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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February 10, 2014

政府为什么没有扫黄的权利?

中国的新年刚过,推特就传出土共国央视对广东东莞扫黄的大新闻,于是,虽然在土共严密的网络监视之下,反对和嘲笑央视的言论还是层出不穷,舆论终于不那么好引导了。但是,土共对舆论的控制和引导并非完全无用,这也是土共国的网络控制与网络建设同步却至今仍未放弃而是不断加强的动力,它扰乱了人们的是非观念和判断是非的标准,在这一点上土共的努力获得了丰硕的果实;而正是这一点促使我不得不写点文字与那些我的同类——人,或者外延上更小一点的“中国人”——能够有某种程度的交流,愿神的光明能够进入这黑暗的土共国,愿我们罪恶的内心从此悔改,追逐光明胜过甘愿受黑暗的威逼利诱。

东莞在九十年代——或许八十年代就开始了——大量引进外资,大建工业区,大建厂房,经过短短的几年或许上十年的时间,东莞就成为了颇具规模的制造业基地,其中外资投资者以台湾和香港人为主。大量工业区的建立如同强劲的真空机,把内地无所事事的农民抽向东莞以及整个珠三角地区。在2000年左右,内地人跑到东莞还是很容易进厂找份工作的,虽然工资也没有多少,这是大量工人所能切身感受到的。另一方面,所谓的宾馆酒店业——即高档卖淫业——那个时候其实也同步蓬勃发展起来了,厚街镇的卖淫业最为兴旺,只是这不是普通产线工人所能够感受到的。恰好2002年我有过这样一次经历,当时我在一台资企业工作,办公室不超过十个人。有一次老板打电话叫我送钱去某某宾馆,结果一进门就大开眼界,几十个年轻女孩身穿性感的服装列队问候“欢迎观临”,而我其实不过是一个跑腿的,在这种氛围中极为不适,送完钱就赶紧逃离。最近我意料之外发现了一个台湾网站,人们在上面探讨东南亚嫖妓的经验,泰国的Battaya,菲律宾的Angeles,还有中国,虽然我没有确证他们说的是东莞,然而对台湾人来说,广东的东莞就如同泰国的Battaya或者菲律宾的Angeles,只是东莞多了个严打的概念,这是没有过中国生活经验的人比较难以理解的。

其实这里央视和很多人所谈论的东莞卖淫业还只是其中的高档卖淫业,它们以宾馆酒店为基地,以警察为保护,以台湾香港人为主要顾客,价格几百上千。另外还有大量的街头卖淫者,以当地的出租屋为基地,以黑帮为保护,主要以底层人为顾客,几十上百,与前者是有不小的差距的。这里有一个看似不可思议的悖论,这是土共国的特色,那就是以正义者的姿态扫黄的警察在平时反而是收取了大量保护费的保护者——在某种意义上说保护者也许并不恰当,因为卖淫组织者在进贡保护费之后,获得的只是不受警察的骚扰,如同人们养了狮子,只有不停的填饱它的肚子才能免受它的伤害。那么,此次东莞扫黄事件,难道是这些卖淫组织者未进贡的原因?通常的情况,如果只受地方警察权力的控制,受到骚扰的或许只是那些未进贡或进攻不满意的宾馆酒店;但如果有更高级的权力的干预,地方警察所能做的便是事先通报叫大家收敛一下,在这种情况下,称警察为“保护者”也并非空穴来风。

说了这么多事件的背景,现在开始回到本文的主题:政府为什么没有扫黄的权利?

男人嫖妓女人卖淫确实是一种罪恶,这是圣经反复提及的。然而耶稣对众人说:你们中间如果有无罪之人,他便可以用石头砸她(约翰福音:87)。众人听到这话,便一个接一个的散去了。在中国文化中浸泡的人,知道卖淫是错的,却少有人像那时围观的犹太人一样能够意识到自己并非无罪之人。也许有人会问:照你这么说,只有无罪的人才有权利审判有罪的人,那么圣经也表明“所有的人都是罪人”,那么岂不是任何世俗权力的建立都丧失了根据?确实,所有的人都是罪人,即便年幼的婴孩,在面临罪恶的掌权者撒旦的威逼利诱之下也难免跌倒,那么,我们至少可以推论说,任何世俗的权力——意即人所拥有的或通过授权所获得的——因为人的罪性,而被大大的缩减了,这其中就包括审判妓女的权力,已经被耶稣基督剥夺了。我们每个人,不管我们在夫妻关系中如何的忠诚对方,在淫乱的罪之外,我们或多或少的犯有与之相当甚至更大的罪恶,这也是生活在无神论政权之下极端痛苦的原因,因为这样高高在上自诩为全善全能的政权如果要对任何个人进行指责,那么无疑它是无比伟大光荣正确的。即使还有极少数敬畏上帝的人,确实可以在人前称之为“无可指责”,然而,这不能成为我们要建立起这样一种权力——由掌权者来惩罚嫖妓卖淫行为——的理由。

虽然如此,在卖淫案件中,也并非绝对禁止政府权力的干预。居高临下的政府权力除了行使必要的审判罪行施以惩罚之外,还有另一种职能,那就是阻止强迫和施暴行为,任何个人置于这种情境之中都可以正当的行使这种权利,为自己或帮助他人,因而通过政治授权权力也可以行使这种权利。在英国法律的传统中,强奸,即使其中的受害者是妓女,在她叫停的那一刻也表示权力可以正当的介入,这就是为什么在这种法律的统治之下,女人反抗性的尖叫可以成功阻止进一步的侵犯行为,或者虽然不能阻止,但可以成为法律惩罚进一步的侵犯行为的根据,若没有这种法律,女人的尖叫在强悍的男人面前就没有什么意义。另外,惩罚卖淫组织者也并不恰当,正如土共国所发生的那样,这通常成为警察索取高额贿赂的理由,然而确实有一种情形是政府权力可以正当干预的,那就是阻止卖淫组织者对妓女的强迫性卖淫。

在由无神论所支撑的土共国,实际的情况远比浮上表面的偶发事件要糟糕得多。在那里,没有真正的法律,有的只是伪造的法律,这是系统性的罪恶,它甚至迫使生活在这种体系之中的人不得不漠视神所刻在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的律法,而不再有正义和是非之分,更为重要的是,它的教育体系制造了这样一种观念,在这个观念体系中没有神的位置,我们认为只要在善的借口(当我们还是孩子的时候,真的以为那是善,成年之后逐渐学会伪装成善)之下,掌权者便可肆意而行。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的坐标系中,无政府状态充满着个人的罪恶,而乌托邦则充满着政府权力的罪恶,现代国家的法律,其主要约束的目标已经越来越趋向于政府本身了。

Thursday, August 2, 2012

加尔文论世俗政府(各节概要)

加尔文(1509-1564),其解释圣经的著作《论基督信仰》(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成为了这方面的经典之作。整部著作分为四卷,依次论圣父,圣子,圣灵和教会,在整部著作最后一章(4卷第20)中,加尔文论述了世俗政府(统治)。我以前翻译了洛克对这个问题的理论,洛克是作为政治理论家来阐述这个问题的,现在我将加尔文对这个问题的论述翻译出来,他是作为神学家来阐述这个问题的。下面是各节概要:

1,整部著作的最后部分,论述与世俗统治制度有关的问题。其必要性的考虑:1),驳斥再洗礼派。2),驳斥君主的奉承者。3),激发我们对上帝的感激之情。世俗统治并不反对基督的自由。世俗统治与基督的灵魂王国截然不同。

2
,再洗礼派的反对意见:1),世俗统治不配一个基督徒。2),世俗统治完全与基督的信仰不相容。回答。

3
,对回答的证明。论述简化为三条:1,论法律。2,论管理者。3,论公民。

4
,管理者的职位是上帝所认可的:1,他们被称为“众神”。2,他们是由上帝的智慧所规定的。虔诚管理者的例子。

5
,世俗统治由上帝为犹太人而不是基督徒指定。这种反对意见的回答。

6
,神指定管理者。这对管理者本身应有的影响。

7
,这种考虑应当抑制再洗礼派的暴怒。

8
,三种世俗统治的形式: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绝不可能说哪一种最好。

9
,论管理者的责任。他们首先应当保护基督信仰和真正的虔诚。对此的证明。

10
,再洗礼派对这种观点的反对意见。对此的回答。

11
,战争的合法性。

12
,反对意见:战争的合法性并没有在圣经中教导。回答。

13
,征税的权利。

14
,论法律及其必要性和功用。摩西律法中道德法,仪式法及审判法的区别。

15
,对道德法的总结。论仪式法和审判法。结论。

16
,法律应当公正。摩西的世俗法律;在多大的程度上生效,在多大的程度上废除。

17
,论公民,及法律对个人的应用。

18
,诉讼在多大的程度上合法。

19
,对谴责一切审判程序的再洗礼派的驳斥。

20
,反对意见:基督禁止我们抵抗罪恶。回答。

21
,反对意见:保罗绝对谴责诉讼。回答。

22
,论对管理者应有的尊重和服从。

23
,续。

24
,在多大的程度上应当服从暴政统治者。

25
,续。

26
,圣经的证据。

27
,续。

28
,对反对意见的回答。

29
,对暴政下克制急躁的考虑。

30
,再考虑。

31
,一般来说,个人应有的服从。

32
,只应当在符合上帝话语的范围内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