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September 1, 2011

第十八章 论暴政


§199. 如果说篡夺是行使他人才有权利行使的权力;那么暴政就是行使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任何人使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他所统治下的那些人的利益,而只是为了他自己的私人的与众不同的利益。当统治者,不管以怎样的名义,不是使法律而是他的意志成为规则;他的命令和行为不是为了保护他的臣民的财产,而是为了满足他自己的野心,报复之心和贪婪之心,或任何其它乱七八糟的冲动。这就是暴政。

§200. 如果有人因为这些话出自一个微不足道的臣民之手,便怀疑其正确性或理性,那么我希望王权能够使他接受这一点。詹姆士一世国王,在1603年对国会的演讲中,这样告诉他们——我将永远以公共和整个国家的利益为重来制定良好的法律和宪制,而不是任何我个人的私人的目的;永远将考虑国家的利益作为我此生最大的幸福;这就是一个合法的国王与一个压迫性君主(暴君)完全不同的地方:因为我确信,一个正当的国王与一个篡位的暴君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一个傲慢和怀有野心的暴君认为他的王国和臣民注定是为了满足他的愿望和不合理的贪欲,而正直和正义的国王却与此相反,确信他自己注定是为了谋求他的臣民的利益和财产。在1609年对国会的演讲中又有这些话——国王通过两份誓言来约束自己以遵守他的王国的基本法律;一份是默认的,作为一个国王,就必须保护他的王国的法律和臣民;另一份是加冕仪式上通过他的誓言明确表示的,像每个正当的国王一样,在一个稳定的王国,必须遵守他与臣民之间订立的契约,通过他的法律,将他的政府架构得与此相符。根据洪水之后上帝与诺亚所订立的契约,从此以后,地还在的时候,播种和收获,寒冷和炎热,夏天和冬天,白昼和黑夜,便不再停息了。所以,在一个稳定的王国内统治的国王,只要他抛弃他的法律,便不再是一个国王而堕落为暴君。稍后他接着说,所有不是暴君或作伪誓的国王,都乐于将他们自己约束在他们的法律范围内;凡是劝说他们与此背道而驰的人,都是既背叛国王又背叛国家的毒蛇和害虫。可见,那位明白事理的博学的国王,认为国王和暴君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将法律作为他的权力的边界,将公共利益作为他的政府的目的;而后者让一切都为他自己的意志和贪婪让路。

§201. 如果认为压迫性只是君主制所特有的,那是错误的;其它政府形式也同君主制一样易有这种缺点:因为无论在哪里,为了统治臣民并保护他们的财产而授与某些人的权力,一旦应用于其它的目的,以及被用来使臣民陷入贫困,骚扰他们,或迫使他们服从于那些掌权的人的肆意和乱七八糟的命令;它便立即变为暴政,无论使用这种权力的人是一个还是多个。这样来看的话,我们读到雅典历史上有30个暴君,Syracuse(现为西西里岛东部的港口城市)也有一个;在罗马难以忍受的“十人执政”统治下(在罗马共和国时期),也好不到哪里去。

§202. 法律死亡的地方,暴政便开始了,如果法律被违反伤害到他人的话;无论是谁掌握权力,若超越了法律所授与他的权力界限,使用他所能支配的强制力,强迫臣民服从法律所不允许的权力,他就不再是一个管理者;并且,未经授权的统治行为,可以像对待那些用强制力侵犯他人的权利的人一样予以反对。就那些下级管理者来说,这是大家所公认的。一个有权在街上抓捕我的人,如果企图闯入我的屋子来执行法令,尽管我知道他有这样的授权令,也有合法的权力可以在外面逮捕我,我仍然可以将他视为盗贼和抢劫者予以反抗。那么,这些原则对于最高管理者为什么就不能像那些最下级的管理者一样有效了呢?我倒乐意有人向我说明。长兄因为可以继承他的父亲的绝大部分财产,于是有权利夺走其他弟弟所应得的那一份,这合理吗?又或者,拥有整个乡下的富人,于是就有权利可随意夺走他的贫穷的邻人的小屋和小院?合法的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财富,远远地超过绝大部分亚当的子孙们,不但不能为强夺和压迫开脱,更不能作为其理由了,未经授权而损害他人的利益,使强夺和压迫的性质更加严重:因为超越职权的范围,国王并不比小官员拥有更多的权利,国王也不比基层警察拥有更多的正当性;反而越是接受了更多的信任的人更加糟糕,因为他既已比他的同胞享受了更多的条件,理应由于他的教育,职业和各种顾问,更加明了对和错的辨别。

§203. 那么,君主的命令可以反对吗?是否任何人觉得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便仅凭想象他没有权利这样对他,就可以常常反抗他呢?这将会扰乱和推翻所有的政制,代替管理和秩序的便只有无政府和混乱了。

§204. 对此我的回答是,强制力只能反对不正当和非法的强制力;凡在其它的情况下进行反抗的人,带给自己的将是上帝和人类正当的谴责;所以这样的危险和混乱并不会像人们常常所暗示的那样随之发生:因为,

§205. 首先,比如在某些国家,君主的人身由法律规定是不可侵犯的;所以,无论他命令或做什么,他的人身仍然是免受质疑或暴行的,也不受强制力或任何司法指控或定罪。但是,反对仍然可以针对他的任何下级官员或其他他所授权的人的非法行为;除非他想实际通过将自己置于与他的臣民的战争状态之中来解体政府,从而使他们获得战争状态中每个人所拥有的自我防御权利:因为这样的事情谁能够知道结局会怎么样?邻国已经给世界提供了一个奇怪的先例。在其它一切情况下,人身的不可侵犯使他免于所有的麻烦,只要政府还在,他便可以因此而免于所有的暴行和伤害;没有比这更明智的制度了:因为他本人所能造成的伤害并不可能经常发生,影响也不会太远;即使任何君主有如此多的缺陷和恶劣的本性想去破坏法律或压迫全体臣民,以他单独的力量也不可能,一位鲁莽的君主继位,即使偶尔因某些特别的错误制造麻烦,也可在最高管理者置身于危险之外,通过公共和平和政府的安全得到很好的补偿: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某些个人有时遭遇危险,总比共和国的元首轻易的暴露于危险之中要安全。

§206. 第二,但是这种特殊权利,仅仅属于国王的人身,并不妨碍那些未经法律授权而使用不正当强制力的人——虽然他们有得到他授权的借口——可能受到质疑,反对或抵抗;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人持国王的命令去逮捕一个人,这是完全由国王授权的;然而此人并不能闯入一个人的屋子去逮捕他,也不能在某些特定的日子或特定的地点执行国王的命令,虽然这份授权书并没有做出这种例外的规定;但是它们是法律的限制,如果任何人违反,国王的授权也不能宽恕他:因为国王的职权仅为法律所授与,他不能授权任何人去做违法的事,也不能因为是由他所授权所为便使一个人的行为正当化;任何官员的授权或命令,若超越职权的范围,便如同任何私人的授权或命令一样,是无效和没有意义的;前者和后者的区别在于,官员拥有为一定的目的而规定的职权,私人则没有:因为不是授权而是职权才给与官员行动的权利;违背法律则没有职权。但是,尽管有这样的抵抗,国王的人身和职权都仍然是得到保障的,这样统治者或政府就不会有危险。

§207. 第三,假设一个政府中的元首的人身并不是那样不可侵犯;然而这种抵抗一切他的权力的非法行使具备合法性的学说,并不会在每个无关紧要的场合都置他于危险之中或使政府陷于混乱:因为在受害者可以通过向法律申诉得到救济并补偿其损失的情况下,强制力便没有借口了,强制力只有在诉诸法律受阻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因为只有在诉诸法律矫正不可能的情况下,才使强制力变为敌对的强制力;也只有这种敌对的强制力才使使用它的人置身于战争状态,从而使得抵抗他变得合法。一个人在公路上手持刀剑索求我的钱包,而当时我可能口袋里连十二便士也没有:而我可以合法的杀死他。另一个人,我在下车的时候将100英镑交给他保管,后来我上车的时候他拒绝归还给我,如果我努力去夺回的话,他就抽出他的刀剑以强力保护对它的占有。这个人对我造成的损害是前者企图造成的损害(我在他实际损害我之前便把他杀了)的100倍甚至1000倍;然而我可以合法的杀死前者,却不可以合法的伤害后者。这其中的理由很明白;因为前者使用强制力威胁到我的生命,而我没有时间诉诸法律来加以保护:而一旦丧失生命,诉诸法律便太迟了。法律不能起死回生:这种损失是无法弥补的;为了阻止这种情况,自然法给与我权利去毁灭他,如果他将自己置身于对我的战争状态之中,威胁到我的生命的话。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中,我的生命并未受到威胁,我可以诉诸法律并获得100英镑的补偿。

§208. 第四,但是如果管理者所做的非法行为通过他所获得权力加以维持,应当由法律所作的矫正因为这种权力受到阻碍;然而即使是在这样明显的暴政行为中抵抗的权利也不会突然或轻易的扰乱政府:因为如果不超越私人事件的范围,即使他们拥有自我防御的权利,以强制力恢复被非法强制力所夺走的东西;然而这样做的权利并不会轻易的引起他们陷于冒死的争斗之中;在全体公民并不认为他们与此有关的情况下,某个或几个被压迫的人是不可能扰乱政府的,如同一个疯狂的人或一个鲁莽的不满者不可能掀翻一个良好建立的国家;因为人们很少跟随前者,像后者一样。

§209. 但是如果这些非法的权力行使的任何一种情况波及到了多数的公民;或者,如果这种损害和压迫仅仅涉及某些人,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中,先例表明,结果似乎会威胁到所有人;于是促使他们在内心相信,他们的法律,以及与之相连的他们的财产,自由和生命受到了威胁,甚至可能涉及到了他们的宗教;那么,如何去阻止他们去抵抗侵犯他们的非法的强制力,我就不知道了。我承认,无论什么政府,当统治者们将它带到这样一种被它的臣民普遍怀疑的关头,确实是一种困境;这是他们将自己所能推到的最危险的状态了,他们置身其中也没有什么好怜悯的,因为这本来是那么容易避免;如果一个统治者真正是为了他的臣民的利益,为了保护他们和他们的法律,是不可能不让他们看到和感觉到这一点的,如同一个家庭的父亲,不可能不让他的孩子们看到他的慈爱和关照。

§210. 但是如果全世界都表面是一套,做的是另一套;权术被用来规避法律,特殊权力(这是留给君主的一种随意权力,是为了有益于而不是有害于公民)的委托被用于与原来的规定相反的目的:如果臣民发现大臣和下级官员的挑选是为了这样的目的,并按照他们是促成还是反对它们,相应的对他们进行提升或贬黜:如果公民看到随意权力的数次试探,宗教予以暗中支持,(虽然公开声称反对)急不可耐的准备采取那种方式;其中的人员跃跃欲试;当这些无法获得成功时,仍然得到认可,甚至更甚:如果一长串的行为表明权力机构全都趋向那条路;如何能够让他不再相信会走到那条路上去呢?或者在驶往阿尔及尔(北非港口,与西班牙隔海相望)的过程中,他发现他总是偏离航线,如何让他不是想方设法的自救,而是深信船长将带他和同船的其他人驶往那个地方?虽然有时穿越风浪,船漏水,人员和物资缺少会迫使他改变航线,但是一旦风浪,天气和其它条件允许,他一定会坚定的返回航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