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7, 2012

加尔文论世俗政府(3)

14,在国家当中,重要性仅次于管理者的就是法律,它是统治最强大的力量,或如西塞罗引用柏拉图的话“灵魂”,没有这个灵魂,管理者的职位便不能存在;正如另一方面,法律没有管理者便没有活力。因此,没有比这更准确的说法了:法律是不说话的管理者,管理者是有生命的法律。虽然我已经说过要对基督的国家据以统治的法律进行说明,然而却没有理由期待我来长篇讨论什么是最好的法律。这个主题的范围非常的宽,不是我在此想说的。我只是顺便简短的讲讲,什么样的法律在神的眼里为虔诚,而对人的管理也是正当的。如果我没意识到世人在这一点上犯了许多危险的错误,我宁愿对此沉默不提。因为有些人否定任何的忽略摩西律法而由普通法所统治的国家得到了正确的建立。这些观点是多么的危险和混乱,我让别人去考察:我只要表明他们的愚蠢和错误就够了。我们必须注意神的整个律法——由摩西所颁布的——众所周知的区分为道德法,仪式法和审判法,并且我们必须注意各个部分,以理解它们在多大的程度上适用或不适用于我们。同时,我们也不必被那种认为审判法和仪式法与道德有关联的想法所影响。因为采取这种分法的古人,虽然他们不是没有意识到后两类与道德有关,却没有用“道德”来称呼它们,因为它们可能被改变和废除却不影响道德。他们将这个称谓特别的给了第一类,没有这种法律,真正的敬神的生活和恒定的行为规则便不能存在。

15,道德法,包含两条,其中一条是命令我们以纯净的信仰和虔诚敬拜神,另一条是诚挚的爱人,这是为所有国家所有时代的人所规定的真正永恒的正直的规则,他们应当规划他们的人生符合上帝的意志。因为祂永恒和不可改变的意志是我们都要敬拜祂和彼此相爱。犹太人的仪式法是神所乐意行使的教导,可以说是,在那个族群的孩童时期,直到时候满足(基督到来;加拉太书44),祂向这个世界完全彰显祂的智慧,并真实展示过去先知所预言的事情。审判法,作为一种国家制度给出,表达了某些公平和正义的形式,据此人们可以平静无罪的生活在一起。如同仪式法的应用确实符合虔诚的原则,因为它在敬拜和信仰上帝之中保守了犹太教会,然而还是与虔诚本身有所区别一样,审判的形式看似保持上帝永恒的法律所规定的慈爱的最好方式,仍然与爱的诫律本身有所区别。所以,如同仪式法可能遭到废除却完全不妨碍虔诚一样,当这些审判的方式被废除的时候,慈爱的责任和诫律仍然能够保留下来。但是如果确实可以任由各国自由制定它所认为有益的法律,仍然应该常常根据慈爱的规则对其予以考察,以便,它们虽然在形式上各不相同,却必须遵守相同的原则。那些原始和野蛮的法律,举例来说,奖励偷窃,允许滥交以及其它更恶心更荒唐的事情,我不认为可以算为法律,因为它们不仅为正义也为人性的世俗生活所憎恶。

16,如果我们注意到——像我们应当的那样——与所有法律相关联的两件事情——即法律的制定和制定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合理性(Equity),如同它的自然性,不可能所有事情都相同,所以所有的法律应当根据事情的性质来制定。正如宪法会部分的依赖于它所处的环境,无法阻止它的多样性,只要它们都同样的以合理作为它们的目标。如同我们称之为道德法的神的法律,很明显只是自然法和上帝刻在人类思想上的良心的证明,我们现在所谈论的这种合理性也是在它自己身上被规定的。由此,合理性本身就是所有法律的目标,规则和趋向。不管在哪里,法律的制定遵循这个规则,朝向这个目标,保持这个趋势,我们便没有理由不赞成,不管它们可能与犹太法律或彼此多么的不同。神的法律禁止偷窃。在犹太的世俗政府中规定为偷窃犯的惩罚可以在出埃及记第22章中看到。别的国家中非常古老的法律以偷窃财产的两倍来惩罚偷窃犯,而后来的法律则区分为明显和不明显的偷窃。还有的法律以流放或烙印进行惩罚,而另一些法律却处死。在犹太人中,作伪证的惩罚是“他想通过伪证施加于他的兄弟的,便施加于他”(申命记:1919)。在某些国家,作伪证的惩罚是剥夺公民权,在另一些国家则是绞刑,还有一些国家是钉死在十字架上。所有的法律都同样的对谋杀处以死刑,只是处死的方式不一样。在某些国家,通奸的惩罚更严厉,在另一些国家更温和。然而我们看到在这些多样性中它们却趋于同样的目的。因为它们都是被人宣布用于反对那些被神永恒的法律所谴责的罪行——即谋杀,偷窃,通奸和作伪证;虽然它们在惩罚的方式上不尽相同。这种一致既是不必要,也是不适宜的。可能有这样一个国家,如果谋杀没有遭遇可怕的惩罚,将立即变成抢劫和杀人的受害区。可能有一个时代,惩罚的严厉性应当增加。如果一个国家正陷于混乱的境地,那些产生混乱的原因必须通过新的法令予以矫正。在战争时期,在战乱中如果人们不被一种不平常的惩罚所震慑,文明将不复存在。在饥荒瘟疫时期,如果没有使用更严厉的惩罚,所有的事情将变得更糟。某个国家可能更倾向于某种罪恶,如果没有得到最严厉的制止的话。这种多样性,值得称赞的为了适应不同的情形仍然保持了对神法的遵守,讨厌它的,是多么的恶毒和仇恨公共利益。宣称,在摩西所颁布的神的律法遭到废除,而采取其它新的法律的地方,便是侮辱了摩西的法律,是最荒唐的。当更多的采用新的法律并不是偏爱它们,绝对不是,而是注意到时间和地点,以及人群的不同,也不能说那些从来不是为我们制定的法律被废除了。主并没有通过摩西之手向所有国家颁布这些法律,并且任何地方都要强制施行的;而是特别的关心,支持和守护犹太国家,祂特别乐意做它的立法者,作为一个明智的立法者,祂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特别的关注它。

17,最后剩下一个问题,基督徒的社会从法律,审判程序和管理者得到什么效用。与此相联的另一个问题是——对私人而言,管理者到底有什么不同,应当在多大的程度上服从他们?对很多人而言,似乎基督徒中的官职是多余的,因为,既然禁止他们报复和上法庭,他们便不能虔诚的恳求他的帮助。但是相反,保罗清楚的宣布管理者是神派向我们的有益的使者(罗马书:134),我们由此知道他是上帝所规定的,靠着他的帮助和权力的保护反对恶人的不诚实和不公正,我们可以平静和安全的生活。但是除非我们使用他的帮助,否则他便是白白的指派给我们,所以很清楚恳求得到这种帮助不能说是错的。实际上,在此我要应付两类人。因为有很多人好诉讼,他们无法安静,除非与人争斗。他们带着极端仇恨的痛苦和疯狂的报复渴望提起诉讼,即便毁了对方也难以平息。同时,他们可能为了在旁人看来只做合法的事,他们使用这种审判程序的托词作为他们变态行为的一种辩护。但是如果兄弟之间诉讼是合法的,也不意味着仇恨兄弟,带着急切的伤害之心顽固的追击兄弟是合法的。

18,愿这样的人可以理解若他们正当的使用审判程序它便是合法的;对起诉者和辩护者来说,正当的做法是:对后者来说,他应当在指定的日子出庭,不怀仇恨的痛苦,尽力辩护,但只是想正当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起诉者来说,当他的生命或财产受到不应有的攻击,寻求管理者的保护,陈述他的控诉,要求得到公正的处理;同时,远离伤害或报复的想法——远离仇恨的痛苦——远离争吵愤怒,他宁肯在一定程度上放弃报复和容忍,也不对对方怀有敌意。相反,当内心充满恶意,被嫉妒所败坏,愤怒燃烧,报复心切,或总而言之,如此被纷争的狂热所点燃时,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便抛弃了慈爱,整个的诉求,即使有最正当的理由,则必是不敬神的。因为所有基督徒中应当有一个原则:任何诉求,不管多么合理,若起诉者对对手不能像他们友善的商讨一件有争议的事情一样,便不能正确的对待。有人可能在此会插话说,审判中那样的克制是非常难得一见的,要有一个例子都是一个神迹。我承认在这败坏的时代,要碰到一个诚实的起诉者是非常罕见的;但是,起诉本身,不被邪恶所玷污,仍然是好的和洁净的。当我们听到管理者的帮助是神所赐的神圣礼物,我们应当更加注意当心因我们的错误而玷污它。

19,愿那些明确的谴责所有审判程序的人知道,他们是在否认上帝神圣的法令和对洁净之人便洁净的神的礼物,除非他们也将指控保罗有罪,因为他反击他的指控者的毁谤,暴露他们的诡计和邪恶,并且在法庭上宣布自己作为一个罗马公民的权利,如有必要,他将从总督上诉到凯撒。这丝毫不违背约束所有基督徒克制报复的禁令,这种情绪我们远远的驱离在所有基督的法庭之外。因为不管是私人性质的诉讼,他怀着淳朴之心,仅仅采取正当的方式,将他的起诉理由呈给作为公共保护人的法官,不带任何以恶报恶的想法(即报复情绪);还是性质更严重的针对严重违法的诉讼,需要的不是一个走进法庭,因某些个人的伤害被某种报复或愤恨的情绪所裹挟的指控者,而是一个其唯一的目标是阻止某些坏人伤害共同利益的企图。如果你排除了报复之心,你就完全没有违反那条禁止基督徒纵容报复的诫律。但是(有人会说)不仅禁止他们渴望报复,而且要求他们等待神来亲自报复,因神承诺祂将做被压迫和被折磨之人的复仇者。但是(有人会说)那些呼请管理者对他们自己或他人给予帮助的人,乃是先于天国审判的报复而行动。完全没有,因为我们应当考虑管理者的报复并不是出于个人,而是出于神,这正如保罗所说,祂通过人的中介为着我们的利益行使了报复。

20,我们也没有违背基督的话,祂禁止我们对抗罪恶,并说,“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有人要起诉你,想拿你的上衣,所有外衣都给他”(马太福音:53940)。主愿祂的追随者厌恶报复这类的事情,宁愿伤害加倍也不要渴望报复。我们并不是要劝阻他们放弃这种耐心。因为真正的基督徒就是生来经受侮辱和伤害与遭受被神所抛弃的人的不公正,欺诈和嘲笑的一类人,不仅如此,还要忍受所有这些罪恶;换言之,他们心平气和,遭受了一种罪行,还要准备遭受下一个,在他们的一生中,除了承受永恒的十字架并未有别的报酬。同时,他们还要善待那些伤害他们的人,为诅咒他们的人祷告,努力“以善胜恶”(这是他们唯一的胜利)(罗马书:122021)。受到这样的影响之后,他们将不会寻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如同法利赛人教导他们的门徒要渴望报复那样),而是(如同基督教导我们的那样),在他们的身体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恶意的抢夺之后,却准备主动赦免和原谅敌人。当然,这种理性和克制并不阻止他们带着对敌的友善之心使用管理者的帮助来保护他们的财产,或者,阻止他们为了公共利益呼请对恶人和有害之人——这些人无法改变,除了处死——的惩罚。所有这些诫律都被奥古斯丁忠实的解释过,公正和虔诚的人忍受那些他期待变善的人的恶行,这样他便可以增加善人的数量,而不是通过效仿对方的恶行而将自己变成了恶人。此外,这更多的是关于内心的预备,而不是公开的行为,以使,在我们的内心隐秘处仍可保留耐心和善意,也可以公开的做些对我们对其有良好愿望的人有益的事情。

21,通常的反对意见是,诉讼普遍为保罗所谴责(哥林多前书:66),这是错误的。他的话应该可以很容易的理解,哥林多教会热衷于诉讼到了这样一个程度,以致,基督的福音和他们所宣称的整个信仰都受到了不敬神之人的毁谤和刻薄指责。保罗谴责他们,首先是因为他们无节制的纷争使不信者毁谤福音;第二,因为他们同为弟兄却如此互相争斗。因为他们如此不肯承受他人的伤害,贪婪的觊觎彼此的财产,并且主动的彼此激怒和伤害。所以,他抨击诉讼的疯狂,并不是绝对反对所有的争议。他宣布他们不肯承受财产的损失,而是努力甚至争夺财产,这完全是一种恶行或软弱;换言之,看到他们如此易受每种损失的影响,在任何场合,不管多么微不足道,都要跑去争论和提起诉讼,他说,通过这些事情他们表明自己太易于发怒,没有预备忍耐之心。基督徒应当总是愿意放弃他的部分权利而不是走向法庭,因为好诉讼他们便很少能够不带混乱的思想,心中充满了对弟兄的仇恨。但是,当一个人看到他的财产——这财产对他非常重要——受损,他便能够,不丧失任何慈爱的去捍卫,如果他这样做,他完全没有违反保罗的话。简而言之,正如我们一开始所说,每个人最好的顾问是慈爱。我们不带慈爱的参与任何诉讼,超越了慈爱进行所有的争议,都毫无疑问是不正当和不敬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