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y 29, 2012

维吉尼亚权利法案

一份由维吉尼亚良好的公民在行使他们的统治权力时所宣告的权利宣言,这些权利作为政府的基础为他们和他们的后代所享有。

1,从自然属性上说,人人同等的自由和独立,拥有某些生来就有的权利,对于这些权利,当他们进入国家这个社会之中,他们不能通过任何契约对其后代予以剥夺;这些权利包括:通过获取和占用财产享受生命和自由,追求和获得幸福和安全。

2,所有权力被(造物主)授予因而来源于公民,管理者是他们的受托人和仆人,任何时候都应当服从于他们。

3,政府是或者应当是为着公民,国家或任何共同体的共同利益,保护和安全保障而建立;在所有各种各样的政府模式和形式中,能够产生最大程度的幸福和安全,能够最有效的防止滥用统治权力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无论何时,一旦发现任何政府不能担当这些责任或者与这些目的相背离,共同体的多数便拥有不容置疑,不可剥夺,不可取消的权利以认为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对其进行改革,改变或废除。

4,除了考虑到公共服务,共同体不得授予任何个人或一群人独占或独立的报酬或特殊权利;这些报酬和特权不可继承,管理者,立法者或法官的职位也不得继承。

5,州的立法,执行和司法分支应当独立和界限清晰;其中的成员可以通过感受和分担公民的负担而避免产生压迫的倾向,他们应当在固定的期限之后回归私人身份,回到他们原来的共同体之中,空缺应当通过正常的选举填补,在选举中,之前所有或部分的成员应当按照法律重新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州最高法院法官的任职期限为12年)

6,所有的选举应当自由;所有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共同体有长期共同利益关系并附属于它的人拥有选举权,未经他们自己或他们经正当选举所产生的代表的同意,他们的财产不得为公共用途而被征用,被剥夺或遭损坏,未经以同样的方式所同意的任何法律,他们不受其约束。

7,任何权力机构,未经公民的代表的同意,所有中止或执行法律的权力都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不得行使。

8,在罪行起诉中,被告有权利要求告知对其指控的理由和性质,有权利与指控者和证人见面,有权利得到对己有利的证据,并且应当享有由其邻人(邻近地区的人,但是首先熟人被排除)所组成的公正的审判团快速(不拖延)和公开审判的权利,未经一致同意不得定罪。除非经国家的法律或与其相当的同胞的审判,他不得被剥夺生命或自由,不得被迫在罪行审判中给予对己不利的证据,也不得因同样的罪行两次遭受审判的危险。
可以制定法律规定由“无系统记录的法庭”(court not of record,比如由JP主持的法庭,许多行政法庭也属于此类)对轻罪的审判无需召集审判团,同时保留被告上诉的权利以及在某些拥有罪行初审管辖权的“有系统记录的法庭”(court of record)上由审判团审判的权利。法律也可以规定少于12人但不少于5人的审判团对轻罪进行审判,以及对这些案件进行分级,并对每个级别规定审判员的人数。
在罪案中,被告可以做有罪辩护。如果被告做无罪辩护,他可以在自己,公诉方和法庭三方的同意下由较少的审判员来审判,或放弃审判团。在放弃审判团或做有罪辩护的案件中,由法庭来审判案件。

9,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施加过多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人身保护令的特殊权利不应当中止,除非在面临入侵或叛乱的情况下,公共安全要求如此;州议会不得通过任何没收公民财产(attainder)的议案,或任何追溯继往(ex post facto)的法律。

10,一般性的搜查令,据此官员或信差可以在没有事实证据的前提下搜查嫌疑的场所,或者抓捕任何未指定的人或他们的侵权行为没有得到特别的描述和证据的支持,是糟糕和压迫性的,不得允许。

11,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州议会不得通过任何损害合同责任的法律,也不得制定法律在未给予恰当补偿的情况下为公共用途而使私人财产被取走或遭损坏,“公共用途”由州议会进行定义;免于因信仰,种族,肤色,性别或国家来源等原因而遭受政府的歧视的权利不得缩减,除非对性别的区别不认为是歧视。
在财产的争议中,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诉讼中,由审判团审判的方式是一种更可取的方式,应当保持神圣。州议会可以为私诉案件(civil case)规定“有系统记录的法庭”的审判员不得少于5人。

12,演说和出版自由是自由的重要堡垒,不能予以限制,只有专制政府才限制这样的自由;任何公民都可以就所有的问题自由的演说,写作和出版他的看法,只需为滥用这种权利而承担责任;州议会不得通过任何缩减演说或出版自由,以及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以纠正不公正的权利的法律。

13,管理良好的militia,由公民组成,受训使用武器,对于一个自由的州是恰当,自然和安全的防御方式,所以,公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常备军,在和平时期作为对自由的威胁应当避免;在所有的情况下军队应当严格服从并受统治权力的统治。

14,公民有权利统一(避免法律上的混乱,而不是建立一个强悍的专制政府)政府;所以,任何分离或独立于维吉尼亚政府的政府都不得在其统治范围内予以建立。

15,没有自由的政府,也没有自由的恩典能够长久维持,除非人们对正义,温和,克制,节俭和美德的坚持;除非时常回到基本原则上来;除非所有的公民都意识到他们除了权利之外也有责任,只有在法律得到尊重和正当程序得到遵守的社会中,这些权利才能享有。
自由的政府依赖于——所有的发展也是如此——知识尽可能广泛的传播,???

16,信仰或曰我们对我们的造物主的责任和实践信仰的方式,只能通过理性和信服而不能通过强力或暴行予以引导;所以,人人平等的享有根据内心指示自由操练信仰的权利;人人都负有以基督徒的忍耐,爱和慈善来对待彼此的责任。不得强迫任何人时常参加或支持任何信仰敬拜,场所,或神职人员之类的,也不得因他的信仰观点或信念而遭到身体或财产上的强制,限制,骚扰,负累或其它方式而带来的痛苦;而是所有人应当可以自由的宣告并通过辩论来维护他们在信仰上的观点,并且这不应当减少,增加或影响他们的公民能力。州议会不得对任何信仰规定任何方式的测试,不得对任何宗教派别授予任何的特殊权利和利益,不得通过任何法律批准建立任何信仰社团,州之内任何地区的公民不得对他们自己或他人征税以建立或维修任何公共敬拜场所,或以支持任何教会或神职人员;而是应当留待每个人自由选择他的牧师(信仰指导者),并自愿的支持这种私人契约关系。

17,本权利法案中所列举的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对未在此明确表达的公民权利的限制。

说明:
1,维吉尼亚权利法案最早的版本诞生于1776年,早于独立宣言;此文本为1971年版本,英文来源于:http://legis.state.va.us/Constitution/Constitution.htm
21776年维吉尼亚宪法的起草人为梅森和麦迪森,梅森是权利法案的主要起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