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文中的“主义”一词的使用非常混乱,当然英文中的“-ism”也不会好多少,在这个维基词典页面(http://en.wiktionary.org/wiki/-ism),“-ism”有七种解释。在英文维基的自由主义(http://en.wikipedia.org/wiki/Liberalism)或古典自由主义(http://en.wikipedia.org/wiki/Classical_liberalism)的序列中,约翰·洛克被认为是奠基者,是“自由主义之父”。 然而,洛克却没有将自己的政府理论称为自由主义,他的说法是:“关于政府的产生,政治权力的来源,以及设计和确知谁拥有这种权力的方式”的另一套说法,一套不同于菲尔墨的《国王的自然权力》的说法。
2,虽然有人会说,因为政府常常趋于暴政,所以使用“自由主义”来强调个人的自由可以予以平衡;然而历史也常常提供相反的例子,在两千多年处于专制的淫威之下的中国,最近半个世纪之前的中国的知识分子(如果那个时候还可以算知识分子的话)所谓的“自由主义”却普遍的指向无政府状态。
3,然而洛克的政府理论,根本就没有给无政府思想以任何的余地。在没有统治权力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拥有依据自然法审判和处置他人的权力或曰权利,然而每个人的判断标准都不一样,因而会引起极大的混乱,这种状态是不堪忍受的,因而必然会渴望一种统治权力的诞生。而任何无政府主义都会将人们的注意力引离对真正问题——即正当统治权力的建立——的关心,实际上是在暴政的不知不觉的建立中充当着共谋者的角色。
4,所以我建议从自由主义退回到洛克的政府理论。毫无疑问,个人的正当自由意即权利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应当忘记;然而同样毫无疑问的是,若不是在正当的统治权力之下,个人的正当自由根本得不到任何保障。在政府框架得到恰当建立的国家之中,强调个人自由不是不恰当的做法;然而,在所有专制已经得到建立的国家之中,强调个人自由常常有意无意的误导人偏离对政府框架问题的深究。
5,我想,洛克也深知在政府框架未得到恰当建立的时候强调个人自由的危险,他说:“在没有法律的地方不可能有自由”;即使是在他的“自然状态”中,也是存在自然法的,换言之,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存在一种“无法”的状态。
6,美国人的祖先也深知这一点。那些国父们,州父们,他们之所以被称为国父或州父,主要是因为他们为国家或州制定了宪法。随着独立宣言的诞生,各州相继诞生了自己的宪法,维吉尼亚州宪法甚至早于独立宣言,这些州宪法都是在回答同一个问题,即州政府的框架应当如何设计;即使是在这一系列宪法诞生之前,几乎各州也都有自己的宪法性文件。
7,既然一个政府严格对应于一个国家,政府理论与国家理论就是完全对应的;我原本想称之为“洛克的国家主义”,其意思无非是说“洛克的国家理论”,然而英文中的国家主义(statism or nationalism)已经变得非常有争议性,所以我放弃了。
8,退回到洛克的政府理论,很多所谓的自由主义者便不再显得那么诱人了;洛克这一路的自由主义者必须回答政府的正当权力的架构问题,众多的自由主义者因为无视或者不涉及这个问题,便不能称之为自由主义者,至少不能称之为洛克这一路的自由主义者。在我的非常有限的阅读中,英国的布莱克斯通,法国的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无疑是美国独立战争前后半个世纪杰出的自由主义者。
9,在翻译洛克的《论世俗政府》的最后一章“论政府的解体”之前,我都由于某种惯性而猜测它的意思是“在哪些情况下,政府应当解体,即被推翻”,然而这不是洛克想说的,他并不反对革命,然而无论革命或改革,始终指向恢复政府的恰当功能,而美国的独立宣言也一样,始终指向的是“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其权力的形式,在他们看来应当最有可能实现他们的安全保障和幸福。”
10,诚然,无论是洛克那个时代的英国,还是美国独立战争那个时代的英国,统治权力虽说有暴政倾向,毕竟未建成更加糟糕的专制秩序,要知道,美国独立之前的各殖民地宪章都是以英王的名义颁布的。对于像中国这样糟糕的专制国家,如何建立恰当的政府,我想这会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政治难题,没有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