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y 31, 2012

宾夕法尼亚权利宣言

我们,宾夕法尼亚州的公民,感谢全能的上帝所赐予的世俗和信仰自由,谦卑的恳求祂的引导,决定和创建本宪法。

权利宣言

鉴于一般的,重要的和必不可少的自由的原则与自由政府应当得到认可和稳定的建立,我们宣布——

1,人人生来同等的自由和独立,拥有某些固有的和不可取消的权利,其中包括享受和捍卫生命与自由的权利,获取,占用和保护财产和名誉的权利,以及追求他们自己的幸福的权利。

2,所有的权力为公民所拥有,所有自由的政府均基于他们的授权并为着他们的和平,安全和幸福而建立。为了促进这些目标他们任何时候都拥有不可转让和不可取消的权利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改变,改革或废除他们的政府。

3,人人拥有自然和不可取消的权利依据他们自己内心的指示来敬拜全能的上帝;没有权利强迫任何人参加,建立或支持任何敬拜场所或者支持任何神职人员;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任何权力机构不得控制或干预内心的自由,不得通过法律偏袒任何信仰团体或敬拜模式。

4,任何承认一位上帝和一个将来有奖惩的天国(a future state of rewards and punishments)的存在的人,不得因为他信仰上的观点而丧失担任任何本州受信任或有报酬的官职或职务的资格。

5,选举应当自由和平等;任何公民或军事的权力不得在任何时候干预以阻止选举权利的自由行使。

6,由审判团审判的制度应当同以前一样,由审判团审判的权利依然不可侵犯。不过州议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在任何私诉案件中审判团内不少于六分之五的多数可以达成判决。

7,任何欲对立法机构或任何其它政府分支的程序进行审查的人应当可以自由的印刷出版,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对此权利进行限制。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交流是无法估价的权利之一,任何公民均可以就任何问题自由的说话,写作和出版,只需为滥用此种权利而承担责任。任何在公职的意义上所涉及的官员行为,或任何其它恰当的公共调查或信息的出版,如果这样的出版非恶意或疏忽,在任何对此所进行的起诉中,审判团不得作出有罪的判决;在所有对毁谤的指控中,审判团有权利在法庭的指示下决定法律和事实,像其它的案件一样。

8,公民的人身,住所,文档和其它财产应当保证免于无理的搜查和扣押,对任何场所的搜查或对任何人或物品的扣押,若没有尽可能具体的描述,或者没有宣誓者的誓言或代誓宣言所支持的可能理由,法庭不得签发授权令。

9,在所有的罪行起诉中,被告享有以下权利:其本人和律师获得告知,要求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与证人见面,获得强制的过程以取得对己有利的证人,以及由邻人所组成的公正审判团快速和公开的审判;不得强迫被告给予对己不利的证据,除非经与其相当的同胞的审判或国家的法律,被告不得被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财产。对自愿承认或表白的反驳以质疑其可信性可以得到允许,并不得被解释为强迫给予对己不利的证据。

10,任何人不得因为任何可起诉的侵权行为因“举报”而遭到罪行审判,除非在战争或公共安全面临危险的时期在陆军,海军或实际服役的militia中所发生的案件,···。···(It could not be understood here by me so far)。任何人不得因为同一侵权行为两次遭受危及生命或肢体的审判(这应该并不排除一次公诉加一次私诉);未经法律的授权和正当补偿的事先保证,私有财产不得被取走或用于公共用途。

11,所有的法庭应当公开;每个人因其在土地,物品,人身或名誉上的伤害应当可以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获得矫正,权利和正义的管理不得买卖,拒绝或拖延。立法机构可以通过法律规定以这样的方式,在这样的法庭和在这样的情况下提起对州的诉讼。

12,除非经立法机构或它的授权,中止法律的权力不得行使。

13,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施加过多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的惩罚。

14,除非证据明显有力推断可判处死刑的罪行(capital offense),所有被监禁的人均可以通过足够的保证获得保释;除非在反叛或入侵的情况下公共安全要求,人身保护令的特殊权利不得中止。

15,任何委员会均不得建立特别临时罪案法庭对某些个人或某些类别的案件进行审判。

16,在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债务人将他的不动产移交债权人之后,在没有有力证据推断为欺诈的情况下,不得继续监禁债务人。

17,任何追溯继往的法律,或者损害契约责任或使得任何特殊权利或豁免权利变得不可改变的法律均不得通过。

18,任何人均不得被州立法机构判处叛国罪或重罪。

19,叛国罪或重罪不得延及其后代,本州也不得没收其不动产,除非在犯罪者在世期间。(我的理解:当犯罪者在世时,他或她的不动产被没收,但是在他们离世之后,应当按照自然继承的方式转给他们的后代;否则权力就成了抢劫犯。)

20,公民拥有权利为他们的共同利益以和平的方式集会,也有权利通过请愿,演说或抗议的方式向那些被授予了统治权力的人员或机构要求纠正不公正或出于其它恰当的目的。

21,公民在对自己和州的防御中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质疑。

22,在和平时期,未经立法机构的同意,不得维持常备军,军队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严格的服从于civil power

23,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军人不得进驻,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所规定的方式也不得如此。

24,立法机构不得授予可继承的贵族头衔,也不得创建任何公职使得任职者不能良好履职的时候仍然在位。

25,为了防止我们所授予的统治权力超越必要的界限,我们宣布本宣言所列举的一切权利均不受一般性政府权力的限制并永远不得侵犯。

26,本州或任何它的下级机构不得拒绝任何人享有其任何的公民权利,也不得歧视任何人对其任何公民权利的行使。

27,公民拥有权利享有干净的空气,清洁的水源和景色优美的自然环境以及雅致的历史遗迹。宾夕法尼亚州的公共自然资源是所有人——包括将来的后代——的公共财产。本州作为这些资源的受托管理者应当为着所有人的利益而保护和维持它们。

28,在宾夕法尼亚州,法律之下权利的平等不得因性别的原因而遭到拒绝或缩减。



说明:
2,此权利宣言为1968年版本。自独立战争开始之后,宾夕法尼亚州宪法产生了五个版本:1776, 1790, 1838, 1874, 1968,不过各版的权利宣言区别不大。

Tuesday, May 29, 2012

维吉尼亚权利法案

一份由维吉尼亚良好的公民在行使他们的统治权力时所宣告的权利宣言,这些权利作为政府的基础为他们和他们的后代所享有。

1,从自然属性上说,人人同等的自由和独立,拥有某些生来就有的权利,对于这些权利,当他们进入国家这个社会之中,他们不能通过任何契约对其后代予以剥夺;这些权利包括:通过获取和占用财产享受生命和自由,追求和获得幸福和安全。

2,所有权力被(造物主)授予因而来源于公民,管理者是他们的受托人和仆人,任何时候都应当服从于他们。

3,政府是或者应当是为着公民,国家或任何共同体的共同利益,保护和安全保障而建立;在所有各种各样的政府模式和形式中,能够产生最大程度的幸福和安全,能够最有效的防止滥用统治权力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无论何时,一旦发现任何政府不能担当这些责任或者与这些目的相背离,共同体的多数便拥有不容置疑,不可剥夺,不可取消的权利以认为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对其进行改革,改变或废除。

4,除了考虑到公共服务,共同体不得授予任何个人或一群人独占或独立的报酬或特殊权利;这些报酬和特权不可继承,管理者,立法者或法官的职位也不得继承。

5,州的立法,执行和司法分支应当独立和界限清晰;其中的成员可以通过感受和分担公民的负担而避免产生压迫的倾向,他们应当在固定的期限之后回归私人身份,回到他们原来的共同体之中,空缺应当通过正常的选举填补,在选举中,之前所有或部分的成员应当按照法律重新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州最高法院法官的任职期限为12年)

6,所有的选举应当自由;所有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共同体有长期共同利益关系并附属于它的人拥有选举权,未经他们自己或他们经正当选举所产生的代表的同意,他们的财产不得为公共用途而被征用,被剥夺或遭损坏,未经以同样的方式所同意的任何法律,他们不受其约束。

7,任何权力机构,未经公民的代表的同意,所有中止或执行法律的权力都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不得行使。

8,在罪行起诉中,被告有权利要求告知对其指控的理由和性质,有权利与指控者和证人见面,有权利得到对己有利的证据,并且应当享有由其邻人(邻近地区的人,但是首先熟人被排除)所组成的公正的审判团快速(不拖延)和公开审判的权利,未经一致同意不得定罪。除非经国家的法律或与其相当的同胞的审判,他不得被剥夺生命或自由,不得被迫在罪行审判中给予对己不利的证据,也不得因同样的罪行两次遭受审判的危险。
可以制定法律规定由“无系统记录的法庭”(court not of record,比如由JP主持的法庭,许多行政法庭也属于此类)对轻罪的审判无需召集审判团,同时保留被告上诉的权利以及在某些拥有罪行初审管辖权的“有系统记录的法庭”(court of record)上由审判团审判的权利。法律也可以规定少于12人但不少于5人的审判团对轻罪进行审判,以及对这些案件进行分级,并对每个级别规定审判员的人数。
在罪案中,被告可以做有罪辩护。如果被告做无罪辩护,他可以在自己,公诉方和法庭三方的同意下由较少的审判员来审判,或放弃审判团。在放弃审判团或做有罪辩护的案件中,由法庭来审判案件。

9,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施加过多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人身保护令的特殊权利不应当中止,除非在面临入侵或叛乱的情况下,公共安全要求如此;州议会不得通过任何没收公民财产(attainder)的议案,或任何追溯继往(ex post facto)的法律。

10,一般性的搜查令,据此官员或信差可以在没有事实证据的前提下搜查嫌疑的场所,或者抓捕任何未指定的人或他们的侵权行为没有得到特别的描述和证据的支持,是糟糕和压迫性的,不得允许。

11,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州议会不得通过任何损害合同责任的法律,也不得制定法律在未给予恰当补偿的情况下为公共用途而使私人财产被取走或遭损坏,“公共用途”由州议会进行定义;免于因信仰,种族,肤色,性别或国家来源等原因而遭受政府的歧视的权利不得缩减,除非对性别的区别不认为是歧视。
在财产的争议中,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诉讼中,由审判团审判的方式是一种更可取的方式,应当保持神圣。州议会可以为私诉案件(civil case)规定“有系统记录的法庭”的审判员不得少于5人。

12,演说和出版自由是自由的重要堡垒,不能予以限制,只有专制政府才限制这样的自由;任何公民都可以就所有的问题自由的演说,写作和出版他的看法,只需为滥用这种权利而承担责任;州议会不得通过任何缩减演说或出版自由,以及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以纠正不公正的权利的法律。

13,管理良好的militia,由公民组成,受训使用武器,对于一个自由的州是恰当,自然和安全的防御方式,所以,公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常备军,在和平时期作为对自由的威胁应当避免;在所有的情况下军队应当严格服从并受统治权力的统治。

14,公民有权利统一(避免法律上的混乱,而不是建立一个强悍的专制政府)政府;所以,任何分离或独立于维吉尼亚政府的政府都不得在其统治范围内予以建立。

15,没有自由的政府,也没有自由的恩典能够长久维持,除非人们对正义,温和,克制,节俭和美德的坚持;除非时常回到基本原则上来;除非所有的公民都意识到他们除了权利之外也有责任,只有在法律得到尊重和正当程序得到遵守的社会中,这些权利才能享有。
自由的政府依赖于——所有的发展也是如此——知识尽可能广泛的传播,???

16,信仰或曰我们对我们的造物主的责任和实践信仰的方式,只能通过理性和信服而不能通过强力或暴行予以引导;所以,人人平等的享有根据内心指示自由操练信仰的权利;人人都负有以基督徒的忍耐,爱和慈善来对待彼此的责任。不得强迫任何人时常参加或支持任何信仰敬拜,场所,或神职人员之类的,也不得因他的信仰观点或信念而遭到身体或财产上的强制,限制,骚扰,负累或其它方式而带来的痛苦;而是所有人应当可以自由的宣告并通过辩论来维护他们在信仰上的观点,并且这不应当减少,增加或影响他们的公民能力。州议会不得对任何信仰规定任何方式的测试,不得对任何宗教派别授予任何的特殊权利和利益,不得通过任何法律批准建立任何信仰社团,州之内任何地区的公民不得对他们自己或他人征税以建立或维修任何公共敬拜场所,或以支持任何教会或神职人员;而是应当留待每个人自由选择他的牧师(信仰指导者),并自愿的支持这种私人契约关系。

17,本权利法案中所列举的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对未在此明确表达的公民权利的限制。

说明:
1,维吉尼亚权利法案最早的版本诞生于1776年,早于独立宣言;此文本为1971年版本,英文来源于:http://legis.state.va.us/Constitution/Constitution.htm
21776年维吉尼亚宪法的起草人为梅森和麦迪森,梅森是权利法案的主要起草人。

Wednesday, May 23, 2012

洛克的自由理论

我想用最少的文字对洛克在《论世俗政府》中所阐述的自由理论进行转述。这本小册子英文五万个多单词,我译成中文九万字不到,然而逻辑清晰严密,一位耶鲁大学的教授在课堂上说:难以让人相信,像这样普普通通的一本小册子,却能对世界产生了这么大的塑造作用。

据爱德华·考文(Edward Samuel Corwin1878 – 1963)在《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中引用爱丽丝·巴德温(Alice Mary Baldwin1879-1960)的著作The New England clergy a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1928)“十八世纪前半叶则是洛克的世纪,在新英格兰尤其如此”,“他们(教士)布道时所宣讲的教义几乎都是《论世俗政府》的内容”,由此可见,洛克确确实实对美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影响深远的两部著作:《论宽容》和《论世俗政府》,可以说是他一生思考的结果,在六十年代他便开始构思写作,而这也正是现代自由国家至关重要的两个问题。将人完整的世界划分为精神的和世俗的世界,这对于个人自由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避免审判苏格拉底的悲剧。

1689年出版的《论世俗政府》分为两卷,上卷是对费尔墨(Robert Filmer1588 – 1653)死后于1680出版的著作《国王的自然权力》(Patriarcha, 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的反驳,下卷则是阐述自己的世俗政府理论。费尔墨认为,世上所有政府的统治模式都来源于家庭的统治模式,圣经对此的证明是上帝将统治权授予亚当,然后继承给诺亚,接着是诺亚的儿子。这样随着家庭的扩大,变为家族,形成王国,于是形成了国王的统治权力。洛克在反驳之后指出,正是这种“强者掌握规则”的理论,“奠定了无穷无尽的混乱和灾难,骚乱,煽动和反叛”,因而有必要寻找另外一种“关于政府的产生,政治权力的来源,以及设计和确知谁拥有这种权力的方式”的理论。

与费尔墨不同的是,洛克认为上帝在造出每个人之后,赋予了他们平等的权利,在这种自然状态之中,上帝是立法者,每个人受上帝所颁布的自然法的约束,对于他人的行为,每个人均可担当审判者并对违反自然法的行为进行惩罚。然而,自然状态中虽然人人平等,甚至我们可以想象一种大家彼此和平共处,充满善意和互相帮助的纯朴的社会场景;但是人性的贪婪以及很少真正关心与他们互不相识的人,常常产生冲突并对他人施加强制,因而产生战争状态。“为避免这种战争状态是人们进入社会和退出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在存在权力机构的世间,通过向其申诉可以得到救济,战争状态的持续便能得到阻止,争议能够通过这种权力得到裁决。”“在世间没有审判者的地方,申诉仰赖于天国中的上帝。”

再进一步论述世间的这种权力之前,说说人降生世间到成年之前这段时期的情况。在这段未成年时期,人的身体和心智都不够成熟,不足以理性的支配自己,因而需要服从父母的权力。这种权力无需孩子的同意,因为“上帝置于父母内心的感情和慈爱倾向于他们的孩子,很明显,按祂的意图这并不是一种严厉的肆意的统治,而仅仅是为了帮助,教导和保护他们的后代。”费尔墨将这种“父权力”或更确切的称谓“亲权力”与政治社会中的统治权力不加以区分,而这正是洛克强调需要加以区分的,并且它们之间的界限是如此的明显而不容混淆。

政治社会中的统治权力,或者说政治权力,依费尔墨的说法,被统治者没有反抗的权利,也无需他们同意。洛克说,不!政治权力来源于加入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来源于“每个人所拥有的自然法的执行权力”。“因为世俗社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和矫正自然状态的麻烦——每个人在他自己的事情中担当审判者所必然带来的——通过设置一种众所周知的权力,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可以就他所受的伤害或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向它申诉,而社会中的每个人也应当服从这种权力;无论哪里,若人们没有这样的权力可申诉,来裁定他们之间所发生的分歧,那里的人们就仍然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而每个绝对君主统治下的人就是这样的自然状态。”“由于每个人的意图仅仅是更好的保护他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因为没有理性的被造物能够被假定为意图将自己的境况变得更糟)所以,社会的这种权力或他们所建立的立法权力便不能认为可超越共同利益的界限。”什么是“共同利益”呢?就是每个社会成员的“人身,自由和财产”。

“凡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必须懂得将所有他们联合成一个社会的目的所必须的权力交给共同体的多数,除非他们明确同意交给比简单多数更多的任何人数。”这样,社会的多数便拥有了创建政府的权利。洛克将政府的统治权力主要的分为三种:立法权力,执行权力和外交权力,并指出将这几种权力置于不同的机构之中予以平衡的必要性,如果在家族统治时还无关紧要的话。当然,对于这三权的平衡设计,洛克没有特别的予以论述。不过孟德斯鸠做了不少的理论工作。让洛克没有想到的是,执行权力(也即孟德斯鸠所称的司法权力)和外交权力(也即孟德斯鸠所称的执行权力)可以像美国这样分别授予最高法院和总统,因为当时英格兰这两权均由国王执掌。

洛克把滥用专制权力的人视为对人类有危险的狮子和老虎。“与这些野兽在一起,人们无法形成社会也得不到安全保障;基于此便产生了那条重要的自然法——谁使人流血,人必使他流血。”“为这样的人并不处于理性的共同法则的约束之下,除了强制和暴行的规则之外没有别的规则,便可如同危险和有害的野兽一样对待,无论何时落入他们的控制之下,毫无疑问的可以毁灭他。”“如同人们退出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的时候,他们一致同意所有的人都应当受法律约束,而有一个除外,他仍然保留自然状态的所有自由,随着权力的增加,可以肆无忌惮而不受惩罚。这不能不被认为,人们竟如此愚蠢,他们小心谨慎的避免臭貂或狐狸的侵害;却甘愿被狮子猎食,甚至还认为这样是安全的。···但是无论奉承者如何消遣人们的理解力,它蒙蔽不了人们的感觉;当他们意识到有人不论处于什么位置,均不受他们所属的公民社会的约束,并且在这世上对遭受来自此人的伤害而无处申诉时,他们就会认为他们自己处于自然状态之中。”

洛克的自由理论有一个“理性人”的前提,“人的自由及根据他自己的意志的行动自由,便是建立在他具备理性的基础之上的,理性能够教导他据以管理他自己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任由自己的意志自由。但是,这对于现实的社会,通常过于简化了。很长一段时间,华盛顿被人们视为“神一样”的国父,这其实表明人们通常限于经验理解能力相当可怜。“法律人”这种职业赋予了社会理性的性质。1787年制定美国联邦宪法的12个州的55位代表,其中34位是律师,8位是法官。美洲殖民地虽然背叛了英格兰(当然,从独立宣言来看,首先是英王背叛了不滥用统治权力的誓言),但是却继承了它的法律和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