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y 20, 2012

独立司法体系粗谈

1 我追寻这个问题的时间不算短,然而却一直不敢下笔,因为英美的司法体系已经演变为一种审判的经验积累和在此基础之上的法理阐释;我作为一个没有这种法律体系之下生活经验的人,更没有这个体系之中的从业经验,要说好这个问题面临的挑战可想而知。但是,我想尽力将我长久以来的学习和思考的东西整理一下。

2,在美国三权分立的政府权力之中,授予立法权力制定法律,授予执行权力执行法律,授予司法权力解释法律,一个整体的权力划分为三种主要的彼此独立的权力;在联邦政府这个层次上分别授予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之后,又要考虑彼此间的制约,否则造成需要一个人反对一个国家的结果,一定是宪法设计的失败。

3 国会通过的法案,总统有否决权,除非国会重审并两院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之后无需总统同意;生效的法案,还有可能通过具体案例的申诉而遭到最高法院判为违宪而失效;这是执行和司法权力对立法权力的制约,虽然立法权力作为最高权力,通常情况下其它两权应当服从。为了将国会法案付诸实施,总统需要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然而这需要得到国会的同意;另一方面也同样受司法权力的制约,行政法规可因被判为违宪而失效。

4 这种方式,却难以适用于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了。一个法治的政府,追求的是恒定的法律的统治;我们期待立法机构制定的每部法案都能保持公正,所以必须几年一次重选议员,因而无法期待它能制定恒定的法律,当然,即便议员终身制也是无法保证这一点的,而且必然导致大量不公正的法案产生。更为严重的是,大量产生不公正法案是政府最严重的变质腐败,是最难以矫正的,因为我们通常假定它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我们期待执行权力忠实的执行法律,也不是期待它来维持法律的恒定。

5,因而,赋予司法权力在法律解释上维持法治的稳定性是恰当的,这便是独立司法体系的来由。不过,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任职;总统有党派性,因而会挑选那些在观念上接近某党派的候选人,这会影响司法的独立性。然而,宪法经过两百多年的运作,这种影响已经被降到可以忽略的程度;如果总统过左或过右,两年之后,大众就会将更多的反对党员选入国会,增加他的阻力。并且法官一旦开始履职,则完全摆脱议会和总统的影响了,他们不能减少法官们的一分薪水,也不能干预他们对案件所做的判决。

6 然而,一种不受制约的权力总是可怕的,不能通过其它两权来制约司法权力,便只能通过其内部的精巧设计来保证这一权力不至于遭到滥用。在美国整个司法体系中,最高法院有权对联邦下级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案件进行审查,然而通常来讲,它只是纠正其它法院所做出的对于被告过于严厉的判决,不会加重惩罚,并在具体案例的基础上阐述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在这个体系中,最为重要和占据基础性地位的是审判法庭,今天,包括联邦政府所划分的94个地区法庭以及各州所划分的初审法庭。

7,审判法庭是以审判团制度trial by jury)为基础的,虽然说美国近年来不通过召集审判团而裁决了大量案件,然而这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权利依然得到法律的承认。这种司法制度将案件的审判者的职责进行了划分,法官主持法庭,保证审判按法定程序进行,保证控辩双方遵守必要的规则,而由普通公民所担当的审判员则在法庭所呈现的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过程进行还原,进行做出一个合理的判决。

8,这种职责区分是非常合理的。法官在长期的司法的实践中,把握规则的能力胜于他人,然而却未必能优于普通人对具体而琐碎的生活场景的认知;普通公民很难明确阐述法律规则,对于一场令人眼花缭乱的审判过程 应当如何受到规则的约束更是缺乏经验,如同一个新足球迷根本看不出裁判为什么要这样或那样判,然而却比法官更能理解活生生的生活场景。而在许多情况下,影响普通人作出不公正裁决的因素,如果是法官也难以避免。比如,因为利益的关系,因为亲属的关系,因为贿赂的关系,等等;并且在这些情况下,法官如果要那样做,会更擅长于不留证据和痕迹。

9,进行这种区分的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可以防止不受其它两权制约的独立司法体系腐败。在对规则和事实的判定不进行区分的司法制度中,固定的法官必然给贿赂提供机会,而贿赂将颠覆整个体系,使人们对正义的期待落空。在审判团制度中,那12个审判员再加一两个替补,是在如此众多的公民当中随机挑选再加必要的排除,你无法贿赂整个社会。另一方面,它建立了这样一种机制,在多层政府框架中,可以防止上级政府的专横命令,这虽然也是导致美国南方独特的种族歧视现象的一个原因,然而,任何专横的统治都只能造就虚假的和谐。伟大的英格兰法学家将审判团制度视为英格兰可以免于灭亡的唯一法宝。

10 在中国能否引进这种英美式司法体系的问题上,几乎所有中国人都是持否定态度的,除了很多人是因为对其无知而产生的胡言乱语之外,也不乏有人经过慎重的考虑。然而,在我看来,首先,在共产党专政之下肯定是无法引进的,这不是因为有什么困难而是因为正义在共产党这里只是它罪恶的借口和遮羞布;第二,引进这种司法制度主要的困难不在于普通人的素质如何低下,而在于担任公职的法官们能否具备公正所需要的起码的素质,这就好比没有值得观赏的中国NBA,主要不是因为缺少球员,而是因为缺乏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