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诚然,私人来讨论在他们所定居之地究竟采取哪种政府形式最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这些思考对于决定任何公共事务没有任何的影响。此外,这个问题本身即便仔细考虑也是讲不清楚的,因为这种讨论依赖于具体的条件。如果你无视不同的条件而对不同的国家进行比较,并不容易决定哪一统治模式在效用上拥有优势,如果它们面对的条件相同的话。君主制有滑向暴政的危险。贵族制变为寡头制的危险不比它小,而在大众统治(民主制)的地方,却有变为混乱的最强烈趋势。就哲学家所论述的这三种统治形式本身而言,在我看来,我很难否认,纯粹的贵族制或贵族制与民主制的混合形式确实远比其它的形式优越,不仅因为这种形式本身,而且因为国王如此统治很少发生在关于正当和正确的问题上根本没有异议的情况,或者因为拥有如此多的敏锐和审慎总是能够正确的看待问题。所以,因为人的罪恶或缺陷,多人统治要更安全更可忍受些,他们可以彼此帮助,教导和劝诫,如果任何人做得太过分的话,其他人作为审查者和监督者可以抑制他的过分。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当上帝在以色列人的大众统治边上建立贵族制,并使他们作为最好的形式受其统治,直到祂向大卫展示一副弥赛亚的形象,神本身的权力也肯定了这一点。我也愿意承认,为了统治的持久,自由得到适度和恰当的建立,这样的统治形式将是最幸运的了,所以我相信能够生活在那种统治之下的人一定会非常幸福,并且,当他们不断的努力的工作来保护和维持它,我认为他们都是在尽他们的责任。不仅如此,即使管理者也应当尽力阻止这种自由——他们被任命为自由的保护人——受到损害和侵犯。如果他们对此漠不关心或疏忽大意,对于他们的职责和他们所生活的土地(我想将country与state,nation,commonwealth进行区分,后者译成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前者译成乡土,家乡之类),他们就成了敷衍了事的背叛者。但是,若神给他们指定了一种统治形式,他们应当急切的寻求改变吗?这种愿望不仅愚蠢和多余,而且非常有害。如果你的视野不局限于一个国家,而是环顾世界,或者至少看看彼此相距甚远的地区,那么你会发现若没有好的理由神的意志是不会安排不同的国家受不同的政府形式统治的。因为仅仅因为温度的不相同,在不同的地区类似不相同的统治形式便是最好的。当然,这些话对于那些相信神的意志就是足够的理由的人来说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如果祂乐意任命国王来统治王国,参议院或城市管理者来统治自由国家,不管祂为我们所定居的地方规定什么样的形式,我们的责任是服从。
9,神的话语所描述的管理者的职责,它的性质,以及它所包含的事情,我在此顺带说明一下。这涉及到了两块法版,如果圣经没有教导,我们可以从世俗理论家那里学点东西;因为没有人不是从信仰和敬拜神开始谈论管理者的职责,法律的制定,以及公共的利益的。没有人不承认除非虔诚首先得到关注,否则没有国家能够成功的得到建立,无视神的权利只考虑人的法律都是荒唐的。既然在哲学家看来信仰占据了首先的位置,并且这也得到了各国的普遍同意,如果基督的君王和管理者反而不关心这事,那么他们也许应该对他们的冷漠感到羞耻。我已经说明这职务是神所特别指定给他们的,并且他们理应尽力坚持和捍卫神的荣耀,他们作为祂的代理人,靠祂的帮助他们得以统治。因此,在圣经中,当国家腐败或被推翻的时候,虔诚的君王会因为恢复了对神的敬拜,或者关注纯正且安全的信仰的兴旺而受到赞扬。另一方面,在神的历史中,“在以色列人中没有王,所以每个人都随其意愿而行”(士师记:21:25),神在罪恶之中降下无政府的混乱。这便谴责了那些忽略对神的关心,仅仅专注于管理人的正义的人的愚蠢;似乎上帝指定了统治者以祂的名义去裁决世上的争议,却忘记了更重要的事情,按照祂的律法来敬拜祂。制造混乱的人常接受这样的观点,他们急切的发明各种各样的不受惩罚的新观念,为摆脱那些为虔诚受到冒犯辩护的人而洋洋得意。对于第二块法版,耶利米对统治者说,“耶和华如此说:你们执行审判和正义,拯救那被压迫的脱离压迫者的手;不可犯罪,不可对陌生人,丧父的和丧夫的施暴行,也不可流无辜人的血”(耶利米书:22:3)。诗篇也有同样的劝告,“保护贫穷的和丧父的人;给痛苦和需要帮助的人以公正。拯救贫穷和需要帮助的人;帮助他们摆脱恶人之手”(诗篇:82:3,4)。摩西也向代表他的君王宣布,“倾听你们同胞之间的争诉理由,公正的裁决每个人同他的兄弟和陌生人之间的争议。你们审判的时候不可因人而异;事无大小都当倾听:你们不应当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出于神的”(申命记:1:16,17)。下面的段落我就不再多加评论了,“他不可为自己增添马匹,也不可叫众人回到埃及去;”“他不可多娶妻;也不可为自己取夺大量的金银;”“(当他坐了王位)他应当将这法律复写成书;”“这法律书应当带在身边,一生都要勤读,学会敬畏耶和华他的神;”“内心不可自命高于他的同胞”(申命记:17:16-20)。我在这里解释管理者的职责,我的意图主要不是教导管理者,而是告诉其他的人他们之所以为管理者的原因,以及为何种目的他们被神使用。所以,我们说,他们是为神所指定的大众的无辜,谦和,荣誉和安宁的保护人和辩护者,他们唯一需要学习的就是提供公共和平和安全。关于这些事情大卫宣布,当他登上王位的时候他将树立一个榜样。“刚愎的心当远离我:邪恶的人我不愿知道。背后毁谤邻人,不论是谁,我将剪除:眼光高傲,内心傲慢的人我必不会容忍。我的眼将留意地上忠实的人,他们将与我同住:走正路的人,将服务于我”(诗篇:101:4-6)。但是作为统治者,除非他们保护好人免于坏人的伤害,对被压迫者给予帮助和保护,否则就做不到这一点,他们被授予了权力以抑制明显的作恶者和犯罪者,因这些人的错误行为公共安宁受到了扰乱和骚扰。因为我们对梭伦(c.630–c.560 BC)的真知灼见有了足够的经验,他说,“所有公共的事情都依赖于奖赏和惩罚;一旦缺乏,整个国家的统治将动摇瓦解。”因为如果美德不能获得应得的荣誉,许多人心中对公平和正义的热爱就会冷却,如果没有严格的管教和惩罚的实施,恶人的放肆就得不到约束。这两件事情都包含在先知敦促众王和其他的统治者执行“审判和正义”之中(耶利米书:22:3)。正义就是照看无辜的人,保护他们为他们报复,使他们获得自由:审判就是抵挡恶人的放肆,制止他们的暴行,惩罚他们的过错。
10,但是这里似乎产生了一个难以理解和令人困惑的问题。如果禁止基督徒杀人,先知在预言主的圣山即教会的时候也说,“他们不应当伤害或破坏”(艾赛亚书:11:9),那么管理者如何能够同时敬神(虔诚)却又使人流血?但是如果我们理解管理者在施加惩罚的时候,并不是作为个人行为,而是在执行神的审判,我们便能消除所有的疑惑。神的法律禁止杀人;但是,谋杀者却不能不受惩罚,所以立法者就将剑交给了祂的使者,以使他们可以用它来惩罚所有的谋杀者。折磨人和伤害人都不是敬神的行为;但若是奉神的命令,报复那些折磨敬神者的人,则既不是折磨也不是伤害。我希望大家常常记住,这里所做的并非出于人的鲁莽,而是服从于神的权力的。当它作为引导的时候,我们将不会偏离正确的道路,除非神的正义被严格限制,不允许对罪行进行惩罚。但是如果我们不敢制定这样的法律,为何我们应当对惩罚罪人的使者进行指控?保罗说,“他并不是白白的佩剑,因为他是神的使者,一个对作恶者发怒的报复者”(罗马书:13:4)。所以,如果君王和其他统治者知道没有比他们的服从神更为神所悦纳,如果他们期待增进他们的虔诚与神的正义和正直,那么就让他们但当这种职责吧。这是摩西的感觉,当他意识到自己为神所预定来拯救他的族群的时候,他对埃及人施暴,之后又因为族群的人亵渎神而对他们进行报复,一日之内杀了三千人。这也是大卫的感觉,当他生命将终的时候,他命令他的儿子所罗门处死约押和示每(列王记上:2:5-9)。因此,在列举国王的美德时,其中之一就是从世上剪除恶人,从上帝之城中驱逐不公正的人。对所罗门的赞扬也是同样的意思,“你热爱正义,憎恨邪恶。”性情温和的摩西为何会变得如此暴躁,以致,沾满了他同胞的血,还要穿梭于帐中再杀人?又为何整个一生都如此和蔼的大卫,临死的时候,竟对他儿子留下那个血腥的遗嘱,不许灰白头发的约押和示每平静的入墓?这两个人,若行仁慈便玷污了他们的手,因他们的严厉反而洁净了,因为他们执行了上帝的报复。所罗门说,“作恶为王所憎恨;因为王位靠正义得以建立”(箴言:16:12)。又说,“王坐在审判的位上,以眼目辨出一切邪恶。”(箴言:20:8)。又说,“智慧的君王辨出恶人,用轮碾压他们”(箴言:20:26)。又说,“除去银中的废渣,便能制造精良的器皿。除去王前的恶人,他正义的王位便能坚立”(箴言:25:4,5)。又说,“为恶人辩护的,谴责义人的,这两种人都为神所憎恨”(箴言:17:15)。又说,“恶人只是寻求叛乱,所以必有残酷的人来对待他”(箴言:17:11)。又说,“若他对恶人说,你是义人;众人将诅咒他,众国将厌弃他”(箴言:24:24)。因而,如果拔剑追捕罪人和不敬神的人是真正的正义,那么当恶人在谋杀和杀戮的时候却刀剑入鞘,手不沾血,不但不能赞为善意和正义,反而在犯最不敬神的罪;如果他们常能避免鲁莽和残酷的严厉,被告可以在法庭上得到审判的话。因为我既不赞成毫无理由的严厉,也不认为没有仁慈的法庭可以算为正当,仁慈是众王最好和最忠实的顾问,就像所罗门所宣布的,“王权的支撑”(箴言:20:28)。这一点,就像一句老话所说,应当成为君王的首要才能。管理者应当谨防两个极端;他不能以过分的严厉,伤害胜过医治,也不能假装仁慈,纵容对众人的毁灭,陷入最残酷的没有人性之中。在罗马皇帝Nerva的统治之下有一个人说得好,生活在一个君王之下什么都不能做,这确实是一件糟糕的事情,然而生活在一个什么都能做的君王之下,还要糟糕得多。
11,因为有时君王和国家有必要拿起武器以执行公共报复,其理由便为我们提供了判断在多大的程度上所进行的战争是合法的。因为如果授予他们权力以维持其臣民的安宁,制止制造混乱的人所搅起的骚乱,帮助那些被暴力所压迫的人,谴责罪行,难道除了制止搅乱个人安逸和公共安宁,激起骚乱,实施暴力压迫和野蛮罪行的人的盛怒之外,他们便不能在更多的场合使用这种权力吗?如果他们成为了法律的保护人和维护者,他们必须制止所有这类因其罪行而使法律遭到破坏的企图。不仅如此,如果他们可以正当的惩罚那些伤害少数人的抢劫者,他们难道能允许整个国土遭到抢劫和破坏而不给予惩罚吗?既然,敌对和破坏性的侵入一个他们没有权力的区域,无论是君王还是最下层的人并没有什么区别,这类都应视为抢劫者并受到惩罚。所以,自然的平等和责任要求君王拿起武器不仅为制止私人的罪行,而且在臣民遭到攻击的时候作为保护人去保护他们。这样的行为,在圣经中也有许多段落宣布为合法。(感觉这段写得不好。译注)
12,但是如果有人反对说,在新约中并没有段落或先例教导对基督徒而言战争是合法的,我的回答是,首先,古代作战的理由,今天仍然存在,并且另一方面,没有根据禁止管理者保护他们所统治的臣民;第二,在使徒的著作中,我们不会去寻求对这一问题的清晰阐述,因为他们的主题并不是组成世俗的国家,而是建立基督的属灵王国;最后,在此顺便指出,我们的救主,通过祂的到来,并未对这方面进行更改。因为(用奥古斯丁的话说)“如果基督的诫律谴责所有的战争,那么当士兵求问得救之路的意见时,就会告诉他们丢弃他们的武器,完全从军事服务中抽身出来。然而圣经却说(路加福音:3:14),不要敲诈钱财,不要错误的指控人,满足于你的报酬。毫无疑问他并没有禁止那些他命令他们满足于他们的报酬的人服务于军事”。但是所有的管理者在此需特别警醒不要给他们的激情留有出路,即使是在最轻微的程度上。或更确切的说,如果要施行惩罚,他们必不能因愤怒而轻率行事,也不能因仇恨而匆忙行事;他们必须,如奥古斯丁所说,“即使惩罚个人的错误,也当存怜悯之心;”或者如果当他们不得不拿起武器反抗敌人——一个武装的抢劫者——的时候,他们必不能急切的抓住机会,不仅如此,即使机会出现他们也不能利用,除非为强烈的必要性所迫使。因为如果我们要比那些不相信上帝的人做得好,他们期待战争是为了和平,那么我们一定要在诉诸武器之前将所有其它的方式都尝试过了。总而言之,在两种情况中,他们必不能允许自己任由其私人情感所驱使,而只能由对公众的关心所引导。要不然就是滥用他们的权力,这权力交给他们并非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服务于他人的利益。驻兵守卫,联盟以及其它的世俗军事物资的权利都依赖于此种战争权利。驻兵守卫,是指在国中驻扎军队保卫边界;联盟,是指相邻的君王结盟,如果在他们的领地内发生混乱,他们将彼此帮助,联合他们的力量击退共同的敌人;世俗军事物资包括所有用于军事行动的东西。
13,最后,我想添加以下说明是恰当的:税收是君王的合法收入,他们主要将其用于官职的花费。当然,他们也可以将税收用于其家室的维持,这在某种程度上与他们所行使的权力的尊严是结合在一起的。如此,我们看到大卫,希西家,约西亚,约沙法以及其他敬神的君王,还有约瑟和丹尼尔,在与他们所担任的官职相称的程度上自由的使用公共资金,却没有冒犯虔诚;并且我们在以西结书中读到,一块非常大的领地被指定给了王(以西结书:48:21)。确实,在那段经文中,他描绘的是基督属灵的王国,然而他的描绘还是借用了世人中合法的领地。当然,君王必须记住,他们的收入并非那么私人性的财产(保罗对此的证明,罗马书:13:6),若没有明显的不公正,他们不能乱花;或更确切的说,税收是公民的血,若不节省着用乃是最刺人眼目的没有人性。他们也应到考虑到各种各样的税收只能是支撑公共之必须,没有理由的用征税来骚扰贫穷的人就是专横的贪婪。说这些事情当然不是刺激君王大量奢侈的花钱(毫无疑问当他们已经过分奢侈的时候,没有必要再刺激他们的欲望了),而是因为这是一个最重要的结论:无论他们干什么,他们应当带着一颗洁净的心,有必要教导他们能够合法的走多远,以免他们,因为亵渎的心而招致神的不悦。这种原则对于私人也并非多余,虽然君王的花费会超过通常的边界,他们也不可轻率放肆的予以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