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une 9, 2012

统治权力主要是一种裁判权——美国政府和中国政府的比较



1统治权力主要是一种裁判权,对于这个结论我想是无须过多证明的,洛克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能便是行使裁判权,解决一个国家内部的权利争议,当争议双方都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对的,正当的时候,若没有一种公正的裁判权,双方将发生战争。

2,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之后,也认为美国有中央政府(central government,却没有法国所流行的中央行政(central administration)。我认为,美国的中央政府就是一种其权力行使严格被限定在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框架中的联邦政府,而它主要行使的是裁判权,亦即司法权 力。

3Government翻译为政府,其实还是很不确切的,政府常常被认为是有形的住所,中国古代叫衙门。然而,在美国即使华盛顿特区被炸为焦土,也不会损害到美国的宪法,因而central government也不会受到多大的影响。

4,而托克维尔自己所属的国家法国则有一个糟糕的传统,就是未能很好的建构一种遵守三权分立和联邦制原则的政府,这种情况导致central administration的普遍存在,简单的说就是模糊的三权分立,以及常常违反上级政府只能行使那些明确授予它的那些权力这样一种原则。然而中国的专制对他们而言还是很陌生的,他们多少还是有些自由的传统的。

5,我用这张图来表示美国政府的框架。首先,三级政府的权力都是经它所统治的公民的授权而产生的,这种授权是直接授权,意即只经过一次授权,联邦参议员曾经是间接授权的,但后来被修正;联邦总统至今还使用选举团制度,不过我不认为这是间接授权,因为当公民在选举选举人时,最终的结果已经基本确定。比较特殊的是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授权。我不认为这是一种不恰当的做法;不过对州这一级政府来说,我认为最恰当的是公民直接授权,然而任期应当相对议员和州长的任期要长得多。

6,既然总统是作为执行权力的首脑,那么他行使的主要则是联邦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力,其中对外的是外交权力,对内的则是担当公诉人,对罪行进行起诉;至于私诉案件,即私人之间的争议,则与公诉人无关。

7,最高法院在行驶最高裁判权的时候,有一个管辖权的划分,即只有那些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管辖的事务,联邦地区法庭才有资格进行初审,只有那些明确授予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审理的案件,最高法院才能直接审理;而对于这之外的案件,最高法院只有对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有最终裁判权。

8,澳大利亚人Richard McGregor对中国政府画过一张框架图,我想画一张简单的,不过这似乎没有必要了。在对美国政府进行描述之后,对中国政府的描述我想不需要太多的文字即可说明。

9,在授权的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专横的宣称它的权力是公民授予的;确实,在西方古代君主制国家中,要回答这个问题只能诉诸上帝,然而在坚称无神论的共产党这里,则只能伪装成现代西方的被统治者的同意,只是,这种同意是不管你同不同意,都是同意。

10,在得到这种可以做任何事情的权力之后,共产党便通过它们的各级组织部任命和控制各级政府官员;这些走狗无须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只需忠于它们的上级,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在这里遭到随意的破坏。这种统治秩序导致“奴才”(minion)普遍的存在,而这种现象在美国根本不存在,因为各级政府官员都是通过公民选举的,他们的职责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上级对下级没有职位任免权。这种糟糕的情况在俄罗斯的文学作品中也很常见,本来这些情况与中国人是没有关系的,然而最近一个世纪俄罗斯变成了一个庞大的邪恶帝国,而它对中国的深远影响正是拜那些内心被魔鬼所支配的中国文人大量翻译俄罗斯的书籍所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