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November 4, 2011

论法律(1)

法律变态了!国家的警察力量也随之变态!我要说的是,我们的法律不仅偏离了它恰当的目的,而且为着完全相反的目的而制定!法律变成了各种贪婪的武器!法律不是去阻止罪行,它本身反而变成了罪恶,而本来是期望它去惩罚罪恶的!
如果这是真的,那么它是很严重的事实,道德的责任要求我呼请我的同胞关注它。

生命是上帝赐予的礼物
我们拥有上帝赐给我们的礼物,它包括了所有其它的。这个礼物就是生命——身体的,智力的和道德的生命。
但是生命不能单独自我维持。造物主将保护,发展和完善生命的责任交给了我们。为了我们能够完成这一责任,祂又给了我们一大堆一时难以理解的能力。然后祂将我们置于各种各样的自然资源当中。通过对这些自然资源运用我们的能力,我们将它们变成产品,然后使用。为了生命能够按上帝指定的进程运行,这个过程是必要的。
生命,能力,产品——换言之,个体,自由,财产——这就是人。在面临富于技巧的政治领导者的狡猾的恶意时,这三种上帝赐予的礼物先于并高于所有人类的立法。
生命,自由和财产并非因人类已经制定的法律而存在。相反,实际上是因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存在才促使人们首先去制定法律。

什么是法律?
那么,什么是法律?它是个体合法性防御的权利的集合性组织形式。
我们每个人都有一种自然权利——上帝赐予的——去保护他的人身,他的自由和他的财产。这是生命的三项基本的要求,对其中任何一个的保护都完全的依赖于其它两个。因为我们的能力难道不是我们身体的延伸吗?我们的财产难道不是我们能力的延伸吗?
如果每个人都有权利甚至通过强制力去捍卫——他的人身,他的自由和他的财产,那么必然的,一群人也有权利去组织和支持一种共同的强制力持续的来保护这些权利。这样集合性权利的原则——它存在的理由,它的合法性——便是建立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之上的。并且保护这种集合性权利的共同强制力在逻辑上除了作为这种目的的替代者之外不应再有任何其它的目的和使命。这样,既然一个个体不能合法的使用强制力侵犯另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那么共同强制力——因为同样的原因——也不能合法的被用来破坏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人身,自由或财产。
这样一种变态的强制力将会在两种情况中违背我们的前提。赐予我们强制力是为了捍卫我们自己的个体权利。谁敢说赐予我们强制力是为了毁灭我们兄弟们的平等权利?既然单独行动的个体不能合法的使用强制力去破坏他人的权利,难道不能合乎逻辑的得出这同样的原则亦适用于共同强制力?它不过诸多个体强制力的组织起来的联合形式罢了。
如果这是真的,那么以下结论最明显不过了:法律是合法防御的自然权利的组织形式。它是代替诸多个体强制力的共同强制力。并且这种共同强制力只能去做个体强制力拥有自然和合法权利去做的事情:保护人身,自由和财产;维护每个人的权利,促成正义统治我们所有的人。

一个公正和持久的政府
如果一个国家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在我看来秩序将在人们之间形成,包括思想和行为上的。在我看来这样的国家将会拥有我所能想象的最简单的,容易接受的,不浪费的,有限的,非压迫性的,公正和持久的政府——无论它属于哪种政治形式。
在这样的管理之下,每个人都会理解因他的存在所拥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假如他的人身得到尊重,他的劳动可以自由选择,以及他劳动的成果得到保护免于所有不正当的掠夺,没有人会与这样的政府进行争论。当我们获得成功的时候,我们无须为我们的成功感谢国家。反过来说,当我们失败的时候,我们也不应当因为我们的失败而责备国家,如同农场主不应当因为冰雹和霜冻而责备国家一样。假如由这种概念的政府统治,人们对国家的感觉只有无价的安全的保证。
可以作进一步的说明,感谢国家在私人事务中的不干涉,我们的需要和他们的满足将以合乎逻辑的方式发展。我们不会看到贫穷的家庭在他们获得面包之前便去寻求文学指导。我们不会看到城市人口会移居于花费高昂的乡村地区,也不会看到乡村人口会移居于花费昂贵的城市。我们不会看到由立法决议所引起的大规模的资本,劳动和人口的转移。
由于国家制造的这些转移将使我们生存的资源变得不确定和不安全。而且,这样的法案增加了政府的职责。

法律的完全变态
但是,不幸的,法律没有手段来约束它自己履行它恰当的功能。当它超越它恰当的功能的界限时,在一些不合逻辑和有争议的事件中它便没有履行它的功能。甚至法律再进一步;它的作用完全与它本来的目的相违背。法律被用来破坏它自己的目标:它被应用于毁灭原本期望它来维持的正义;去限制和破坏那些它真正的目的应当尊重的权利。法律将集合性的强制力交由那些毫无道德原则的人来处理,他们希望毫无风险的利用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它将抢劫变成了一种权利,以保护抢劫。并且它将合法的防御变成了罪行,以惩罚合法的防御。
法律的这种变态是如何实现的呢?这样的结果又是什么?
法律的变态是通过两种完全不同原因的影响:愚蠢的贪婪和虚伪的慈善。让我们先谈第一点。

一种人类毁灭性的倾向
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是所有人共同的期待。如果每个人可以不受限制的使用他的能力并自由的处置他的劳动成果,社会进步就不会停止,不会中断,不会失败。
但是在人们中间也有另外一种共同的倾向。只要有可能,他们总是希望通过损人来利己。这不是轻率鲁莽的指控,也不是源于阴暗和刻薄的精神。历史记录可以对这一点的真实性提供证明:不停的战争,大规模迁移,信仰迫害,普遍性的奴役,商业中的欺诈,以及垄断。这种毁灭性的恰恰欲望来源于人性之中——在那种原始的,普遍的和难以抑制的本能中,驱使他以可能最小的辛劳来满足自己的欲望。

财产和抢劫
人只能通过不断的劳动;通过对自然资源不断的应用他自己的能力才能生活并满足他自己的需要。这个过程便是财产的由来。
但是一个人通过掠夺和消耗他人劳动的产品来生活并满足他的需要的情况也是真实的。这个过程便是抢劫的由来。
现在既然人自然的倾向于回避辛劳——劳动本身既是辛劳——必然的,只要是抢劫易于劳作的情况,人们将会诉诸于抢劫。历史非常清晰的表明了这一点。在这种条件下,信仰和道德都不能阻止它。
那么,什么时候抢劫会停止?当抢劫变得比劳动更痛苦更危险的时候它才会停止。那么很明显,法律的恰当目的便是使用它集合性的强制力的力量去阻止这种以抢劫代替劳作的毁灭性倾向。所有法律的手段应当保护财产并惩罚抢劫。
但是,一般的,法律是由一个人或一个阶层的人所制定。既然没有一种统治性的强制力的许可和支持法律便不能运作,这种强制力必须授予那些制定法律的人。
这个事实,与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以可能最小的努力来满足他自己需要的这种毁灭性倾向结合在一起,解释了法律普遍性变态的原因。这样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法律不去阻止非正义,反而变成了非正义难以战胜的武器。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法律会被立法者用来不同程度的破坏共同体中的其他人,通过奴役来破坏他们的人身独立,通过压迫来破坏他们的自由,通过抢劫来破坏他们的财产。这样做是为了使那些制定法律的人获益,掌握的权力越大获得的利益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