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September 10, 2011

论宽容(6)


外在的敬拜形式就讲到这里。现在让我们考虑信条。

宗教信条,有些是实践性的,有些是推测性的。虽然两者都包含真理的知识,然而后者简单的局限于理解,前者影响人的意志和行为方式。所以,推测性的观点以及信条(如人们对它们的称呼)仅仅要求人们相信,而不能通过世俗的法律强加于任何的教会。因为用法律规定那些本不在人类权力之内的事情是荒谬的。并且,相信这个或那个为真并不依赖于我们的意志。但是关于这一点已经说得够多了。“但是,”有人会说,“至少应该让人们宣称一下他们所相信的。”实际上,一种可爱的信仰会强迫人们为拯救他们的灵魂向上帝和世人伪装和撒谎!如果管理者认为可以如此拯救世人,看起来他对拯救的道路理解得很少。如果他那样做不是为了拯救他们,那他为什么对这些信条如此急切以至于用法律来规定它们?

进一步说,世俗的管理者不应当禁止任何推测性的观点在任何教会布道或宣称,因为它们与臣民的世俗权利没有任何的关系。如果一个罗马天主教徒相信另一个人所称呼的面包确实是基督的身体,他并未因此对他的邻居造成伤害。如果一个犹太人不相信《新约》是上帝的话语,他并未因此在人的世俗权利上变更任何东西。如果一个不信仰上帝的人对新旧约都怀疑,他也不能因此而作为一个有害的公民遭到惩罚。无论任何人相不相信圣经,世俗管理者的权力和人们的财产都是一样的安全。我毫不犹豫的承认不信仰上帝的观点是错误和荒谬的。但是,法律事务并不提供正确的观点,而只能提供国家以及每个个体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和保障。事情本来就应当这样。因为只要让真理自己去运行,她就会做得很好。她很少得到,我担心,她永远不会从大人物的权力那里得到很多的帮助,她很少为他们所知,更谈不上受他们欢迎。她不是靠法律来教导,也不需要任何的强制力来帮助进入人们的思想中。实际上,错误的盛行倒是依靠外来的帮助和支援。但是,如果真理不依靠她自己的理性之光在人类的理解力上开辟道路,而凭借任何外来的强力暴行,她就只能做个弱者。推测性的观点就讲到这里。现在让我们继续考虑实践性的信条。

一种良好的生活,即使其中没有信仰和虔诚的成分,也与世俗政府相关联;人的灵魂和国家的安全都寓于其中。所以,道德行为的审判权同时属于外在和内在的法庭;同时属于世俗和内心的统治者;我指的是同时属于世俗管理者和道德心。所以这里,存在一种巨大的危险,以免其中的一种审判权侵入另一种之中,在公共和平的看守人和灵魂的监管人之间产生冲突。但是如果前面已经说过的关于这两种统治权的边界能够正确考虑的话,这类事情的困难是容易解决的。

每个人都有一个不死的灵魂,能够享受永生的幸福或遭受永生的痛苦;这幸福依赖于他在此生中相信并实践那些为获得上帝的帮助所必需的,为着那个目的为上帝所规定的事情。由此可以引出如下的结论:首先,遵守这些规定是人类最高的职责,我们应当在探索和履行这些规定中运用最大限度的关注,努力和勤勉;因为这个世界上的此生没有什么比永生更值得考虑的事情。其次,既然一个人不会因为他错误的观点和不恰当的敬拜方式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也不会因为他的灵魂堕入地狱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所以,对每个人的灵魂的关心仅仅属于他自己。但是,我不希望这被误解为好像我的意思是要谴责所有的为着他人少犯错误而做的慈善的忠告和深情的努力,实际上这是基督徒最重要的责任。为了促进他人灵魂的拯救,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使用规劝和辩论。只是所有的强制和逼迫应当克制避免。不要咄咄逼人。除了他自己被说服而相信外,在这种事情上任何人都不应当被迫屈服于他人的规劝和命令。在灵魂拯救的问题上每个人都有自行判断的最高和绝对的权力。其原因在于他人与他的灵魂无关,他人也不会因他的信仰行为遭受损害。

但是除了不死的灵魂,在世上人们也有他们的短暂的生命;这种生命的状态脆弱,短暂,寿命不能确定,因此人们需要一些外在的便利条件的支持,这些条件的获得或保持依赖于人们的辛劳和勤勉。因为那些提供我们舒适生活的必需品并非自然的非人工产品,它们也不会刚好为着我们的使用要求而提供。所以,这部分就引出了另一种关心,必然的提供了另一种职业。但是人类堕落如此,他们宁肯伤害他人掠夺他们的劳动果实也不愿意自己劳作,于是就有了保护人们正直劳动所获得财产的必要性这种要求,以及保护他们获得进一步预期的自由和力量,这使得人们不得不与他人结成社会,通过互相帮助和联合的力量来确保彼此的有助于此生舒适和幸福的财产安全,同时把对他自己永生幸福的关心留给每个人,这种幸福的获得不能通过他人的劳作,它的失去也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对它的渴望也不能用任何外在的暴行夺去。但是,鉴于人们基于在保护他们世俗财产上互相帮助的契约而进入社会,也有可能因为他们自己的同胞抢劫或欺骗,或者外来入侵者的敌意暴行而丧失他们的财产,后者的补救措施包括武装,财富和大量的公民;前者的补救措施则是法律;而关系到两者的所有事情社会则授权世俗管理者予以照看。这就是每个国家立法权力(最高权力)的来源,用途和边界。我的意思是,应当制定法律来保障——每个人的私有财产;整个国家的和平,财富和公共物品;以及,尽可能的增强抵御外来侵犯的力量。

这些事情作了上述解释之后,对于应当将立法权力引向什么样的目的以及用什么样的尺度进行调整的问题就易于理解了;那就是社会世俗的财产和繁荣;这也是人们进入社会唯一的原因,以及他们寻找和追求的唯一目的。然后对于永生的灵魂拯救方面还保留给人们什么自由就很明显了,那就是每个人应当做那些在他的道德心上相信能被全能的上帝所悦纳的事,他们的永生的幸福依赖于上帝的悦纳。因为,首先应当服从上帝,然后才是服从法律。

但是有人可能会问:“如果世俗的管理者用他的授权规定一些在个体的道德心看来是非法的事情,那该怎么办?”我的回答是:如果政府忠实的得到管理并且管理者的建议确实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这种事情是很少发生的。但是,如果真发生了这种事,我认为这样的个人应该拒绝去做他认为非法的事,并接受对他而言不是非法的惩罚。因为任何人对政治事务中制定的法律的个体判断,对于公共利益而言,并不能解除那条法律的约束力,也不应当给与他免受约束的特权。但是,如果实际上这条法律关联的事情已经超出了管理者的授权所管辖的范围(比如,举例来说,强迫人们或任何派别皈依一种陌生的宗教,强迫他们参加另一个教会的敬拜),在这种情况中人们就不该违背他们的道德心而被法律强制。因为政治社会的建立没有别的目的,仅仅是保障每个人此生所拥有的财产。对每个人灵魂以及天国的事情的关心,既不属于国家,也不能服从于它,完全的留给每个人自己。这样,保障人们的生命以及属于此生的财产就是国家的事务;保护那些财产归于它们的所有者就是管理者的责任。所以,管理者不能从这个人或这个派别手中拿走任何世俗财物然后给与那个人或那个派别;也不得改变臣民正当的习俗(即使用法律改变也不可以),因为那与世俗政府的目的没有关系,我的意思是:因为他们的信仰是正确或错误,都不损害他们同胞的世俗利益,只有世俗利益才是国家关心的事情。

但是如果管理者相信他所制定的这样的法律是为了公共利益,那怎么办?我的回答是:既然任何个体的私人判断,如果错误,并不免除对法律服从的责任,那么,管理者的私人判断(我可以这样称呼的话)也没有给他任何新的权利去强加法律于他的臣民,这种权利,既没有在政府的宪法中授与他,也从未被公民的权力所授与,至于将掠夺他人的财物来喂养他的追随者和党派成员作为他的职业就更没有这回事了。但是,管理者相信他有权利制定这样法律并且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他的臣民的看法却相反,那又怎么办呢?谁应当成为他们之间的审判者?我的回答是:只有上帝。因为在世上,在最高的管理者和公民之间没有审判者。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中,上帝是唯一的审判者,祂将根据每一个人的所作所为在末日给与回报;即根据他在努力促进对上帝的虔诚,公共利益和人类和平中的诚实和正直。但是,同时我们该怎么做呢?我的回答是:每个人主要和首先应该关心的是他自己的灵魂,然后才是公共和平;虽然当他们看到一切都成为废墟的时候,很少有人认为还会存在和平。

在人们当中存在两种类型的争夺,一种由法律来管理,另一种靠强制力;依其性质,法律终止的地方,强制力就开始了。但是在此我并不是要讨论不同国家宪法中管理者的权力。我只知道,当争议产生而又没有审判者来裁决它们的时候,通常会发生什么。你会说,那么,管理者作为强者,就会拥有他的意志并支持他自己的观点。这一点没有疑问;但是这里的问题与这种疑问无关,而是权利的规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