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ugust 19, 2012

从加尔文到洛克 ——两种统治秩序理论的基本形成

虽然早期诞生于美国的进步主义(Progressivism)并不是那么的令人反感,然而共产极权在中国的成功却极大的利用了“进步”的名义。人类的历史真的是一部不断进步的历史吗,还是一部归向于某种秩序的历史?毫无疑问,答案是后者。那么,这是怎样一种秩序呢?
从马丁·路德的抗议罗马教廷开始,经过加尔文,到约翰·洛克,短短的两百年,标志着世界对这种秩序的认识基本完成;我并非否定人类其它各种各样的努力,然而我认为若不是得益于这些极少数杰出的思想家的努力,人类只能在混乱中徘徊更长的时间。
抗议宗改革的两个奠基者,一个是马丁·路德,他对塑造北欧的基督信仰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个是约翰·加尔文,他对塑造英国和北美的基督信仰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加尔文的主要著作《论基督信仰》(The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显然他的重点在于建造教会,不过他并非对政府(世俗统治)视而不见,在整本巨著的最后一章,他论述了这个问题。洛克是一个超越特定教派的基督徒,他完美继承了英格兰的理性传统,他主要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基督徒各派相互宽容的世俗国家。
加尔文说,“人要受两重的统治”,一种与永生有关的人的灵魂内心要受基督的国度统治,一种是人的行为要受世俗的国度统治。洛克显然是同意这一点的。但是,洛克后来阐述的“政教分离”原则并未为加尔文所认识,加尔文认为“将创建正确信仰的任务交给人类的政府”并没有什么不恰当,而洛克则是明确反对这一点的,他说,“管理者的整个管辖权仅仅涉及这些世俗挂念,并且所有的世俗权力,权利和统治权,被限制在关心促进这些事情上;它不能也不应当用任何方式侵入灵魂拯救的领域”(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加尔文反对无政府的主张,严厉斥责他们“在这些话中不仅暴露了他们的无知,而且也暴露了他们魔鬼般的傲慢”。洛克当然也不会赞成无政府主张,但是他是从另一个角度来来看待这个问题的,他说,“虽然在自然状态中他拥有这样一种权利,然而享用这种权利并不确定,常常受到他人的侵犯:既然所有人都是像他一样的国王,每个人都与他平等,而大部分人并不是平等和正义的遵守者,因而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用就非常不安全,非常没有保障。这使得他愿意脱离这种境况,这种境况虽然自由却充满了恐惧和连续不断的危险:所以并非毫无道理,他寻求并愿意与已经联合起来的或有意联合的其他人组成社会,以相互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我都统称为财产”(The 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
其实整个基督教,都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如何面对摩西法律。这个问题也是天主教面临的,早在加尔文之前几百年,天主教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便将摩西法律区分为道德法,仪式法和审判法,加尔文认同这种区分,他认为道德法,简单的讲就是“敬神爱人”,这是永恒不变的,适应于所有时代所有人,然而具体的敬拜仪式规定和审判法却是可以改变的,因而“宣称,在摩西所颁布的神的律法遭到废除,而采取其它新的法律的地方,便是侮辱了摩西的法律,是最荒唐的”。洛克同样接受了这一点,他的解释是,“因为无论什么实在法并不能强制任何人,而只能强制针对它所颁布的人。‘听着,以色列人,’这便足以限制摩西法律的强制性仅仅针对那个族群”(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对于统治者,加尔文说,“一个真正名副其实的管理者——即一国之父,(如诗人所说)公民的牧者,和平的守护者,正义的主持人,无辜的辩护者,谁若不赞成这样的权力,无疑应当视为疯子。”对于这种正当的权力,洛克肯定的说,做好事的权力多多益善。
而对于滥用权力的人呢?加尔文对基督徒的忍耐度要求是大大高于洛克的。他说,“如果我们注意到神的话语,它会引导我们再进一步,叫我们不仅要服从那些诚实和忠诚的履行对我们的职责的君王的权力,而且要服从所有的君王,不管他们如何行使权力”,“如果我们时常记住这个事实,即使是最邪恶的君王被创造一切王权的神的命令所定,我们将不会抱有反叛的思想”,“简言之,如果我们因为正直的缘故遭到不敬神和亵渎神的君王的迫害,让我们首先回顾我们自己的错误,主无疑是通过这样的灾难来惩罚我们的错误。以这种方式,谦卑将克制我们的急躁”,“虽然,神会报复放肆的统治,但我们不要因此而认为这种报复便交给了我们,给予我们的命令只有服从和忍耐。我这里说的只是对私人而言。因为当民众的管理者被任命来抑制君王的暴政的时候,我远不是要禁止这种正式的阻止君王不当的放肆,当君王施行暴政和侮辱谦卑的民众时,如果他们与君王同谋,我反而肯定他们的伪装是无法摆脱恶劣背叛的指控的,因为他们欺骗性的出卖了民众的自由,而他们知道根据神的法令,他们本是这种自由的守护人”,“但是在我们对统治者的命令抱有应有的服从中,我们必须有一个例外,不仅如此,必须特别的注意不要与对神的服从相冲突”。
但是我们注意到,对于这个问题,加尔文论证的根据是以旧约为基础的,而旧约是上帝亲自带领以色列人的历史,它适合于所有的人吗?甚至可以说,它适合今天的犹太人吗?洛克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如果我们把旧约视为一段特殊的历史,上帝的命令在那个时代特别的针对以色列人;而新约则特别的针对基督教会的建立,那么基督之后的世俗政府所要遵循的原则则只能凭借上帝赋予我们的理性去发现了。换句话说,上帝在旧约时代亲自带领以色列人,以色列人仍堕落得与外邦人没有太大的区别,“没有一个正直的人,一个也没有”(罗马书:310),于是,藉着基督的到来,上帝开启了一种与旧约不同的拯救方式。
我想,这就是洛克所努力思考的问题;而洛克所诉诸的便是natural lawnatural law通常被译为“自然法”,但是最近我发现这种翻译是极不恰当的,而我一时还没有找到恰当的译法。natural law,简单的说就是,上帝所创造的这一切事物,各有各的约束法则,植物是这样;动物也是这样,也许人其实并不太关心它们的法律;人也是这样;人结成各种各样的组织,也有相应的约束法则;政府也是这样,约束政府也有相应的法则;···洛克的The 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便是阐明这个问题的,当然相关的问题也一并加以考虑了。
那么,对于滥用权力的行为,即所谓的暴政,洛克是如何来思考这个问题的呢?这差不多要从这篇论著的开头看起了。加尔文说,“那些不公正和专横残暴的统治的人也是被祂兴起来惩罚众人的邪恶的”,如果旧约中所有的例子都可以找到这是神的意志的证据,那么基督之后的时代则找不到这样的证据了,于是洛克提出了一种“政治权力的来源,以及设计和确知谁拥有这种权力的方式”的理论。洛克认为,政治权力来源于每个加入这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的权力,而这种权力是上帝平等授予每个人的,在没有建立这种共同体的地方,人人权力平等,只需服从于他们的创造者。政治共同体获得这种权力之后,“共同体的全部权力自然的属于多数,他们可以使用这种权力不时来为共同体制定法律,并指定官员来执行这些法律;这样的政府形式就是完全的民主制:或者,将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挑选出来的人,以及他们的继承人;这就是贵族制:或者将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一个人,这就是君主制”(The 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所有的国家,在建立政府形式的同时,都拥有了指定由谁来分享公共权力的规则和授权给他们的确定方法。无论是谁来行使任何分支的权力,若通过共同体的法律已经规定的方式之外的方式,便没有权利要求服从”(同上),这样的掌权者便是篡权者,而“任何人使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他所统治下的那些人的利益,而只是为了他自己的私人的与众不同的利益。当统治者,不管以怎样的名义,不是使法律而是他的意志成为规则;他的命令和行为不是为了保护他的臣民的财产,而是为了满足他自己的野心,报复之心和贪婪之心,或任何其它乱七八糟的冲动。这就是暴政”(同上)。
洛克明确主张反抗暴政的权利,不过加尔文“克制急躁”的考虑也是非常必要的。问题在于,暴政是否为个别而非系统的行为,如果是个别的行为,在其所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中如何获得矫正?如果“这些非法的权力行使的任何一种情况波及到了多数的公民;或者,如果这种损害和压迫仅仅涉及某些人,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中,先例表明,结果似乎会威胁到所有人;于是促使他们在内心相信,他们的法律,以及与之相连的他们的财产,自由和生命受到了威胁,甚至可能涉及到了他们的信仰;那么,如何去阻止他们去抵抗侵犯他们的非法的强制力,我就不知道了。我承认,无论什么政府,当统治者们将它带到这样一种被它的臣民普遍怀疑的关头,确实是一种困境;这是他们将自己所能推到的最危险的状态了,他们置身其中也没有什么好怜悯的,因为这本来是那么容易避免;如果一个统治者真正是为了他的臣民的利益,为了保护他们和他们的法律,是不可能不让他们看到和感觉到这一点的,如同一个家庭的父亲,不可能不让他的孩子们看到他的慈爱和关照”(同上)。
早期由英格兰光荣革命所带来的“革命”的意思,本来是恢复一种正常的秩序,在加尔文那里,这叫恢复上帝所规定的秩序,在洛克这里,叫乘客“发现他总是偏离航线,如何让他不想方设法的自救”。
加尔文偏重于教会的建造,洛克偏重于世俗政府的建造,这都是神所创立的制度。感谢上帝,在1500年之后的那两百年,在信仰气氛浓厚的基督教世界,这两种制度的基本框架都被明确表达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