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ugust 28, 2011

第六章 论父权力


§52. 在这种性质的讨论中,去找出世界上已经通用的一些单词和称谓的错误,也许会被指责为一种无礼的批评:然而,当旧词易于引起误解的时候,或许提出新词并不是一件不恰当的事情,像父权力一词所发生的情况,看起来是将父母对孩子的权力完全的置于父亲手中,而母亲却完全没有了;然而,如果我们顾及理性或启示,我们就会发现,她是有平等的资格的。这就使人有理由问,是否称亲权力更恰当?因为无论自然和生育的权利负与儿女什么样的责任,儿女对父母双方的责任都应该是平等的.相应的我们看到上帝的肯定性法律在要求孩子服从的时候每个地方都是将他们连在一起而不加区别的——敬重你的父亲和母亲(出埃及记:2012),凡诅咒父亲和母亲的(利未记:209),你们当畏惧自己的父亲和母亲(利未记:193),孩子们,服从你们的父母(以弗所书:61),等等,旧约和新约都是这样的风格。

§53. 假如当初只要好好考虑了这一点而无须进一步的深究,可能都会防止人们对亲权力陷入这样显而易见的误解之中;然而不管怎样,这一概念若包含在父权力的称谓之下由父亲所拥有的绝对统治权和王权的意思,虽然不那么刺耳,仍然很奇怪,如果对孩子的绝对权力称为亲权力,这名称本身就非常荒谬;它的意思是说,这种绝对权力也是属于母亲的:因为如果母亲分享了这种权力,对于那些极力主张基于父亲身份而拥有绝对权力的人来说,就不怎么有利了;从这个名称来看,这只不过是他们所主张的君主制的基本权力的不利证据罢了,他们由此导出单个人的统治,原来并不属于一个人,而是由两个人共同所有。不过先跳过这个问题。

§54. 虽然我在前面第二章说过,所有人自然的平等,却不能将我的话理解为所有形式的平等:年龄或美德可以给与人们一种正当的优先:优点和长处可以使另一些人居于通常水平之上:出生可以使一些人,关系或利益可以使另一些人不得不尊重那些应予感激的人:然而所有这些与这种所有人都置身于其中的有关管辖权或统治权的平等并不矛盾;这就是我在那里所说的我要论述的平等,基于那种每个人都拥有的自然自由中的平等权利,无需服从于任何他人的意志。

§55. 我承认,孩子生来并不完全处于这种平等的状态,虽然他们应当如此。他们的父母在他们来到这个世界及以后一段时间对他们有一种统治权;但是这种权力是暂时的。这种服从关系类似于他们脆弱的婴儿期所包裹和保护的襁褓:随着他们年龄和理性的成长,逐渐的放松,直到最后完全放开,而任由他自己自由处理一切。

§56. 亚当被造出来是一个完全的人,他的身体和思想就完全拥有它们的力量和理性,因而在造出来的那一刻便能支持和保护他自己,并依据上帝赋予他的理性的法则指示来支配其自身的行为。自他之后,这世界由他的后代定居,他们生下都是婴儿,虚弱而无助,也没有知识或理解力:但是为了弥补这种不完全状态的缺陷,直到成长和年龄能够消除它们,亚当(Adam)和伊芙(Eve),以及他们之后所有的父母,依据自然法,便负有保护,喂养,以及教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不是将孩子作为他们自己的作品,而是作为他们自己的创造者——全能的上帝——的作品,他们将为他们的孩子对上帝负责。

§57统治亚当的法律,与统治他所有后代的法律是一样的,即理性的法则。但是,因为他的后代是以另一种与他不同的自然出生的方式进入世界的,他们生来无知无法使用理性,所以便不能在此时置身于那种法律之下;因为任何人都无须受不是针对他而颁布的法律的约束;这种法律仅仅由理性所颁布,因而在他还不能使用理性的时候便不能说置身于这种法律之下了;亚当的孩子,并非生来就置于理性的法则之下,因而此时是不自由的:因为法律在其真正的意义上来说,与其说是一种限制,倒不如说是一种自由且理智的生物追求其恰当的利益的指示,规定的不过是为了那种法律之下的人的普遍利益而已:如果他们没有法律能够更加幸福,那么法律作为一种无用的东西便会自行消失;将那些约束我们免于掉进泥潭和悬崖的篱笆称之为限制是不恰当的。所以,无论法律被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取消或管制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因为在一切能够制定法律的国家当中,没有法律便没有自由:因为自由是免于他人管制和暴行的自由;在没有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有自由的:但是自由并不是像有人告诉我们的那样——每个人做他想做的事:(因为当其他每个人的情绪都可以支配他的时候,他还能有自由吗?)而是在他所置身的那些法律的允许下,自由的处置和决定他想做的事情,他的人身,行为,及他所有的财产,在这些过程中无须服从他人的肆意的意志,而自由的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58. 那么,父母对孩子的权力,便是从他们对孩子负有的责任中产生的,在孩童的不完全状态期间照顾其后代。在他们无知的青少年时期对其进行指导并统治其行为,直到理性能够取代父母的位置,这是孩童所需要的也是父母必须承担的:因为上帝既已赋予人理解力以引导其行为,便允许他在自然法的边界之内,拥有一种意志自由及由此所恰当支配的行动自由。但是当他还处于没有自己的理解力来引导他的意志的时候,他便没有任何他自己的意志可遵循:谁为孩子进行理解,谁也必须支持孩子;他必须规定孩子的意志并调整其行为;但是当孩子满足使他父亲成为一个自由人的条件时,这个孩子也便成了自由人。

§59这一点在人所置身的所有的法律——不论是自然法还是公民法——中,都是站得住脚的。一个人是否处于自然法的约束之下?是什么使他享有那种法律下的自由?又是什么给与了他在自然法的范围之内依据他自己的意志处置其财产的自由?我的回答是,是假设他能够理解那种法律的成熟状态,这样他才可能让他的行为不超越这种法律的界限。当他进入那种状态,便假设他知道那种法律在多大的程度上可以作为他的指引,以及他可以在多大的程度上使用他的自由,从而享受自由;而在此之前,其他人必须引导他,假设此人知道法律在多大的程度上允许自由。如果这样的理性状态,这样的审慎年龄使他获得自由,那么同样的理由应当使他的儿子获得自由。一个人是否处于英格兰法律的约束之下?是什么使他享有那种法律之下的自由?即在英格兰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依据他自己的意志处置他的行为和财产的自由?答案是理解英格兰法律的能力;英格兰法律假定在年满21岁时便具有这种能力,在某些情况下还早一些。如果这可以使父亲获得自由,那么也应当使儿子获得自由。在此之前我们知道,这种法律允许儿子没有意志,而只能由他的父亲或监护人的意志来引导,他们为他进行理解。如果父亲死亡,而又没有找到他所信任的替代的人;如果他没有提供一个私人教师在他儿子未成年缺乏理解力的时候来管教他,法律将来照看这件事;其他人必须管教他,并成为他的意志,直到他进入自由状态,他的理解力能够统治他自己的意志为止。但是之后,父亲与儿子便同等的自由了,如同成年之后的私人教师和学生;他们都平等的服从于同样的法律,父亲对儿子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便没有任何的统治权了,无论他们仅仅处于自然法之下的状态,还是置身于一个已经建立起来的政府的肯定性法律之下。

§60. 但是如果,因为超出通常的自然进程所发生的缺陷,以致某人不能达致可以假定他能够理解法律并在法律的规则之内生活的理性程度,那么,他也不能成为一个自由的人,不能放松让他按其意志行事(因为他不知道其行为的边界,没有理解力和恰当的引导)而只能在他自己的理解力不能担当那种责任的时间内继续处于他人的教导和统治之下。所以,有精神疾病的人和有精神障碍的人从来不能脱离他们父母的管理;胡克(在Eccl. Pol. lib. i. sec. 7)说,尚未成年的孩童;因为自然缺陷而被排除的缺乏理解力的人;第三,发疯的人,在当时无法使用正确的理性来引导他们自己,只能以他人的理性做他们的引导,来为他们寻求和获得好处。所有这些都没有超过这样一种责任,即上帝和自然负与人——其它生物也一样——保护他们后代的责任,直到他们自己能够接替,而很少可以作为父母享有帝王一样的权力的例子或证明。

§61. 这才是我们生来自由的意思,就像我们生来理性一样;并不是说我们实际上能够运用两者:年龄带来自由,也同时带来理性。这样我们看到自然自由和服从父母是如何并存的,它们都基于同样的原则。一个孩童靠他父亲的资格,靠他父亲的理解力而获得自由,它将管理他直至他拥有自己的理解力。一个懂事年龄的成年人的自由与尚未成年的孩童对其父母的服从,如此的前后一致,又区别明显,以至于以父权利来为君主制辩护的最瞎眼的人,也不能回避这种区别;最顽固的人也不得不承认它们的一致性:因为如果他们的学说是成立的,如果已经知道亚当的正当的继承人,然后据此确立他为君主,被授与一切绝对的无限制的权力Sir罗伯特·费尔迈所说);假如亚当的继承人一出生他就死了,难道不管其继承人是多么的不自由,多么的不由自主,就无需服从他的母亲,保姆和私人教师,直到年龄和教育为他带来理性和能力去统治他自己和他人?他生命的必需品,他身体的健康,以及他思想的指导都要求他由他人而不是他自己的意志来引导;然而是否有人认为,这种限制和服从与他的自由和王权相冲突,或将他的帝国让给了他未成年时期的监护人?这种对他的管理仅仅是为了更好更快的预备他。如果谁问我,我的儿子什么时候可以获得自由?我会回答,正是他的君主统治的年龄。明智的胡克(在Eccl. Pol. l. i. sect. 6中)说,但是究竟什么时候才可以说他达到了运用理性的程度,足够使他掌握那些他必须用来引导其行为的法律:这用感觉来识别比任何人用技能和知识来决定都要容易得多。

§62国家自身注意到且允许人们在某个时间之后才开始像自由的人一样行动,因此在此之前并不要求忠诚的誓言,或其它公开表示的对他们国家的政府的承认或服从。

§63那么,人的自由及根据他自己的意志的行动自由,便是建立在他具备理性的基础之上的,理性能够教导他据以管理他自己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任由自己的意志自由。在他拥有理性可引导自身之前,便放松给与其无限制的自由,其实不是给与他一种本性应当自由的特殊权利;而是把他猛推到野兽之中,弃他于一种恶劣的状态之中,远比他们自己的状态还要恶劣。这便是将这种权力交到父母手中以管理他们的孩子的未成年期的原因。上帝将用心照看他们的后代规定为他们自己的事情,并赋予他们适当的慈爱和挂念的意愿来平衡这种权力,只要他们的孩子必须处于这种权力之下,他们便可以按照祂的智慧所设计的那样,为了孩子们的利益来运用这种权力。

§64但是有什么理由能够因此而将父母对他们后代的这种关心上升到一种父亲的绝对和肆意的统治权力,他的权力不能超越这样的界限,即通过他所知道的最有效的管教方式,给与孩子的身体力量与健康,给与孩子的思想活力与正直,以使他的孩子成为对自身和他人最有用的人;并且,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使孩子在有能力工作的时候,为他们自身的生存而工作。不过在这种权力上母亲与父亲是共同分享的。

§65. 不但如此,这种权力很少基于特别的自然权利,而仅仅因为他是孩子的监护人而赋与父亲,因而当他不再关照他们的时候,他便丧失了对他们的这种权力, 此权力是与他们的喂养和教育连在一起的,不可分离;一个弃婴的养父所获的权力与另一婴儿自然的父亲一样多。单纯的生孩子给与一个人对这个孩子的权力是非常少的;如果他此后不再关照孩子,那么他只不过是生了孩子的父亲而已。在世界上某些地方,一个女人同时拥有几个丈夫,或者在美洲一些地方,经常发生丈夫和妻子分离的事情,孩子留给母亲,跟随母亲,完全由母亲来照看,那么,这种父权力会变成什么样呢?如果父亲在孩子未成年的时候死亡,难道孩子不要在成年之前同样的服从他们的母亲吗?这种服从与父亲在世时对他的服从是一样的。难道有人会说,母亲对他的孩子拥有立法权?她能够制定持续有效的规则,成为终身的责任,孩子们一辈子都依此来调整他们的财产并约束他们的自由?又或者她能够以死刑来强制它们得到遵守?因为这是社会管理者的恰当权力,对此父亲连这种权力的影子都没有。他对孩子的命令不过是暂时的,而且不涉及他们的生命或财产:它不过是对他们未成年时期的脆弱和缺陷的一种帮助,对他们教育的一种必要管教:虽然在孩子们没有死亡危险的时候,父亲可以随意处置他自己的财产,然而他的权力不能延及孩子们的生命或财产,不管是孩子们自己挣得还是他人赠与;当孩子们达到懂事的年龄拥有公民权的时候,也不能延及他们的自由。父亲的“帝国”到此便结束了,从此以后他对他儿子的自由的干涉,不超过其他人对他儿子的干涉程度:父权力与一种绝对的或终身的管辖权一定是非常遥远的,一个男子可以从这种权力中退出来,神圣的权力许可他离开父亲和母亲,而与他的妻子结合。

§66. 但是虽然到了某个时间,孩子便无须服从他父亲的意志和命令,如同父亲无须服从任何他人的意志一样,他们除了需要服从共同的自然法或他们国家的自治法律之外便没有别的限制了;然而,这种自由并不能免除一个孩子对父亲应有的上帝与自然的法律所规定的敬重。上帝既已在祂那伟大的延续人类的计划中将父母作为媒介,作为孩子的生命来源,同时祂也负与他们喂养,保护和带大他们的孩子;因此,孩子便负有一种终身敬重他们父母的责任,它包括了所有外在表达形式所表明的内心的敬重,约束孩子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伤害或冒犯,打搅或危及他们获取自身生命的来源——父母——的幸福或生命;并参与保护,救济,帮助和安慰给与他们生命从而使他们能够享受生命的父母的行动:没有一个国家,没有一种自由能够免除孩子们这种责任。但是这离赋与父母一种命令孩子的权力或一种制定法律可随意处置孩子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力还很远。一种是给与敬重,感激和帮助;另一种是要求一种绝对的服从。敬重父母,一个王位上的君主也应当敬重他的父母;然而这并不减少他的权力,也不是叫他服从她的统治。

§67一个未成年人的服从交给了父亲一种暂时的统治权,它随同孩子的未成年期一起结束:孩子应有的敬重给与了父母一种终身获得敬重,帮助和顺从其意志的权利,这种权利或多或少与父亲在孩子的教育中所花的关照,花费和善意相当。这种权利并不随着孩子的成年而结束,而是在一个人的有生之年的所有情况下都存在的。缺乏对这两种权力的区别,即父亲在孩子未成年年期行使教育权利中的权力与他有生之年获得敬重的权利,可能是引起这种事情的巨大误解的原因:更恰当的说,前者更多的是孩子的特殊权利和父母的责任,而不是父权力的特殊形式。喂养并教育他们的孩子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负与父母的职责,什么也不能免除父母操心这件事:虽然命令和责罚孩子的权力会与之相随,然而上帝既已将人性的原则诸如对后代的慈爱交织进来,那么便不用害怕父母会过于严格的使用这种权力;过分之处很少趋向严格的一端,强烈的自然倾向倒常常走向另一端。所以,全能的上帝当祂表示要温柔的对待以色列人的时候,祂告诉他们,虽然祂管教他们,却如同一个人管教儿子一样(申命记:85),是怀着慈爱之心的,对他们的管教绝对是最有好处的,纵容反倒不够善意。这便是要求孩子服从的权力,使他们的父母的辛劳和操心不至于增加,或得到错误的回报。

§68另一方面,敬重和帮助,所有感激要求为自己获益于父母而有所回报的东西,是孩子必须的责任,也是父母恰当的特殊权利。这是为了父母的利益,如同另一种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虽然教育,父母的责任,看起来拥有更多的权力,因为孩童的无知和脆弱需要限制和矫正;这是一种可见的规则的行使及一种统治权。而理解为敬重的那种责任,较少的要求服从,虽然这种责任对成年的孩子较未成年时更为强烈:因为谁能认为“孩子们,服从你们的父母”的命令是要求已有孩子的人服从于他的父亲像他尚未成年的孩子对自己的服从一样?如果他的父亲出于权力的狂妄,仍然将他视为一个孩童,那么依据这条诫律他必须服从他的父亲所有的命令吗?

§69因此,父权力或不如说责任的首要部分便是属于父亲的教育,这种教育到达一定的时间便终结了;当教育的事情结束之后,父权力也随之终止,而之前父权力也是可以转让的:因为一个人可以将教导儿子的责任委托给他人;一个使自己的儿子成为别人的学徒的人,便是在学徒期内,解除了大部分对自己和其母亲的服从。但是所有敬重父母的责任却不会减少仍全属于他们;什么也不能取消:它与他们都如此不可分离,以至于以父亲的权力也不能剥夺母亲的这种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解除儿子敬重生他的母亲的责任。但是,这两者距离制定法律并附带惩罚——可以延及财产,自由,肢体和生命——以强制其实施的权力都非常遥远。这种命令的权力随着成年的到来而终止;虽然从此以后,敬重,帮助与保护,以及感激能够责成一个人为他所自然得到的才能而做的一切,一个儿子对他的父亲总是应当的;然而所有这些并不是将权杖交给父亲,没有命令的统治权力。他对他的儿子的财产或行为没有统治权;他也没有权利依其意志规定儿子所有的事情;虽然在许多事情上,对于儿子和他的家庭不太方便,他也可能顺从父亲的意志。

§70一个人可以——敬重老人或有智慧的人;保护他的孩子或朋友;救济和帮助遭受痛苦的人;感激救助者——到这样一种程度,即倾其所有或尽其所能都不足以补偿:但是所有这些都没有给与应得这些的人一种针对他制定法律的权力或权利。很明白,这一切不仅仅是基于父亲的身份;不仅因为,如前所述,它也属于母亲;而且因为,这些属于父母的责任及孩子们所要求的程度,可能会由于有差异的关照和善意及麻烦和花费而有所不同,它们常常用在一个孩子的身上多于另一个孩子。

§71这就说明了如何会发生如下情况的原因,即身处社会中的父母,他们自己作为社会的臣民,仍然对他们的孩子保留了一种权力,他们要求孩子服从的权利与那些身处自然状态的人一样多。这就不可能说,所有的政治权力都只是父权力,它们实际上是一回事:因为这样的话,如果所有的父权力都置于君主手中,那么臣民自然就没有了。但是这两种权力——政治权力和父权力,如此的完全不同,基于不同的基础而建立,赋予了不同的目的,以至于每个人身为父亲的臣民,对其孩子的父权力与一个君主对他的孩子的父权力是一样多的:每个拥有父母的君主,对他们所应尽的作为儿女的责任和服从,与他最卑微的臣民是一样的;所以,父权力不能包含任何的那种统治权力,这是一个君主或社会管理者对他的臣民所拥有的权力。

§72虽然父母抚养他们孩子的责任与孩子敬重他们父母的责任,一方完全拥有权力,另一方必须服从,对这种关系而言是恰当的,然而父亲通常还有另一种权力,由此而可以约束他的孩子的服从;虽然这种权力每个人都有,然而表现它的机会几乎只发生在父亲们的私人家庭中,而其它的场合很少有这样的例子,且很少被注意到,因而也被作为父权力的一部分。这是一种人们普遍所拥有的将其财产给与最讨他们喜欢的人的权力;父亲的财产,根据每个国家的法律和习俗,通常会以一定的比例成为孩子们的期待和继承物;然而又通常会以父亲的权力,根据这个或那个孩子的行为是否符合他的意志和性情而少给或多给。

§73. 这对孩子的服从不是一种无足轻重的约束:因为享用土地总是附加了对这片土地所属国家的政府的服从;所以通常假设父亲能够迫使他的后代服从他自己作为其臣民的政府,他的契约也能约束他们;然而这仅仅是土地——此政府之下的不动产继承物——附带的一个必要条件,涉及的只是那些在此条件下将接受此遗产的人,所以这不是一种自然的约束或约定,而是一种自愿服从:因为每个人的孩子就其自然属性来说都是和他或他的任何一个祖先一样自由的,在他们处于那种自由之中时,都可以选择他们想加入的社会,以及自愿服从的国家。但是如果他们想享用他们祖先的遗产,他们必须接受他们祖先已经接受的条件,服从这样的财产附带的所有条件。实际上,即使孩子们到了成年期,父亲们可以通过这种权力迫使他们服从自己,而且很通常的使他们服从这种或那种政治权力:但是这都不是基于任何父亲身份的特殊权利,而是通过他们手中所拥有的奖品来强制和奖赏这样的顺从;这并不比一个法国人对英国人所拥有的权力更多,这个英国人靠法国人将留给他一份不动产继承物的期待,当然可以强烈的约束他的服从:而在他留给他之后,如果他想享用,他必须接受所在国家土地财产所附带的条件,不管是在法国还是在英国。

§74. 那么结论就是,虽然父亲命令的权力不能超越他的孩子的未成年期,并只能到适合那个年龄的管教的程度;虽然敬重及所有拉丁人所称的“piety”的东西,必须属于他们的父母在有生之年所享有,所有的不动产和所有他们应得的帮助和保护,并不给与父亲统治的权力,即针对孩子制定法律并实施惩罚;虽然靠这一切他对他儿子的财产或行为都没有统治权:然而很明显可以设想,在世界的初期,在某些地方人口稀少仍然容许家庭分离到未被占有的角落,他们可以迁移或定居到尚未有人定居的地方,这样家庭的父亲便很容易成为一个君主;他从他的孩子一来到这个世界开始便作为一个统治者:由于没有某种统治他们很难在一起生活,那么极可能的情况是,当孩子们长大的时候,基于他们明确表达或默认的同意,将统治权授予父亲,对此看起来没有任何改变,只是一切照常而已;实际上,对父亲的这种统治权力所要求的,不过是允许父亲在他的家庭中单独行使自然法的执行权力而已,这种权力每个自由的人都自然的拥有,只要他们仍然留在这个家庭之中,基于这种允许便转让给了父亲一种君主性的权力。但是这并不是基于任何父权利,而仅仅基于他的孩子们的同意,由此很明显,没有人会怀疑,如果一个外来人意外或因事来到他家,杀了他的一个孩子或犯了其它的罪行,他可以对他进行谴责并处死,或以其它方式惩罚他,对他自己的任何一个孩子也是这样;在这件事上,对于一个不是他孩子的人的惩罚,显然不可能依据任何父权力,而只能依据自然法的执行权力,这种权力,只要是一个人便有权利去做:而在他家中只有他能够惩罚他,是因为孩子们的敬重将这样一种权力的行使让给了父亲,他们愿意将那种尊严和权力交给父亲从而使他居于家庭中其余的人之上。

§75. 因此,孩子们很容易并且几乎是自然经由默许——几乎不可避免的同意——为父亲的权力和统治奠定了道路。他们在孩童时期习惯于遵循他的引导,以及将他们之间小小的争议提交到他那里,当他们成人之后,谁更适合来统治他们?他们之间少量的财产和小小的贪心很少会引起更大的争议;而当发生争执的时候,他们能够从哪里找到一位比用他的操心支持和抚养了每个人的父亲更适当的裁判人呢?谁对他们所有人拥有一种慈爱的情怀?因而他们不对未成年和成年作出区别便毫不稀奇了;当他们并不期待脱离被保护的状态,那么也不会去关注21岁或任何其它可作他们自身和财产的处置人的年龄:他们身处的统治,依然是保护多于限制;他们无法找到一个比父亲统治之下能够获得更大和平,自由和财富的保障的地方。

§76. 这样,一些家庭自然的父亲,经过不知不觉的变化,也成了他们政治上的君主:而如果他们碰巧寿命长,留下了能干且值得尊重的后代,经过几代的继承,或别的方式;因而奠定了继承制或选举制王国——经由意外,发明或机会所塑造的若干种宪制形式——的基础。但是如果君主们是以其父权利而获得拥有君权的资格,所以足以证明父亲们拥有政治权力的自然权利,因为我们发现实际上他们通常是那些行使统治权力的人;我要说,如果这种说法不错的话,它也同样可以有力的证明,所有的君主,也只有君主才应当成为神父,因为最初,一家之父担当神父与他是一家的统治者是可以同样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