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30, 2011

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123. 如前所述,如果自然状态中的人如此的自由;如果他是他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与最强大的人一样,无须服从于其他任何人,那么,为什么他要与他的自由分离?为什么他要放弃这个帝国,并服从于任何其它的权力的统治和管理呢?对此显然可以这样回答,虽然在自然状态中他拥有这样一种权利,然而享用这种权利并不确定,常常受到他人的侵犯:既然所有人都是像他一样的国王,每个人都与他平等,而大部分人并不是平等和正义的遵守者,因而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用就非常不安全,非常没有保障。这使得他愿意脱离这种境况,这种境况虽然自由却充满了恐惧和连续不断的危险:所以并非毫无道理,他寻求并愿意与已经联合起来的或有意联合的其他人组成社会,以相互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我都统称为“财产”(property)。

§124. 所以,人们联合组成国家并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要和主要的目的便是他们财产的保护。对此自然状态存在诸多的欠缺。
首先,缺少建立的,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被共同的同意所接受和承认而成为对错的辨别标准和裁断他们之间所有争议的共同尺度:因为虽然自然法对所有理性被造物来说简单明了;然而人们因他们的私利而有偏向,同时因为缺少对自然法的研究而无知,不容易承认它作为一种在他们各自的情况中可以应用的对他们有约束力的法律。

§125. 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位众所周知的中立的审判者,有权依据建立的法律裁决所有的分歧:因为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审判者和执行者,而人们又倾向于偏袒自己,冲动和报复心理很容易走得太远,在他们自己的事情中太过热情;同时,疏忽,漠不关心又使他们对他人的事情过于冷漠。

§126. 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常常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并给与它应有的执行。那些非正义的侵犯行为,只要他们能够,总是会用强力来为非正义获得好处;于是许多时候对这种非正义的反抗使得惩罚变得危险,而且常常对意图惩罚的人是破坏性的。

§127. 这样一来,人类尽管在自然状态中拥有所有的特殊权利,但是当他们继续留在这种状态中,却只是呆在糟糕的境况中,因而很快被驱使进入社会。所以就发生了这样的情况——我们很少发现任何数量的人群一起生活在这种状态之中。在这种状态中,由于每个人拥有的惩罚他人犯罪行为的权力的行使不稳定又没有规则,他们在其中所遭受到的麻烦便会使他们避难于政府所建立的法律之下,并在这里寻求对他们财产的保护;正是这种原因才使得他们愿意放弃每个人单独拥有的惩罚权力,并交由在他们中间指定的权力机构单独来行使;而行使权力所依据的共同体的规则,或者为此目的而由共同体所授权的人,应当经过同意。在此我们得到立法和执行权力的权利来源,政府和社会本身也来源于此。

§128. 因为在自然状态中,略去他所拥有的天真快乐的自由,一个人拥有两种权力。
第一种,在自然法所许可的范围之内,可以为保护自己和他人做他认为恰当的一切:基于这种全人类共有的法律,他和所有其他的人类作为一个共同体,组成一个社会,与所有其它的生物区别开来。若不是堕落的人类的败坏和邪恶,本无须其它;人们也没有必要与此庞大和自然的共同体分离,并通过肯定性的协议联合成较小的分立的社团。
自然状态中的人所拥有的另一种权力是惩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当他加入一个私有的(如果我可以这样称呼的话)或特别的政治社会,并组成任何一个国家,与其余人类相分离的时候,他便放弃了这两种权力。

§129. 第一种权力,即为保护自身和他人做他认为合适的一切事情的权力,他交由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来调整,只要是保护他自身和此社会其他人所要求的;这样的社会的法律在许多事情上限制着他基于自然法所享有的自由。

§130. 第二,惩罚的权力他完全交出,并在那个社会的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使用他自然的力量(之前他根据他自己的权力,在他认为合适的时候可以使用它来执行自然法)来协助社会的执行权力:因为现在既已处于新的状态中,他便可以从同一共同体内的其他人的劳动,帮助和交往中获得许多便利,同时也能得到整体力量的保护;他也应当与他的诸多自然自由相分离,当社会的利益,繁荣和安全要求他这样做的时候;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正当的,因为社会其他成员也是这样。

§131. 但是虽然,当人们进入社会,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力,交到社会的手中,由其中的立法权力在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范围内加以处理;然而,由于每个人的意图仅仅是更好的保护他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因为没有理性的被造物能够被假定为意图将自己的境况变得更糟)所以,社会的这种权力或他们所建立的立法权力便不能认为可超越公共利益的界限;通过预防上面提到的致使自然状态非常不安全和不舒适的三种缺陷,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因此,无论是谁拥有任何国家的立法权力或最高权力,必须通过既定的恒定的法律去统治,向公民公布并众所周知,不能通过心血来潮的法令;通过中立和正直的法官,他们依据那些法律来裁决争议;并且使用共同体的力量对内只能执行这样的法律,对外阻止或矫正外部伤害,以保障共同体免受入侵。所有这些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公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