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主一词在中国遭到如此的滥用,所以面对这个问题我甚为担心,担心自己不能恰当的论述这个问题。当然,民主一词在世界上也曾大范围的遭到滥用,看看那些曾经或者现在国名中仍然包含民主一词的国家,许多人都会迁怒于民主。然而,如果仅仅因为一个词语遭到滥用就弃而不用,那么很可能连信仰,自由,宪政等等一切值得为之辩护的词都应该丢弃了。
2,今天,民主是一个无法回避的概念。在所有那些缺乏恰当的君主制和贵族制传统的国家,都不得不面对民主的问题;因为今天民主制基础糟糕的地方,君主制和贵族制基础也一定非常糟糕。
3,民主不是一个中国土长的概念,所以再一次肯请读者不要到古代中国的僵尸那里去寻找什么来源。这是西方17世纪诞生18,19世纪盛行的现代政治学概念,而在那个时代的东方,还是专制或曰绝对君主制盛行的世界,皇帝总夸他统治的世界的宽广,太监也绝不会不本能的高声附和;很少有人会去思考皇权的正当性问题,偶尔几个想想也一直未能跳出其狭隘的经验范围;然后就是古代专制的土崩瓦解和现代极权制度在中国的全面胜利,而这竟然还是以民主的名义。
4,我说17世纪诞生的民主,并非否定追溯到古代的雅典民主;然而,现代的民主制度已经极大的丰富和复杂化了。首先,洛克的自由理论认为,政府的统治权力,即要求公民服从的政治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授权;这个授权程序如此必要,以至于“默认的统治权力”这个概念都快要淘汰了。未经恰当的授权程序——比如自由和公平的选举——所获得权力即为篡权行为,哪怕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并未超越必要的界限,当然,超越必要的边界就是暴政,未经恰当程序又超越必要的边界,就是篡权加暴政。其次,民主制度必须在三权分立的政府框架中实行,因而“多数决定”的概念变得多样,在不同的场合含义有所不同,比如在公诉审判法庭上,便要求“一致同意”。
5,代议制成为民主制必不可少的内容。毫无疑问,如果一个国家领土足够小,人口足够少,全体公民集会并不是不能实现;然而,这没有必要也毫无益处,并非人人都关心政治问题,也并非人人都有能力就政治问题进行辩论。所以,现代诞生了选民和候选人两个概念,大多数人并非能够胜任为公正的统治而设立的公职,然而几乎所有人都具备担当选民的资格。
6,对于这个简单的道理,在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中国,胡适把它过于简单化了,没有意识到宪法即民主制运作的框架的设计不是“幼稚园”的人能够担当的,甚至都不是他们能够理解的,美国的制宪会议代表,连杰斐森都称他们是“semi-gods”。
而另一些人则把它过于复杂化了,比如丁文江认为“不识字便不能行使选举权”(《民主政治与独裁政治》,BTW,丁在此认为当时有75%以上的文盲,我在想当时为什么不把中文废了,直接学习英文),美国联邦政府在1965年通过“投票权法案”规定地方和州政府对选民进行读写测试的行为为非法,而之前很多南方黑人的选举权利正是在这一借口下遭到剥夺的;在此之前,白人中的文盲也没有因此而遭到选民资格的限制。
7,确实,写出美国宪法的是那55个代表,当时能够有能力来制定宪法的人,再放大一倍,也只有100多人,这在一个国家人口中所占比例极低;况且他们还要为此辩论好几个月。所以这不是那么容易的事。
8,另一方面,对于选民来说,又需要什么样的素质呢?孟德斯鸠说辨别谁更有资格担当某种公职的能力是一种“自然能力”,换句话说,只要是成年人,只要不被共产主义教育搞傻搞蠢了,哪怕是盲人哑巴,都有这个能力。如果不会读写,只要选票设计的合理,难道让选民在候选人的名字或头像下方打个洞的能力都没有吗?如果没有,教会这一点又要多长时间呢?毫无疑问,宪法的制定,多层政府框架的设计,法律的制定和解释,这都不是大众能够担当和完全理解的,然而通过选举不正是可以选出那些能够担当这些职责的精英吗?
9,所以,民主的素质论,如果还有意义的话,其实是指那些被选举出来担任议员,法官或执行权力首脑的人的素质足够高吗?他们能不能信守就职誓言?他们能够建立起一个公正的法律体系吗?
10,以上所有这些在现代民主制运作时需要注意及遵守的一些规则,在极权国家都遭到了蓄意的破坏。美国的KKK曾经是制造恐怖阻碍南方黑人行使选举权的秘密组织,南北战争之后还一度非常强大;然而它毕竟只是局部和地方或州政府的问题。在共产主义极权国家,阻碍公民行使其有能力行使的选举权利的最大障碍,却是控制整个国家的共产党。他们剥夺公民的权利,甚至通过对教育体系的完全控制来达到消除每个人应有的权利意识的目的;他们在法律上根本不承认这些公民权,或者为了欺骗而掩盖其独裁的特征,一方面宣称可以另一方面却通过公开或秘密的警察对胆敢竞选的人进行恐怖迫害;而贿选的闹剧,在一百多年前的美国也只是局部的现象,而后得到了法律的纠正,而今天却几乎与共产党所导演的选举紧密相连;至于不对选举事项向选民做清晰说明的问题,这根本就是共产党的本性,澳大利亚人Richard McGregor对共产主义统治者的秘密世界写了一本书,而这本来是应当公开的行为,只有秘密的隐私,没有秘密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