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恐怖行为,中文常说“恐怖主义”,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翻译。英文terrorism,其后缀-ism虽说有“主义,学说”之意,然而在这里不是这个意思,而是指通过某些方式制造恐怖的气氛,从而达到阻止大众去从事某些活动的目的,比如美国南北战争之后KKK的恐怖活动,曾在长达一百来年的时间中成功阻止了美国南方的黑人去行使他们的公民权利。
2,恐怖区别于一般犯罪的地方,在于它的意图是阻止人们去做正当的事情,比如成立政党,参加选举,讨论政治问题,等等。美国的法律对恐怖行为的定义和分类比较完整,比如早在1975年,全国法律学会(NIJ,法律的原文为justice,law=justice)将恐怖行为分为六类。其中,前五类是非政府的恐怖行为,KKK应当归为“有限目的的政治恐怖”;最后一类是政府恐怖或曰国家恐怖,也可以说是制度性恐怖,既然恐怖是专制的原则,那么专制国家都应该归入这一类。毫无疑问,国家恐怖是最大的恐怖行为。
3,保罗说上帝所创立的世俗统治权力应当如此,“统治者所掌握的恐怖不是为了威胁那些正当行事的人,而是为了威胁那些不正当行事的人。如果你想不必害怕掌权的人,那么行事正当就会得到他的称赞。”(罗马书:13:3)有一个近年逃到美国的中国商人,买了一辆新车,一两年之后由于他良好的驾驶纪录,全额保险费降到了三分之一。
4,如果把国家恐怖想象成统治者天天杀人,那真的是对历史太过无知了。抛开今天的共产专制不说,即便是中国古代的皇朝,它们也只针对那些反对它的统治的人,如果一个专制者连这也分不清楚,用中国话来说,叫做“成不了大气候”。 相反,一个成功建立专制统治的独裁者,更多的精力会把自己装扮成一个拯救者的角色,当然维持整个文化的愚蠢特性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样一来,无穷无尽的底层苦难反而通常会产生对独裁者的期盼,这也是中国一直排斥基督教的原因,因为圣经里没有独裁者的位置。
5,如果说因为所有的国家,或者说所有的统治权力都会规定罪行并对罪行进行惩罚,因而都可统称为恐怖的话,那么正如前文所说,专制国家和自由国家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阻止人们去行正当的事,而后者则是为了阻止人们去做不正当的事。然而,专制或自由的标签并不会贴在国家的脸上,如何辨别呢?我想,在回答何为正当的问题上,也许可以作为开启这个问题的钥匙。专制国家会专横和神经过敏的把探讨这个问题作为反对它的罪行,自由国家则不会这样。
6,“权利”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在英文中,名词的权利,转个身就是属性“正当”的意思,简单的讲,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作为受其统治的公民,就可以毫无畏惧正正当当的去做,统治权力并不会也没有权利惩罚这样的行为,相反,如果这种行为受到他人干扰,反而可以向统治权力进行申诉,得到其免于干扰的保护。今天,极端无耻的中国共产党,也是敢于在国际各种人权文件上签字的,如果这迷惑了人们的眼睛,那么,从自由国家来到这个国家长居的普通人也许可以切身体验到两者之间的差别。
7,要完整的理解和阐明各种各样的权利,这已经超出我的能力了;不妨通过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来看看。其中列举了以下权利项:第1条修正案,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向政府请求纠正不公的权利;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尺度很大,以至于国会不得制定关于这些权利自由的法律,意即禁止授予联邦政府干预这些事情的权力。这里和平集会的权利,包括那些完全是政治意义上的,比如组建政党,宣传政党主张,以得到选民的支持获取进入政府的机会。第2条修正案,拥枪的权利,我在一篇文章中专门谈到了这项权利。第4修正案,公民保护他们的人身,住宅,文件,财产安全免于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第5修正案,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遭受两次审判的危险,也不得在罪案中强迫担当于己不利的证人,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第6修正案,所有的罪案诉讼,被告应当享有以下权利:由罪行发生的州和地区的公正审判团予以快速和公开的审判;地区的归属应当之前得到法律的规定,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应当告知被告;控方证人应同被告见面;法庭必须为被告提供一个获取有利证人的过程,被告有权利为他的辩护获得律师的协助。第7修正案,争议的价值超过20美元的私诉案件,由审判团审判的权利应当保留。第8修正案,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施加过多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等等。
8,再回到中国制度性恐怖的问题。在中国,一个人一生下来,普遍的愚蠢的父母都会教给孩子一句格言“听话”;确实,在中国只要听话,与这个国家的冲突基本上也就化解了,当然,至于尊严,荣誉,道德感——这一切人之所以为人的品质——则必须被踩在脚下,踩在自己脚下最好,连共产党的“思想工作”也免了。任何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对专制的反对,哪怕只是思想上的,都会遭遇到政府的恐怖对待。
9,坦率的讲,人类普遍的更关心他们身边的事情,更关心他们自己;去关心社区如何运作,去关心国家的统治正不正当,是稀罕的。中国长期的专制更加重了这一人性缺陷,所以,深受中国文化影响的人,走到哪里,都对政治漠不关心,一旦关心起来就令人可笑可怕,在这种巨大的行为反差中,表明的是他们很少去增长这方面的知识。
10,专制国家的理想是维持“后期专制时代”,这是我在哈维尔所说的“后期极权”概念基础上的延伸,我的意思是说,任何取得成功的专制政权都只是在其前期广泛使用恐怖威胁,待建立起它的统治制度之后,“人们无需真正接受谎言,他们只要接受生活在谎言之中这一点就足够了。” 只要人人生活在谎言之中,“这个体系就得到了默认,进而人人都在完善这个体系,增强这个体系,成为这个体系的一份子。” 因而在中国这样“历史悠久”的专制国家,在文人们所留下来的文字中缺乏自由的理论也就没什么奇怪的了;换句话说,如果今天的知识分子要到中国古人那里去寻找自由的理论,那其实证明他们自己都未脱离愚蠢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