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y 31, 2012

宾夕法尼亚权利宣言

我们,宾夕法尼亚州的公民,感谢全能的上帝所赐予的世俗和信仰自由,谦卑的恳求祂的引导,决定和创建本宪法。

权利宣言

鉴于一般的,重要的和必不可少的自由的原则与自由政府应当得到认可和稳定的建立,我们宣布——

1,人人生来同等的自由和独立,拥有某些固有的和不可取消的权利,其中包括享受和捍卫生命与自由的权利,获取,占用和保护财产和名誉的权利,以及追求他们自己的幸福的权利。

2,所有的权力为公民所拥有,所有自由的政府均基于他们的授权并为着他们的和平,安全和幸福而建立。为了促进这些目标他们任何时候都拥有不可转让和不可取消的权利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改变,改革或废除他们的政府。

3,人人拥有自然和不可取消的权利依据他们自己内心的指示来敬拜全能的上帝;没有权利强迫任何人参加,建立或支持任何敬拜场所或者支持任何神职人员;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任何权力机构不得控制或干预内心的自由,不得通过法律偏袒任何信仰团体或敬拜模式。

4,任何承认一位上帝和一个将来有奖惩的天国(a future state of rewards and punishments)的存在的人,不得因为他信仰上的观点而丧失担任任何本州受信任或有报酬的官职或职务的资格。

5,选举应当自由和平等;任何公民或军事的权力不得在任何时候干预以阻止选举权利的自由行使。

6,由审判团审判的制度应当同以前一样,由审判团审判的权利依然不可侵犯。不过州议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在任何私诉案件中审判团内不少于六分之五的多数可以达成判决。

7,任何欲对立法机构或任何其它政府分支的程序进行审查的人应当可以自由的印刷出版,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对此权利进行限制。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交流是无法估价的权利之一,任何公民均可以就任何问题自由的说话,写作和出版,只需为滥用此种权利而承担责任。任何在公职的意义上所涉及的官员行为,或任何其它恰当的公共调查或信息的出版,如果这样的出版非恶意或疏忽,在任何对此所进行的起诉中,审判团不得作出有罪的判决;在所有对毁谤的指控中,审判团有权利在法庭的指示下决定法律和事实,像其它的案件一样。

8,公民的人身,住所,文档和其它财产应当保证免于无理的搜查和扣押,对任何场所的搜查或对任何人或物品的扣押,若没有尽可能具体的描述,或者没有宣誓者的誓言或代誓宣言所支持的可能理由,法庭不得签发授权令。

9,在所有的罪行起诉中,被告享有以下权利:其本人和律师获得告知,要求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与证人见面,获得强制的过程以取得对己有利的证人,以及由邻人所组成的公正审判团快速和公开的审判;不得强迫被告给予对己不利的证据,除非经与其相当的同胞的审判或国家的法律,被告不得被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财产。对自愿承认或表白的反驳以质疑其可信性可以得到允许,并不得被解释为强迫给予对己不利的证据。

10,任何人不得因为任何可起诉的侵权行为因“举报”而遭到罪行审判,除非在战争或公共安全面临危险的时期在陆军,海军或实际服役的militia中所发生的案件,···。···(It could not be understood here by me so far)。任何人不得因为同一侵权行为两次遭受危及生命或肢体的审判(这应该并不排除一次公诉加一次私诉);未经法律的授权和正当补偿的事先保证,私有财产不得被取走或用于公共用途。

11,所有的法庭应当公开;每个人因其在土地,物品,人身或名誉上的伤害应当可以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获得矫正,权利和正义的管理不得买卖,拒绝或拖延。立法机构可以通过法律规定以这样的方式,在这样的法庭和在这样的情况下提起对州的诉讼。

12,除非经立法机构或它的授权,中止法律的权力不得行使。

13,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施加过多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的惩罚。

14,除非证据明显有力推断可判处死刑的罪行(capital offense),所有被监禁的人均可以通过足够的保证获得保释;除非在反叛或入侵的情况下公共安全要求,人身保护令的特殊权利不得中止。

15,任何委员会均不得建立特别临时罪案法庭对某些个人或某些类别的案件进行审判。

16,在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债务人将他的不动产移交债权人之后,在没有有力证据推断为欺诈的情况下,不得继续监禁债务人。

17,任何追溯继往的法律,或者损害契约责任或使得任何特殊权利或豁免权利变得不可改变的法律均不得通过。

18,任何人均不得被州立法机构判处叛国罪或重罪。

19,叛国罪或重罪不得延及其后代,本州也不得没收其不动产,除非在犯罪者在世期间。(我的理解:当犯罪者在世时,他或她的不动产被没收,但是在他们离世之后,应当按照自然继承的方式转给他们的后代;否则权力就成了抢劫犯。)

20,公民拥有权利为他们的共同利益以和平的方式集会,也有权利通过请愿,演说或抗议的方式向那些被授予了统治权力的人员或机构要求纠正不公正或出于其它恰当的目的。

21,公民在对自己和州的防御中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质疑。

22,在和平时期,未经立法机构的同意,不得维持常备军,军队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严格的服从于civil power

23,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军人不得进驻,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所规定的方式也不得如此。

24,立法机构不得授予可继承的贵族头衔,也不得创建任何公职使得任职者不能良好履职的时候仍然在位。

25,为了防止我们所授予的统治权力超越必要的界限,我们宣布本宣言所列举的一切权利均不受一般性政府权力的限制并永远不得侵犯。

26,本州或任何它的下级机构不得拒绝任何人享有其任何的公民权利,也不得歧视任何人对其任何公民权利的行使。

27,公民拥有权利享有干净的空气,清洁的水源和景色优美的自然环境以及雅致的历史遗迹。宾夕法尼亚州的公共自然资源是所有人——包括将来的后代——的公共财产。本州作为这些资源的受托管理者应当为着所有人的利益而保护和维持它们。

28,在宾夕法尼亚州,法律之下权利的平等不得因性别的原因而遭到拒绝或缩减。



说明:
2,此权利宣言为1968年版本。自独立战争开始之后,宾夕法尼亚州宪法产生了五个版本:1776, 1790, 1838, 1874, 1968,不过各版的权利宣言区别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