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在信仰的事情上终于解脱了彼此间的统治权力,下面让我们来考虑他们应该如何去做。每个人知道并承认,应当公开的敬拜上帝;那为什么他们要彼此强迫参加这种公开的聚会呢?所以,自由结合的人们加入某种信仰社团,在一起聚会,不仅仅是为了相互教导启发,也是向世界表明他们敬拜上帝以及向至高的神献上他们自己问心无愧的和他们不认为不值得并会被祂所悦纳的服侍;最后,通过纯正的教义,圣洁的生活和得体的敬拜形式,他们可以把其他人吸引到对真正的信仰的爱中来,并履行每个分散的个人做不到的其他信仰事宜。
这些信仰社团我称之为教会;我认为,世俗的管理者应当对教会宽容,因为人们聚会的事情,每个人独自处理完全是合法的——我的意思是对他们灵魂的拯救;国家教会和其他分离的信仰团体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不同。
但是,因为每个教会都有两件特别的事情需要考虑——外在形式和敬拜仪式,以及教义和信条,这二者必须分开对待,才能更明白的理解宽容的完整内容。
关于外在的敬拜,我说,首先,管理者没有权力用法律去强制实行任何一种敬拜上帝的仪式,不管是在他自己参加的教会,还是其它的教会。这一点,不仅因为教会是自由的社团,也因为人们在敬拜上帝时无论做什么,只有那些敬拜者相信这样做可被上帝悦纳的事情才是正当的。没有信心的保证无论做什么自己既不认可,也不会被上帝所悦纳。所以,敬拜的强迫对于任何人,若与他们内心的判断相对立,只会命令他们去触怒上帝,考虑到所有信仰的目的都是为了取悦上帝,而信仰自由对此目的又是十分必要,这样做就显得无法表达的荒谬了。
但是,有人可能会由此推断:我否定管理者在中性(indifferent,neither good nor bad)的事情上的所有形式的权力,如果不承认这种权力,整个立法的针对目的都拿掉了。不,我当然愿意承认那些中性的事情,可能还只是这些事情,需服从立法权力的。但是并不因此推论出在任何中性的事情上管理者可以随意规定。公共利益是所有立法的约束规则和评判尺度。如果一件事情于国家无益,就算它不那么中性,也不可以立即通过法律来规定。
进一步说,就其自身性质而言不那么中性的事情,一旦进入教会被用于敬拜上帝,就超出了世俗管理者的管辖范围,因为这种用途不再和世俗事务有关联。教会唯一的事务是拯救灵魂,采用这种或那种仪式并不关乎国家或者国家的任何成员。在信仰聚会中采用或不采用某些仪式都不会有益或有损于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举例来说,假定用水洗婴孩其本身是一件中性的事情,也假定管理者知道对于婴孩而言这样的洗浴有益于治疗和预防一些疾病,于是认为这种事情足够重要应当用法律来关注。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命令这样做。但是有谁会因此说:管理者有同样的权利用法律规定所有的婴孩为了洗净他们的灵魂应当由牧师放入圣水盆里受洗呢?这两种情形之间的巨大差别,每个人一眼就可以看出。或者让我们将这种情形应用于犹太人的婴孩,事情就更加清楚了。因为有什么可以阻止基督徒管理者管理犹太公民的呢?现在,如果我们承认不应如此违背一个犹太人的观点强迫他必须接受实行一种就其本身性质来说中性但却是信仰中的仪式,那么我们怎么能够认为这类事情可以对一个基督徒实行呢?
再者,就其自身性质而言中性的事情也不能依靠任何人类的授权而成为敬拜上帝仪式的一部分——恰恰由于这个原因:因为它们中性。因为,既然中性的事情没有能力凭借任何自身的美德去取悦上帝,那么就没有任何人类权力或授权能够赋与它们如此的高贵和优点使它们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在通常的生活当中,行上帝未予禁止的事情是自由和合法的,所以在这些事情上人类的权力还是有位置的。但是在信仰的事情上就不是这么回事。这些中性的事情,如果不是被上帝亲自制定,如果不是被上帝用肯定的命令规定可以作为敬拜的一部分,这些祂承诺可从可怜的罪恶的人类手中接受,那么,用于敬拜就是不合法的。当盛怒的上帝斥问我们:“是谁从你们手上要求这些东西的?”我们回答祂这是世俗管理者的命令就不够了。倘若世俗的管辖权可以扩张得这么远,那还有什么不能合法的引入信仰领域?无论多么混杂的仪式,无论多么迷信的编造,依靠这种管理者的权力,不会违背上帝敬拜者的道德心而强加于他们?因为这些仪式和迷信的绝大部分都在于将本来中性的事情用于信仰用途;这些之所以罪恶并不是因为别的原因,只是因为它们并非来自上帝。洒水,吃面包,饮葡萄酒就其自身来说,或者在生活当中都是中性的事情。所以,谁能说如果不是因为神所制定这些事情能够引入信仰并成为敬拜仪式的一部分吗?如果任何人类授权或者世俗权力能够这样做,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命令在圣餐上吃鱼喝啤酒并成为神圣敬拜的一部分?那为什么不可以在教堂里洒动物的血,用水或火来赎罪,以及大量诸如此类的事情?因为这些事情,无论在通常情况下是多么的中性,一旦被用于神圣的敬拜,而没有神的授权,就会像献祭狗一样变得为神所憎恨。而为什么献祭狗如此可憎?如果不是因为上帝选择这一个而未选择另一个,狗和羊在神性上,有什么不同呢?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中性的事情,无论它们怎样处于世俗管理者的统治之下,也不能以某种借口引入宗教信仰并强加于信仰聚会,因为,在敬拜上帝时,它们不再中性。一个人敬拜上帝,为的是取悦于上帝并获得祂的帮助。但是他不能在另一个人的命令之下,将他知道因为不是来自上帝不会取悦于上帝的奉献给祂。这不是取悦于上帝,或者平息祂的愤怒,而是用明显的蔑视去故意激怒祂,这绝对是与敬拜的性质和目的背道而驰的。
这里有人可能会问:“如果在属于神圣敬拜的事情上没有给人类留下任何的选择余地,那么教会他们自己如何拥有规定敬拜的时间地点以及诸如此类的权力?”对此我的回答是:在信仰的敬拜中我们必须辨别什么是敬拜本身,什么是敬拜的条件。相信敬拜本身的部分要由上帝来指定并能为祂所悦纳,所以那是必须的。条件是诸如此类的事情,虽然一般它们不能与敬拜相分离,然而特别的情况或修改并未禁止,因此它们就是中性的。这一类的事情诸如敬拜的时间和地点,信徒敬拜的习惯和姿势。这些就是敬拜的条件,完全的中性,在这些事情上上帝没有明确的命令。举例来说:在犹太人中,他们敬拜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习惯就不仅仅是条件,而是敬拜本身的一部分,在这些当中,如果任何事情有缺陷,或与制度不同,他们就不能期望为上帝所悦纳。但是这些事情,对于享有福音书的自由的基督徒来说,只不过是敬拜的条件,对此每个教会都可以审慎的决定将它们用于他们认为最有益于秩序,庄重和启发的目的。但是,即使在福音书之下,那些相信第一或者第七天(有少数基督教派别在Saturday进行公共敬拜,不过大多数派别在Sunday,这一天是主日,即耶稣复活的日子。译注)为上帝特别分出来的人来说,仍然是敬拜本身,对他们来说这个时间的规定就不是简单的条件问题,而是神圣的敬拜的一部分,即不能更改也不能忽略。
其次:既然管理者没有权力用他的法律在任何教会强制实行任何的仪式,所以他也没有任何的权力来禁止这些已经被任何教会接受,认可和实行的仪式的使用;因为如果他这样做,他就会毁灭教会本身:教会创立的目的仅仅是以它自己的方式自由的敬拜上帝。
你会说,按照这种规则,如果某些宗教团体欲献祭婴孩,或者(如早期的基督徒被错误的指控那样)在混乱的不洁性关系中放纵糟踏自己,或者行其它的诸如此类的极恶的罪行,也必须要求管理者宽容他们,因为他们加入了宗教团体?我的回答:不。这些事情无论在平常的生活当中还是在任何私人的住宅里都是不合法的;所以无论在上帝的敬拜中还是在任何信仰聚会中都是不合法的。但是,确实,如果有人基于信仰的原因聚会想要献祭小牛,我反对用法律加以阻止。如果小牛是Meliboeus的,他就可以在他的家里合法的杀牛,并烧烤他认为适当的小牛的任何一部分。因为并未因此而造成对他人的伤害,也未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坏。同样的原因,他也可以在信仰聚会中宰杀他的小牛。至于这样是否取悦于上帝,则由他们自己去考虑。管理者的责任仅仅是看好国家不要遭受损害,以及任何人在生命和财产上不要遭受伤害。这样,凡是可以用在宴会上的东西都可以用在献祭上。但是,如果偶然处于这样的状态:国家的利益要求所有的动物宰杀克制一段时间,以弥补因超常瘟疫导致牛数量的下降,那么,在这种事件中,谁会认为管理者不能禁止他的臣民因任何用途而宰杀幼牛呢?仅仅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中,法律的制定不是针对宗教事务,而是政治事务;不是针对献祭,而是针对小牛的宰杀,因此而禁的。
由此,我们看到了教会与国家的区别。凡在国家中合法的事情管理者就不能禁止在教会中采用。凡允许他的臣民可用于通常用途的事情,不能也不应当禁止任何教派的人们用于信仰。如果任何人可以合法的在他自己的屋子里坐着或跪着吃面包或饮葡萄酒,那么法律就不应当限制他在宗教敬拜中同样的自由;虽然在教会面包和葡萄酒的使用目的非常的不同,在那里是用于信仰神秘性和敬拜神的仪式。但是如果那些事情用于通常的用途会对公民的共同利益造成损害因而被法律禁止,它们也就不应当被允许用于教会的神圣仪式。只是管理者必须保持非常的谨慎不在公众利益的借口下滥用他的授权去压迫任何教会。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一个教会搞偶像崇拜也被管理者宽容,会怎么样?”我的回答的是:授予管理者什么样的权力能够压制一个偶像崇拜的教会,而又不会随时随地的被用来毁灭正统的教会?因为必须记住:世俗的权力到处都一样,每个君主的信仰在他自己看来均为正统。所以,如果精神上这样的权力被授与世俗的管理者,比如在基尼瓦(Geneva),他可能会用暴行和血去毁灭他认为偶像崇拜的宗教,同样的规则,邻国的另一个管理者,可能会压制改革派宗教,在印度,会压制基督徒。世俗的权力能够依君主的意愿改变信仰中的一切,或者什么都不能改变。如果一旦允许用法律和惩罚的方式将任何东西引入信仰,法律就没有边界了;用这样的方式,根据世俗管理者自己制定的真理的规则就可以合法的改变一切了。所以,无论是谁,都不应当因他的信仰的原因被剥夺世俗的享乐。即使美洲人,成为了基督徒君主的臣民,也不应当因为没有皈依我们的信仰和敬拜而遭受身体和财产上的惩罚。如果他们相信遵守他们自己国家的仪式能够取悦于上帝并因此而获得幸福,就把他们留给上帝和他们自己吧。让我们对这件事追本溯源。事情是这样的:一群不值一提的羸弱的基督徒,一无所有,来到了一个非基督教的国家;这些外来者恳求当地的居民,诉诸于他们的人道关怀,给与他们生活的必需品;他们得到了必需品并被允许定居下来,然后一起生活,成为了一个共同体。这样基督信仰也在那个国家扎下根并传播开来,但是一时还不能变为最强大的宗教。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尚能保持和平,友好,信任和平等的正义。后来管理者成为了基督徒,这样他那一派变成了最强有力的派别。然后所有的契约立即被撕毁,所有的世俗权利被侵犯,偶像崇拜者可能被灭绝;除非这些无辜的非基督徒,平等规则和自然法的严格遵守者,无力冒犯社会的法律,我说,除非他们愿意放弃他们古老的宗教然后皈依一种新的陌生的宗教,否则将被逐出这片土地并失去他们从先辈那里继承的财产,甚至可能失去生命。由此我们终于可以看到:对教会的狂热,与统治他人的欲望连在一起,究竟能产生什么?信仰和关心他人灵魂的借口多么容易成为贪婪,掠夺和野心的掩饰。
现在无论是谁坚持认为应该用法律,惩罚,火与剑来根除任何地方的偶像崇拜,可以将这个故事用到他自己身上。因为在美洲和欧洲,这种事情的道理是一样的。无论是那里的非基督徒,还是这里的异议基督徒(即反对国教的基督徒),教会在法庭上居于统治地位的派别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们世俗的财产;无论在哪里,任何世俗的权利都不能因信仰的原因被改变或被侵犯。
但是有人会说:偶像崇拜是一种罪,所以不应当宽容。如果他们说因此偶像崇拜应当无效,这个推论是对的。但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因为这是罪所以应当由世俗的管理者加以惩罚。一般来说,管理者将他的剑用于惩罚那些冒犯上帝的罪已经超出了他的职责范围。贪婪,无情,懒惰,以及许多其它人们公认的罪,还从未有人说过应当由世俗的管理者来惩罚。其原因在于:这些罪并没有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伤害,也没有破坏社会的公共和平。不仅如此,即使撒谎和伪证伪誓的罪也并不应当由法律来惩罚;除非在确定的情况中,考虑的不是实际上的堕落和对上帝的冒犯,而是对邻人和国家的损害。试想,如果在其它的国家,在穆罕默德信徒或者其它非基督徒的君主看来,基督信仰是错的并冒犯了上帝,会怎么样?难道在那里可以因为同样的原因用同样的方式消灭基督徒?
但是有人仍会进一步争辩说:按照摩西的法律,偶像崇拜者被根除了。按照摩西的法律,确实是这样的;但是摩西法律对我们基督徒并没有强制性。没有人宣称摩西法律总体上禁止的事情基督徒也应当照此实行;没有比人们通常对道德法,审判法和仪式法所做的区分更随意的事了。因为无论什么肯定性的法律并不能强制任何人,而只能强制针对它所颁布的人。“听着,以色列人,”这便足以限制摩西法律的强制性仅仅针对那个族群。仅此一点,就足以反驳那些争辩说摩西法律的权力能用于处死偶像崇拜者的观点。不过,我还是想再详细审查一下这种观点。
关于犹太人的国家中的偶像崇拜者的情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第一,那些接受摩西仪式的人,成为那个国家的公民,后来又放弃了对以色列的上帝的敬拜。这些人被当作背叛者和叛乱者对待,其罪行不亚于叛国罪。因为犹太人的国家,与其它的都不同,是一个绝对神权统治的国家;在国家和教会之间没有,也不可能存在任何的区别。在那里建立起来的关于敬拜一个不可见的神的法律是他们的世俗法律,也是他们政治的统治的一部分,在这种统治中上帝自己是立法者。现在,如果有人能够向我出示在我们这个时代某处还存在这样一个国家,基于那样的原则建立,我才会承认,教会的法律确实不可避免的要成为世俗法律的一部分,这个政府的臣民可以并应当用世俗的法律严格的保持与教会一致。但是作为一个基督徒的国家,在福音书下绝对没有这样的事情。实际上,有许多城市和王国皈依了基督信仰,但是他们仍保持他们古老的政府形式,而基督的法律对此完全的不予干涉。实际上,祂也教导人们通过信仰和良好的行为如何去获得永恒的生命;但是,祂没有建立任何国家。祂没有向祂的追随者规定新的和独特的政府形式,也没有把祂的剑交付任何的世俗管理者之手,委托他们用于迫使人们放弃其之前的信仰然后接受祂的。
第二,那些对以色列国家而言属外国人及诸如此类的陌生人,并没有被强迫遵守摩西法律的仪式;相反,在规定一个偶像崇拜的以色列人必须处死的地方,同时也说明了陌生人不应受刁难和强迫(出埃及记:22:21)。我承认:七个国家拥有神所应许的土地的以色列人后来都完全的被除掉了;但是这不仅仅因为他们是偶像崇拜者。因为如果这就是原因,为什么摩押和其他一些国家又保留下来了?不,原因是这样的:上帝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成为了犹太人的国王,祂不能容忍在迦南的土地上对任何其祂神的崇拜(这当然的是对祂的背叛行为),迦南是祂的王国。因为如此显见的背叛没办法与祂的统治相容,在那样的国家这样的统治完全是政治性的。所以,所有的偶像崇拜者在祂的王国的范围内被除掉了,因为这是对别的神或者说其他国王反对祂的帝国的法律的一种承认。原住民也被赶出去了,这片土地上的所有财产将赐与以色列人。同样的原因,埃米姆人(Emim)和霍利姆人(Horim)也被以扫(Esau)和罗得(Lot)的孩子赶出去了;他们的土地,基于同样的理由,被上帝给与了入侵者(申命记:2)。但是,尽管迦南的偶雄崇拜被如此的根除,却并非将每个偶像崇拜者都加以处决。与约书亚订立契约的整个拉哈布(Rahab)家族,整个吉比奈特(Gibeonite)国家,都通过协议而被允许保留下来;而且在犹太人的俘虏中间,也有许多偶像崇拜者。大卫和所罗门在应许之地的边界之外征服了许多国家,远致幼发拉底河。在他们管辖之下的如此多的俘虏和如此多臣服的国家中,我们没有发现一个人被强迫皈依犹太信仰和对这位真神的敬拜,以及因偶像崇拜而被惩罚,虽然无疑他们所有的人在这一点上都有罪。实际上,如果一个人改信犹太教,希望成为那个国家的归化公民,他不得不服从的是他们的法律;也可以说是皈依他们的宗教。但是这样做他是出于自愿,而非出于强制。他并不是为了表明他的顺从而不情愿的服从,而是作为一项特殊权利来寻找和请求的。一旦被接纳,他成为这个国家的法律的臣民,在那样的法律中,在迦南的边界内禁止所有的偶像崇拜。但是那样的法律(如我已经说过的)并没有到达那些迦南以外的区域,虽然那些国家已经臣服于犹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