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ne 7, 2012

被证明无罪之前有罪(Guilty Until Proven Innocent)


1,如果对美国的法律有所了解,应该不会对“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这个原则陌生,它说的是,当某人遭受有罪指控时,在控方给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犯有它所声称的罪行之前,他是无罪的。

2,不过我现在想说的是“guilty until proven innocent”这样一种原则,我认为这样一种原则适用于每一个公民对一个国家的统治权力的审查,这个原则的意思是说,在政府机构给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权力为正当之前,它是有罪的。

3,所以,首先,任何统治权力或曰政治权力的行使,若没有法律上的授权,均为犯罪行为,这就是洛克所说的篡权。这种法律上的授权,即为被授权的机构具备行使某种权力的必要前提。

4,第二,法律上授权的意思是说,被统治的公民经他们自由公正的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通过制定法律规定由何种权力机构,按照何种程序,履行何种职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均为暴政,公民有权利也有责任反对任何这样的统治行为。

5,第三,为了确保这样制定的法律恰当而公正,有必要对议员的选举,任职期限等等作出必要的规定,这是现代宪法所必须包含的内容;当然,对议员的任何辩论和演说给予不受任何法庭的质询的保证也是必不可少的。在人类历史上有着重要意义的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短短的13条,第8条规定:国会议员的选举应当自由;第9条规定:国会中演讲,辩论或者议事之自由,不应当在国会之外的任何法庭或地方遭受控告和审问。

6,在这种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公民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宾夕法尼亚州宪法权利宣言第7条说得很清楚:任何欲对立法机构或任何其它政府分支的程序进行审查的人应当可以自由的印刷出版,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对此权利进行限制。这其中当然包括新闻报道的权利。而这些,在我看来,与其说是权利,倒不如说是对权力是否正当的见证,缺乏这种见证,公民的权利未能行使倒是小问题,而统治权力缺乏正当性的证明才是大问题。

7,我非常喜欢美国的法庭影片,美国的法庭有一个特征,那就是公开。这与其说是公正的权力不怕公开,倒不如说是公正需要公开的见证。在早期的这类影片中,比如《青年林肯》,有西部迁徙的历史背景,粗俗的小镇居民拥挤在简陋的法庭上,在法庭上偶尔打瞌睡的法官,好斗的双方辩护律师,在我看来这是一幅多么美妙的场景。几十年后的二十年代,无线广播刚刚诞生不久,便开始进入法庭进行报道,《“猴子”审判》便展现了这样一幅场景,田纳西州的一个小镇的法庭,除了那些置身现场的人,法庭的声音开始通过广播向外传播。美国今天的法庭片,一定不会少了法庭内外那些新闻职业人员的活跃的人影,他们给大众带来了比以往更为丰富的司法程序的信息。当然,法庭本身的案件记录也是必不可少的公共档案。

8,一个国家,如果它的政府说,这个国家很和谐,和谐到任何争议都不会产生。那么我想说的是,在这样的国家政府是没有必要存在的,因为政府主要和根本的职能就是公正的裁决争议。

9,一个国家,如果它的政府说,这个国家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我们没有任何问题的记录和见证。我想说的是,一个没有任何问题记录和见证的政府一定是一个犯罪的政府,因为只有那些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记录和见证才能证明你的无罪。

10,在一个国家中,政府的管理相对不足,致使一些申诉得不到处理,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惩罚,这固然是一种糟糕的情形;然而,若容许一个有严重犯罪倾向的政府存在,这种糟糕不仅得不到改善,反而会产生比个体犯罪更为严重的系统化和制度化的犯罪,这种犯罪才是一切犯罪中最严重的。中国就是这样一个最糟糕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