法估量的。一个普通人,尤其是一个伤害者,也许无法分辨这二者的轻重,但是一个法律职业者,孰轻孰重,我想这应该是一个常识。方达1957年主演的《12怒汉》说的也是这个问题。

影片中,公诉方对曼尼取证的时候,曼妮处于完全孤立无援的境地。不过这种情况在1966年之后便有所改变了,“米兰达警告”要求,公诉方直接对嫌疑人进行取证之前,必须向嫌疑人作出声明,最高法院并未规定如何措辞,以下是一个比较通俗和完整的版本:
1,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2,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3,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4,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5,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译成中文如下:
1, 你有权利保持沉默并拒绝回答问题。你所说的任何话都可能在法庭上对你不利。
2, 你有权利在回答警察的问题之前获得律师的建议,并且现在或将来有权利在讯问期间获得律师在场。
3, 如果你不能提供律师,只要你愿意,法庭将为你在讯问期间指定一名律师(免费)。
4, 如果你决定在律师不在场的时候回答问题,你仍然有权利任何时候停止回答问题,直到获得律师的帮助。
5, 知道并理解我向你所解释的权利之后,你想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回答我的问题吗?

Wednesday, September 21, 2011

谋杀案分析(Anatomy of a Murder)


法庭片,主要聚焦于起诉或辩护律师,这一类影片很多,有各种各样的精彩。当然也可以聚焦于审判团,比如《12怒汉》,也可以聚焦于被告,比如《被错误指控的人》。也许有人会说,可以聚焦于法官,还可以聚焦于其它影响法庭的因素,比如2003年的《失控审判团》(runaway jury)。不过在我看来,法官没什么好聚焦的,热衷于NBA的人,无论是美国人还是中国人,大概很少有人会注意球场上的裁判。而像《失控审判团》这样的影片,其实在法理上是很失败的,因为英美法系对于防止法庭外因素的干扰是它一直在努力做的事情。或许有人说可以将审判团和律师一起作为主角,这个比较难。

《谋杀案分析》是聚焦于辩护律师的法庭片,发行于1959年。这也是一部根据同名畅销小说改编的影片,从影片海报上可以看出,当年小说畅销,影片也很受欢迎。小说的作者,John D. Voelker,当时是密歇根州最高法院法官,根据1952年的一起谋杀案写成,在那起案件中他担任辩护律师。

影片由James Stewart(1908 - 1997)主演,担任辩护律师Paul Biegler,George C. Scott(1927 - 1999)担任主要的公诉律师,他在1970年的《巴顿将军》中扮演巴顿。詹姆斯•斯图尔特也是美国一位高产演员,我看过他以下几部影片:《你不能带走它》(You Can't Take It With You),《奇妙人生》(It's a Wonderful Life),《后窗》(Rear Window),《眩晕》(Vertigo),谋杀案分析(Anatomy of a Murder)。

好了,回到影片本身。相比较我所看到的其它同类影片,这部影片对审判过程和规则交代的比较完整。比如,面对一级谋杀指控,以何种策略进行辩护?Paul向被告是这样解释的:第一,不是谋杀,是自杀或意外;第二,不是你杀的;第三,是为了保护家人或自己的正当防卫;第四,可以原谅的理由。最后Paul是以第四种策略,即根据密歇根州1886年的一个案件先例,以“无法克制的冲动”(irresistible impulse)——暂时性精神异常(temporary insanity)的一种——为由进行辩护的。开庭前,法庭要对审判员的资格进行审查,本片有一个大致的交代,如下人员不具审判员资格:不是美国公民且本地居民,司法系统的官员,与司法官员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人,与控辩律师有未决争议的人,与被告或其亲人熟识的人,除此之外,控辩律师还可以以合理理由对审判员进行排除。对此有人会说,那审判员隐瞒这些怎么办?在程序上,在审判员正式行使审判权利履行审判责任之前,需要做一个宣誓,如果隐瞒,最后在法庭上暴露的话,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罪行:伪誓,所以,一般的情况下这些干扰法庭公正性的因素还是可以排除的。

然后就是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我们可以看到,法官并不是那个作出判决的人,他只是掌握法庭上的规则,律师在询问证人的时候逾越了界线必须制止,哪些物证可以被法庭采用,哪些证人证词无效,提醒审判团应该忽略,法庭不予纪录,等等。辩护律师,无疑是这类影片最大的看点,一个从不犯规的辩护律师,当然算不得一个老到的辩护律师。因为律师面对的是审判团,所以有时能够进行一些越规的证人质询或表现一些激情,虽然会被法官宣布为无效或受到警告,然而只要能控制在法官的容忍范围之内,就没有问题;而关键问题在于,对律师而言,这些质询或表现是影响审判团倾向于自己预期的目的,抑或相反?如果导致相反的结果那就是失败的辩护了。而这类影片的最精彩之处也就在这里。对此有人也许会说,辩护律师这样影响审判结果是不正义的。我想说,真正的正义是一整套司法制度来保证的,甚至是所有的统治权力的架构来保证的。

这个案件本身,其实在影片结尾也给了一些提示,说明虽然辩护成功,但很可能让一个应受惩罚的谋杀者得以逃脱。不过,控方律师没有仔细做好工作是主要原因。比如,没有申请自己的医生对被告进行精神诊断,提供了一个有多次犯罪记录的证人,最后对Mary Pilant的出庭作证几乎是措手不及,等等。

Monday, September 19, 2011

美国联邦宪法第13至15条修正案中译文及解释


Amendment 13 - Slavery Abolished. Ratified 12/6/1865.

1. Neither slavery nor involuntary servitude, except as a punishment for crime whereof the party shall have been duly convicted, shall exist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place subject to their jurisdiction.
1,除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被判有罪从而作为惩罚之外,奴隶制和非自愿性劳役不得存在于联邦境内或受其统治的任何地方。

2.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enforce this article by appropriate legislation.
2,国会有权力通过恰当的立法强制本条实施。

Amendment 14 - Citizenship Rights. Ratified 7/9/1868.

1. 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1,所有在联邦或受其统治的地区出生或归化的人,都是联邦及其定居州的公民。各州不得制定或强制实施缩减联邦公民所拥有的特殊权利或豁免权(immunity)的任何法律;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对任何人拒绝在其管辖权之内的平等的法律保护。

2. Representatives shall be apportioned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according to their respective numbers, counting the whole number of persons in each State, excluding Indians not taxed. But when the right to vote at any election for the choice of electors for President and Vice-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Representatives in Congress, the Executive and Judicial officers of a State, or the members of the Legislature thereof, is denied to any of the male inhabitants of such State, being twenty-one years of age, and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in any way abridged, except for participation in rebellion, or other crime, the basis of representation therein shall be reduced in the proportion which the number of such male citizens shall bear to the whole number of male citizens twenty-one years of age in such State.
2,各州在众议院的名额分配根据它们各自的人口总数,以每个州的总人口除去未征税的印第安人进行计算。但是在选举联邦总统及代理总统或者国会众议员,州执行及司法官员或者它的立法机构成员时,除因参与叛乱或其它罪行,年满21岁的男性联邦公民的投票权利被定居州所拒绝或以任何方式缩减时,这样的州的代表基数应当按照这样的男性公民总数同21岁男性公民的总人口的比例予以减少。
(这条的意思是:如果一个州拥有800万总人口,相应的他在国会众议院的代表名额按照这800万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例进行分配。但是,如果它拒绝或缩减其中10021岁的黑人的投票权利(如果该州21岁以上的总人口是500万的话),那么,最终计算的人口基数也相应减少五分之一,只算640万)

3. No person shall be a Senator or Representative in Congress, or elector of President and Vice-President, or hold any office, civil or military,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or under any State, who, having previously taken an oath, as a member of Congress, or as an officer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as a member of any State legislature, or as an executive or judicial officer of any State, to support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have engaged in insurrection or rebellion against the same, or given aid or comfort to the enemies thereof. But Congress may by a vote of two-thirds of each House, remove such disability.
3,之前作为国会议员或联邦官员,或者作为任何州的立法机构的成员,或者作为任何州的执行或司法官员,宣誓支持联邦宪法的任何人,若参与对联邦宪法的叛乱,或对它的敌人给予支持或帮助,不得担任联邦或各州的国会参众议员,总统和代理总统的选举团成员,或任何公民或军事公职。但是国会可以以两院的三分之二投票取消这种无资格。

4. The validity of the public debt of the United States, authorized by law, including debts incurred for payment of pensions and bounties for services in suppressing insurrection or rebellion, shall not be questioned. But neither the United States nor any State shall assume or pay any debt or obligation incurred in aid of insurrection or rebellion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claim for the loss or emancipation of any slave; but all such debts, obligations and claims shall be held illegal and void.
4,联邦经法律授权的债务,包括因支付在镇压叛乱中的服务的奖金和抚恤金所引起的债务,不得质疑。但是联邦或各州不得承担或支付因帮助对抗联邦的叛乱所引起的债务或责任,或任何因失去或释放奴隶而要求的赔偿;所有这些债务,责任和索赔应当视为非法和无效。

5.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enforce, by appropriate legislation,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rticle.
5,国会拥有权力通过恰当的立法强制实施本条规定。

Amendment 15 - Race No Bar to Vote. Ratified 2/3/1870.

1. The right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vote shall not be denied or abridged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by any State on account of race, color, or previous condition of servitude.
1,联邦公民的投票权利不得因为种族,肤色或曾服劳役而被联邦或各州拒绝或缩减。

2.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enforce this article by appropriate legislation.
2,国会有权力通过恰当的立法强制本条实施。

[英文来源:http://www.usconstitution.net/xconst.html]

Sunday, September 18, 2011

杀死一只模仿鸟(To Kill A Mockingbird)



这部由Robert Mulligan导演,Gregory Peck主演,于1962年公映的影片,改编自Harper Lee1926 - ,美国女作家)于1960年出版的同名小说,这部小说很快获得了当年的普利策奖。

Mockingbird被译为“知更鸟”,其实这是错误的。Mockingbird是北美比较独特的一种鸟类,它擅长模仿其它鸟类昆虫的叫声,很讨人喜欢;mock一词有模仿而嘲笑的意思,不过我想mockingbird应该只有模仿而没有嘲笑它鸟的意思。在这部小说和改编的影片中,模仿鸟是一个象征,意即无罪的人,所以至此题目的意思就很明白了:杀死一个无罪的人。

Gregory1916 - 2003)是一个很著名的电影明星,在几十年的演艺生涯中演过几十部影片,其中我看过他主演的《罗马假日》(Roman Holiday, 1953),《猪排山》(Pork Chop Hill, 1959),《杀死一只模仿鸟》(To Kill A Mockingbird, 1962),《麦克阿瑟》(MacArthur, 1977)。期待有机会看他在其中扮演林肯的迷你剧《蓝军与灰军》(The Blue and The Gray, 1982)。

回到影片,这部影片讲的是20世纪30年代黑白种族之间的问题。这个问题由来已久,杰斐森在他起草的独立宣言的文稿中便谴责了对黑人的奴役问题,直至后来因为这个问题爆发了惨烈的南北战争,在战争结束之后的几年,才在宪法的层次上于1865年“批准了宪法第13修正案,彻底废除奴隶制度。1868年通过的第14修正案规定,任何州都不得限制公民的权利。1870年通过的第15修正案规定,不能因为种族、肤色、或是以前的奴隶身份而剥夺任何人的投票权。”(http://www.voanews.com/chinese/news/a-21-w2008-05-23-voa60-63230167.html)(稍后我想将美国宪法第131415修正案翻译一下)。

但是,现实的社会问题并不完全由部分人们的良好愿望和意志来决定,更不可能取决于所谓的“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发言。那么这里有一个社会制度的设计问题,如何才能真正推进社会朝良性化,文明化的方向发展?英格兰伟大的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盛赞“审判团制度”,但是这部影片向我们展现的是一个根本不顾事实的审判团。一个小镇,county court的所在地,州诉一名黑人汤姆案件的初审法庭。有人会说,这样明显的案件,上诉法庭或最高法院直接出手不就解决问题了?这实在是对法律的无知,不仅仅是对英美法系的无知。一个法治社会,用的是自治法律,靠的是共同体的自我调整,如果司法权力主要依靠的不是共同体(比如一个county)本身而是外在的力量,那么这样的结果即使公正,那也与社群的进步无关;而且这样做的结果带来的是法律体系更大的不稳定,甚至毁灭,因为外来的力量即使偶尔做出公正的判决,然而由于人类的道德更容易趋向败坏,它也同样可以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这就是为什么“trial by jury”在司法制度中如此重要的原因,上诉法庭对它所做出的判决,一般也只能以违背相关的法律原则而要求初审法庭重新召集审判团重审。而初审法庭审判团成员的召集,仅限于本county之内挑选。当然另一方面,法官,律师则没有这种身份限制,一般只要有利害关系的回避即可,因为前者担当的只是法庭的主持人,维持审判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守的规则,后者担任辩论者的角色,律师在这种法律体系中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有较长的专业知识学习过程,有较大的生活和游历范围,有较广的知识和阅历,可以担当文明的推动者,而辩论是他们唯一的手段。一般的来说,我们期待这些本地的审判团成员依据他们内心的道德的指示,做出公正的判决。但是,这样的结果,总是如此的艰难。然而无论如何,如果权力本身的建构是恰当和正当的,那么就值得我们为此期待而努力。

Saturday, September 17, 2011

维吉尼亚信仰自由法案(中译文)


I.既然全能的上帝创造了自由的思想;所有欲通过世俗的惩罚或压迫,或人为的剥夺合法性来影响它的企图,都只会趋向于促成虚伪和卑鄙的习性,并且背离我们所信仰的神圣造物主的意图,祂作为我们身体和思想的主宰,尚且不是通过强迫来促进其意图在这两方面的实现,虽然祂有权力去做;
那些世俗与教会的立法者和统治者,他们自己不过是易犯错误和缺乏圣灵之人,却自以为可以统治他人的信念,将他们自己的观点和思考模式当作唯一正确无误的东西强加于他人,自古以来在世界的绝大部分地方建立和维持的只是虚假的信仰;强迫一个人捐钱以传播他并不相信的观点,是有罪和压迫性的;甚至在他自己所属的信仰派别中强迫他支持这个或那个牧师,而剥夺他将自己的捐赠心情舒畅的捐给特定牧师的自由,这个牧师的道德他欲引以为学习的榜样,这个牧师道德的力量他感觉最具正直的说服力,并且拿走了神职工作源于人们对他们个人行为的赞许所应得的世俗报酬,这些报酬可以鼓励更多的不懈的教导人类的工作;
我们的世俗(公民)权利并不依赖于我们的信仰观点,正如不依赖于我们在物理学或几何学上的观点一样;所以,如果一个公民不宣称或宣布放弃这个或那个信仰观念,就通过取消其担任受信任和有薪酬的公职的资格而宣布为不值得公共信任,这有害的剥夺了他的特殊权利和利益,这是他和他的同胞所共同拥有的一种自然权利;这只会败坏那种信仰的原则,它表示通过贿以世俗荣耀和报酬的独占权便可鼓励那些表面上支持和遵守它的人;这些经不住这种诱惑的人固然是罪人,然而在他们路上安置诱饵的人也不能说是无罪;
如果容忍世俗的管理者将他的权力侵入观点的领域,依他们错误趋势的推测而管制信仰原则的宣称和传播,是一种危险的谬论,这种论调将立即摧毁所有的信仰自由,因为在判断这种趋势时,他当然的会以他自己的观点作为判断的依据,依他人的意见与它相同和相异而赞同或谴责之;为着世俗政府的正当目的,当信仰原则明显的变为破坏和平和良好的秩序的行动的时候,它的官员总是有足够的时间来干预的;
最后,真理是强大的,如果交由她自己,她就一定会获胜,她是谬论恰当和足够胜任的对手,在冲突中无所畏惧,除非人类干预解除其自然的武器——自由辩论,一切谬论,当可以自由反驳的时候,就没有危险了。

II.所以,我们维吉尼亚全体议会通过如下法案:不得强迫任何人光顾或支持任何信仰敬拜,场所或神职人员,也不得由于他的信仰观点或信念而在身体或财产上受到强制,限制,骚扰,压迫,或者其它方式的痛苦;所有人应当可以自由的宣称,并通过辩论来维护他们在信仰事务上的观点,同时不得因为这些观点以任何方式缩小,扩大或影响他们的世俗权利(公民资格)。

III.然而我们非常清楚,这个议会,仅仅是公民为着普通立法目的而选举的,没有权力限制以后与我们同等的议会所制定的法案,因而宣称这个法案的不可变更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然而我们还是自由的宣布,并且必须宣布:我们在此主张的权利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如果以后通过的任何法案欲废除或者限制这些权利,这样的法案将是对自然权利的侵犯。

几点说明:
2, Thomas Jefferson17431826),此法案写于1779年,1786年被维吉尼亚议会通过,以上是议会决议文本。

北美13个联合州的共同宣言(中译文)

(此图片由http://en.wikipedia.org/wiki/Thomas_jefferson的三张图片合成)
翻译前言:

托马斯·杰斐森(1743– 1826 是北美独立宣言和维吉尼亚信仰自由法案的起草者,他深受洛克的影响,这两个文本可以看作是洛克两本著作的精简版。当然,向暴政宣战,反抗并推翻一个暴政,离建立一个恰当的具有正当权力的政府还有很长的距离;然而无论如何,这个文本如此的鼓舞人心,而最为关键的一点,在这些阐明反抗的理由的文字中,也同时回答了何谓正当的政府原则,以及何为滥用权力,这使得反抗在制度的层面上具有了建设性,避免了陷于无政府的状态之中,而专制和暴政常常尾随而来。

下面将杰斐森所起草的这两个文本的正式版本译成中文。


独立宣言

在人类事件的进程中,当一个国家解除同另一个国家的政治联系,并开始建立世俗权力——自然法与自然神赋予它们的独立与平等的地位——之时,出于对人类舆论的恰当尊重有必要要求他们将迫使其分离的理由予以宣告。

我们认为这些道理是显而易见的: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的起破坏作用时,公民便有权利予以变更或废除,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其权力的形式,务使人们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安全和幸福。

就慎重而言,长期建立的政府确实不应当因为轻率和短暂的理由予以改变;而且根据以往的经验,只要罪恶尚能忍受,人类更倾向于忍受而不会通过废除他们已经习惯了的政府形式而自行纠正。但是,当始终追求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权力滥用和篡权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们置于绝对的专制权力之下时,人们有权利也有责任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他们的未来安全提供新的保障。——这就是这些殖民地过去忍受的遭遇;这也是现在迫使他们去变更他们之前的统治系统的必要性。目前的大不列颠国王的历史就是一部一再伤害和篡权的历史,他的直接目的就是要在这些州之上建立一个绝对的暴政。为了证明这一点,现将事实提交给正直的世人。

他拒绝同意对公共利益最有益最有必要的法律。
他禁止他的总督通过刻不容缓的法律,除非搁置到获得他的同意为止;而这些法律被搁置之后,他又完全的置之不理。
他拒绝通过协调区域间的其它法律,除非这些公民愿意放弃他们在立法机构中的代表权,一种对他们无比珍贵而只对暴君无比可怕的权利。
他召集立法机构到不寻常不舒适,且远离公共记录档案馆的地方集会,其唯一的目的就是使他们疲惫不堪,乖乖就范。
他一再解散代表院,因为他们坚决反对他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解散代表院之后,他又长期拒绝另选他人,于是这些不可缺少的立法权力,归由人们普遍的行使;致使各州陷入外部入侵和内部骚乱的危险之中。
他竭力阻止各州人口的增加;为此目的阻止外来移民归化法律的通过;拒绝通过其它的鼓励外来移民的法律,提高合法占有土地的条件。
他拒绝同意建立司法权力的法律,以此来阻挠对正义的管理。
他通过控制法官职位的条件,薪酬的数额和支付而迫使他们依赖于他一个人的意志。
他设立众多新的职位,并派他们蜂拥而来,骚扰我们的公民,耗光他们的财富。
他于和平时期在我们中间维持常备军,而未经我们立法机构的同意。
他促使军事独立并凌驾于国家世俗权力之上。
他同他人勾结,把我们置于一种既不符合我们的宪法,也不被我们的法律所承认的管辖之下;同意他们伪立法权力所通过的法案:
以便在我们中间驻扎大批的武装部队;
以便通过愚弄性的审判来保护谋杀免受惩罚,而这些罪行本来应当提交各州的居民审判;
以便切断我们同世界其它地方的贸易;
以便未经我们的同意便可强制征税;
以便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由审判团审判的权利;
以便用假称的罪行把我们押往海外接受审判;
以便在与这些殖民地相邻的地区废除自由的英格兰法律系统,并在那里建立一个独断的政府,然后扩大它的边界企图立即将它作为一个样板并将这种绝对的统治方式引入这些殖民地;
以便取消我们的特许状,废除我们最有价值的法律,并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的政府形式;
以便搁置我们自己的立法机构,并宣称无论什么情况他们都有权力为我们制定法律。
他放弃这里的统治,宣称我们不受他的保护并对我们发动战争。
他抢占我们的海域,掠夺我们的海岸,烧毁我们的城镇,杀害我们的人。
他此时正在运送大批的外国雇佣军来从事制造死亡,荒芜和暴政的工作,其残酷和背叛的情形就连最野蛮的时代也难以比拟,他完全不配做文明国家的首领。
他强迫在公海上被俘虏的我们的同胞拿起武器反对他们的国家,成为杀害他们的朋友和同胞的杀手,或被杀。
他在我们中间煽动内乱,并竭力挑起无情的印第安野人侵扰我们边境的居民,众所周知,这些印第安人的战争规则就是不分男女老少和条件,肆意杀害。
在这些压迫升级的每个阶段,我们都曾经用最谦卑的呈辞请求矫正:我们一再的请求得到的回应仅仅是一再的伤害。一个君主,在每次行为中都可以界定为暴君,他的品行如此暴露无遗,他就不配做自由人的统治者。

我们并不是没有注意到我们的不列颠同胞。我们已经一次次警告他们,企图通过他们的立法机构将不正当的管辖权强加于我们。我们提醒了他们我们移民定居到这里的情况。我们诉诸他们生来就有的的正义感和宽宏大量,并且恳求他们念在我们同源的份上放弃支持这些篡权行为,因为这些行为不可避免的将中断我们之间的联系。他们对于这种正义和血缘的呼声完全的装聋作哑。因此,我们有必要向他们宣告我们的独立,以对待其余人类的方式来对待他们:同我交战就是敌人,保持和平就是朋友。

所以,我们这些北美联合州的代表们,在国会集会,以各殖民地良好的公民的名义,并经他们授权,为我们意图的正当性诉诸世界最高的审判者,庄严的出版和宣告:
我们这些联合起来的殖民地现在是,并且有权利应当是自由和独立的州,免除他们对不列颠王权的忠诚,他们和大不列颠的所有政治联系,应当完全的解除;作为自由和独立的州,他们完全拥有权力宣战,缔和,结盟,通商,以及做所有其它的独立国家有权利去做的事情;我们坚定的信赖神圣的上帝对我们的保护,作为对这份宣言的支持,我们以我们的生命,我们的财产和我们神圣的荣誉彼此宣誓。


几点说明:
2,今天在中国的日期是201275日,而美国的日期是74 日,是美国独立宣言诞生的纪念日,是向暴政宣战的纪念日。稍作修改,重新发布独立宣言的中译文。

Thursday, September 15, 2011

《论宽容(9)》及简短的翻译后记

对异端和教会分裂再作一些补充说明也许不是不恰当的。对于一个基督徒而言,一个土耳其人不是也不可能是异端或教会分裂者;而且如果一个人从基督信仰跌落到穆罕默德信仰,他也不会因此而成为一个异端或教会分裂者,而只会是一个放弃基督信仰的人和一个无信仰者。没有人对此有疑问;由此看来不同信仰之间的人不可能彼此成为异端或教会分裂者。

所以,我们应该深究,什么样的人才是同一信仰。对于这个问题,很明显,那些具有同一种信念规则和敬拜的人属于同一种信仰;那些不具有同一种信念规则和敬拜的人属于不同的信仰。因为既然那种信仰的一切事情都包含在那种规则之中,必然的那些赞同这种规则的人就是同一种信仰的人,反过来也一样。如此说来,土耳其人与基督徒属于不同的信仰,因为后者将圣经作为他们的信仰规则,而前者的信仰规则是可兰经。同样的理由,即使在基督徒中间,也有不同的信仰。教皇信徒和路德信徒,虽然都宣称信仰基督因而被称为基督徒,然而却不是同一种信仰,因为后者只承认圣经作为他们信仰的规则和基础,而前者将教皇的传统和法令与圣经一起作为他们的信仰规则;如此说来,圣约翰基督徒(他们被这样称呼)与基尼瓦(Geneva)的基督徒也是不同的信仰,因为后者也只承认圣经,而前者则用我不知道的一些传统作为他们的信仰规则。

确定这点之后,接下来,首先,所谓异端是指相同信仰之间的人因为某些并不包含在信仰规则之中的观点而在教会团契中产生的分离;第二,在那些仅仅承认圣经作为其信念规则的人们中间,所谓异端是指因为某些并不包含在圣经明确话语之中的观点而在基督徒团契中产生的分离。现在这种分离可能以如下两种方式进行:

1. 教会的大部分人或者由于世俗管理者的保护而成为强势的部分,因为其他人不愿宣称那些圣经并未明确表示的观点而将他们排除在团契之外,因而分离教会。因为能够使任何人犯异端的罪的,不是被分离出去的人数之少,也不是管理者的权力,而只能是以各种名义和标签因为那些观点依自己的意志将教会分裂的人才是异端。
2. 当任何人,因为教会没有宣称某些圣经并未明确教导的观点而自行与教会团契分离。

这两种都是异端,因为他们是在基本规则(原则)上犯错,并且顽固的违背知识;因为他们既已将圣经作为信念的唯一基础,却仍然将某些圣经里所没有的主张规定为原则,并且因为他人并不承认他们这些附加的观点,或者将这些观点也视为必要和基础性的,他们因而在教会中制造分离,要么他们自己脱离出去,要么驱逐他人。如果他们的信仰告白和标志与圣经相符或可作类推,那么这也并不意味着什么;由于如果它们以圣经的明确语句表达,便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所有的基督徒都承认这些事情是神的启示因而是基础性的。但是如果他们说那些要求他人宣称的信条是从圣经演绎的结果,对于那些相信并宣称这些东西符合信念规则的人来说,毫无疑问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那些并不认为这些东西是圣经无可置疑的教义的人来说,强迫他们相信就是非常错误的;因为这些不是也不可能是原则性的事情而制造分离,就要变成异端了;因为我不认为还有人会达到那种疯狂的程度,竟敢将他对圣经的演绎结果和解释作为神的启示,并将根据他自己的幻想所构造出来信条与圣经的权威相提并论。我知道有些主张明显的符合圣经,没有人否定它们可由圣经演绎而来,但是关于这些因而也是不可能有分歧的。对此我只想说——无论我们如何认为这条或那条教义可以清楚的从圣经演绎而来,我们不应当因此而强迫他人作为必要的信条,仅仅因为我们认为它符合信念规则,除非我们对其它的教义也以同样的方式强加给我们毫无异议,从而应当强迫我们接受并宣称路德派,加尔文派,抗议派(阿米尼派),再洗礼派,以及其它教派各种各样的不同的和矛盾的观点,这些教派的观点,由它们各自的标志,体系和信仰告白的创始人依习惯作为圣经真正和必要的演绎结论而传递给他们的追随者。我只是惊奇于那些人的过度的傲慢,他们认为他们自己能够将对于拯救所必要的事情解释得比圣灵——上帝永恒与无限的智慧——还要清晰。

异端就说这么多,这个词通常只用于信仰的教义部分。现在让我们来考虑教会分裂,这是一种类似于异端的罪;因为这两个词在我看来都表示在教会团契中在一些没有必要的事情上所做的没有根据的分离。但是既然它们的使用——它是语言上的最高法则——已经决定异端与信念的错误相关,教会分裂与敬拜或教会管教相关,我们必须在这种区分下对它们进行考虑。

那么,因为同样的理由,教会分裂便只是由于在敬拜或教会管教中无关紧要的事情而在教会团契中所制造的分离。现在在敬拜或教会的管教中,除了我们的立法者基督或者使徒们因圣灵启发所做的明确规定外,没有什么对基督徒团契是必要的。

一句话,一个人只要不否定圣经明确教导的东西,也不以明显不包含在经文中的理由制造分离,不管他可能如何被任何基督徒派别辱骂,甚至被他们或他们所有人宣布为不是真正的基督信仰,然而实际上此人既不可能是异端也不可能是教会分裂者。

这些问题也许可以更详细充分的予以解释,不过对于像你这样的人,这样简要的提示一下就足够了。


翻译后记:
这是第二次翻译,有较大的修改,不过还不是很满意,希望在将来某个恰当的时候可以做出一个自己满意的中译本。以此为记。

Tuesday, September 13, 2011

论宽容(8)


在信的末尾我说说那些集会,这是它们通俗的称呼有时候可能也是“宗教派别分立和社会骚乱的秘密聚会与温室”,被认为是为反对宽容的原则提供了依据。(比如,英格兰国会在1664年通过了一个秘密聚会法案:禁止在国教之外超过五人的宗教聚会。译注)但是这种事情之所以发生,并不是因为这些聚会有什么特别之处,而是因为受压制或者病态的自由所造成的不幸环境。只要宽容的法律如此确立,强制所有的教会将宽容作为他们自己自由的基础,并教导道德心的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国教的异见者与国教徒一样的平等;任何人在信仰的事情上不得被法律或强制力逼迫,这些指控立即就消失了。只要确立这一件事,那些因为道德心而产生的抱怨和骚乱的根源就可以消除;这些不满和仇恨的原因一旦消除,这些集会较之任何其它的聚会就不会再有更不和平和偶尔容易引起国家混乱的东西了。不过还是让我们对这些指控的罪名个别的深究一下吧。

你会说那些集会和聚会使公共和平处于危险之中并威胁国家。我的回答是: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什么有日常的频繁的在集市和法庭的聚会呢?为什么要容忍交易所和城市的人群呢?你会回答:“那些都是世俗的集会,但是我们反对的这些是宗教性的。”我的回答是:实际上这是类似的事情,这些看似远离世俗事务的集会多半还是因为与世俗事务的牵扯。只不过世俗集会是由宗教信仰相异的人组成,而宗教聚会则由同一种观点的人组成。似乎在宗教信仰上的一致就会导致共谋反对国家;或者好像人们少一点集会的自由在信仰上就不会如此真诚的一致。但是有人仍会极力辩护:世俗集会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加入,而这些宗教聚会更私人化从而给秘密计划提供了机会。我的回答是:严格来说,这一点并不真实,因为许多世俗聚会也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并且如果一些宗教集会是私人性的,那么请问,谁该为此受指责呢?是那些想要私人化的人,还是那些禁止他们的聚会公开化的人?还有,你会说:信仰团契将人们的思想和感情强烈的连接在一起因而更加危险。但是如果是这么回事,为什么管理者并不担心他自己的教会;为什么他不把他们自己的教会作为对政府有危险的东西而加以禁止呢?你会说因为他是其中的成员甚至是他们的首领。好像他不是国家的成员和全体公民的首领一样!

所以,还是让我们坦率的来谈谈这个问题。管理者担忧别的教会却不担心他自己的,因为他善待并支持自己的教会,却对别的教会严厉和残酷。他对这一个如同自己的孩子,迁就他们到放纵的程度。对另一个却如同奴隶,无论他们如何贬低自己到无可指摘的地步,回报他们的无非是划桨工,监狱,剥夺财产和死亡。对这一个珍爱呵护;对另一个不断的折磨压迫。假如他交换一下这二者的位置呢?或者让那些国教异议者也享受和他其他的臣民一样的权利,他立刻就会发现:那些宗教聚会就不再有危险了。因为人们参加骚乱性的密谋,并不是聚会中的宗教信仰鼓动了他们,而是他们的苦难和压迫驱使他们来解脱自己。公正并能自我克制的政府,在任何地方都是平静安全的;而压迫才会引起动乱并迫使人们奋力挣脱痛苦和压迫性的轭。我知道,骚乱常以宗教信仰为借口而发生,但是臣民因为宗教信仰而常遭受虐待,生活悲惨,这也是事实。相信我,骚乱的发生并非由于这个或那个教会或者信仰社团的独特脾气,而是因为所有人类所共有的人性——在重压下呻吟的人,自然的会努力挣脱套在脖子上的重轭。假如我们先把宗教信仰的事情放在一边,在人与人之间依据如下的特征作出区分:肤色,外形和相貌,然后规定:那些黑发(举例)或者灰色眼睛的人不得享受和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禁止他们买或卖,或通过神职生活;父母对他们的子女没有统治和教育权;所有的一切,不是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之外,就是遭遇不公正的审判;这些人,因为他们头发和眼睛的颜色而被区别开来,然后因为同样的迫害而联合在一起,与那些仅仅因为宗教信仰的原因而联合在一起的人,对管理者而言,不是毫无疑问的同样危险吗?一些人为了交易和利润加入公司,另一些人为了喝红葡萄酒而拥有他们的俱乐部。地域的邻近使一些人结合在一起,信仰使另一些人结合在一起。但是只有一件事情使人们聚集骚乱,那就是压迫。

你会说:“什么?你想让人们在对神的服侍中聚集起来反对管理者的意志?”我的回答是:为什么是反对他的意志呢?他们聚会不是既合法又必要的吗?你说的是反对他的意志吗?那正是我所抱怨的;那正是所有伤害的根源。为什么管理者面对教会聚会要比剧院或市场更缺乏忍耐呢?那些聚会并不比其它任何聚会更邪恶狂暴。问题在于他们受到了虐待,所以他们不能忍受。在共同权利的事情上取消那些对他们的偏袒;改变法律,取消那些他们需要服从的惩罚,这样一切就立即和平安全了;不仅如此,那些厌恶管理者的信仰的人会认识到他们自己更有责任来维护国家的和平以让他们的条件比其它的地方更好;并且所有分立的宗教团体,会像许多公共和平的守护人一样,互相监督,以防政府形式的改变,因为他们不能期待比他们已享受到的更好的东西了——即,在一个公正并能自我克制的政府之下,与他们的同胞享有同等的条件。如果现在那些在信仰上与君主一致的教会被认为是世俗政府的主要支撑,而其原因(如已经说明的)仅仅是君主善待它们以及法律支持它们,那么如下的政府会是多么的安全:在那里,所有良好的臣民,无论其属于哪个教会,不分信仰,都能享受君主同样的帮助和法律同样的好处,都会成为政府共同的支撑和保卫,并且在那里,除了那些伤害邻人和破坏世俗和平的,没有人会恐惧法律的严厉。

至此我们可以作出结论。我们的全部意图就是为了说明:每个人应当享有与他人同样的权利。允许用罗马的方式敬拜上帝吗?那么也请允许用基尼瓦(Geneva)的方式。允许在集市上说拉丁语吗?那么也请允许他们在教会说拉丁语。任何人在他自己的屋子里可以合法的跪,站,坐,或者用其它的姿势;可以穿白色或黑色,短或长的衣服吗?那么就别让在教会中吃面包,喝葡萄酒或受洗变成非法。一句话,如果在通常的生活中法律给与了自由的事情,请让它在每个教会的敬拜中仍保持自由。不要让任何人的生命,身体,房屋,财产因为这些原因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害。你允许长老制的教义吗?那为什么主教制教会(比如英格兰教会。译注)不能有他们自己的喜好呢?教会的权力,无论是由一个人还是许多人行使,任何地方都是一样的;对世俗事务既没有管辖权,也没有任何方式的强制权力,与财富和收入完全的没有关系。

宗教集会与布道已经由日常经验和公共默许证明为正当。但是只有某一种信仰被允许;为什么不允许所有的信仰?如果在宗教聚会中发生了什么骚乱,破坏了公共和平,它将受到与集市上的骚乱同样的惩罚。这些聚会不应成为帮派和凶残的人的庇护所。但是也不应当使教堂的聚会比大厅的聚会缺少合法性;或者认为一部分臣民在一起聚会比别的聚会更应受到指责。每个人对他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人因为他人的错误而置于被怀疑和责难的境地。那些煽动者,谋杀者,偷窃者,抢劫者,通奸者,诽谤者,等等,无论属于什么教会,无论是否属于国教,都应当受到惩罚和抑制。但是那些和平的教义以及行为纯正而无可指责者,就应当享受与其同胞平等的条件。因此,如果允许任何一种信仰宣告的庄严的集会,节日的遵守,公共的敬拜,那么所有这些都应该给与长老会,其它独立教会,再洗礼派(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激进派。该派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主张唯成年洗礼方为有效。他们遵循瑞士宗教改革家H.茨温利的说法,认为婴儿不应受到罪恶的惩罚,只有到了人能够区别善恶之后才可以,那时他们才能行使自由意志、认罪悔改而接受洗礼。//大英袖珍百科),阿米念派,贵格派,以及其他教派同样的自由。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可以坦率的说真话,那么,无论是非基督徒还是穆罕默德信徒,或者犹太教徒,都不应当因为他的信仰而被剥夺国家的世俗权利。福音书没有规定这样的事。“不审判教会之外的人”(哥林多前书:512)的教会并不想这样做。平等的接纳所有诚实的,和平的与勤勉的人的国家也不会这样做。难道我们容忍非基督徒同我们贸易,却不能容忍他向他的上帝祷告和敬拜?如果我们允许犹太人在我们中间拥有私人居所,那为什么不允许他们拥有他们的教堂?他们的教义更错误吗?他们的敬拜更可恶吗?还是他们在公共场所集会比在私宅集会令世俗的和平更加危险?最后,如果这些事情可允许犹太教徒或非基督徒,那么,在一个基督化的国家中基督徒的处境就不应当比他们更差。

也许你会说:“是的,就应当那样;因为他们更倾向于帮派之争,骚乱和世俗的战争。”我的回答是:这是基督信仰的过错吗?如果是这样,那确实基督信仰是所有信仰中最坏的,不但不应被任何个人所接纳,也不应被任何国家宽容。因为如果基督信仰的本性和作用就是搅乱和破坏世俗和平,那世俗管理者所纵容的教会也不会是无罪的。但是,那种宗教远不是我们所说的这样,它最强烈的反对贪婪,野心,冲突,争吵,以及所有形式的过度的欲望,并且从来就是最谦卑和最和平的宗教。所以,我们必须在这些指控之外寻找那些罪恶的原因。并且,如果我们正确考虑的话,我们应该会发现这些原因已经完全包含在我们的讨论之中了。这不是观点的不同(这不能避免),而是拒绝宽容那些不同观点的人(这可能已经承认了),从而由于信仰的缘故产生了所有基督徒世界的喧嚣和战争。教会的首领,被贪婪和不可满足的统治欲望所驱使,利用管理者过度的野心和易受迷惑的大众的迷信心理,违背福音书的法律和慈善的诫律,向他们讲道说宗教派别分立者和异端应当剥夺他们的财产并毁灭之,以此激怒和煽动他们反对与他们观点相异的人。这样,他们就混淆了两种就其性质来说完全不同的事物——教会和国家。现在,因为人们很难有耐心忍受自己正直劳动获得的财产被剥夺,并且很难有耐心,违背所有人定和神定的公正法律,而甘愿成为他人暴行和掠夺的牺牲者;特别是当他们完全的无可指责的时候;加之他们遭遇如此对待的时候完全不属于世俗管理者的管辖范围,而完全的属于每个个体的道德心所管辖,其行为他只需向上帝负责;对于他们劳动境况中的邪恶越来越感到厌恶,除了最终认为用强制力对抗强制力,尽其所能的武装保卫他们的自然权利(不会因为信仰的原因而丧失)是合法的,还能期待他们做什么呢?迄今为止的历史中这通常的进程屡见不鲜,而且很明显以后也将继续如此。只要宗教信仰迫害的原则继续存在,如迄今管理者和人们所做的那样,只要那些本来应当成为和平和和睦的布道者的人继续尽其全力鼓动人们拿起武器和猛吹战争的号角,这种状况就不会改观。但是,管理者如此容忍这些破坏公共和平的教唆者和干扰者,禁不住让人有理由怀疑:他们是不是被邀请参与了这种掠夺?而那些掠夺者认为利用管理者的贪婪和狂妄作为增加他们自己的权力的手段是不错的选择。因为谁看不到:这些“好人”更多的不是传播福音的牧师,而是政府大臣,他们通过奉承君主和掌权者的野心并支持他们的统治,竭尽所能的促进国家的暴政,否则暴政是不能在教会中建立的。这就是我们看到的教会和国家之间不幸的一致。而如果每一方都将自己限制在各自的边界内——一方关注国家的世俗利益,另一方关注灵魂的拯救——那么任何两者之间的冲突都不会发生了。我祈求全能的上帝应允:和平的福音最终得以传扬;世俗的管理者,更加谨慎的让他们自己的道德心与上帝的法律相符,不再热心用人类的法律来约束他人的道德心,像他们的建国之父那样,把他们所有的主张和努力都用于促进他们的子孙后代的普遍的世俗利益,只有那些狂妄的,肆无忌惮的,危害自己同胞的人不在此列;所有夸口要做使徒的继承者的教会神职人员,和平谦卑的跟随使徒的脚步,不干涉国家事务,全心全意的促进灵魂的拯救。

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