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29, 2011

第七章 论政治社会或曰公民社会


§77. 上帝将人造成为这样一种被造物,在他自己看来,独居不好,将他置于强烈的必要性,便利性和自然倾向的约束之下,以驱使他进入社会,同时相应的给与他理解力和语言来继续并享受这一过程。最初的社会是丈夫与妻子之间,并由此诞生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社会;然后及时的添加了主人与仆人之间的社会:虽然所有这些关系可能且通常汇合在一起组成一个家庭,其间男主人或女主人拥有某种与家庭相称的统治权;然而,下文我们可以看到,这其中任何一种社会关系,或者所有的家庭关系,如果我们考虑到每种社会关系不同的目的,约束和边界的话,都不存在政治社会。

§78. 夫妻社会基于男人和女人之间的自愿契约组成;虽然它主要包含这样一种为着它主要的生殖目的而拥有彼此的身体的权利;然而,它也引出了互相支持和帮助,以及利益共享,这不仅是他们的关心和感情融合的必要,也是他们共同的后代所必需的,他们的孩子有权利要求他们抚养,直到他们能够独立生存为止。

§79. 就男女结合的目的来说,并不仅仅是生殖,而是人类的延续;这种男女之间的结合即使在生殖之后仍应当持续,只要抚养和支持后代还有必要,他们就应当由生他们的人支持,直到他们能够改变这种状况独立生存为止。无限智慧的造物主所赋与祂亲手创造的作品的这条规则,我们发现那些低等生物也稳定的遵守的。在那些以草为食的胎生动物中,雌雄的结合在交配之后就不再持续了;因为母兽的奶足够抚养幼小,直到它能够吃草为止,雄性仅仅传种,但不再关心雌性和幼小,对它们的生计它没有贡献。但是在猎食动物中这种结合就要持续的长些:因为母兽仅仅依靠它自己的捕猎不能支撑它自己的生存并抚养众多的后代,谋生的道路比那些草食动物需要更多的劳动也存在更多的危险,雄性的帮助对于维持他们共同的家庭成为必要,若没有雌雄共同的努力捕猎,它们的家庭就不能够存在下去。同样的,在所有的鸟类中也可以看到这种情况,(除了某些家禽,由于足够的食物,雄性无需喂养关照幼小)它们的幼小在巢中需要食物,雌雄继续配合,直到幼小能够飞翔并独立生存为止。

§80. 我想,这里存在着主要的理由——如果不是唯一的理由的话——为什么人类中男女结合在一起比其它动物更为长久,换言之,在之前的孩子尚不能脱离他父母的支持并独立生存之前,他从他的父母那里得到帮助,然而由于女人的怀孕能力,实际上通常又会怀孕并生出一个孩子来:于是,必须照料那些他所生的孩子的父亲,便置于一种责任之下来与同一个女人延续比其它动物更长的夫妻社会,而其它动物在生殖季节再度到来之前,一旦它们的幼小已经能够独立生存,它们的夫妻关系就自动解除了,直到通常的来年海门(Hymen, 古希腊神话中司婚姻的神)再度召唤它们选择新配偶之前,它们都处于自由状态。在此,人不能不赞美那伟大的造物主的智慧,祂给与了人类一种预见和能力,不但能满足眼前的需要也能够为将来做些准备,这就是使如下规则成为必要——夫妻社会应当比其它动物的配偶关系持续得更为长久;他们的劳作应当得到鼓励,他们的利益应当结合得更好,以为他们共同的后代提供和储备物品,而配偶社会中不确定的混杂关系,或者轻易和频繁改变的方式都将强烈的扰乱他们后代的生活。

§81. 不过,虽然这些都是加诸人类的约束,使人的夫妻关系比其它动物更加牢固和持久;然而,人们仍然有理由问,这种让生殖和教育得到保障并考虑到继承的契约,为什么不可以基于双方同意,或者在一确定的时间,或者在一确定的条件下终止,如同任何其它的自愿性契约一样?因为就其自身属性和目的来说,终身并非必要;我的意思是,对这类事情并没有任何肯定性的法律,来规定所有这类契约是终身制的。

§82. 但是丈夫与妻子,虽然他们只有一个共同的家庭所关心,然而却有不同的理解,不可避免的有时候会有不同的意志;所以,最后的决定,即统治,便有必要有所归属;它自然的落到了更能干更强壮的男人身上。但这只限于他们共同的利益和财产的事情,由契约完全留给妻子支配的财产则是她独有的权利,给与丈夫支配妻子生命的权力与妻子支配丈夫生命的权力相当;因为丈夫的权力与绝对君主的权力相去甚远,所以妻子在许多情况下拥有自由可以与丈夫分离,这是一种自然权利,或者为他们的契约所允许;他们的契约无论是在自然的状态中由他们自己订立,还是由他们所生活的国家的习俗或法律确定;他们分离之后孩子由父亲或母亲抚养,依他们的契约确定。

§83. 既然政治统治之下能达至的所有婚姻的目的,如同自然的状态,那么,公民的管理者便不能限制缩减任何一方为着那些目的所自然必要的权利或权力,即当他们在一起时生殖和互相支持帮助;而只能裁定夫妻间产生的有关这些权利权力的争议。否则,生死的绝对统治权力自然的属于丈夫,并成为夫妻社会中的必要条件,那么在那些丈夫并未允许有这样的绝对权力的国家就没有婚姻关系了。但是婚姻的目的并不需要丈夫有这样的权力,夫妻社会的条件并未将其赋与丈夫,在那种状态中这完全没有必要。没有这种权力夫妻社会也能够维持并达成它的目的;不仅如此,财产共有,处置财产的权力,互相帮助和支持,以及其它属于夫妻社会的事情,可以由将男女结合成夫妻社会的契约来变更和调整,只要与生殖并抚养孩子直到他们能够独立的目的相一致;凡是对结成任何社会的目的并无必要的,对于这种社会就没有必要。

§84. 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社会,以及分属双方的清晰的权利和权力,我已在前一章详加论述,在此无需重述。我认为很明白,它与政治社会相去甚远。

§85. 主人与仆人的称谓与人类的历史一样古老,但是所指的关系却有很大的不同;就一个自由人而言,他成为另一个人的仆人,是通过出卖他自己为他人服务一段确定的时间,以换取一定的工资:虽然这通常将他置于他主人的家庭之中,并受通常的管教约束;然而这只是给与主人对仆人一种暂时性的权力,这种权力以不超过他们之间的契约所约定的为限。但是还有另外一种仆人,它有一个特有的称谓叫奴隶,他们在正当的战争中被俘,依自然的权利而臣服于他们的主人的绝对统治和独断权力。依我说,这些人既已丧失生命权,也就随之丧失了自由和财产;既然处于没有任何财产的奴役状态,也就不能被认为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公民社会的主要目的是财产的保护。

§86. 所以,让我们在家庭之内的规则之下来考虑家庭的主人与所有妻子,孩子,仆人和奴隶的从属关系;家庭,无论在它的秩序,各种职务以及人数方面多么的类似于一个小国家,然而在它的构造,权力和目的方面与国家是相去甚远的:或者如果一定要把它想成一个君主国,家长是绝对君主的话,这个绝对君主国也仅仅拥有零碎和短暂的权力,因为根据前面的论述,很明白,家庭主人对其余人的有限权力,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范围上与君主的权力都是截然不同的;因为除了奴隶,他没有对任何人的生命和死亡拥有立法的权力,女主人也同样没有。主人对于家庭中的每个单独的人仅仅拥有非常有限的权力,他对整个家庭当然就没有绝对权力。但是一个家庭,或者任何其它的社会关系究竟如何与一个恰当的政治社会不同,我们在考虑政治社会本身构成时将会很好的看到。

§87. 如已经证明的,人生来拥有完全的自由,并不受控制的享有自然法的所有权利及特殊权利,与世界上的其他任何人或人群相等,从而自然的拥有一种权力,不仅可以保护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免遭他人的伤害和企图;而且可以审判和惩罚他人破坏自然法的行为,让侵犯者罪有应得,在他认为极其重大的罪行当中甚至可以将其处死。但是,因为政治社会本身如果没有权力来保护财产,以及为保护财产而惩罚那种社会的侵犯者,它就不能形成也不能维持;所以政治社会只能是这样,在这种社会关系中,每个社会成员放弃这种自然的权力,除了他不能通过诉诸共同体所建立的法律得到保护的情况外,其余的情况全部授权共同体的机构来处理。所有每个人的私人审判这样排除之后,共同体担当了裁判者,用恒定不变的规则,无差别的对待所有的成员;通过由共同体授权的人来执行那些规则,去裁定这种社会中所有与权利相关的可能发生在任何成员之间的分歧;并且依建立的法律所规定的惩罚方式惩罚那些破坏这种社会的行为:由此,就很容易辨别谁处于政治社会之中,谁处于政治社会之外了。那些结合成一个共同体,拥有共同的既成法律和司法机构可以申诉和有权裁定成员之间的争议,并惩罚侵犯者,这样的人就与他人处于公民社会之中:但是那些没有共同的申诉,我的意思是在世上没有,他们就仍处于自然状态,在每个个体那里没有别人担当他的审判者和执行者;这种状态,如我已经说明的,就是完全的自然状态。

§88. 这样一来,国家就拥有了一种权力来确定属于那个社会的成员的若干种罪行应受的惩罚,(这就是制定法律的权力)如同它拥有惩罚任何伤害它的成员的外部侵犯的权力,(这就是战争与和平的权力)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尽可能的保护这种社会所有成员的财产。但是虽然每个进入公民社会并成为了某一国家的成员的人,因此放弃依他自己的私人审判而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侵犯者的权力,然而对侵犯者的审判,在他能够向管理者申诉的情况下均已交给立法机构,同时他也授与了国家一种权利可以使用他的力量去行使国家的审判,无论什么时候需要他;实际上这些审判都是他自己的审判,它们由他自己或者他授权的代表决定。在这里,我们可以找到公民社会的立法和执行权力的来源,依据恒定的法律去审判属于国家内部的侵犯行为应受多大程度的惩罚;以及在偶尔出现的外部侵犯的事件中,去决定应给侵犯者多大程度的惩罚;在这两方面如有必要,国家都可使用所有成员的所有力量。

§89.所以,无论在哪里,任何数量的人这样结合成一个社会,以便放弃每个人所拥有的自然法的执行权力,然后转让给公共机构,这才是一个政治社会或曰公民社会。政治社会的形成方式可以是,无论何处,任何数量的处于自然状态的人,进入社会形成一个整体,一个政治实体,处于一个最高政府统治之下;或者,任何一个人加入任何一个已经建立的政府:由此他授权给社会或社会的立法机构,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为他制定法律;对这些法律的执行,他自己的协助是应当的。通过在世上设置审判者,有权力去裁定所有的争议,并矫正国家内部任何成员可能受到的伤害,这样就使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了国家的状态之中;国家的审判者就是立法机构,或由它所指定的管理者。而无论哪里无论多少人,不管他们怎样聚合在一起,若没有这样的裁定权力可申诉,他们就仍然处于自然状态之中。

§90. 这样就很明显了,被一些人认为是世界上唯一的政府形式的绝对君主国,实际上与公民社会是矛盾的,因而完全不是公民政府的形式:因为公民社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和矫正自然状态的麻烦——每个人在他自己的事情中担当审判者所必然带来的——通过设置一种众所周知的权力,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可以就他所受的伤害或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向它申诉,而社会中的每个人也应当服从这种权力;无论哪里,若人们没有这样的权力可申诉,来裁定他们之间所发生的分歧,那里的人们就仍然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而每个绝对君主统治下的人就是这样的自然状态。

§91. 因为绝对君主被假定为一个人单独拥有立法和执行两种权力,这样就找不到审判者了,当有人遭受来自君主或他的命令所造成的伤害或麻烦之后,将不存在一个可能公正,中立和有权作出裁定的人可申诉,并期望这种裁定能够对伤害或麻烦给与救济和矫正:所以这样的人,无论给与什么样的称呼,Czar中文译为沙皇。拜占廷或俄国皇帝。该词源自中世纪caesar一词,指最高统治者,尤指拜占廷皇帝。1453年拜占廷帝国亡,俄国君主成了仅存的东正教君主。俄罗斯东正教会认为俄国君主有可能成为东正教新的最高领袖。1547年,伊凡四世(雷帝)第一个加冕为沙皇。在理论上,沙皇拥有绝对权力,但实际上他和他的继承者都受到东正教会、贵族会议以及1497年、1550年和1649年公布的法典制约。1721年沙皇彼得一世废除沙皇之称,改而采用全俄罗斯皇帝这个头衔,但在民间,他和他的继承者继续被称为沙皇//大英袖珍百科),或Grand Seignior(大领主)或任何你想用的,他都与他统治下的人及其余人类一样,仍处于自然状态:因为无论两个人在哪里,若在世上没有恒定的规则和共同的审判者可申诉,来裁定他们之间关于权利的争议,在那里他们就仍处于自然状态和自然状态所有的麻烦之中,一个绝对君主之下的臣民——或者更确切的说奴隶——的悲惨之处仅在于,在通常的自然状态中,他拥有自由去审判他自己的权利,并尽其最大的力量去维护他的权利;而现在呢,当他的财产受到他君主的意志和命令的侵犯时,他不仅不能像正常社会应该有的那样申诉,而且好像被从理性动物降为无理性动物,丧失了审判或捍卫其权利的自由;这就是遭受所有苦难和麻烦的原因,一个人害怕另一个人,另一个人虽然处于不受限制的自然状态,仍然得到奉承人性败坏并掌管权力。

§92. 谁认为绝对权力可以让人们的血液得到净化,并纠正人类本性中卑鄙下贱的部分,他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它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得到相反的结论。在美洲丛林中野蛮有害的人,大概在王座上也不会好多少;当他身居王位时,很可能会寻找学识和宗教来证明他对臣民所做的一切皆为正当,并且刀剑马上会让那些胆敢质疑他的人沉默下来:因为在这种政府完善的地方,绝对君主国保护什么,它会让君主成为怎样的一国之父,以及它带给公民社会多大程度上的幸福与安全,他只要去考察一下锡兰(斯里兰卡1972年之前四百多年的英文名)最近的情况,就很容易看到。

§93. 实际上,在绝对君主国中,如同世界上其它的政府一样,臣民也可向法律申诉,并有审判者去裁定任何争议,从而约束可能发生在臣民之间的任何暴行。这一点每个人都认为是必要的,并相信谁要取消它就要认为他应当被宣称为社会和人类的敌人。但是这是否出自人类和社会真正的爱护,这样的慈善是否如我们每个人彼此应有的,却有理由怀疑:因为它并没有超过任何一个热爱他自己的权力,利益或强大的人对那些为他的快乐和利益劳作和忙碌的牲畜不至于互相猎杀和伤害可能和自然会做的一切;它们之所以受到照料,并非出自主人对它们的爱护,而是源于主人对自己的爱以及它们带给他的利益:因为如果问,在那样的状态中有什么安全保障,有什么样的护栏可以避免这个绝对统治者的暴行和压迫?这样的问题将是愚蠢不堪的。他们会告诉你,只要问到安全它就该死。在臣民与臣民之间,为了他们彼此之间的和平和安全,他们会承认,需要一定的措施,法律和审判者:但是就统治者而言,他应当是绝对的,并居于所有这些条件之上;因为他有权力去犯更多的伤害和过错,他这样做是对的。那么,当这个最强大的权力这样做的时候,你们如何保证免于被伤害的质疑,将立即成为内乱和反叛的声音:如同人们退出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的时候,他们一致同意所有的人都应当受法律约束,而有一个除外,他仍然保留自然状态的所有自由,随着权力的增加,可以肆无忌惮。这不能不被认为,人们竟如此愚蠢,他们小心谨慎的避免臭貂或狐狸的侵害;却甘愿被狮子猎食,甚至还认为这样是安全的。

§94. 但是无论奉承者如何消遣人们的理解力,它蒙蔽不了人们的感觉;当他们意识到有人不论处于什么位置,均不受他们所属的公民社会的约束,并且在这世上对遭受来自此人的伤害而无处申诉时,他们就会认为他们自己处于自然状态之中,并发现伤害他们的人也同样处于自然状态;并且他们会尽可能快的注意到这一点,在公民社会中建立起安全和保障,而安全和保障本来就是公民社会形成之初就应该建立的,这是他们进入公民社会唯一的目的。所以,虽然最初可能,(在接下来讨论的部分将更详细的说明)有一个道德良好才能杰出的人,在其余的人中享有卓越的声望,大家尊重他的良善和美德,将他视为一种自然的权力,从而将裁定他们之间的分歧这样一种主要统治权,以一种默许的形式转交到他的手中,他们没有考虑得更多,仅仅是信任他的诚实正直和智慧;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最初时代不曾在意和毫无预见的天真无知所开始的授权,以及习俗的神圣(如有些人要说服我们的),也产生了另一种类型的继承者,这时人们发现他们处于这个政府之下的财产不再像以往那样安全,(然而除了财产的保护政府没有其它的目的)于是,他们不再放心,也不再认为他们处于公民社会之中,直到将立法权交给某个机构——元老院,国会或你想用的任何称谓。通过这种方式,每一个人,都将和其他最卑贱的人一样,成为那些法律的臣民,这些法律的制定,他自己也是作为立法机构的一部分;法律一旦制定,任何人都不能以他自己的权力而免受法律的约束;也不能以居于所有人之上为借口而提请赦免,从而允许他自己或他的下属的不正当行为。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免除其法律的惩罚:因为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去做他认为合适的事情,那么在这世上将无可申诉,来矫正或保证他不会造成任何伤害;我要问,是否他还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从而还不是那个公民社会的成员;除非有人说,自然状态和公民社会是一回事,然而我还没有找到如此伟大的无政府状态的辩护人这样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