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October 10, 2012

公民主权的概念


Sovereign of the people,被翻译成“人民主权”,因为“人民”一词已经成为一个邪恶的关键词,所以我不可能再采用这种说法。中英之间的对译,在我看来,因为中英文化实质上的巨大差异,关键词的对译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我所能做的,就是尽量选用一个我认为较好的,然后用更多的中文去解释它们。

我想这个概念可以翻译成“公民主权”,这个概念对于贵族制与民主制的混合政府形式,亦即代议制政府——一种最合理的政府框架——而言是一个基础性的概念。什么是公民?公民就是拥有政治权利的某个政治共同体的居民。历史学家威廉·杜兰特在描述古代雅典民主的时候,大概只有七分之一的人口属于这个范畴,意即七分之六的人口的政治权利是不被承认的。而按照美国2010年人口统计数据,18岁以上的人口占76%,意即超过四分之三的人口的政治权利是被联邦政府承认的;另外对于享有州或者地方政治权利的条件,各州宪法对定居时间有一个限制,通常是几个月到一年,这不是不合理的。什么是主权?主权就是最高权力。公民主权的意思,就是说国家的统治权力并不是最高的权力,公民的政治权利才是;在这种意义上政治权利也常说成是政治权力。毫无疑问,这个概念是英国哲学家,现代政治学的奠基者约翰·洛克首先进行系统阐释的。

公民主权再往前走一步,就是神学上的解释,每个公民的这种权利是他/她的创造者所赋予的,在他/她成人的时候便立刻完全拥有。

虽然如此,实际上公民主权常常作为国家统治权力的来源,而不是被单独使用的。这个很好理解,一万公民的共同体,每个人都平等的拥有一份政治权力,谁对谁都没有统治的权力,这就是平等的意义;但这种自然状态并非人们能够忍受的,于是他们通过选举,意即将自己的那份政治权力基于政治上的信任转让给别人,统治权力从而得以合法的诞生。

很显然,被选举为官员去行使统治权力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基于政治上所获得的信任,意即相信他们能够公正的立法,公正的司法。美国早期的权利法案在这一点上也是混乱的,比如1776年宾夕法尼亚州权利法案宣布选举和被选举都是一种权利,后来将被选举的权利去掉了。

统治权力来源于共同体的每个公民的政治权力的转移,所以,统治权力只是执行时变得更强大了,而权力的边界并未发生改变。统治权力能够干什么,取决于自然状态的个人能够干什么,进而取决于至高的创造者对人性的规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然法所研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