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不管我们考虑自然的理性,它告诉我们,人一旦出生,便拥有保护自身的权利,因而需要吃喝,以及诸如此类的自然提供给他们生存的物品:还是考虑上帝的启示,它也给了我们一种解释,上帝将创造的这个世界给与了亚当,然后给与了挪亚和他的儿子,这非常清楚,正如大卫王所说,上帝将地赐给了人子(诗篇:115:16);赐给了人类共有。但这样假设之后,看起来似乎还是非常难以理解:任何人究竟如何对任何一件物品拥有财产权:我自己也不满足于这样的回答,如果在上帝将世界给与亚当及他的后代共有的假设的基础上,很难弄清财产权,那么,在上帝将世界给与亚当,然后给与他的继承者这样的假设的基础上,除了一个世界性的君主,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任何财产。但是我将努力说明,人类如何可以分而拥有上帝赐给人类共有的这个世界,对此并没有一个所有共有者明确订立的契约。
§26. 将这个世界赐给人类共有的上帝,也给与了他们理性来使用它以达致最好的生活状态和便利性。这世界和世上的一切,都赐给了人类以支持和帮助他们生存。虽然,世上自然生产的所有果实以及喂养的兽禽都属于人类共有,因为它们是由自然之手非人工生产出来的;没有人最初就对这些任何一件物品拥有排他性的私有支配权,因为这是它们的自然状态:然而,既然赐给人类使用,在用于任何用途或者有益于任何个人之前,就必须以某种方式来占有它们。原始的印第安人不知道分居,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那些喂养他的果实或者野味,也必须是他的,这样在被他享用之前,其他的人才不再对属于他的那部分食物拥有任何权利。
§27. 虽然,土地以及一切低等生物,为所有人所共有,然而每个人都拥有他自身:除了他自己没有人对其人身拥有任何权利。他身体所进行的劳动,他双手所工作的成果,我们可以说,应该恰当的归于他自己。只要他使之脱离自然所提供的状态的东西,他就掺进了他的劳动并将他自己的某些东西与之联在了一起,因此而成为了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物品脱离自然的状态,它便因为他的劳动而附加了某些东西,从而排斥了他人对这件物品的共有权利:因为这种劳动是劳动者无可置疑的财产,所以除了他就没有人对那件物品拥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一样好的共有物品的情况下是这样。
§28. 谁在橡树下拾得橡子或者在林中从树上采摘苹果充饥,无疑就占有了它们。没有人能够否认这食物属于他。于是我就问,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这些食物就是他的了?在他消化的时候?或者在他吃的时候?或者在他煮的时候?或者在他将食物拿回家的时候?还是在他采摘的时候?很明白,如果在他最初采摘的时候不属于他,以后就不会了。劳动在它们和共有之物之间作了区分:劳动为它们附加了比万物之母提供的更多的东西;于是它们变成了他的私有权利。对此谁会说,他如此占有那些橡子或苹果,没有权利拥有它们,因为他没有经过全体人类的同意?这样将人类共有的东西据为己有是一种抢劫吗?如果这样的同意为必需,那么尽管上帝赐予了人丰富的食物,也早已饿死了。我们看到在共有并由契约继续保持共有的物品中,从共有状态取出任何部分或使之脱落自然状态的任何物品,财产权就开始了;若不是这样,共有就没有意义了。而从共有物中取出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并不依赖于所有共有者的明确同意。这样在任何地方,我的马所咀嚼的牧场,我的仆人所割的草地,我所挖掘的矿藏,我都有权利将它们从共有状态变成我的财产,而无需任何人的分配或同意。是我的劳动将它们脱离共有状态的,确定了我对它们的财产权。
§29. 如果任何人占用共有之物的任何部分,都必须经过每个共有人的明确同意,那么孩子们或者仆人们就不能自已切取他们的父亲或主人提供给他们的还没有分配给每个人的肉。虽然山泉流动的水属于每个人,然而谁能怀疑,水罐里的水仅仅属于汲水的人?在共有的地方,平等的属于她(自然之母)所有的孩子,他的劳动已经将水从自然之手中取走,从而他也就占有了它。
§30. 这样,这一理性的法则使得谁杀死印第安人的野鹿,它就是谁的食物,他在这只鹿上花费了劳动,虽然之前它是每个人的共有之物。在那些被认为已经公民化的部分人类中,都制定和扩充了肯定性的法律来决定财产权,这条从之前共有的状态中开始财产权的最初的自然法,仍然发生作用;依据这一点,在广阔仍为人类所共有的海洋中,捕到的鱼,或得到的鲸晶(抹香鲸肠内的结晶物,一种贵重的香料),是由谁通过劳动花费了辛苦使之脱离自然存在的共有状态,就是谁的财产。即使在我们中间,任何人猎到的野兔,也被认为是追捕它的人的财产:因为野兽仍然看作是共有之物,而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任何人对这类动物花费了劳动,比如发现和追捕,并因此而使它脱离自然状态,之前它是共有,之后就变成财产了。
§31. 也许有人会反对这种说法,认为如果采集橡子或者其它土地上的果实,就构成了对它们的权利,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想占有多少就占有多少。对此我的回答是,并非如此。同样的自然法则,以这种方式给与我们财产权,也以这样的方式约束那样的财产权。上帝已经厚赐给了我们一切(提摩太前书:6:17),这是被人类灵感确认的理性的声音。但是祂在多大的程度上赐予我们呢?以享用为度。在一件物品败坏之前任何人能够使用多少,他通过劳动就对其拥有多大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所应得而属于别人了。上帝为人所造的不是为了败坏和毁灭。这样一来,考虑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自然提供了大量的物产,而消费者很少;一个人的劳作所能独占而不利于他人的财产其实是很少的一部分;特别是不超越由理性所确定的可供他使用的物产范围;这样建立起来的财产权应该就没有多大争议的空间了。
§32. 但是,财产权的主要问题现在不是土地上的果实,也不是土地上生存的兽禽,而是土地本身;因为它容纳和包含了其余的一切;我认为很明白,土地财产权的获得也同前述一样。一个人能耕耘,种植,改良和培育多少土地以及能使用多少土地的产出,他就拥有多少财产权。可以这么说,他通过他的劳动从共有之物中圈给自己。不能说,因为其余的人对其拥有平等的资格,所以如果没有所有共有者的同意他就不能占有,不能圈入,从而使他的权利无效。上帝,当祂将这个世界赐给人类共有的时候,也令其必需劳动,而人的贫乏境况也会这样要求。上帝和他的理性都要求他开垦土地,换言之,为了有益于生活而改善土地,且因此而附加他自己的劳动。谁服从上帝的命令,对土地的任何部分开垦耕耘播种,谁就因此而附加了他的财产,这种权利是别人没有资格要求的,如果夺走,就不可能不对他造成损害。
§33. 这种占有任何一块土地用来改善的做法,也没有对任何他人造成损害,因为还剩有足够且同样好的土地;并且超过尚未取得土地的人的需求。所以,实际上,不会因为他的圈入土地而使留给他人的土地有所减少:因为他留下了足够多的土地可供别人使用,就如同完全没有拿走什么一样。没有人能够认为另一个人喝了很多水就伤害了他,因为尚有一整条河的同样的水可供他解渴:而就土地和水来说,两者都足够,情况就完全相同。
§34. 上帝将世界赐给人类共有;但是既然祂给与他们是为了他们的利益,是为了他们能够从中获得最大的生活便利,就不能假定祂的意图是一直维持共有而不开垦的状态。祂将世界赐给人勤勉和理性的使用,(而劳动是拥有它的资格)而不是赐给好争吵的人来幻想和觊觎的。谁还有同那已被占用的一样好的物产可供改善,就无需抱怨,也不应当染指已经被别人的劳动改善好了的东西:如果他这样做,很明白,他是想从他人的辛苦中获益,对此他没有权利要求,这不是上帝给与他与其他人共有的用以劳动的土地,而共有的土地上还留有同已被占有的同样好的土地,比他所能使用或他的勤勉所能及的还要多。
§35. 确实,在英格兰所共有的土地上,或者在任何一个其它的国家,在政府之下有大量的臣民,他们拥有金钱并从事贸易,若没有其他共有者的同意,任何人都不能圈入或占用任何土地;因为这是由契约确定保留的共有土地,换言之,由相关的土地法律确定,不可侵犯。虽然这些土地对一些人而言共有,对所有人类却不是这样;它仅仅是这个国家或者这个教区的共有财产。 此外,经过那样的圈地之后余下的部分,对于其余的共有者而言也不再同之前一样好了,因为之前他们能够取用所有的土地;然而在最初定居于这个世界的时候,情形是完全不同的。那时人之上的法律是鼓励占有的。上帝命令,而他自己的贫乏也迫使他去劳动。那就是他的财产权,无论他在哪里确定都不能从他手中夺走。因此,开垦或者耕种土地与拥有支配权,我们看到是连在一起的。前者给与了后者资格。于是,上帝通过令其开垦土地,而给与其占用的权力:并且人类生活的条件也要求劳动和原料,从而必然地引入了私人占有。
§36. 财产权的尺度自然已经由人的劳动和生活便利所能扩展的范围决定好了:没有人的劳动能够开垦或者占有所有的土地;他的享用也仅仅只能消耗一小部分;所以,以这种方式,任何一个人不可能去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者为他自己获得财产而损害他的邻人,他的邻人仍然拥有其占用之前一样好和一样大的选择空间。这种尺度将每个人的财产限制在一个适度的规模,这样一来他自己可以占有而不会伤害别人。在世界的初期,当人们在地球上广阔的荒野中离群游荡的时候,死亡的危险比缺少土地耕种来得更为迫切。现在世界看起来已经人满,同样的尺度继续允许也许仍然不会伤害其他人:试想亚当或者挪亚的孩子中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最初在世界上定居的情形;让他在美洲内陆的空地上开垦种植,我们可以发现在我们给他的限度内他能够为他自己占有的财产不会很大,甚至今天,也不会对其余的人类造成损害,或者给与其余人抱怨的理由,或者认为他们自己因此人的占有而受到侵害,虽然现在人类种族已经扩散到了世界所有的角落,并无限的超过了最初的少量人数。不但如此,若没有劳动,土地所能产生的价值是非常小的。我确切的听说过,在西班牙,一个人可以不受干扰的被允许耕地,播种和收获,即便他对这片土地没有任何资格,而仅仅耕种它。但是,当地的居民反而认为自己受惠于他,通过他在被忽视因而是荒芜的土地上的劳作,增加了他们所需的谷物的供应。虽然如此,这并不是我想要强调的;而我敢大胆的断言,这同样的正当性规则,即每个人只要他能用多少,他就可以拥有多少,在世界上仍然是站得住脚的,而不会限制任何人;因为,假如没有发明货币并默许赋与其一定的价值,从而引入(基于同意)更大的占有和财产权的话,世界上尚有足够的土地来满足成倍的居民;而货币如何形成,我最后会充分加以说明。
§37. 这是肯定的,最初,在拥有超过人所需的欲望改变物品本身价值之前,这种价值仅仅依赖于它们对人生活的功用;或者同意,一小块能够无损耗不败坏的保留的黄色金属,可以值一大块肉或者一整堆谷物;虽然每个人有权利通过他的劳动去占有他所能使用的自然物品:但是这不会太多,也不会损害到他人,对于那些同样勤劳的人而言,留下来的仍然是非常多的。对这一点让我再补充一下,谁通过他的劳动占有土地,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人类共同的储蓄:因为这些服务于人类生活的供应,通过圈入和开垦一英亩的土地所提供的,将十倍于同等肥沃而处于共有的荒废状态的一英亩土地。所以,谁圈入土地,从十英亩土地上所获得生活便利,将比他让一百英亩土地处于自然状态所获得要多,真可以说他给了人类九十英亩土地:因为他的劳动现在使十英亩的土地所提供的物品相当于一百英亩自然状态的土地。在此我对改良的土地的产出的估计是非常低的,仅仅定为十比一,而很可能会趋近于一百比一:我试问,在美洲丛林未开垦的荒芜的土地,处于自然状态,没有任何改良和耕种,一千英亩土地为贫穷可怜的居民所提供的物品是否像英格兰德文郡同等肥沃并得到良好开垦的十英亩土地一样多呢?在土地占有之前,谁尽可能多的采集野果,杀死,捕捉或驯养尽可能多的兽禽;谁通过劳动将自己的辛苦用于任何自然提供的物产,用任何途径改变他们原有的自然状态,便因此而对占有它们获得了正当性:但是如果在他的占有中,它们未用于应得的用途而败坏;如果在他消费之前果实腐烂,或者猎杀的野兽变质,他就冒犯了自然的共同法,并因此而应受惩罚;他侵占了他的邻人可享有的部分,因为他没有权利去要求远超他的生活所需要的任何物品。
§38. 这同样的尺度也统治着土地的占有:无论在败坏之前他耕种和收获,储存和使用什么作物,那都是他特有的权利;无论他圈入喂养和使用什么动物,动物和产出也是他的。但是如果他圈入的青草烂在了地上,他种植的果树果实腐烂而没有收集和储存,这部分土地,尽管为他所圈入,仍然被视作浪费,而本来可以为他人所用的。因此,最初,该隐(亚当的长子)可以取用他所能开垦的土地,并使之成为他的土地,仍然会留给亚伯足够喂羊的土地;几英亩就足够他俩占用了。但是随着家庭的增长,劳作增加了他们的储蓄,他们所拥有的财产随着他们的需要而增大了;但是他们使用的土地仍然共有而没有确定财产权,直到他们结合在一起定居下来并建立城市;于是,基于同意,他们在约定的时间聚在一起,确立他们各自的领土边界,并商定了他们与邻人的边界;在他们内部通过法律,解决同一社群中的财产权问题:因为我们看到,在最初人们定居的地方,因而是最好定居的,甚至到了亚伯拉罕的时代,人们还是带着他们的羊群牛群这些财产到处自由的游荡;而这个亚伯拉罕还是他放牧国家的外人。由此很明白,至少当时还有相当大部分的土地处于共有状态;当地的居民没有看重也没有宣称超出他们所能使用的土地的财产权。但是在同一地方当没有足够的土地来放牧他们的牛群的时候,他们基于同意,就像亚伯拉罕与罗得所做的那样(创世纪:13:5~6),分开并扩大了他们的牧场,在那里也是很适合他们的。由于同样的原因,以扫离开他的父亲和兄弟,到西珥山去种植(创世纪:36:6~8)。
§39. 因此,无需假定亚当对全世界有排他性的任何私有支配权和财产权,对此既没有办法证明,由此也不能得出任何人的财产权;但是假定这个(上帝)给与我们的世界,曾经为人子所共有,我们可以看到劳动怎样的使人有明确的资格为他们各自私有的用途分而拥有它;对此没有怀疑的权利,也没有争论的余地。
§40. 劳动的财产权(劳动所获得的财产)应该能够超过土地的共有产出,应该不会像在仔细考虑之前那么奇怪了:因为确实是劳动使每件东西具有了不同的价值;如果任何人考虑一下种植了烟草或甘蔗,播种了小麦或大麦的一英亩土地与一英亩同样的土地处于共有状态的不同,那么他就会发现,劳动的改良创造了它的绝大部分价值。我以非常保守的估计认为,土地有益于人的生活的产出十分之九都是劳动的结果:不仅如此,如果我们正确地估计我们所使用的东西,并将各项花费算进来的话,哪些属于纯粹自然提供,哪些属于劳动提供,我们将会发现,绝大部分物品百分之九十九都应归于劳动。
§41. 关于这一点,没有比美洲几个国家更明显清晰的实例了,这些国家土地广袤,在生活的便利上却贫乏;自然为他们提供了大量的物产,与对待别的国家一样慷慨,换言之,肥沃的土壤,易于生产丰富的物品,以供衣食享受所需;然而,缺乏改善土地的劳动,却没有我们享受的便利的百分之一:并且那里统治一大片肥沃领地的国王,食住穿着还不如英格兰一个日薪制的工人。
§42. 为了使这一点更明朗一些,让我们来追踪一下几件普通生活用品在我们使用之前的几段过程,来看看他们的价值包含多少人类劳动。面包,葡萄酒和衣服,乃日常用品,大量使用;然而,若没有劳动为我们提供面包,饮料和衣服这些更有用的日用品,就只有使用橡子,水和树叶或树皮了:因为无论怎样,面包比橡子更有价值,葡萄酒比水更有价值,衣服或丝绸比树叶树皮或苔藓更有价值,这些统统归功于劳动;一种衣食纯粹是自然提供给我们的;另一种,是我们的劳作和辛苦提供给我们的,后者在价值上超过前者多少,任何人只要算一下他就会发现劳动创造了我们享用的绝大多数物品的多少价值:而生产这些原料的土地,却几乎没有价值,最多,只占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如此之少,以至于在我们中间,将完全留待自然状态没有改善为牧场耕地或林场的土地,叫作“荒地”,而确实也是;我们也发现它的收益几乎等于零。
这就表明,人口众多优于领土广阔;增加土地并正确的使用它们,是政府的重要技术:一个君主,应当足够明智如神,通过建立自由的法律来可靠的保护和鼓励人类诚实的劳动,反对权力的压迫和党派的狭隘,这将迅速的增强他的国力而使邻国感到压力:不过这只是顺带提一下。再回到刚才的辩论。
§43. 这里年产20蒲式尔(约为730升)小麦的一英亩(约为4000平方米)土地和美洲的一英亩土地,若用同样的方法耕种,获得的收成会差不多,没有疑问,它们具有同样的自然价值:然而,人类一年从前者可获益5英镑,如果一个印第安人将所有的收成估价并在这里出卖,他可能得不到1便士(1英镑=100便士);如果允许我实说的话,不到千分之一。所以,是劳动将绝大部分价值加在土地上,若没有劳动它几乎将分文不值:我们将绝大部分有用的产品都归于劳动的作用;因为一英亩小麦所产的茎杆,麦麸,面包,远比一英亩同样好却荒芜的土地所产的物品多,都是劳动的结果:因为不仅仅耕地人的辛劳,收割人脱粒人的劳动,都要算进我们所食用的面包之中;那些驯养耕牛的人,那些采掘和冶炼铁矿石的人,那些砍伐和制造用于犁,磨,烤炉或其它用具的木料的人,这许许多多人的劳动,从播种到制成面包,只要是生产这种谷物所必需的,都必须算进劳动之中,并认为是劳动的结果:自然和土地本身提供的几乎都是没有价值的原料。如果我们追踪一下我们食用的每块面包的劳动所提供的东西,那么将会发现这是一个不太可理解的物品清单;铁,树,皮革,树皮,木头,石头,砖,煤炭,石灰,布料,染料,沥青,焦油,桅杆,绳索,以及所有造船的材料——船运来了其他工人制造的这项工作所需要的物品——完全列举几乎不可能,至少是太长。
§44. 由以上,很明显,虽然自然的东西赐给了人类共有,然而,既然人是他自己的主人,是他自己人身和行为或劳动的所有者,他依靠自身就拥有了财产权的重要基础;当发明和技术改善生活的便利的时候,那些用以支持和慰藉他的生命的大部分用品,完全的属于他自己而不与他人共有。
§45. 所以,初始,只要人愿意将他的劳动施与共有物——共有物在一段长时期内绝大部分仍将共有,并超过人类所能使用——之上,劳动就给与了他财产权。最初,就绝大部分人而言,满足于自然直接提供给他们的生活必需品:然而后来,世界某些部分的社群,(在那里,人口和储蓄的增长,并随着货币的使用,使土地变得不足,因而有了一些价值)多个社群之间确定了他们各自的领土边界,并在社群内部通过法律调整他们社会的私人财产权,于是通过契约和协议,确立了由劳动开始的财产权;多个国家和王国之间则订立盟约,以明确表达或默认的形式否定了对彼此的土地要求和权利,从而,基于共同的同意,放弃了他们原初对于别的国家所拥有的自然的共有权利的要求,这样,世界上不同的地区便通过肯定性的协议,确定了它们之间的财产权;然而还有大片土地被发现,(那里的居民并未与其余的人类通过使用共同的货币而融合在一起)这些土地处于荒芜状态,多于那里的居民所能够使用,因而仍处于共有状态;不过这种情形很少发生在那些同意使用货币的人群之中。
§46. 对人的生活真正有用的绝大部分物品,比如令世界最初的共有者所寻求的那些生活必需品,就像现在的美洲人寻求的布料一样,一般都是些存在周期短的物品;如果它们不能被使用而消耗,也将腐烂变质:金银和钻石,由人们的幻想或同意而赋予了它们大于真实用途和对生命的必要性的价值。现在,那些自然提供给人类共有的好东西,每个人都有权利(如前所述)能用多少便占有多少,只要他的劳动所能施加影响的都是他的财产;他的勤勉能及的,都将自然提供的物品转变为他的。他采集100蒲式尔的橡子或苹果,便对它们拥有了财产权,它们一经采集便成为了他的财产。他只要注意在它们败坏之前使用它们,否则就多取了他应得的那份而掠夺了别人的那份。事实上,贮藏超过他所能够使用的物品,不仅是一件愚蠢的事情,也是一件不诚实的事情。如果他将其中的部分转让给他人,这样不致于在他的占有下无用的腐烂,这也算他在使用。又假如他将一周内会腐烂的李子换成坚果,这可以好好的保存一年供他食用,他也没有造成什么损害;只要在他手里没有物品无用的腐烂,他就没有浪费公共储蓄,没有毁坏本属于别人的那份物品。再者,如果他愿意将他的坚果换成一块他喜爱其颜色的金属,或者将他的绵羊换成贝壳,或者将羊毛换成闪闪发光的水晶石或钻石,并终生保存,这都没有侵犯别人的权利,这些可长期保存的物品,他想存多少就存多少;是否超过他的正当财产范围,不在于他占有多少,而在于这些物品是否无用的败坏掉。
§47. 货币就这样使用起来了,某种人们可以长久保存而不致败坏的物品,基于相互的同意,人们可以用于交换那些真正有用的不过易于腐烂的生活品。
§48. 就像不同程度的勤劳会给人们不同数量的财产,货币的发明也给与了他们机会去保存和扩大财产:想象有这么一个岛屿,与世界其它地方的贸易完全隔绝,在那里只有一百户家庭,但是有绵羊,马和奶牛,和其它一些有用的兽禽和有益健康的果实,以及足够生产十万倍谷物的土地,可是,由于这些物品不是太过普遍就是易于腐烂,岛上竟没有一样东西适合做货币;在这种情况下,那里的任何人在超过他的家庭所需,以及通过自身的劳动生产或与他人物物交换一些类似的易腐的有用的日用品之外又有什么理由去扩充他的财产呢?在任何地方,若没有既稀少又可长久保存的物品,因为宝贵而值得保存,那里的人们就不会趋向于扩大他们的土地财产,尽管土地从未如此肥沃,他们可以如此自由的获取土地:试问,如果有一个人在美洲中部,有一万或者十万英亩优等土地,可以开垦,也储备了耕牛,可是他没有与世界其它地方进行贸易的希望,以用土地的产出来换取货币,那么他会如何评估这片土地呢?并不值得圈占,我们会看到,超过他与他的家人的生活便利所需,他将放弃然后恢复自然的共有状态。
§49. 因此,世界的初始都像美洲,更像以前的美洲;因为那时候谁也不知道有货币这回事。只要有人在他们邻人中间发现了一种可作货币的物品,你就会看到这人立即会扩大他的财产。
§50. 但是,既然金和银与食物,衣服,马车相比,对人的生活用处很小,其价值只能基于人们的同意,由此,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由劳动决定价值尺度,很明白,人们已经同意不平等的占有地球上的物品,他们通过默认和自愿同意的方式已经找到一种方法,使人可以公平的占有其产出超过他自己能使用的土地,这种方法就是将剩余物品换成任何人都能够无损的保存的金和银;这些金属在持有者手中不会腐烂变质。这种私人占有的不平等,人们之所以能够超出社会的范围无需契约就能实行,仅仅是赋予金银一定的价值,以默认的方式当货币使用:因为在政府的统治之中,法律调整着财产权,土地的占有由肯定性的宪法确定。
§51. 这样一来,我想,就可以非常容易毫无困难的想象,最初,劳动是如何在自然的共有之物中开始确定财产资格的,以及我们的使用又是如何限制财产权的。所以,对于这样的财产资格就没有争论的理由,对于财产权容许占有多少亦毫无疑问。权利和便利并行;既然一个人对于他的劳动所施与影响的物品拥有权利,所以他也就没有诱惑为他所享用不了的物品付出劳动。这就不会给财产资格留下任何争论的余地,也不容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一个人据为己有的那部分财产,容易判断;若据为己有的太多,或取用多于他所需要的,这是没有用处的,也是不诚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