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October 16, 2012

林奇,秘密警察和正当法律程序



林奇,秘密警察和正当法律程序
Lynching, Secret Police and Due Process Of Law
——影片The Ox-Bow Incident, 1943 & Hang 'Em High, 1968

在我的阅读过程中,最早是林达夫妇介绍“林奇”这种事情的;他们的介绍在当时确实犹如一股清新的空气吹进沉闷恶臭的闷罐子,不过今天在我看还是不够准确。美国独立战争中,维吉尼亚一个叫作林奇的小镇,为了避免战乱时期执法的麻烦,小镇议会通过了成立法庭的决定。这种制度在当时并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因而法律还没有认真对待这种先例,但是在南北战争之后的美国南方,根据统计,在1882年至1968年间,有3,446位非裔美国人被这种法庭处死,其中大部分案件发生在1882年至1920年之间,另外还有1,297为白人被处死。

那么,从法律上来看,林奇到底有什么问题呢?它的问题并不是“私设法庭”,因为小镇议会是一个正当的地方权力机构,它的真正的问题是,在一个小镇的范围之内并不适宜建立一个法庭和一套司法体系,换言之,这样的法庭是不正当的。具体的理由我可以列举如下:第一,小镇的范围太小,人数太少,美国通常的小镇只有三五千人,根本不可能提供足够合格的法官和律师,早期的小镇规模更小;第二,小镇狭隘的生活也难以挑选足够公正的审判员,这种做法在中国的后果尤其严重,人们的狭隘和愚蠢将会完全淹没对正义的期待,就如南北战争之后的美国南方一样。

林奇式法庭的严重后果,迫使法律不得不明确的禁止这种行为,今天,美国所有的州都明确规定林奇为一种重罪。西部片也常常带有这种背景,1959年的影片Rio Bravo讲的就是一个小镇的警官只能将被告监禁起来等待递交法庭审判,而无权做进一步的行为;1957年初拍2007年重拍的3:10 to Yuma 说的就是押送被告的故事,人们可能会问,为了押送一个被告,却因此而死了另外好几个人,为什么不就近解决呢?这很可能就是当年林奇堡要建立小镇法庭的一个重要原因。1943年的影片The Ox-Bow Incident1968年的Hang 'Em High就是为了告诉你为什么不能这样,而前者则集中聚焦于这个问题。

在内华达州一个小镇叫作Ox-Bow的山谷发生一件林奇事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本来并不复杂,有人买了牛,卖主遭到另一个人枪杀,受了伤,就医。然而这件事在众人中被传成了买主偷牛,并杀死了卖主。于是众人义愤填膺,包括副警官和一个前军官在内的一大群人,带上绞索,开始追击,最后在Ox-Bow山谷将三个人绞死了。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人大都不是出于恶意杀人的,主持这次审判的前军官在知道真相后自杀了;他们是为了“正义”,而且还给了被告申辩的机会,并且在中国人看来,那个死刑判决还是根据“民主原则”做出来的,虽然懂得法律的人肯定不会认可这样的“民主原则”。

林奇式法庭只是诸多不正当法律程序中的一种,几千年来,少有却总是有人在思考正当法律程序的问题,熟悉英美法律的人可以列举许多对正当法律程序方方面面的规定,比如快速而公正的审判,法官的回避制度,审判员的排除规则,建立上诉法庭,米兰达警告,等等。但是这个世界上还有一种恶意的法庭制度,由布尔什维克发明,盛行于现代极权国家,秘密警察无需遵守任何原则,被告的任何权利都不被承认,法庭变成了宣布密谋的判决的场所。对于这种反人类的制度我不想说太多,因为比了解邪恶更重要的是认识它的反面。

1968年的影片Hang 'Em HighJed Cooper在俄克拉何马一次林奇事件中差点被绞死,俄克拉何马当时还只是联邦的一块领地,并没有建立州政府,而林奇的原因与前一部影片完全一样,Cooper买了牛,而卖主却被另一个人杀死。幸存下来的Cooper变成了警官,发誓要报复那些林奇他的人。而那些林奇他的人,在知道真相后也表达了悔意,提出一笔赔偿但遭到拒绝。在这种报复中,法律开始介入,于是法官提醒他应当尽量将他们提交审判,而不能私自报复;另一方面,当进入法律程序之后,Cooper愿意宽恕的人也不能任由他自己的意志了。我们不得不看到,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这个过程并非一蹴而就,人们不得不从经验中学习,包括那些掌握权力的人。法官说,“我犯过很多错误,我很多次坐在那个法官席上希望和祈祷有人站在我和全能的上帝之间,他有权力对我说,你在法律上犯了错···”不过这要等到建立州政府,州议会才有权力建立上诉法庭,从而给予初审法庭纠正错误的机会。

Sunday, October 14, 2012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
Whoever sheds the blood of man, by man shall his blood be shed. (Genesis 9:6)
——影片The Outlaw Josey Wales, 1976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约翰·洛克视之为一条重要的自然法(论世俗政府,下篇)。而基督教导基督徒说,“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有人要起诉你,想拿你的上衣,所有外衣都给他”(马太福音:53940)。对于这种初看起来似乎矛盾的说法,我愿把加尔文的整段话引用下来,他说:

基督禁止我们对抗罪恶,说,“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有人要起诉你,想拿你的上衣,所有外衣都给他”,我们并没有违背祂的话。主愿祂的追随者厌恶报复这类的事情,宁愿伤害加倍也不要渴望报复。我们并不是要劝阻他们放弃这种耐心。因为真正的基督徒就是生来经受侮辱和伤害与遭受被神所抛弃的人的不公正,欺诈和嘲笑的一类人,不仅如此,还要忍受所有这些罪恶;换言之,他们心平气和,遭受了一种罪行,还要准备遭受下一个,在他们的一生中,除了承受永恒的十字架并未有别的报酬。同时,他们还要善待那些伤害他们的人,为诅咒他们的人祷告,努力“以善胜恶”(这是他们唯一的胜利)(罗马书:122021)。受到这样的影响之后,他们将不会寻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如同法利赛人教导他们的门徒要渴望报复那样),而是(如同基督教导我们的那样),在他们的身体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恶意的抢夺之后,却准备主动赦免和原谅敌人。当然,这种理性和克制并不阻止他们带着对敌的友善之心使用管理者的帮助来保护他们的财产,或者,阻止他们为了公共利益呼请对恶人和有害之人——这些人无法改变,除了处死——的惩罚。所有这些诫律都被奥古斯丁忠实的解释过,公正和虔诚的人忍受那些他期待变善的人的恶行,这样他便可以增加善人的数量,而不是通过效仿对方的恶行而将自己变成了恶人。此外,这更多的是关于内心的预备,而不是公开的行为,以使,在我们的内心隐秘处仍可保留耐心和善意,也可以公开的做些对我们对其有良好愿望的人有益的事情。(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Book 4, Chapter 20.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或者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即如果有人伤害了你的眼睛,你的牙齿,他的眼睛牙齿也可以被伤害;这种相同程度的惩罚报复,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不但受害者可以自己执行,他人也可来执行这种判决。这就是人类整个公法体系的基础。

但是,虽然这是上帝的律法,基督的劝导并不是没有理由的。人类的报复之心常常超过必要的程度,在中国,共产党曾经借激发中国人的这种过度的报复之心,彻底摧毁了过去几十年来逐渐积累起来的脆弱的当然还相当不完善的私有财产制度。在所谓的汉语言武侠小说中,推动情节发展的无非就是各种各样的仇恨报复,它们没有给出也给不出答案:报复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而这就是我喜欢美国西部片的原因,在西部片里会对这个问题给出答案。当然,我也同样的喜欢美国的法庭片,法庭片也同样会回答这个问题,只是,西部片的回答是直接的,无需法律知识便能理解。

我是在看完了三十部左右的西部片之后才第一次看伊斯特伍德在1976年所主演的这部影片的,一部上等的西部片,因此也更喜欢这个资深的西部人,片名我认为可以准确的翻译为“违法者Josey Wales”,这里所谓的法律当然只是指当时联邦军队的法令。

威尔士的家在战乱中被一队联军烧毁,他的妻子儿子被杀害。有人说,这是战争,你要谴责就谴责战争吧;我知道,这是诸多混账思维中的一种。大的战争是由若干小的战争组成的,任何行为都有自然法的约束,按照自然法,军队不得针对平民进行攻击,对军人的战争不得延及他的并未参与战争的亲人。于是,失去一切的威尔士在战争接近尾声的时候反而心怀报复之心参与了南方小规模的武装抵抗,最后当他身边所有的人都放弃了抵抗的时候,他仍然在寻找他的敌人,他成了联邦军队的通缉犯。

联邦军队派出了一支小部队对威尔士进行追捕,同时悬赏5000美金,这在当时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相当于现在的二十万美元左右。于是各种各样想拿赏金的杀手出现了,他遇到了某个印第安部落的老人和一个另一个印第安女人,然后与他们一起逃亡。这是一个传奇故事,他杀掉了所有的追击者,并拯救了两位怀着财富的梦想西进的母女,接下来逃到了德克萨斯一片被人废弃的土地。威尔士单身进入当地的印第安部落之中,与他们订立了和平的契约。最后,前来追击的联邦军队,那个军官就是很久以前袭击威尔士的家和亲人的人,这几个逃亡者与他们进行了最后一场战争,最终,威尔士亲手杀掉了那位军官。

说到这里,我可以回答之前的那个问题了。复仇的边界在哪里?如果威尔士再去寻找军官的亲人并伤害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这样的复仇就是越界的。每个人只需为他自己的行为负责,除非他的亲人也参与了施害的行为;再者,这样自然状态的正义也很难把握报复的程度控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所以实际上并非是一种较好的选择。建立恰当的政府,自然法得到恰当的解释,才是;也可以说,人类建立政府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更好的解释自然法,而不是聚集起来,欺压弱者,那样的政府高举的只是撒旦的旗帜。

Wednesday, October 10, 2012

公民主权的概念


Sovereign of the people,被翻译成“人民主权”,因为“人民”一词已经成为一个邪恶的关键词,所以我不可能再采用这种说法。中英之间的对译,在我看来,因为中英文化实质上的巨大差异,关键词的对译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我所能做的,就是尽量选用一个我认为较好的,然后用更多的中文去解释它们。

我想这个概念可以翻译成“公民主权”,这个概念对于贵族制与民主制的混合政府形式,亦即代议制政府——一种最合理的政府框架——而言是一个基础性的概念。什么是公民?公民就是拥有政治权利的某个政治共同体的居民。历史学家威廉·杜兰特在描述古代雅典民主的时候,大概只有七分之一的人口属于这个范畴,意即七分之六的人口的政治权利是不被承认的。而按照美国2010年人口统计数据,18岁以上的人口占76%,意即超过四分之三的人口的政治权利是被联邦政府承认的;另外对于享有州或者地方政治权利的条件,各州宪法对定居时间有一个限制,通常是几个月到一年,这不是不合理的。什么是主权?主权就是最高权力。公民主权的意思,就是说国家的统治权力并不是最高的权力,公民的政治权利才是;在这种意义上政治权利也常说成是政治权力。毫无疑问,这个概念是英国哲学家,现代政治学的奠基者约翰·洛克首先进行系统阐释的。

公民主权再往前走一步,就是神学上的解释,每个公民的这种权利是他/她的创造者所赋予的,在他/她成人的时候便立刻完全拥有。

虽然如此,实际上公民主权常常作为国家统治权力的来源,而不是被单独使用的。这个很好理解,一万公民的共同体,每个人都平等的拥有一份政治权力,谁对谁都没有统治的权力,这就是平等的意义;但这种自然状态并非人们能够忍受的,于是他们通过选举,意即将自己的那份政治权力基于政治上的信任转让给别人,统治权力从而得以合法的诞生。

很显然,被选举为官员去行使统治权力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基于政治上所获得的信任,意即相信他们能够公正的立法,公正的司法。美国早期的权利法案在这一点上也是混乱的,比如1776年宾夕法尼亚州权利法案宣布选举和被选举都是一种权利,后来将被选举的权利去掉了。

统治权力来源于共同体的每个公民的政治权力的转移,所以,统治权力只是执行时变得更强大了,而权力的边界并未发生改变。统治权力能够干什么,取决于自然状态的个人能够干什么,进而取决于至高的创造者对人性的规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然法所研究的内容。

Monday, October 1, 2012

对科学的迷信


    说到过去科学(science)在中国的经历,简直就是一个笑话,如同最近我发现路边的“科学算命”一样,许多的陈独秀那一辈人便是充当了这样的算命先生,将生辰八字换成民主和科学,便自以为找到了改变中国极端愚蠢和落后状况的钥匙。于是今天的中国,“科学社会主义”才能装神弄鬼的继续扮演救主,而愚蠢的大众可能会一辈子不知道这样一个事实,在美国,当被政敌指控为“社会主义者”的时候,就相当于半个世纪前被共匪指控为“反革命,黑五类”。

说到真正的科学,人们常常谈论的其实是狭窄意义上的实验科学,这些都是可以立即加以验证的。然而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科学应该指所有的经验科学,当将人类所有经验的东西加以分类,便产生了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科学;然后在不同的科学子类中进行案例积累,当然这种积累也会导致科学类别的重新划分。

虽然所有的科学类别都离不开经验,然而,关于不同类别的经验的知识体系之间差距,有些甚至非常之大,这就是通常所做的区别,将它们划为两大类: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研究的是一个纯粹物质的世界,社会科学则不同,它包括了契约。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是社会科学的主要分支。

但是科学史上,还有一类超出了经验的范围,也被错误的归为科学之中,比如进化论。进化论本身是不可证明的,因为它把两个物种之间的进化时间拉到了远超人生甚至整个人类历史的长度;第二,进化论常常被错误的演绎,将动物界的弱肉强食引入人类社会,从而为专制和混乱辩护。然而正如约翰·洛克所说,即使是动物界,同类中的弱肉强食都是不合理的;而他所奠定的现代政治学,正是为了使人类社会区别于动物世界。

而科学积累的方法,在我看来就是不断的归纳和演绎,然后不断的修正和产生新的科学类别,或对过去的类别重新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