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September 18, 2011

杀死一只模仿鸟(To Kill A Mockingbird)



这部由Robert Mulligan导演,Gregory Peck主演,于1962年公映的影片,改编自Harper Lee1926 - ,美国女作家)于1960年出版的同名小说,这部小说很快获得了当年的普利策奖。

Mockingbird被译为“知更鸟”,其实这是错误的。Mockingbird是北美比较独特的一种鸟类,它擅长模仿其它鸟类昆虫的叫声,很讨人喜欢;mock一词有模仿而嘲笑的意思,不过我想mockingbird应该只有模仿而没有嘲笑它鸟的意思。在这部小说和改编的影片中,模仿鸟是一个象征,意即无罪的人,所以至此题目的意思就很明白了:杀死一个无罪的人。

Gregory1916 - 2003)是一个很著名的电影明星,在几十年的演艺生涯中演过几十部影片,其中我看过他主演的《罗马假日》(Roman Holiday, 1953),《猪排山》(Pork Chop Hill, 1959),《杀死一只模仿鸟》(To Kill A Mockingbird, 1962),《麦克阿瑟》(MacArthur, 1977)。期待有机会看他在其中扮演林肯的迷你剧《蓝军与灰军》(The Blue and The Gray, 1982)。

回到影片,这部影片讲的是20世纪30年代黑白种族之间的问题。这个问题由来已久,杰斐森在他起草的独立宣言的文稿中便谴责了对黑人的奴役问题,直至后来因为这个问题爆发了惨烈的南北战争,在战争结束之后的几年,才在宪法的层次上于1865年“批准了宪法第13修正案,彻底废除奴隶制度。1868年通过的第14修正案规定,任何州都不得限制公民的权利。1870年通过的第15修正案规定,不能因为种族、肤色、或是以前的奴隶身份而剥夺任何人的投票权。”(http://www.voanews.com/chinese/news/a-21-w2008-05-23-voa60-63230167.html)(稍后我想将美国宪法第131415修正案翻译一下)。

但是,现实的社会问题并不完全由部分人们的良好愿望和意志来决定,更不可能取决于所谓的“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发言。那么这里有一个社会制度的设计问题,如何才能真正推进社会朝良性化,文明化的方向发展?英格兰伟大的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盛赞“审判团制度”,但是这部影片向我们展现的是一个根本不顾事实的审判团。一个小镇,county court的所在地,州诉一名黑人汤姆案件的初审法庭。有人会说,这样明显的案件,上诉法庭或最高法院直接出手不就解决问题了?这实在是对法律的无知,不仅仅是对英美法系的无知。一个法治社会,用的是自治法律,靠的是共同体的自我调整,如果司法权力主要依靠的不是共同体(比如一个county)本身而是外在的力量,那么这样的结果即使公正,那也与社群的进步无关;而且这样做的结果带来的是法律体系更大的不稳定,甚至毁灭,因为外来的力量即使偶尔做出公正的判决,然而由于人类的道德更容易趋向败坏,它也同样可以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这就是为什么“trial by jury”在司法制度中如此重要的原因,上诉法庭对它所做出的判决,一般也只能以违背相关的法律原则而要求初审法庭重新召集审判团重审。而初审法庭审判团成员的召集,仅限于本county之内挑选。当然另一方面,法官,律师则没有这种身份限制,一般只要有利害关系的回避即可,因为前者担当的只是法庭的主持人,维持审判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守的规则,后者担任辩论者的角色,律师在这种法律体系中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有较长的专业知识学习过程,有较大的生活和游历范围,有较广的知识和阅历,可以担当文明的推动者,而辩论是他们唯一的手段。一般的来说,我们期待这些本地的审判团成员依据他们内心的道德的指示,做出公正的判决。但是,这样的结果,总是如此的艰难。然而无论如何,如果权力本身的建构是恰当和正当的,那么就值得我们为此期待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