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September 9, 2011

《12怒汉》(12 Angry Men)

1957年发行的影片《12怒汉》(12 Angry Men),低成本制作,在IMDb的TOP250排行榜上位于第六位,被认为是了解英美法系统的必看影片。

Trial by jury(由审判团审判)的司法程序,被伟大的英格兰法学家布莱克斯通认为是维护英格兰的自由和国家不致灭亡的唯一法宝。他的原话是这样的:

It is the most transcendent privilege which any subject can enjoy, or with for, that he cannot be affected either in his property, his liberty, or his person, but by the unanimous consent of twelve of his neighbors and equals. A constitution, that I may venture to affirm has, under Providence, secured the just liberties of this nation for a long succession of ages. And therefore a celebrated French writer, who concludes, that because Rome, Sparta, and Carthage have lost their liberties, therefore those of England in time must perish, should have recollected that Rome, Sparta, and Carthage, were strangers to the trial by jury.

翻译成中文是这样的:
这是任何一个臣民均能享受到的最为卓越的权利,即,他的财产,自由和人身均不会受到影响,除非经过12个邻人和状况相当的人的一致同意的判决。我敢肯定:在神的眷顾之下,这种宪法长久以来一直保障了这个国家的正当自由。所以,一个广受赞誉的法国作者(指孟德斯鸠),他总结说:因为罗马,斯巴达,和卡西基都丧失了它们的自由,所以,英格兰的自由也一定会失去,难道他没有想起罗马斯巴达和卡西基对“审判团审判”的制度是如此的陌生吗?

由12个成员组成的审判团是司法系统中最常见的形式。在法庭上,他们沉默不语,那么这就是他们形象的全部吗?这部影片带我们去旁观一下他们愤怒的摸样。故事情节大致是这样的:

法庭召集12个审判团成员(还有若干备选审判员),大家从四面八方赶往法院。审判团成员的挑选程序在之前已经完成。这些审判员彼此互不相识,本片中,方达所扮演的审判员(以下简称方达)与老者直到最后走出法庭,才彼此互问一下姓名,然而也就到此为止了(so long)。审判团成员与被告之间也互不相识,也许曾经擦肩而过,但远不能达到熟识的程度,因为人与人之间一旦熟悉起来,就会自然的形成好恶之感,就做不到indifferent了,因而这种情况会被认为不适宜担当审判者的责任被排除。此外,在英美共同法规则中,律师永远是议会里的主角,因为作为一种职业来说,只有他们才能能言善辩。在司法系统中,法庭审判团前的那块小地方也是他们的地盘,但是他们永远不可能坐到审判席上去,排除律师法官担任审判员,是久已形成的规则。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审判员,有商人,有推销员,有小职员,也有一些专业人士,比如方达是一个建筑师。这些平平常常的人,有些人希望马上做一个判决,仅仅是因为晚上有一场球赛。这就是那个即使采取了很多措施仍然充满缺陷的审判团。能够将决定一个嫌疑人的生死权利交给他们吗?还有更好的司法制度吗?

进入审判团的会议室。第一轮投票,11票赞成谋杀罪成立,方达反对。他最初反对的理由,仅仅是反对大家如此轻而易举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大家应该说点什么。于是轮流表述其赞成有罪的理由。我们看到,其中只有少数人能够说出一些理由出来,大多数人仅仅是“我认为,我觉得”。也许有人认为:这样的逻辑不好,方达你怎么能够毫无理由的反对呢?但是真正的问题是:惩罚罪行当然正当而且很有必要,但是从这样的法律规定走到确认某人犯了这种罪行从而将法律的惩罚施加与他,是必须非常谨慎的。所以英美法中有一条基本的原则:超越合理的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即如果辩方有合理的怀疑,控方必须给出相反的证明。本案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一个贫民窟的少年,被指控谋杀父亲,控方找到两个证人,一个六旬左右的老年男人,一个45岁的中年妇女,一个物证:switch knife. 辩方没有找对自己有利的证人,被告自己做了证人。被告自己作证的规则是这样的:控方不能要求被告作证,但是被告可以自己要求作证,但是,一旦自己作证,又将面临控方的交叉询问,此外,被告自己的证词说服力会打折扣,所以,通常情况是被告不会坐到证人席上去,这需要被告自己权衡。本案中,被告自己作证,在案发当时他去看了一场电影,提供了不在场的证明。被告作证的后果,在交叉询问中,他甚至都记不起当晚看的是哪部影片了。贫民窟,野孩子,很容易给人撒谎者的印象。这就是审判团最初对此案的认定,而方达的反对仅仅因为他觉得在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之前不能这么随便。

我们可以看到,此案中,那个最后坚持有罪判决的人,仅仅因为他也有这样一个儿子。审判团在案情的讨论中,逐渐发现控方的两个证人有伪证的嫌疑。先是怀疑老年男人的证词,因为以他的情况,走完那么一段路根本不可能在15秒以内,审判员模拟了一下,41秒。审判团中的那位老者,他以自己的经验判断,那位老年证人在进场过程中的各种细节表明他在极力掩饰什么。后来,又是这位老者,2.0的双眼视力,清楚地看到中年妇女有长期戴眼镜的痕迹,以常识判断,人们不会戴眼镜睡觉,所以她所作证看到的那些场景也再次让人们不再那么确信了。

在美国这样的法庭上,每次法官都会告知审判团成员,担任审判员是每个公民最可宝贵的权利,大多数公民也能够完全意识到这一点。我们看到这些愤怒的审判员,他们愤怒的原因各种各样。最后,当那位最后作出无罪判决的人说出“not guilty”之后,方达帮他递过他的衣服,看到这里,我禁不住泪流不止。公正的法庭,正当的司法程序,什么样的人群才能建立起这样的司法制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