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y 19, 2012

中国人对拥枪权利的误解


1,我之所以想就这个问题写篇文章,是因为几乎很难见到能够正确认识这个问题的中国人。余杰多年来一直是值得我敬佩的兄长,虽未谋面,但从十几年前的《火与冰》开始,这个名字便一直伴我至今。在这个问题上,他在推特上说:公民有持枪权,即可反抗不义之政府。

2,我越来越反感对中国人的过度的和高高在上的指责,所以我越来越反感鲁迅的《阿Q正传》,柏杨的《丑陋的中国人》和芦笛的《丑陋的大陆人》;我在此所用的“中国人”这一概念,主要意思是指生在这片土地,进而深受其文化和教育所影响的人,在其无时无处不在的影响之下,我不否认会有对中国统治的反思,然而它已经阻碍了我们对正常状态的想象和理解。

3,大家都知道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是关于拥枪权利的,不过这并不是最早的在国家宪法层次上关于这一权利的明确表述,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七条便宣称了这一项权利,然而,可以说,今天没有哪个国家能够让它的公民享有比美国更广泛的拥枪权利。

4,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表述是:管理良好的militia对于保证一个州的自由是必须的,所以,人们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这里的 militia通常翻译成民兵,为了同中国的民兵进行区别,我简单解释一下,militia是指具备使用武器的基本技能的普通公民,因而美国到处都是这个枪那个枪的俱乐部或协会。

5,美国联邦政府承认公民的拥枪权利是为了反对它自己吗?或者更确切的说,是为了在联邦政府变质为不义政府时公民能够反对它吗?其实不是的。任何政府,不管是地方政府,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在和平时期维持常备军都是对公民自由的威胁。佛蒙特州宪法居民权利宣言第16条说:公民拥有携枪保卫他们自己和州的权利,和平时期的常备军是对自由的威胁,因而不应当保留;军队应当严格服从于civil power这里所说的civil power,是指恰当的授权给政府的统治权力。维吉尼亚州宪法权利法案第13条差不多也是这样的说法:···常备军在和平时期作为对自由的威胁应当避免;在一切情况下,军队应当严格的服从于civil power马里兰州宪法权利宣言第2829条说:管理良好的militia是一个自由政府恰当和自然的保卫力量。常备军是自由的威胁,没有立法机构的同意,不得征召和维持。···

6,所以,很明显,美国政府承认公民拥枪的权利不是为了反对它自己,而公民为了防止政府变质为暴政,正确的思路是不在和平时期维持常备军。

7,然而,一个国家,不管建立起多么自由的法律,如果在面对外敌入侵的时候,毫无抵抗的能力,也难以长久存在,所以,正如马里兰州宪法所说的管理良好的militia是一个自由政府恰当和自然的保卫力量

8,公民习得使用枪支的技能,除了在面对突发的战争时能够快速组织强大的抵抗力量,而且在和平时期也有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的作用。当然,并非所有为此目的而使用武器致人伤残或死亡的行为都是正当的,这需要他们成为被告的时候进行辩护。

9,毫无疑问,在政府承认公民拥枪权利的美国,常常发生血腥的枪杀事件。这固然是应当避免的,然而,如何避免呢?全面禁枪吗?全面禁枪意味着为了防止国际战争,不得不维持常备军;而维持常备军之后,即使目前是一个自由政府也离暴政不远了。

10,相反,暴政国家一定会维持常备军,一定不会承认公民的拥枪权利,无论是古代的中国还是今天的共产中国;恐怖是专制的原则,而常备军是维持恐怖最后使用的力量,然而,它又会竭力掩饰这一点,因而愚蠢的大众常常看不出来。但是无论如何,正当的统治权力不是靠军队维持的,而是来源于公民的授权,所以,没有军队的美国政府也能长久并且稳定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