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November 5, 2011

论法律(2)


合法抢劫的受害者
当人们成为非正义的受害者的时候他们自然会反抗。这样,当根据为那些法律制定者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而组织抢劫的时候,所有抢劫的阶层都会以某种方式——和平的或革命的——参与法律的制定。根据他们的文明程度,这些抢劫的阶层在他们企图获得政治权力的时候,可能会在两种完全不同的目标中选择一种:或者他们期望终止合法的抢劫,或者他们期望参与其中。
当后面这个目标在合法抢劫的大众受害者中盛行的时候,当他们反过来攫取权力去制定法律的时候,灾难便将临这个国家!
在那种情况发生之前,极少数人对其他许多人的合法抢劫的实行,通常的情况是参与制定法律的这种权利只限于极少数人。但是接着,这种参与制定法律会变得普遍起来。然后,人们会通过普遍性的抢劫来寻求平衡他们的利益冲突。人们不去寻找社会非正义的根源,他们反而将这种非正义一般化。抢劫的阶层只要获得政治权力,他们便会建立一套报复其它阶层的体系。他们不会废除合法的抢劫。(这个目标需要比他们所拥有的文明程度更高的要求)反而,他们会效仿甚至超越他们之前邪恶的统治者参与这种合法的抢劫,哪怕这种抢劫侵害了他们自己的利益。
在正义统治出现之前,似乎必然的每个人都会遭受痛苦的报应——一些人是因为他们本身的邪恶,一些人是因为他们理解能力的缺乏。

合法抢劫的后果
没有比这个能引起社会更大的改变和更大的罪恶了:将法律变成一种抢劫的工具。
这样一种变态的结果是什么?这需要许多书卷来描述它们。在此我们只能限于指出最显著的结果。
首先,它从每个人的是非观念中擦除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别。
[
奥威尔《1984》,党的三句口号:战争即和平;自由即奴役;无知即力量。(WAR IS PEACEFREEDOM IS SLAVERYIGNORANCE IS STRENGTH)译注]
没有社会能够存在,除非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尊重。让法律得到尊重的最安全的途径是使它们值得尊重。当法律和道德互相矛盾的时候,公民将面临一种痛苦的选择,要么丢弃他的道德,要么丢弃他对法律的尊重。这两种罪恶的后果同等,所以一个人在它们之间抉择是困难的。
法律的性质是维持正义。这种情况是如此的真实,以至于在人们的思想中,法律和正义是一回事。我们所有人都有一种强烈的观念相信,任何合法的事情同时也是正当的。这种信念是如此的普遍以至于许多人错误地认为事情是“正当”的,原因在于法律这样规定。这样,为了使抢劫在人们的是非观念中看来是正当和神圣的,只需用法律规定和承认它就可以了。奴役,管制和垄断不仅可以在那些从中谋利的人中找到辩护者,也可以从那些遭受这些侵犯的人中找到辩护者。

不顺从者的命运
如果你对这些制度的道德提出疑问,有人就会放肆的对你说“你是一个危险的革新者,一个乌托邦者,一个理论家,一个颠覆分子;你想粉碎社会所依赖的基础。”
如果你对道德或政治科学发表演讲,就会发现政府性组织以这样的思路请求政府:“科学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只从自由贸易的角度(自由,财产和正义的角度)来教导了,而且,将来,科学必须特别的从管理法国工业的事实和法律的角度(与自由,财产和正义相对立的事实和法律)来教导。在政府资助的教育岗位上,必须严格的控制教师,避免最轻微程度的危及目前强制实施的法律应当获得的尊重。”
这样,如果存在一部承认奴役或垄断,压迫或抢劫的法律,无论以什么形式,“奴役或垄断,压迫或抢劫”甚至都不会被提及。因为,如何来谈及这些而又不损害法律所需要的尊重呢?更进一步,道德和政治经济学必须从这种法律的观点来教导:假定它必定是正义的法律仅仅因为它是法律。
法律这种糟糕的变态的另一个影响是对政治热情和冲突以及一般的政治学带来一种言过其实的重要性。
我能够以一千种方式证明这种结论。但是,通过例证的方式,我将自己专注于一个最近占据每个人的思想的话题:普选权。

谁来裁决?
卢梭(1712-1778,法国哲学家)思想学派的追随者——他们认为自己已经远远跑到时代前面去了,不过我认为他们落后这个时代20个世纪——在这一点上不会同意我。但是普选权——在它最严格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不是一种如果审查或质疑它们就是一种罪行的神圣教义。实际上,可能产生针对普选权的严肃反对意见。
首先“普遍”这个词隐藏了大量的谬论。举例来说,法国有36兆人口。这样,为了使选举权变得普遍,应该有36兆投票人。但是最大限度的系统只允许9兆人来投票。四个人中就有三个人被排除出去。不仅如此,他们是被那四分之一的人排除的。这四分之一的人拿出“无能力”的原则作为他们排除其他人的理由。那么,普选权意味着只是对那些有能力的人而言。但是仍然有这样一个事实问题:谁是有能力的?被确定为“无能力”的人仅仅是未成年人,女人,神经错乱的人和犯了某些严重罪行的人吗?

限制投票的理由
对这个话题更进一步的审查向我们表明产生选举权的理由是基于“无能力”的假设的。这个理由是说那些选举人或投票人不仅仅为他们自己行使权利,也为每个人行使。
在这一点上,这个最大范围的选举系统和最大限制的选举系统是一回事。它们的差别仅仅在于什么是“无能力”。这不是原则的差异,仅仅是程度的差异。
如果——就如我们当代希腊和罗马思想学派的那些共和主义者所宣称的——人一出生就拥有选举权,成人将女人和孩子排除在外的投票权亦是非正义的。为什么要将他们排除在外?因为他们被假设为“无能力”。无能力为什么作为排除的理由?因为承受投票后果的不仅仅是投票人自己;因为每票都会涉及和影响整个共同体中的每个人;因为共同体中的人在涉及到他们的福利和生存所依赖的法案时有权利要求某些保护。

答案是要限制法律
我知道在回答这个问题上有人会说什么;而反对意见又会是什么。但是这不是解决这种争议的出路。在此我想仅仅讲讲那些会搅乱,鼓动和推翻国家的普选权(大多数其它的政治问题也一样)的争议,如果法律总是它应当的那样,这种争议几乎将丧失它所有的重要性。
实际上,如果法律被限制在用来保护所有的人身,所有的自由和所有的财产的界限内;如果法律不过是个人自我防御权利的组织化联合;如果法律是所有压迫和抢劫的障碍物,绊脚石和惩罚者——我们公民对选举权的范围的争论还可能会有这么多吗?
在这些情况下,投票权利的范围还可能危及最高的利益和公共和平吗?那些被排除在外的阶层还可能拒绝和平的期待投票权的到来吗?那些有权利投票的人还可能小心翼翼的捍卫他们的特殊权利吗?
如果法律被限制在其恰当的功能,每个人在法律上的利益都将是一致的。在这些情况下,那些投票的人不能给那些没有投票的人制造麻烦这一点不是很清楚吗?

合法抢劫的毁灭性观念
但是在另一方面,想象一下这种毁灭性的原则已经引入社会:在组织,管理,保护或者鼓励等等借口之下,法律将一个人的财产拿来然后给予另一个人;法律将所有人的财产拿走然后给予少数人——不论是农场主,工厂主,船主,艺人或喜剧演员。在这些情况下,那么当然的每个阶层都会热衷于抓住法律,逻辑上就是这样。
那些被排除在外的阶层就会激烈的要求他们的投票权利——若得不到还不如推翻社会。甚至乞讨者和流浪者也会向你证明他们亦拥有无可争辩的投票权。他们会这样说:
“不付税我们就不能买葡萄酒,烟草制品,或者盐。我们支付的一部分税通过法律给予了——以特殊权利和补助金的形式——那些比我们富有的人。另外一些人使用法律提高面包,肉类,铁或布料的价格。这样,既然其他的每个人都为他自己的利益来使用法律,我们也会同样的为我们自己的利益去使用法律。我们要求法律给予救济的权利,这是贫穷人的抢劫。为了获得这种权利,我们也应当成为投票者和立法者,这是为了我们可以以与我们这个阶层相称的程度组织乞讨者,就像你们以与你们阶层相称的程度组织保护措施。现在,不要告诉我们乞讨者说,你们将为我们制订法律,然后将我们扔来扔去,就像Mimerel先生提议用600000法郎让我们保持沉默一样,如同扔给我们一根骨头去咬。我们还有别的要求。总之,我们希望为我们自己讨价还价,就像其它阶层已经为他们自己所做的那样!”
那么,对这种说法你如何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