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ne 13, 2012

布莱克斯通公式——自由的警告



1,布莱克斯通公式(Blackstone’s Formulation),或曰布莱克斯通比率,出自英格兰法学家布莱克斯通那部伟大的法学著作《英格兰法律解释》,原文表述为在罪行审判中,让十个人有罪的人逃脱惩罚好过让一个无辜的人遭受惩罚(···better that ten guilty persons escape than that one innocent suffer),这个比率本杰明·富兰克林更是把它放大到了1001

2,然而,专制国家则有一个相反的公式。俾斯麦似乎说过十个无辜的人遭受惩罚,好过一个有罪的人逃脱It is better that ten innocent men suffer than one guilty man escape),柬埔寨的波尔布特也说过类似的话,而专制中国更是流行宁可错杀一千,不可使一人漏网

3,正像有人所质疑的:好,对谁而言?今天,常有人念叨称赞孟子的那句话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甚至包括许多自称为民主而奋斗的人,可是这些愚蠢的中国知识分子,根本就没有弄清楚这些基本的概念,国退民进,国进民退国强民弱也是这类神经错乱的说法。

4,而在洛克那里,国家是一个包含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的共同利益体(commonwealth),他甚至建议国家采取这个更为准确的说法;所以,国和民本不应该是对立的关系,只有在专制国家,这两者才是对立的。让十个人有罪的人逃脱惩罚好过让一个无辜的人遭受惩罚,这个,即是对共同利益体而言,亦即对每个公民的权利而言,这两者是等价的。

5,那么,为什么说让十个人有罪的人逃脱惩罚好过让一个无辜的人遭受惩罚?一个犯了罪的人,用中国话来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如果不加以惩罚甚至斩草除根,他还会继续犯罪,出于对那些将要成为受害者的同情,至少应该不放过一个有罪的人吧?

6,这就是专制国家流行的想法,不仅统治者可以利用它来达成自己的目标,被统治的贱民也会普遍的对那些被暴政宣称为罪犯的人避而远之。我认为,专制国家大众的这种愚蠢很多时候也促成了罪犯的继续犯罪,而自由国家宽恕和怜悯的文化氛围则使得罪犯悔改的可能性大大的增加。

7,不过,这不是这个公式的重点。这个公式的重点是,在自由国家,人们不得不经常面对一些两难的选择,这就是其中的一种情况;而专制国家则常常是应该国进民退呢,还是应该民进国退这样愚蠢不堪的问题,因为贱民的理智已经被专制教育严重摧残了,常常摧残到了难以恢复的程度。

8,当罪案发生后,受害者愤怒,他的同情者义愤填膺,惩罚犯罪者成为了整个共同体的目标;让所有的罪行得到相应的惩罚,这种正义的诉求对于共同体而言是确实是非常重要的。然而,人类的法律是通过授权司法机构而得以执行的,对法庭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在遵守什么样的规则之下来寻找嫌疑人,证明和定罪,这些考量面临一种两难的选择。如果没有任何约束,只是为了寻找犯罪的人,那么,权力机构就会侵犯到许多初看起来有犯罪嫌疑的人的权利,若权力机构怀有恶意,后果更加严重,当然,这样更可能揪出那个真正的犯罪者;如果对权力机构(公诉人,法庭等)进行过多的约束,那么,很可能令他们大忙了一阵之后,又让那个嫌疑人从容的走出法庭,有时甚至连嫌疑人都抓捕不到。

9,于是,在这种两难选择中,布莱克斯通说,宁肯让十个嫌疑人大摇大摆的走出法庭,也不要让一个无辜的人遭受惩罚。在我看来,这是因为,一个真的犯了罪的人逃脱了惩罚,通常产生的是侥幸的心理;而一个不受约束的审判过程则通常产生权力的蛮横,然后将其中所开的先例进而视为正当的制度,这是比前者要糟糕得多的,所以,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2第3条虽然只是宣布最近的滥用权力为非法,然而它们更深远的影响是,取消了它们在司法上可以作为先例的意义。当然,这里并不涉及规定什么样的罪行应当施加什么样的惩罚这样的立法问题。

10,他警告我们每个欲享受自由的人,要用十倍的精力去担心和关注权力机构是否侵犯了无辜人的权利,不要因为对那些经验更能接触到的具体的犯罪行为的愤怒而令我们在“权力犯罪”面前瞎了双眼;而且,毫无疑问,对中国这个沦为专制国家几千年爬不出的粪坑,所有被他所伤害的中国人,以及所有真正关心中国的外国人将面临一个前提,即彻底推倒共匪所建立起来的极权制度,首先建立起一部自由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