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September 28, 2012

民主是一个陷阱



“民主是一个陷阱”,对于这个结论,我只要说出一个事实就可以证明,那就是当年中国共匪武装反对蒋介石政府的时候,曾经高唱着这样一句“向着法西斯敌开火,让一切不民主的制度死亡”,这里的法西斯不是指意大利的墨索里尼政府,而是指当时中国的蒋介石政府。

但是,此时我想再做进一步的说明。权力分立的概念常被视作很高深的东西,但这仅仅是因为中国的政治学极其混乱和糟糕而已,即便是在今天的中国,当人们同这个极权体系打交道时,这个体系上的细枝末节都有一句口头禅,他们常常说“这是上面说的”,这就是说,在任何一个具体的行使权力的行为当中,都有两种可以明显区分的权力,一个是制定法律的权力,另一个就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只有在考虑国家的外交权力时,才存在第三种权力,如果仅限于国内事务,那么只要考虑前两种就可以了。

在将统治权力区分为立法和执法两种权力之后,民主制的意思就是政治共同体根据多数决议有效的原则来给共同体立法,这里之所以可以不考虑执法权,仅仅因为执法权力被认为是必须服从立法权力的。而君主制是一个人为共同体立法,贵族制则是少数人为共同体立法。

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作为三种基本的政府形式,单独某种纯粹的形式是难以稳定存在的。纯粹君主制易于变成专制暴政,纯粹贵族制易于变成少数人暴政,纯粹民主制则是不可想象的,从来没有一个国家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是所有公民都参加然后由多数的意志生成决议的。历史学家威廉·杜兰特在描述雅典的民主时,他说,雅典31.5万居民,拥有公民身份的人数只有4.3万人,大部分人都被排除了出去;而议会人数则很少超过两三千人。这种粗糙的民主形式,使得雅典的鼎盛时期没有超过一百年,法律体系很快变得混乱不堪。宣称纯粹的民主只能是一个恶意的圈套。

放眼当今世界,被误传为“民主国家”的美国,在联邦政府的立法两院中,人数只有六百来人;在各州的立法机构中,也只有几百人的规模,相对于公民总数而言是非常少的。所以确切的说,美国政府的基本框架是贵族制的;加上普选,让这些少数的立法者不得不考虑到选举人的利益;如果立法者常常回归普通公民的身份,则法律本身才能免除恶意,因为很少有人会恶意对待自己。这样的制度被称为代表制或代议制。

结论就是,不管是如何糟糕的国家,在政府形式上只能期待的是,贵族制作为基本框架,即少数人为国家立法;立法者通过普选产生,这才是民主化的含义;贵族制 在多大的程度上受民主制的约束,这可以称之为民主化程度。当一部分人为另一部分人制定法律而其本身不受约束的时候,才能获得一致同意,这就是美国能够产生 一致同意的独立宣言,但不可能产生一致同意的美国宪法的原因。代议制政府则只能通过多数(通常的简单多数或三分之二)生成法律,这个原则与民主制无关,任 何一个共同体,若全体成员都来决定内部事务,意即他们的决定将影响到每个人,则只能遵守多数生成决定的原则,否则就会引起混乱。

Wednesday, September 19, 2012

约翰·洛克自拟的碑文



JOHN LOCKE’S EPITAPH
(1632-1704)

Stop Traveller! Near this place lieth John Locke.
If you ask what kind of a man he was, he answers that he lived content with his own small fortune.
Bred a scholar, he made his learning subservient only to the cause of truth. This thou will learn from his writings, which will show thee everything else concerning him, with greater truth, than the suspected praises of an epitaph.
His virtues, indeed, if he had any, were too little for him to propose as matter of praise to himself, or as an example to thee. Let his vices be buried together. As to an example of manners, if you seek that, you have it in the Gospels; of vices, to wish you have one nowhere; if mortality, certainly, (and may it profit thee), thou hast one here and everywhere.

过路的人啊,停下你的脚步!在这附近躺着约翰·洛克。
如果你问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会说是一个满足于以他自己不多的财产生活的人。
作为一个学者,他将探究真理作为唯一的目标。你可以从他的著作中发现这一点,那些著作会比这份可疑的碑文的赞美更真实的告诉你有关他的其它一切。
确实,他的美德,如果有的话,太小不足以令他自夸,或作为你的榜样。让他的恶行一起埋葬吧。至于一个完美人生的榜样,如果你要寻找,你可以在福音书中找到;如果你要找一个恶行的榜样,愿你找不到他;如果你要找一个死人,当然,(但愿这对你有益),你可以在此和任何地方找到。

Sunday, September 16, 2012

自然法与授权法理论之二

我仔细审查了所有洛克在使用positive law一词时,其中positive的含义,他不是在授权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而是实在,肯定,明确的意思。他在两种情况下使用positive law一词,第一种是positive law of God,即上帝通过圣经所明确表达的法律;第二种是人类建立国家之后,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条文所明确表达出来的东西。

而我更愿意在授权的意义上使用positive law,并用中文“授权法”来对译。宇宙的最高创造者,在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说并没有授予人类制定性质法的权利,授予他们的只是执行性质法的权利,因而他们在建立政治社会的时候,转交给社会也只是法律的执行权。很明显,正如洛克所说,在自然状态中,执行性质法的权利上帝只授给了个人,“为了所有人可以得到约束,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伤害他人,以及维持和平和保存人类的自然法能够得到遵守,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被置于每个人的手中,据此每个人均有权利惩罚那种法律的破坏者,以可以阻止其侵犯为度”,这是最初的授权法。然而洛克也不厌其烦的阐明了这样一种自然状态的麻烦,它糟糕到没有一个理性的人愿意呆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中,虽然这是一种完全平等的状态。尽管如此,洛克仍然丝毫没有给专制政府任何的存在理由,这段话很长,不过我愿意在此引用,他说,“绝对肆意的权力,或没有确定不变的法律的统治,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一致的,社会和政府的目的若不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并通过确定的权利及财产规则来保障他们的和平和安宁,人们就不会放弃他们的自然状态的自由然后将自己置于社会之中和政府之下。不能设想,如果人们有权力这样做的话,他们会打算交给任何一个或多个人一种对他们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拥有绝对肆意的权力,并授予管理者一种强制力以对他们执行他肆意的无限制的意志。这将置他们自己于一种比自然状态更糟的境况之中,自然状态之中的人尚有捍卫他们权利的自由,以免于他人的伤害,并以平等的力量条件去维护这种自由,不论被一个人还是一群人侵犯。然而一旦假定为他们已经将自己交给了这样一个立法者的绝对肆意的权力和意志,就意味着他们就自己解除了自己的武装,并武装立法者,只要他高兴就可以猎食他们;一个人置身于能指挥100,000个人的一个肆意权力之下,其境况远比他置身于100,000个单独的肆意权力之下更糟;谁也不能保证那拥有指挥权的意志会比其它的意志更好,虽然他的力量强大了100,000倍。”

既然性质法为创造者所规定,那么在这个方面,人类所能做的便只能是发现并阐明这样的法律。当人类进入社会并建立起世俗统治的政府,其最高的立法权力,就其根本的作用而言,只能是为更好的发现性质法而立法,换言之,它的主要任务在于制定更合理的程序法,以便性质法得到系统化的整理和解释。在英美法系中诞生的 “普通法”模式,这是迄今最为有效合理的发现性质法的方法。

毫无疑问,在自然状态中,所表现出来的性质法只能是简单的性质法,因为在那样一种状态中,个人自以为是,冲突不断,复杂的组织不可能得到发展;基于人类发现性质法是一种经验活动,因而不可能发现更多的法律。

Saturday, September 15, 2012

自然法与授权法理论



自然法(natural law)与授权法(positive law)都是洛克在《论世俗政府》中使用过的概念,然而,洛克都没有特别针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过更详细更系统的解释,而且,洛克似乎并不是在授权这一意义上使用“positive”一词的,虽然他说过所有国家首要和基础的positive law是建立立法权力,而对于世俗政府来说,这无疑阐明了授权法基础性的和最重要的含义。根据维基的解释,自然法(http://en.wikipedia.org/wiki/Natural_law)被认为是由事物的性质决定,因而是普遍性的;而授权法(http://en.wikipedia.org/wiki/Positive_law),一般用于描述人类制定的用以对个人或团体进行特定权力授予或罢免的法律。从词源上来说,positive与更广泛使用的positive/negative一词没有关系,而是来源于动词posit,指置于(行使权力)的位置上

这是迄今我所见过的最简洁最合理的解释了,虽然这可能并没有某位取得了巨大信任的学者作为其来源,然而,在对自然法和授权法的解释上,大量的学者的解释却是含混不清的。

Natural law,中文通常翻译成“自然法”,我认为不如翻译成“性质法”。性质法,就是这个世界的创造者在创造这个世界的时候为各种事物的性质所做的规定,并且赋予了人理性来发现这些规则。针对单个人的性质法无疑是最基本的法律,而对由个人组成的团体,对不同性质的团体都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家庭,教会,学校,商业组织,慈善组织,政治共同体,等等,都有不同的约束规则。人的理性如何发现这些规则呢?我不否认人类历史上有不少独立的思想家在阐释这些规则方面所做出的重要甚至基础性的贡献,然而作为系统性的工作,我认为英美的普通法传统是最为杰出与合理的。

因而,当我们把“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可期待的努力方向的时候,我认为性质法应该是其中的基本内容。然而,这里不得不牵涉到与之紧密相连的另一件事情,既法律由谁,按照何种程序来制定和执行?公职的设定,担当公职者的选举方式,按照何种程序来执行法律,以及规定在受托者超出何种界线的时候应当受到惩戒和免职,这些便是程序法的内容,而这正是世俗政府的含义。政府在立法权力的组成上,有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基本形式,不同的地区根据自身的特点可以建立不同的政府形式。然而,性质法是普遍适应的,国际法便是组建临时或永久性的审判机构来执行特定的性质法,比如国际贸易裁决,国际罪行审判,等等。

Thursday, September 13, 2012

两种民主化进程


在政府形式这个问题上,将近五百年之后的今天,我仍然赞同加尔文的那句话,最好的政府是纯粹的或被民主制修正的贵族制。今天世界流行的代议制政府就是被民主制修正的贵族制。

如果我们专注于英美的国家历史,那么我认为,1215年大宪章的签订及其后几十年的大宪章运动,标志着被贵族制修正的君主制的确立;1689年光荣革命的成功,则标志着贵族制的确立,并开始进入民主化的时代,但这种民主化只是贵族制得到民主制的修正;美国的建立,就其本身来说,仍然是一场贵族运动,然而它在制度上为民主制更好的对贵族制进行修正奠定了最为优越的条件。今天的美国,在这一点上成果颇丰。这是一种民主化进程,但就其本质来说,它是贵族制的,贵族制就是少数人为国家立法。

纯粹的民主制是不可想象的,但君主制和贵族制是可以想象的。然而,期待一个人怀着完全的善意为整个政治共同体制定善法,仍然是一件非常愚蠢的事情,摩西也许算一个。少数人为共同体立法,不但可行,而且可以防止专制,但是,期待少数人自然的会顾及到其他更多人的利益,将会不可避免的落入失望;所以,引入民主制来制约贵族制,将是最好的方式。

但是,这个世界的许多国家还面临另一个更加困难的问题,那就是推翻专制政权,重建秩序。这个问题也常被称为民主化进程,但我认为这更多的引起的是混乱。中国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共产革命,便自诩为民主化运动,但建立起来的是最邪恶和最糟糕的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