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September 13, 2011

论宽容(8)


在信的末尾我说说那些集会,这是它们通俗的称呼有时候可能也是“宗教派别分立和社会骚乱的秘密聚会与温室”,被认为是为反对宽容的原则提供了依据。(比如,英格兰国会在1664年通过了一个秘密聚会法案:禁止在国教之外超过五人的宗教聚会。译注)但是这种事情之所以发生,并不是因为这些聚会有什么特别之处,而是因为受压制或者病态的自由所造成的不幸环境。只要宽容的法律如此确立,强制所有的教会将宽容作为他们自己自由的基础,并教导道德心的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国教的异见者与国教徒一样的平等;任何人在信仰的事情上不得被法律或强制力逼迫,这些指控立即就消失了。只要确立这一件事,那些因为道德心而产生的抱怨和骚乱的根源就可以消除;这些不满和仇恨的原因一旦消除,这些集会较之任何其它的聚会就不会再有更不和平和偶尔容易引起国家混乱的东西了。不过还是让我们对这些指控的罪名个别的深究一下吧。

你会说那些集会和聚会使公共和平处于危险之中并威胁国家。我的回答是: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什么有日常的频繁的在集市和法庭的聚会呢?为什么要容忍交易所和城市的人群呢?你会回答:“那些都是世俗的集会,但是我们反对的这些是宗教性的。”我的回答是:实际上这是类似的事情,这些看似远离世俗事务的集会多半还是因为与世俗事务的牵扯。只不过世俗集会是由宗教信仰相异的人组成,而宗教聚会则由同一种观点的人组成。似乎在宗教信仰上的一致就会导致共谋反对国家;或者好像人们少一点集会的自由在信仰上就不会如此真诚的一致。但是有人仍会极力辩护:世俗集会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加入,而这些宗教聚会更私人化从而给秘密计划提供了机会。我的回答是:严格来说,这一点并不真实,因为许多世俗聚会也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并且如果一些宗教集会是私人性的,那么请问,谁该为此受指责呢?是那些想要私人化的人,还是那些禁止他们的聚会公开化的人?还有,你会说:信仰团契将人们的思想和感情强烈的连接在一起因而更加危险。但是如果是这么回事,为什么管理者并不担心他自己的教会;为什么他不把他们自己的教会作为对政府有危险的东西而加以禁止呢?你会说因为他是其中的成员甚至是他们的首领。好像他不是国家的成员和全体公民的首领一样!

所以,还是让我们坦率的来谈谈这个问题。管理者担忧别的教会却不担心他自己的,因为他善待并支持自己的教会,却对别的教会严厉和残酷。他对这一个如同自己的孩子,迁就他们到放纵的程度。对另一个却如同奴隶,无论他们如何贬低自己到无可指摘的地步,回报他们的无非是划桨工,监狱,剥夺财产和死亡。对这一个珍爱呵护;对另一个不断的折磨压迫。假如他交换一下这二者的位置呢?或者让那些国教异议者也享受和他其他的臣民一样的权利,他立刻就会发现:那些宗教聚会就不再有危险了。因为人们参加骚乱性的密谋,并不是聚会中的宗教信仰鼓动了他们,而是他们的苦难和压迫驱使他们来解脱自己。公正并能自我克制的政府,在任何地方都是平静安全的;而压迫才会引起动乱并迫使人们奋力挣脱痛苦和压迫性的轭。我知道,骚乱常以宗教信仰为借口而发生,但是臣民因为宗教信仰而常遭受虐待,生活悲惨,这也是事实。相信我,骚乱的发生并非由于这个或那个教会或者信仰社团的独特脾气,而是因为所有人类所共有的人性——在重压下呻吟的人,自然的会努力挣脱套在脖子上的重轭。假如我们先把宗教信仰的事情放在一边,在人与人之间依据如下的特征作出区分:肤色,外形和相貌,然后规定:那些黑发(举例)或者灰色眼睛的人不得享受和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禁止他们买或卖,或通过神职生活;父母对他们的子女没有统治和教育权;所有的一切,不是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之外,就是遭遇不公正的审判;这些人,因为他们头发和眼睛的颜色而被区别开来,然后因为同样的迫害而联合在一起,与那些仅仅因为宗教信仰的原因而联合在一起的人,对管理者而言,不是毫无疑问的同样危险吗?一些人为了交易和利润加入公司,另一些人为了喝红葡萄酒而拥有他们的俱乐部。地域的邻近使一些人结合在一起,信仰使另一些人结合在一起。但是只有一件事情使人们聚集骚乱,那就是压迫。

你会说:“什么?你想让人们在对神的服侍中聚集起来反对管理者的意志?”我的回答是:为什么是反对他的意志呢?他们聚会不是既合法又必要的吗?你说的是反对他的意志吗?那正是我所抱怨的;那正是所有伤害的根源。为什么管理者面对教会聚会要比剧院或市场更缺乏忍耐呢?那些聚会并不比其它任何聚会更邪恶狂暴。问题在于他们受到了虐待,所以他们不能忍受。在共同权利的事情上取消那些对他们的偏袒;改变法律,取消那些他们需要服从的惩罚,这样一切就立即和平安全了;不仅如此,那些厌恶管理者的信仰的人会认识到他们自己更有责任来维护国家的和平以让他们的条件比其它的地方更好;并且所有分立的宗教团体,会像许多公共和平的守护人一样,互相监督,以防政府形式的改变,因为他们不能期待比他们已享受到的更好的东西了——即,在一个公正并能自我克制的政府之下,与他们的同胞享有同等的条件。如果现在那些在信仰上与君主一致的教会被认为是世俗政府的主要支撑,而其原因(如已经说明的)仅仅是君主善待它们以及法律支持它们,那么如下的政府会是多么的安全:在那里,所有良好的臣民,无论其属于哪个教会,不分信仰,都能享受君主同样的帮助和法律同样的好处,都会成为政府共同的支撑和保卫,并且在那里,除了那些伤害邻人和破坏世俗和平的,没有人会恐惧法律的严厉。

至此我们可以作出结论。我们的全部意图就是为了说明:每个人应当享有与他人同样的权利。允许用罗马的方式敬拜上帝吗?那么也请允许用基尼瓦(Geneva)的方式。允许在集市上说拉丁语吗?那么也请允许他们在教会说拉丁语。任何人在他自己的屋子里可以合法的跪,站,坐,或者用其它的姿势;可以穿白色或黑色,短或长的衣服吗?那么就别让在教会中吃面包,喝葡萄酒或受洗变成非法。一句话,如果在通常的生活中法律给与了自由的事情,请让它在每个教会的敬拜中仍保持自由。不要让任何人的生命,身体,房屋,财产因为这些原因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害。你允许长老制的教义吗?那为什么主教制教会(比如英格兰教会。译注)不能有他们自己的喜好呢?教会的权力,无论是由一个人还是许多人行使,任何地方都是一样的;对世俗事务既没有管辖权,也没有任何方式的强制权力,与财富和收入完全的没有关系。

宗教集会与布道已经由日常经验和公共默许证明为正当。但是只有某一种信仰被允许;为什么不允许所有的信仰?如果在宗教聚会中发生了什么骚乱,破坏了公共和平,它将受到与集市上的骚乱同样的惩罚。这些聚会不应成为帮派和凶残的人的庇护所。但是也不应当使教堂的聚会比大厅的聚会缺少合法性;或者认为一部分臣民在一起聚会比别的聚会更应受到指责。每个人对他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人因为他人的错误而置于被怀疑和责难的境地。那些煽动者,谋杀者,偷窃者,抢劫者,通奸者,诽谤者,等等,无论属于什么教会,无论是否属于国教,都应当受到惩罚和抑制。但是那些和平的教义以及行为纯正而无可指责者,就应当享受与其同胞平等的条件。因此,如果允许任何一种信仰宣告的庄严的集会,节日的遵守,公共的敬拜,那么所有这些都应该给与长老会,其它独立教会,再洗礼派(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激进派。该派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主张唯成年洗礼方为有效。他们遵循瑞士宗教改革家H.茨温利的说法,认为婴儿不应受到罪恶的惩罚,只有到了人能够区别善恶之后才可以,那时他们才能行使自由意志、认罪悔改而接受洗礼。//大英袖珍百科),阿米念派,贵格派,以及其他教派同样的自由。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可以坦率的说真话,那么,无论是非基督徒还是穆罕默德信徒,或者犹太教徒,都不应当因为他的信仰而被剥夺国家的世俗权利。福音书没有规定这样的事。“不审判教会之外的人”(哥林多前书:512)的教会并不想这样做。平等的接纳所有诚实的,和平的与勤勉的人的国家也不会这样做。难道我们容忍非基督徒同我们贸易,却不能容忍他向他的上帝祷告和敬拜?如果我们允许犹太人在我们中间拥有私人居所,那为什么不允许他们拥有他们的教堂?他们的教义更错误吗?他们的敬拜更可恶吗?还是他们在公共场所集会比在私宅集会令世俗的和平更加危险?最后,如果这些事情可允许犹太教徒或非基督徒,那么,在一个基督化的国家中基督徒的处境就不应当比他们更差。

也许你会说:“是的,就应当那样;因为他们更倾向于帮派之争,骚乱和世俗的战争。”我的回答是:这是基督信仰的过错吗?如果是这样,那确实基督信仰是所有信仰中最坏的,不但不应被任何个人所接纳,也不应被任何国家宽容。因为如果基督信仰的本性和作用就是搅乱和破坏世俗和平,那世俗管理者所纵容的教会也不会是无罪的。但是,那种宗教远不是我们所说的这样,它最强烈的反对贪婪,野心,冲突,争吵,以及所有形式的过度的欲望,并且从来就是最谦卑和最和平的宗教。所以,我们必须在这些指控之外寻找那些罪恶的原因。并且,如果我们正确考虑的话,我们应该会发现这些原因已经完全包含在我们的讨论之中了。这不是观点的不同(这不能避免),而是拒绝宽容那些不同观点的人(这可能已经承认了),从而由于信仰的缘故产生了所有基督徒世界的喧嚣和战争。教会的首领,被贪婪和不可满足的统治欲望所驱使,利用管理者过度的野心和易受迷惑的大众的迷信心理,违背福音书的法律和慈善的诫律,向他们讲道说宗教派别分立者和异端应当剥夺他们的财产并毁灭之,以此激怒和煽动他们反对与他们观点相异的人。这样,他们就混淆了两种就其性质来说完全不同的事物——教会和国家。现在,因为人们很难有耐心忍受自己正直劳动获得的财产被剥夺,并且很难有耐心,违背所有人定和神定的公正法律,而甘愿成为他人暴行和掠夺的牺牲者;特别是当他们完全的无可指责的时候;加之他们遭遇如此对待的时候完全不属于世俗管理者的管辖范围,而完全的属于每个个体的道德心所管辖,其行为他只需向上帝负责;对于他们劳动境况中的邪恶越来越感到厌恶,除了最终认为用强制力对抗强制力,尽其所能的武装保卫他们的自然权利(不会因为信仰的原因而丧失)是合法的,还能期待他们做什么呢?迄今为止的历史中这通常的进程屡见不鲜,而且很明显以后也将继续如此。只要宗教信仰迫害的原则继续存在,如迄今管理者和人们所做的那样,只要那些本来应当成为和平和和睦的布道者的人继续尽其全力鼓动人们拿起武器和猛吹战争的号角,这种状况就不会改观。但是,管理者如此容忍这些破坏公共和平的教唆者和干扰者,禁不住让人有理由怀疑:他们是不是被邀请参与了这种掠夺?而那些掠夺者认为利用管理者的贪婪和狂妄作为增加他们自己的权力的手段是不错的选择。因为谁看不到:这些“好人”更多的不是传播福音的牧师,而是政府大臣,他们通过奉承君主和掌权者的野心并支持他们的统治,竭尽所能的促进国家的暴政,否则暴政是不能在教会中建立的。这就是我们看到的教会和国家之间不幸的一致。而如果每一方都将自己限制在各自的边界内——一方关注国家的世俗利益,另一方关注灵魂的拯救——那么任何两者之间的冲突都不会发生了。我祈求全能的上帝应允:和平的福音最终得以传扬;世俗的管理者,更加谨慎的让他们自己的道德心与上帝的法律相符,不再热心用人类的法律来约束他人的道德心,像他们的建国之父那样,把他们所有的主张和努力都用于促进他们的子孙后代的普遍的世俗利益,只有那些狂妄的,肆无忌惮的,危害自己同胞的人不在此列;所有夸口要做使徒的继承者的教会神职人员,和平谦卑的跟随使徒的脚步,不干涉国家事务,全心全意的促进灵魂的拯救。

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