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February 10, 2014

政府为什么没有扫黄的权利?

中国的新年刚过,推特就传出土共国央视对广东东莞扫黄的大新闻,于是,虽然在土共严密的网络监视之下,反对和嘲笑央视的言论还是层出不穷,舆论终于不那么好引导了。但是,土共对舆论的控制和引导并非完全无用,这也是土共国的网络控制与网络建设同步却至今仍未放弃而是不断加强的动力,它扰乱了人们的是非观念和判断是非的标准,在这一点上土共的努力获得了丰硕的果实;而正是这一点促使我不得不写点文字与那些我的同类——人,或者外延上更小一点的“中国人”——能够有某种程度的交流,愿神的光明能够进入这黑暗的土共国,愿我们罪恶的内心从此悔改,追逐光明胜过甘愿受黑暗的威逼利诱。

东莞在九十年代——或许八十年代就开始了——大量引进外资,大建工业区,大建厂房,经过短短的几年或许上十年的时间,东莞就成为了颇具规模的制造业基地,其中外资投资者以台湾和香港人为主。大量工业区的建立如同强劲的真空机,把内地无所事事的农民抽向东莞以及整个珠三角地区。在2000年左右,内地人跑到东莞还是很容易进厂找份工作的,虽然工资也没有多少,这是大量工人所能切身感受到的。另一方面,所谓的宾馆酒店业——即高档卖淫业——那个时候其实也同步蓬勃发展起来了,厚街镇的卖淫业最为兴旺,只是这不是普通产线工人所能够感受到的。恰好2002年我有过这样一次经历,当时我在一台资企业工作,办公室不超过十个人。有一次老板打电话叫我送钱去某某宾馆,结果一进门就大开眼界,几十个年轻女孩身穿性感的服装列队问候“欢迎观临”,而我其实不过是一个跑腿的,在这种氛围中极为不适,送完钱就赶紧逃离。最近我意料之外发现了一个台湾网站,人们在上面探讨东南亚嫖妓的经验,泰国的Battaya,菲律宾的Angeles,还有中国,虽然我没有确证他们说的是东莞,然而对台湾人来说,广东的东莞就如同泰国的Battaya或者菲律宾的Angeles,只是东莞多了个严打的概念,这是没有过中国生活经验的人比较难以理解的。

其实这里央视和很多人所谈论的东莞卖淫业还只是其中的高档卖淫业,它们以宾馆酒店为基地,以警察为保护,以台湾香港人为主要顾客,价格几百上千。另外还有大量的街头卖淫者,以当地的出租屋为基地,以黑帮为保护,主要以底层人为顾客,几十上百,与前者是有不小的差距的。这里有一个看似不可思议的悖论,这是土共国的特色,那就是以正义者的姿态扫黄的警察在平时反而是收取了大量保护费的保护者——在某种意义上说保护者也许并不恰当,因为卖淫组织者在进贡保护费之后,获得的只是不受警察的骚扰,如同人们养了狮子,只有不停的填饱它的肚子才能免受它的伤害。那么,此次东莞扫黄事件,难道是这些卖淫组织者未进贡的原因?通常的情况,如果只受地方警察权力的控制,受到骚扰的或许只是那些未进贡或进攻不满意的宾馆酒店;但如果有更高级的权力的干预,地方警察所能做的便是事先通报叫大家收敛一下,在这种情况下,称警察为“保护者”也并非空穴来风。

说了这么多事件的背景,现在开始回到本文的主题:政府为什么没有扫黄的权利?

男人嫖妓女人卖淫确实是一种罪恶,这是圣经反复提及的。然而耶稣对众人说:你们中间如果有无罪之人,他便可以用石头砸她(约翰福音:8:7)。众人听到这话,便一个接一个的散去了。在中国文化中浸泡的人,知道卖淫是错的,却少有人像那时围观的犹太人一样能够意识到自己并非无罪之人。也许有人会问:照你这么说,只有无罪的人才有权利审判有罪的人,那么圣经也表明“所有的人都是罪人”,那么岂不是任何世俗权力的建立都丧失了根据?确实,所有的人都是罪人,即便年幼的婴孩,在面临罪恶的掌权者撒旦的威逼利诱之下也难免跌倒,那么,我们至少可以推论说,任何世俗的权力——意即人所拥有的或通过授权所获得的——因为人的罪性,而被大大的缩减了,这其中就包括审判妓女的权力,已经被耶稣基督剥夺了。我们每个人,不管我们在夫妻关系中如何的忠诚对方,在淫乱的罪之外,我们或多或少的犯有与之相当甚至更大的罪恶,这也是生活在无神论政权之下极端痛苦的原因,因为这样高高在上自诩为全善全能的政权如果要对任何个人进行指责,那么无疑它是无比伟大光荣正确的。即使还有极少数敬畏上帝的人,确实可以在人前称之为“无可指责”,然而,这不能成为我们要建立起这样一种权力——由掌权者来惩罚嫖妓卖淫行为——的理由。

虽然如此,在卖淫案件中,也并非绝对禁止政府权力的干预。居高临下的政府权力除了行使必要的审判罪行施以惩罚之外,还有另一种职能,那就是阻止强迫和施暴行为,任何个人置于这种情境之中都可以正当的行使这种权利,为自己或帮助他人,因而通过政治授权权力也可以行使这种权利。在英国法律的传统中,强奸,即使其中的受害者是妓女,在她叫停的那一刻也表示权力可以正当的介入,这就是为什么在这种法律的统治之下,女人反抗性的尖叫可以成功阻止进一步的侵犯行为,或者虽然不能阻止,但可以成为法律惩罚进一步的侵犯行为的根据,若没有这种法律,女人的尖叫在强悍的男人面前就没有什么意义。另外,惩罚卖淫组织者也并不恰当,正如土共国所发生的那样,这通常成为警察索取高额贿赂的理由,然而确实有一种情形是政府权力可以正当干预的,那就是阻止卖淫组织者对妓女的强迫性卖淫。

在由无神论所支撑的土共国,实际的情况远比浮上表面的偶发事件要糟糕得多。在那里,没有真正的法律,有的只是伪造的法律,这是系统性的罪恶,它甚至迫使生活在这种体系之中的人不得不漠视神所刻在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的律法,而不再有正义和是非之分,更为重要的是,它的教育体系制造了这样一种观念,在这个观念体系中没有神的位置,我们认为只要在善的借口(当我们还是孩子的时候,真的以为那是善,成年之后逐渐学会伪装成善)之下,掌权者便可肆意而行。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的坐标系中,无政府状态充满着个人的罪恶,而乌托邦则充满着政府权力的罪恶,现代国家的法律,其主要约束的目标已经越来越趋向于政府本身了。

Saturday, July 13, 2013

在故乡四处游荡···

所谓故乡,就是曾经的家乡。英文中hometown大致可以对译成家乡,不过,hometown的含义要丰富得多,它意味着一个家庭置身于一个最小的政治共同体之中,受到那个共同体的保护并获得安全。英文中对曾经的家乡似乎并不怎么在意,因为人们可以随时选择进入一个更好的共同体,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基本的权利——自由迁徙权,一个国家统治的土地广阔的好处就是对它的公民而言有更多的迁徙选择,否则地大物博就没有意义。

然而中国人的故乡情节却浓过家乡情节。中国人常常为了寻找“活路”,而举家迁移,离开故乡;然而在共匪的统治体系中,自由迁徙权是不被承认的,能够被允许暂住别处已经是非常仁慈的了,不那么仁慈的情形常常是被驱赶——“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在我所了解的美国,每个公民在联邦政府的授权中,他的那一份政治权力是终身拥有的;在各州或地方的政府授权中,他的政治权力在刚迁入时会暂时中止一段时间,一般是一年或几个月,随后就恢复了。中国人的故乡情节就如同一个性情敏感的孩子常常回想起他那童年嬉戏玩耍的后花园,可是在他经历更多的事情之后,这种记忆加想象的五颜六色的肥皂泡迟早只能破灭。

我13岁离开故乡,读大学期间第一次回故乡,在此后十几年中,我回去过十来次。直到这最后一次,我的依恋之情终于烟消云散。

这是我在故乡的屋子。小时候在屋后栽满了一种常青树,以为被绿树围绕是好的,却没有想到与枣树混在一起,并不合宜。

屋前似乎更脏了,可是以前真的更干净些?我不能确定。

我父亲有三兄弟,他们住在一起,这是我叔叔家,带了个小孙女。据说堂弟有了第二胎,也是女孩,就做了流产。在中国做流产真是太容易了。

这是叔叔家用的卫星电视接收器,但只能接收共匪控制下的电视信号。

广告真是太厉害了,小孩子说要吃“爽歪歪”,大人就买“爽歪歪”,至于这玩意究竟是什么饮料,营养成分如何,怕是没几个人想去了解的了。

“大发特发”,这就是中国农人的追求;对此有人可能会指责他们,我愿我的指责停止,因为即便这有多不对,然而滥印钞票的政府才是犯有实际的巨大的罪恶的主体。
在这个地方,冬天还是很冷的,常常在零度徘徊。装这种大功率白炽灯(每支300W,四支)是为了在淋浴时取暖,然而我拆过这种产品,质量很差。
这是还残留在土墙上的“毛主席语录”。共匪的统治曾经肆意侵占了一切领域,今天似乎它的身影在有些地方消失了,然而共匪的理论是通过“抓主要矛盾”来控制全局,至于英美哲学中所讲的统治正当性的这一关键问题,这是共匪哲学体系所回避和故意模糊的。
这是共匪统治下的“良民证”。

但“良民证”是有代价的。以上两图是镇政府强制种上的一种树,据说可赚钱,但最后不了了之,这是栽了将近十年的树。

这是一本指导家长如何教育孩子的书,从中可以读出一个邪恶的政府如何假装关心公民的后代从而通过它直接控制的教育系统而控制他们的父母。
这是村上的两栋新建的房子,设计上差不多,已经完工的是六年前的,半成品的是三年前的,花费的人民币都是十五万左右。这表示三年间造房子的花费翻了一倍。
人们在故乡修建新房子,可是他们并不长居于此。
这是村里一家孩子获得的证书,共匪在小学吸收少先队员,在中学吸收共青团员,在大学吸收党员来达到对学生无微不至的控制。
计划生育宣传标语。人口数量确实是需要受到某些因素制约的,但这些应该交给父母的理性来处理,政府直接来控制父母该不该生孩子,这不是合“法”的——一种高于国家法律的法律。

这是我一位姑妈的房子和她的水井。人们虽然是通过社会获得好处,却并不知道该如何恰当的来处理供水这类公共事务。孩子的教育,道路交通等等都是这样。

这就是我姑妈家的“信仰”。这使我想起一部美国西部片,1962年的《The Man Who Shot Liberty Valance》,刚毕业的法学毕业生来到西部的蛮荒之地,组织当地人来学习独立宣言。与美国这种统治权力截然不同的是,共匪在权力扩张的过程中,总是处心积虑将人们好的习惯加以阻止,而将丑陋的习俗加以纵容和推波助澜。

Wednesday, March 20, 2013

清迈印象


苏特山和山下的清迈城

打开谷歌搜索“泰国”,可以看到两类实际上有冲突的关于泰国的信息,一类是像“人民网”之类的垃圾网站,费尽心思把泰国描写成政治混乱不堪的国家,并恶意的把穿红黄T-shirt的政党支持者称为“红衫军黄衫军”。另一类则是到泰国旅游的年轻人的游记,都high得不行。当然,一遇到要点智商的问题,那些被灌输的“意识形态”立即就会表现出来,有点恶心。我想说的是,没有几个国家有比中国更糟糕的政治,所以如果你没有在中国挂掉的话,出游别国的感觉一定会比在中国好。

我在曼谷呆过几天,在清迈呆过近两个月。我在曼谷很难呆下去,天气太热,城市太大,很难出城的感觉让我很难受。清迈气温要好不少,城市不大,出城透口气容易,整个泰北有大片的热带雨林,绿色使人安宁。

与一位长期生活在清迈的美国人聊过,他说,清迈政治腐败,城市公共工程都有腐败的痕迹,与中国不同的是,在泰国可以通过选举踢掉那些不喜欢的政客。我没有过多的反驳他,当然主要原因是语言问题,再者,要说中国的政治腐败,我相信对他的经验和智商都会是一个严重的考验。在中国,不但政治腐败没有恰当的抑制措施,甚至在法律上至今都没有得到恰当的定义,而且还有各种各样下贱的文人弄出各种各样“腐败合理论”。

但是,无论怎样,在清迈生活是很轻松的。我的这种轻松感主要是作为旅客的身份;另一方面,旅客的衣食住行的解决就要与它们的提供者打交道,总的感觉这些当地人的生活也比较轻松,没有我在国内所常见的那种被逼得不择手段赚钱的样子。

我的轻松感,确切的说是,不必时时处处防备人。我有一次租自行车,出租者是一位六七十岁的老妇人,租单由我填写,日期被我提前了一天,回到旅馆后意识到这事后非常担心,担心被敲诈。第二天证明这种担心多余了,那不过是我的糟糕的国内生活经验的一点后遗症而已。我以前在国内生活的时候,尽管所租的房子都装了防盗门窗,还常常在梦中见到有人从门窗中闯进来,而自己却不能动弹。这种噩梦令人痛苦不已。确实,我们不能期待在共同体中能够从别人那里免费获得什么,但至少可以期待不会从他人那里受到伤害。

这种期待是正当的,这也是政府有必要存在的主要理由,通过对伤害他人的行为进行惩罚,从而阻止伤害他人行为的发生,没有办法消除,但至少可以减少。但是另一方面,政府的不当行为也可能导致这种情况的恶化,比如不公正的审判,靠印刷纸钞来刺激经济活动,权力的犯罪,等等。

这是一幅在清迈的许多地方可以看到的国王的画像。怜悯穷人,怜悯社会的底层人,在税收上便表现为对财产较少的拥有者征收较少的税,甚至免税,这是合理的,与我们的道德感相符合。清迈有三大夜市区,多逛几次之后,发现摊主摆摊位置几乎是固定的,卖的东西也几乎一成不变。这些夜市区的摆摊者几乎是免费的,政府所做的就是修建干净的街道,提供电源设施,摆摊的时候派警察将路端封闭起来,禁止机动车进入。摆摊不要什么技术,这是一个低利润的行业。伴随着中国工业区的圈地运动,地摊业也随之而来,与幸运的泰国人相比,中国的摆摊点的租金不但昂贵,而且各种粉尘废气飞扬。也有许多地方在建成了商业区之后,以城市管理为借口,将摆摊者赶进商业区,承担更加昂贵的租金。

城市的聚居,意味着公共工程的建造和管理,在法律上不仅有私有财产的确认规则,也有公共财产的确认规则,总的来说就是财产制度。前面说过泰国的政治腐败,其中主要的内容就是公共工程可能会被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或产生并不必要的公共工程。总的来说,清迈在这方面给我的印象还是不错的,当然我接触的并不多。

清迈的公路建设不错,主要以柏油路为主,扒路和打补丁的现象也很少见。其次,整个泰北就没有收费站,据说只有在曼谷有高速路收费站,不过那主要针对的是外国游客。清迈有一个很新的运动场,叫“700年运动场”,我去其中的游泳池几次。如果买一年会员卡的话,只要500钯,每次另付30,相当于一个蛋炒饭的价格;如果不买会员卡,则每次两个蛋炒饭。这种公共游泳池在国内很难见,如果有的话,则价格会是这个的好几倍。清迈公共工程的管理费用之所以不高,我认为主要是因为政治腐败的程度要轻得多,一个工程不会大量安置闲散人员。泰北有不少的国家森林公园,公园中有一些景点,如果是泰国公民,门票的费用很低;再者,这种门票的设置和收取还是很有节制的,比如清迈苏特山就没有在山下设置门票收费站。如果清迈被中国占领了,那收费站一定会修到山下来的。

清迈的摩托车和小车市场,主要被日本品牌占据了,整个泰国也差不多是这样。换成中国的那些神经错乱者,泰国人基本都是卖国贼了。不过泰国人没有这个概念。泰国人很懒,这和炎热的气候有关系,泰式英语中最常见的就是闭音节中的尾音根本就懒得发出来。人懒也能活得轻轻松松,这样的统治需要点智慧。

经济行为有一个很简单的原则,同样的代价,肯定会选择更好的产品。在国际物流越来越方便的今天,关税常常成为保护本国经济体系的借口,这个谎言早已被戳穿。关税仅仅意味着税收的负担而已。

使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显得比别国更加有价值的原因,除了政治参与权,能否拥有土地所有权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这也是决定个人对国家的感情是依恋还是厌弃的主要因素。相比东南亚好几个严重受赤祸影响的国家,泰国人想移居国外的期望要淡得多,这也是泰国学生不热衷英语的一个原因。

在清迈,饮食以水果和肉类为主,不过泰国人还是有所禁忌的,基本不会见到吃猫狗的。我以前在国内以米饭为主,不过后来感觉泰国的这种饮食结构明显要好很多。古城内东北方向有一个小市场,有一个烤鸡店做得很好吃,一个大鸡腿也只要20-30钯。再者,在清迈似乎也不用担心饮食安全。很多人可能会义愤填膺的指责国内的饭馆和食品提供商。在此我想替他们说一句,看得见的都是小罪恶,那看不见的才是大罪恶。

在泰国租摩托车骑行是非常惬意的事情,这也是我对在清迈的短暂逗留的回忆中最令我念念不忘的事情。如果花上十天,在泰北骑上一千公里,也许会尽兴的吧。

Friday, February 15, 2013

与高中同学的闲聊

与高中同学的闲聊
(L:高中同学,G:我)

L:你好

G:我在泰国玩

L:哦,真爽啊!羡慕啊,我们都上班了啊

G:上班不爽吗?呵呵

L:上班哪有旅游爽咯!结婚了没?生小孩了没?现在哪里定居啊?

G:漂着呢

L:还是单身啊,哎,真搞不懂你们哟!

G:单身当然有自己的苦恼,毕竟在现实的世界里爱情是绝大部分人生活的主要动力,然而婚姻也各有各的不幸。

L:不要太理性咯!我认为,人的一生,当然要什么事情都经历一下啊,不然,就不完整了咯!

G:什么都经历一下?你经历过独身一辈子吗?哈哈

L:错!独生经历一辈子,毕竟是极少数人啊,不是绝大多数人的生活经历和方式 !

G:独身其实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当然如果遇到了爱情,承诺在余生彼此忠诚,真的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可是现实的世界有太多缺陷和背叛

L:你怕是有感而发吧?生活方式是自己选择的,没人强迫,但是,人都不能免俗的啊,大家都不是圣人。

G:婚姻无所谓俗不俗,现实的世界就是一个世俗世界,单身也无所谓俗不俗。圣人这玩意中国就没有,宗教里面才有,人类历史中圣人屈指可数

L:我想,你不会像XX(另一个高中同学)一样,信佛了吧?

G:我本来是基督徒,呵呵

L:啊?这个,咳咳,看来读书的时候,老师给的信仰和价值观的输入还不够啊!

G:什么信仰?读书的时候我们从来不知道什么是信仰呢

L:看来你政治课没学好啊,哈哈!

G:那讲的都是垃圾政治啊

L:也不是这么说,都有一定道理的。只不过,是自认为的道理罢了。

G:教科书讲的真的都是垃圾,这是毫无疑问的,只要你读点英文这方面的东西就知道了。

L:说实话,我这人,是没什么信仰的。我的信仰就是,一辈子,开开心心的和家人、朋友在一起,没有遗憾的活过。

G:那不是信仰。你与XX(另一个高中同学)聊过信仰没有?他有告诉你他为什么信佛吗?

L:没有。我不喜欢讨论这方面的问题。

G:这还差不多,其实中国人对信仰并不感兴趣的

L:对。我是非常不感兴趣。

G:教科书里根本没有信仰这东西,而是被一个伪造的东西替代了,却让你以为自己知道信仰。

L:我晓得,你一向对教科书不感冒,甚至是,很反感咯!

G:你怎么知道?呵呵

L:在印象中,你就是这样的哈!你有自己的学习和理解方式咯!

G:怎么说呢,信仰这东西,简单的说就是人分为肉体和灵魂两部分,在灵魂的世界存在着一个神秘的空间,这个空间就是留给信仰的

L:我估计你现在和同学都没有联系了吧?

G:好少

L:我估计好少。我和同学都联系少嘛,就更不用提其它人了。

G:应该都差不多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了

L:哎,时间和空间啊,阻隔了多少东西!

G:我想关键是大家的人生轨迹都不一样,能聊的话题也不多了吧?

L:对啊,聊天也只能是回忆。

L:哦,你基督徒,到泰国玩什么喽??

G:这个和信仰有什么关系呢?基督徒哪里都有,泰国也有,只是比例非常少,一个百分点不到,好像是五十万左右吧。

L:既然是信仰,就去个基督宗教色彩浓厚的地方啊!

G:宗教其实是很复杂的,我想你对这个了解得不多。呵呵

L:对。了解不多。而且,我也不想去了解。

G:宗教之外的东西都简单。

L:这个世界,简单也简单,复杂也复杂,看自己怎么去看待了!

G:这不矛盾吗?

L:矛盾?不矛盾,完全是一个心态的问题。

G:我说简单,你说复杂,我们还怎么讨论呢?人类知识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然后划分了很多门学科,有些复杂有些简单。总的来说是复杂的,不是你我怎么看待的问题。

L:你说的是知识,我说的是社会。

G:知识就是对社会的认识。

L:不。知识是对客观世界的认识。

G:又背书了,呵呵。赶快清洗清洗。

L:清洗头脑么?嘿嘿!

G:问你,什么叫客观世界?

L:客观世界,嗯,在我看来,就是现实存在的一切。

G:那灵魂是不是?

L:说实话,我不知道你所讲的“灵魂”意指什么,是指的思想么?

G:这个没有共通点。换个问题。

G:每个人的知识都是不一样的,那么什么是真正的知识?

L:知识?这个,咳咳,不晓得。没研究啊!

G:你不是说知识就是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吗?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套啊

L:每个人的想法都不一样的。

G:对啊,那么谁对谁错?或者说哪些是对的,哪些是错的?如何辨别?

L:辨别?不管怎么辨别,真相只有一个。我相信那唯一的一个。也许错了,也许对了,但这又有什么关系?

G:你相信的真相从何而来呢?

L:从何而来?你可问得奇怪了!信息啊,自己判断啊!

G:难道别人就不能认为只有他相信的才是对的?

L:别人怎么认为,我怎么可能管得到?谁对谁错,是非恩怨,其实只在一念间。

G:问题是,如果大家生活在一起,比如生活在同一座城市,生活在同一个家庭,就会面临共同的问题,不得不去管。

L:组织家庭,肯定先有一个相互了解的过程,也就是磨合。成家之后,在对待事情和问题的看法上,肯定存在分歧,要去管,但这也需要妥协。好多事情,其实是妥协的结果。

G:这个我赞成的

G:如果是同城人呢?大家如何去面对同一座城市共同的问题呢?是不是像你所说的,我才不管别人怎么看待呢?那这样的话,共同的问题就没有人去关心了

L:一个城市的问题?呵呵,我们都不是城市的管理者,有权发言,无权过问。

G:那就完全的被动接受?

L:在我看来,可以督促,可以发言,但无力改变。即,改变这坐城市的愿望,已经超出了自己的能力。正如一句话所说:生活就像强奸,你不能去改变,只能被动接受。但你也可以选择你自己喜欢,自己认为能够改变的城市。

G:哈哈。这确实是中国普遍的情况。但是世界很多地方不是这样的,越好的地方越不是这样。

L:你不会和我谈民生生活、社会制度吧?

G:没有啊

L:哦,那就好。

G:好像只是从知识这个小小的哲学问题引出来的一点结论而已啊。我看到了教科书所灌输的东西所引出来的糟糕的结果。哈哈。

Monday, December 17, 2012

好制度的五个基本原则


虽然,确保一个社会的成员的世俗利益是制度的目的,然而今天即使最邪恶的制度都会这样宣称,如同基督的敌人都会宣称自己是基督徒。但是,请我们谨记阿克顿的警告:“权力易于腐败,绝对权力绝对会腐败。”(Power tends to corrupt;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制度就是用来防止权力腐败的法律体系;当我们来审视制度的优劣时,换言之,当我们来评价权力正当或腐败的程度时,我们可以通过“五个基本原则”来确定。

原则一:政府与教会分离。
正如加尔文所说,人要受双重的统治;但是,一人不能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力。举例来说,一个牧师不能再同时担任政府公职,在英美法庭上,神职人员不得再担任审判员,因为审判员是临时行使司法权力。当然,我这里所说的意思,并不是说一个人不能在神职人员与官员两种职业之间进行转换。

原则二:政治与商业分离。
虽然很多人混淆这两种“权力”,因为上级官员可以命令下属,老板也可以吩咐员工,但这两种东西是不同类的;一人不能同时拥有这两种权力。举例来说,微软或苹果的CEO不能再担任议员总统或法官之类,反过来也一样,政府官员不得再从事或操纵商业公司。现代国家,纸币的使用加速了经济活动的运行,但是发行纸币和使用纸币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政治权力的行使,后者是商业买卖,银行业本质上是买卖纸币的商业公司,而货币发行则是政治家的事情。

原则三:多层政府,各层分离。
现代政府框架,通常为两层或三层的复合结构,比如小小的瑞士就是三层联邦制,美国也是由地方,州和联邦政府三层框架构成;一人不能垮层任职。举例来说,州长不能同时在联邦政府兼职,反过来也一样,联邦政府官员不得到州或者地方政府去兼职;当然,更容易发生的情况是后者,专制国家几乎把这种事情视为无可置疑,再正常不过,不这样反倒不正常了。

原则四:立法司法和外交权力分离。
这就是所谓的“三权分离原则”,自约翰·洛克的政府理论开始,经孟德斯鸠得到更完整和详细的阐释。一个政府的完整的权力,可以分为很多种,甚至包括一些目前无法进行明确定义的权力,但立法司法和外交权力是其中最主要三种权力。三权分离的意思,举例来说,英格兰以前的贵族院(上院)同时兼任最高司法权力,这便有违三权分离的原则,近年来设立了独立的最高法院。

原则五:事实裁定与规则裁定分离。
虽然政府权力主要包括了三种权力,但无疑裁决争议的司法权力是最为重要的一种,而且就政府的本质来说,它是最必不可少的,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深究。在我看来,起源于英格兰的审判团制度无疑是最为合理的司法制度,这里关系到“事实裁定与规则裁定相分离的原则”。规则的裁定需要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种职能只能交给法官;另一方面,如果法官同时行使事实裁定的职能,他将不得不对这两方面进行区分,这种自我审视是比较麻烦的,所以明智的做法是交给另外一些人。在古代英格兰,审判团法庭的初期,审判团由骑士组成,其选择的范围远不能与今天的普通公民的广泛性所能相比,但符合前述原则;一个混乱的法庭,无非就是对这两种权力不加区分,如果故意混淆它们,那将是最糟糕的了。

Sunday, October 21, 2012

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A crime against peace, in international law, refers to "planning, preparation, initiation, or waging of wars of aggression, or a war in viol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greements or assurances, or participation in a common plan or conspiracy for the accomplishment of any of the foregoing".[1] This definition of crimes against peace was first incorporated into the Nuremberg Principles and later included in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维基原文 )
反和平罪,在国际法中,指“计划,准备,启动或实施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协议或保证的战争,或者参与共同计划或共谋以实现任何前述的战争”。反和平罪最早在纽伦堡审判原则提出,后来包含在联合国宪章中。

War crimes are serious violations of the laws applicable in armed conflict (also known as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giving rise to individu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Examples of such conduct include "murder, the ill-treatment or deportation of civilian residents of an occupied territory to slave labor camps", "the murder or ill-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 the killing of prisoners, "the wanton destruction of cities, towns and villages, and any devastation not justified by military, or civilian necessity".(维基原文)
战争罪是指严重违反武装冲突中所适应的法律,从而个人需要承担责任。这样的行为包括“谋杀,虐待或驱逐占领区的居民至奴隶劳动集中营”,“谋杀或虐待战争俘虏”,杀死俘虏,蓄意破坏城市,城镇和村庄,以及任何不正当的破坏行为。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In the aftermath of the Second World War, The London 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was the decree that set down the laws and procedures by which the post-World War II Nuremberg trials were to be conducted. The drafters of this document were faced with the problem of how to respond to the Holocaust and grave crimes committed by the Nazi regime. A traditional understanding of war crimes gave no provision for crimes committed by a power on its own citizens. Therefore, Article 6 of the Charter was drafted to include not only traditional war crimes and crimes against peace, but in paragraph 6.c,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defined as
"Murder, extermination, enslavement, deportation, and other inhumane acts committed against any civilian population, before or during the war, or persecutions on political, racial or religious grounds in execution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any crime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Tribunal, whether or not in violation of the domestic law of the country where perpetrated".( 维基原文)
反人类罪
二战之后,伦敦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确定了战后纽伦堡审判所依据的法律和程序。这份文件的起草者们面临着如何回应纳粹政权所犯下的大屠杀和严重的罪行的问题。对战争罪的传统理解并未规定一个政权对它自己的公民所犯下的罪行。所以,在此宪章第六章的起草中,不仅包括传统的战争罪和反和平罪,而且在6c中定义了反人类罪:
“在战争之前或之中,在它所统治的范围之内,谋杀,灭绝,奴役,驱逐和其它残酷的针对它自己的任何公民的行为,或者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信仰的原因所进行迫害的罪行,不管违不违反这些罪行所发生的国家的法律”。影片《纽伦堡审判》审判的就是纳粹德国的司法官员,起诉的理由主要就是反人类罪,“一个政权对它自己的公民所犯下的罪行”。