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30, 2011

第十章 论国家的形式


§132. 如已经说明的,在人们最初结合成社会的时候,共同体的全部权力自然的属于多数,他们可以使用这种权力不时来为共同体制定法律,并指定官员来执行这些法律;这样的政府形式就是完全的民主制(democracy,源于希腊语,意为rule of the people):或者,将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挑选出来的人,以及他们的继承人;这就是贵族制(oligarchy:源于希腊语,意为a few rulers):或者将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一个人,这就是君主制(monarchy,源于希腊语,意为one/singular ruler):如果交给他和他的继承人,这是继承君主制:如果仅仅只交给他,在他死后指定继承人的权力仍然回归多数;这是选举君主制。以此类推,共同体可以建立他们认为好的混合的政府形式。如果立法权力最初由多数交给了一个或少数几个人,终身制或一定限期,那么到期之后这种权力仍回归多数;回归之后,共同体将重新决定交给他们想交给的人,从而开始一种新的政府形式:因为政府形式依赖于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力置于何处,不可能设想一种较低的权力去规定一种较高的权力,或者最高权力之外的任何权力来制定法律,依据制定法律的权力的归属,便可确定国家的形式。

§133. common-wealth
一词,我前后一贯的意思应该被理解为——不是指民主制或任何政府形式,而是指任何独立的共同体,拉丁人用civitas(古罗马的名词,指罗马公民所生活的社会)来指这种共同体,在我们的语言中与之最相当的是common-wealth,而最恰当的表达这样一个人类社会的,英语中的community或者city都不合适;因为一个政府之下会有若干community;而我们语言中的city概念则已与common-wealth相去甚远:所以,为了避免混淆,我请求用common-wealth来表示那种意思,我发现詹姆士一世国王(1566–1625,英格兰国王)使用过这词;我认为它表达了它的真实含义;如果有人不喜欢这个词,我同意他用更好的词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