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既然全能的上帝创造了自由的思想;所有欲通过世俗的惩罚或压迫,或人为的剥夺合法性来影响它的企图,都只会趋向于促成虚伪和卑鄙的习性,并且背离我们所信仰的神圣造物主的意图,祂作为我们身体和思想的主宰,尚且不是通过强迫来促进其意图在这两方面的实现,虽然祂有权力去做;
那些世俗与教会的立法者和统治者,他们自己不过是易犯错误和缺乏圣灵之人,却自以为可以统治他人的信念,将他们自己的观点和思考模式当作唯一正确无误的东西强加于他人,自古以来在世界的绝大部分地方建立和维持的只是虚假的信仰;强迫一个人捐钱以传播他并不相信的观点,是有罪和压迫性的;甚至在他自己所属的信仰派别中强迫他支持这个或那个牧师,而剥夺他将自己的捐赠心情舒畅的捐给特定牧师的自由,这个牧师的道德他欲引以为学习的榜样,这个牧师道德的力量他感觉最具正直的说服力,并且拿走了神职工作源于人们对他们个人行为的赞许所应得的世俗报酬,这些报酬可以鼓励更多的不懈的教导人类的工作;
我们的世俗(公民)权利并不依赖于我们的信仰观点,正如不依赖于我们在物理学或几何学上的观点一样;所以,如果一个公民不宣称或宣布放弃这个或那个信仰观念,就通过取消其担任受信任和有薪酬的公职的资格而宣布为不值得公共信任,这有害的剥夺了他的特殊权利和利益,这是他和他的同胞所共同拥有的一种自然权利;这只会败坏那种信仰的原则,它表示通过贿以世俗荣耀和报酬的独占权便可鼓励那些表面上支持和遵守它的人;这些经不住这种诱惑的人固然是罪人,然而在他们路上安置诱饵的人也不能说是无罪;
如果容忍世俗的管理者将他的权力侵入观点的领域,依他们错误趋势的推测而管制信仰原则的宣称和传播,是一种危险的谬论,这种论调将立即摧毁所有的信仰自由,因为在判断这种趋势时,他当然的会以他自己的观点作为判断的依据,依他人的意见与它相同和相异而赞同或谴责之;为着世俗政府的正当目的,当信仰原则明显的变为破坏和平和良好的秩序的行动的时候,它的官员总是有足够的时间来干预的;
最后,真理是强大的,如果交由她自己,她就一定会获胜,她是谬论恰当和足够胜任的对手,在冲突中无所畏惧,除非人类干预解除其自然的武器——自由辩论,一切谬论,当可以自由反驳的时候,就没有危险了。
II.所以,我们维吉尼亚全体议会通过如下法案:不得强迫任何人光顾或支持任何信仰敬拜,场所或神职人员,也不得由于他的信仰观点或信念而在身体或财产上受到强制,限制,骚扰,压迫,或者其它方式的痛苦;所有人应当可以自由的宣称,并通过辩论来维护他们在信仰事务上的观点,同时不得因为这些观点以任何方式缩小,扩大或影响他们的世俗权利(公民资格)。
III.然而我们非常清楚,这个议会,仅仅是公民为着普通立法目的而选举的,没有权力限制以后与我们同等的议会所制定的法案,因而宣称这个法案的不可变更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然而我们还是自由的宣布,并且必须宣布:我们在此主张的权利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如果以后通过的任何法案欲废除或者限制这些权利,这样的法案将是对自然权利的侵犯。
几点说明:
2, Thomas Jefferson(1743-1826),此法案写于1779年,1786年被维吉尼亚议会通过,以上是议会决议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