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 如果说征服可以称为国外的篡夺,那么篡夺就是一种国内的征服,与前者不同的是,篡夺者在他这一方从来没有权利,因为只有在一个人占有另一个人才有权利占有的东西的情况下,才称之为“篡夺”。只要是篡夺,便只是人身的改变,而不是政府的形式和规则的改变:因为如果篡夺者扩大他的权力超越了属于合法君主或国家统治者的权利范围,那就是篡夺加暴政。
§198. 在所有合法的政府中,指定由哪些人来担当统治,如同政府形式本身一样自然并作为必要条件,而且也是公民最初所确定的;完全没有政府形式,或者虽然赞同君主制,但并不规定谁来掌握这种权力以担当君主的方式,其实同样都是无政府状态。因此,所有的国家,在建立政府形式的同时,都建立了指定由谁来分享公共权力的规则,以及授权给他们的确定方法。无论是谁来行使任何分支的权力,若通过共同体的法律已经规定的方式之外的方式,便没有权利要求服从,虽然国家的形式仍然得以保持;既然他不是法律所指定的人,理所当然就不是公民所同意的人。这样的篡夺者,或任何由他授权的人,从来没有资格,直到公民能够自由的表示同意,并且实际已经予以承认和批准他之前所篡夺的权力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