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y 23, 2012

洛克的自由理论

我想用最少的文字对洛克在《论世俗政府》中所阐述的自由理论进行转述。这本小册子英文五万个多单词,我译成中文九万字不到,然而逻辑清晰严密,一位耶鲁大学的教授在课堂上说:难以让人相信,像这样普普通通的一本小册子,却能对世界产生了这么大的塑造作用。

据爱德华·考文(Edward Samuel Corwin1878 – 1963)在《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中引用爱丽丝·巴德温(Alice Mary Baldwin1879-1960)的著作The New England clergy a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1928)“十八世纪前半叶则是洛克的世纪,在新英格兰尤其如此”,“他们(教士)布道时所宣讲的教义几乎都是《论世俗政府》的内容”,由此可见,洛克确确实实对美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影响深远的两部著作:《论宽容》和《论世俗政府》,可以说是他一生思考的结果,在六十年代他便开始构思写作,而这也正是现代自由国家至关重要的两个问题。将人完整的世界划分为精神的和世俗的世界,这对于个人自由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避免审判苏格拉底的悲剧。

1689年出版的《论世俗政府》分为两卷,上卷是对费尔墨(Robert Filmer1588 – 1653)死后于1680出版的著作《国王的自然权力》(Patriarcha, 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的反驳,下卷则是阐述自己的世俗政府理论。费尔墨认为,世上所有政府的统治模式都来源于家庭的统治模式,圣经对此的证明是上帝将统治权授予亚当,然后继承给诺亚,接着是诺亚的儿子。这样随着家庭的扩大,变为家族,形成王国,于是形成了国王的统治权力。洛克在反驳之后指出,正是这种“强者掌握规则”的理论,“奠定了无穷无尽的混乱和灾难,骚乱,煽动和反叛”,因而有必要寻找另外一种“关于政府的产生,政治权力的来源,以及设计和确知谁拥有这种权力的方式”的理论。

与费尔墨不同的是,洛克认为上帝在造出每个人之后,赋予了他们平等的权利,在这种自然状态之中,上帝是立法者,每个人受上帝所颁布的自然法的约束,对于他人的行为,每个人均可担当审判者并对违反自然法的行为进行惩罚。然而,自然状态中虽然人人平等,甚至我们可以想象一种大家彼此和平共处,充满善意和互相帮助的纯朴的社会场景;但是人性的贪婪以及很少真正关心与他们互不相识的人,常常产生冲突并对他人施加强制,因而产生战争状态。“为避免这种战争状态是人们进入社会和退出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在存在权力机构的世间,通过向其申诉可以得到救济,战争状态的持续便能得到阻止,争议能够通过这种权力得到裁决。”“在世间没有审判者的地方,申诉仰赖于天国中的上帝。”

再进一步论述世间的这种权力之前,说说人降生世间到成年之前这段时期的情况。在这段未成年时期,人的身体和心智都不够成熟,不足以理性的支配自己,因而需要服从父母的权力。这种权力无需孩子的同意,因为“上帝置于父母内心的感情和慈爱倾向于他们的孩子,很明显,按祂的意图这并不是一种严厉的肆意的统治,而仅仅是为了帮助,教导和保护他们的后代。”费尔墨将这种“父权力”或更确切的称谓“亲权力”与政治社会中的统治权力不加以区分,而这正是洛克强调需要加以区分的,并且它们之间的界限是如此的明显而不容混淆。

政治社会中的统治权力,或者说政治权力,依费尔墨的说法,被统治者没有反抗的权利,也无需他们同意。洛克说,不!政治权力来源于加入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来源于“每个人所拥有的自然法的执行权力”。“因为世俗社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和矫正自然状态的麻烦——每个人在他自己的事情中担当审判者所必然带来的——通过设置一种众所周知的权力,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可以就他所受的伤害或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向它申诉,而社会中的每个人也应当服从这种权力;无论哪里,若人们没有这样的权力可申诉,来裁定他们之间所发生的分歧,那里的人们就仍然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而每个绝对君主统治下的人就是这样的自然状态。”“由于每个人的意图仅仅是更好的保护他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因为没有理性的被造物能够被假定为意图将自己的境况变得更糟)所以,社会的这种权力或他们所建立的立法权力便不能认为可超越共同利益的界限。”什么是“共同利益”呢?就是每个社会成员的“人身,自由和财产”。

“凡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必须懂得将所有他们联合成一个社会的目的所必须的权力交给共同体的多数,除非他们明确同意交给比简单多数更多的任何人数。”这样,社会的多数便拥有了创建政府的权利。洛克将政府的统治权力主要的分为三种:立法权力,执行权力和外交权力,并指出将这几种权力置于不同的机构之中予以平衡的必要性,如果在家族统治时还无关紧要的话。当然,对于这三权的平衡设计,洛克没有特别的予以论述。不过孟德斯鸠做了不少的理论工作。让洛克没有想到的是,执行权力(也即孟德斯鸠所称的司法权力)和外交权力(也即孟德斯鸠所称的执行权力)可以像美国这样分别授予最高法院和总统,因为当时英格兰这两权均由国王执掌。

洛克把滥用专制权力的人视为对人类有危险的狮子和老虎。“与这些野兽在一起,人们无法形成社会也得不到安全保障;基于此便产生了那条重要的自然法——谁使人流血,人必使他流血。”“为这样的人并不处于理性的共同法则的约束之下,除了强制和暴行的规则之外没有别的规则,便可如同危险和有害的野兽一样对待,无论何时落入他们的控制之下,毫无疑问的可以毁灭他。”“如同人们退出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的时候,他们一致同意所有的人都应当受法律约束,而有一个除外,他仍然保留自然状态的所有自由,随着权力的增加,可以肆无忌惮而不受惩罚。这不能不被认为,人们竟如此愚蠢,他们小心谨慎的避免臭貂或狐狸的侵害;却甘愿被狮子猎食,甚至还认为这样是安全的。···但是无论奉承者如何消遣人们的理解力,它蒙蔽不了人们的感觉;当他们意识到有人不论处于什么位置,均不受他们所属的公民社会的约束,并且在这世上对遭受来自此人的伤害而无处申诉时,他们就会认为他们自己处于自然状态之中。”

洛克的自由理论有一个“理性人”的前提,“人的自由及根据他自己的意志的行动自由,便是建立在他具备理性的基础之上的,理性能够教导他据以管理他自己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任由自己的意志自由。但是,这对于现实的社会,通常过于简化了。很长一段时间,华盛顿被人们视为“神一样”的国父,这其实表明人们通常限于经验理解能力相当可怜。“法律人”这种职业赋予了社会理性的性质。1787年制定美国联邦宪法的12个州的55位代表,其中34位是律师,8位是法官。美洲殖民地虽然背叛了英格兰(当然,从独立宣言来看,首先是英王背叛了不滥用统治权力的誓言),但是却继承了它的法律和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